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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汉两个朝代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整个东亚乃至世界的中心。其调整对外贸易的法律规范,发展了封建经济,也促进了中国与世界经济文化交流与发展。汉唐时期的对外贸易相关法律对一带一路的商事活动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对外贸易,不仅包括与周边少数民族的互市贸易,也包括与境外诸国之间的贸易,而后一项的内容也就相当于今天意义上的对外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隋唐和宋元时期时期对外贸易发展很快。尤其是在唐汉时期,四通八达的交通路线,使之成为整个东亚乃至世界的中心,文化经济贸易盛极一时。发达的交通为对外贸易的开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先决条件。唐朝统治者向来遵循依法治国的思想,认为一个国家要想安宁,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因此在唐朝的对外贸易中,统治者制定了很多法律来保障对外贸易。
一、“一带一路”的概念
“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提出对中国来说必然是一个创新之举,但是不可避免的,它在实行过程中的矛盾也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解决,所以这就意味着它必须要有一个坚强的制度作为后盾。
二、 汉、唐时期我国对外贸易相关法律
汉朝、唐朝非常重视与周边各少数民族的互市,通过这种边境贸易,可以获得内地缺乏的马匹。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的畸形发展,历代封建王朝一直傾向,种植粮食,因此畜牧业被排斥在若有若无的地位。马匹特别是优良品种的马匹甚为缺少,而马匹又作为最重要的军用物资,因此,历代王朝都特别注意发展同周边少数民族的互市,以丝绸,茶叶等中原特产换取马匹。
三、唐代互市的基本法律
(一)关于互市的组织
对于边境地区的贸易,法令规定由唐朝政府统一组织,《唐六典》卷22“诸市互监”云:“汉、魏以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置其物产也。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不难看出政府权力对于边境贸易的紧密控制。隋朝在边州设交市监管理互市,是中央派出机构。唐朝沿用隋制,继续设互市监掌管陆路贸易,太宗贞观六年(632年),改隋交市监为互市监。在武则天执政的时候,曾经被改为"通市监",但是没过多久又改为了"互市监",史书中有记载,明确了"互市监"的职能,就是掌管对外贸易中的各项事务。而且对掌管互市监官员的品级做了明确的规定,每个互市监仅为一人,六品上八品下,互市监的品级在唐朝来说还算是比较高的,可见在唐朝对外贸易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
(二)关于如何进行互市
对于如何进行互市,律令也有规定。《唐令拾遗》载:“诸外藩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藩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可见唐朝互市场所都是全封闭的,由专人负责把守,从当日凌晨开始进行交易,交易之前先要接受官方对货物的定价。互市时间大概每年一次,开元十五年(727年)九月,唐朝同意与突厥在西受降城互市,“每岁赍缣帛数十万匹就市戎马,以助军旅。”唐政府出于军事需要,用缣帛交换马匹。从现有史料看,官方互市也往往接受先前惯例约束。
(三)关于互市的其他相关问题
1.关于互市的统一度量衡制度。
2.关于互市秩序的维护。
3.关于互市的物价管理。
四、限制互市的法律
(一)出于统治者自身利益的考虑,唐政府通过立法,制定出一系列限制互市的法律。为了维护唐王朝的国家安全,唐政府通过法令限制战略物资流出关外官府屡次声明,铜钱是不可以随意流出到关外的,甚至对各地方金矿和银矿的开采,都会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对于兵器的限制更为严格,“越度缘边关寨,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处罚不可谓不严厉。“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纠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这样充分调动了举报、告密者的积极性。
(二)唐政府允许外商来中原进行贸易,但对于国内商人越境(特别是西北边境)贸易进行严格限制。在唐朝刚刚建立的时候,唐朝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与少数民族人进行接触,更是不允许平常百姓出入这些地方。敦煌文书S 1344号《唐户部格残卷》规定:“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
自今已后,一切禁断。越度有别于私度,越度在性质上更为严重。需注意的是,越度所禁的边关包括东南西北所有边关,禁止越度的商人包括中外一切商人,对于违反禁止越度的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
(三)“过所”制度无论蕃商还是内地商人,出入边境进行贸易活动,须得到唐政府发给的证明———“过所”,才允许出入。
五、影响
(一)为“一带一路”商业活动提供基本模型。
(二)为"一带一路"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示范。
(三)为"一带一路"提供了法律基础。
六、结语
一带一路使各国交往日益频繁,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各国之间的矛盾,因此中国在处理对外交开放的时候一定要遵守国际规章规则。我们需要谨慎的风险管理计划。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适用条件高,经济效益低,无法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快速发展的环境。但国际仲裁及调解这类争议解决方式,效率高,并且对大家来说也非常的方便,所以它颇受欢迎。而且申请的时候程序相对容易操作,仲裁员和仲裁地点可以独立选择。唐代和汉代在法律和争端解决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借鉴和研究香港的相关制度理论,解决"一区一区"的纠纷,发挥古代法律的优势,提高外国法律服务水平,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走出去必然要采取的手段和途径。(作者单位为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对外贸易,不仅包括与周边少数民族的互市贸易,也包括与境外诸国之间的贸易,而后一项的内容也就相当于今天意义上的对外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隋唐和宋元时期时期对外贸易发展很快。尤其是在唐汉时期,四通八达的交通路线,使之成为整个东亚乃至世界的中心,文化经济贸易盛极一时。发达的交通为对外贸易的开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先决条件。唐朝统治者向来遵循依法治国的思想,认为一个国家要想安宁,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因此在唐朝的对外贸易中,统治者制定了很多法律来保障对外贸易。
一、“一带一路”的概念
“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提出对中国来说必然是一个创新之举,但是不可避免的,它在实行过程中的矛盾也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解决,所以这就意味着它必须要有一个坚强的制度作为后盾。
二、 汉、唐时期我国对外贸易相关法律
汉朝、唐朝非常重视与周边各少数民族的互市,通过这种边境贸易,可以获得内地缺乏的马匹。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的畸形发展,历代封建王朝一直傾向,种植粮食,因此畜牧业被排斥在若有若无的地位。马匹特别是优良品种的马匹甚为缺少,而马匹又作为最重要的军用物资,因此,历代王朝都特别注意发展同周边少数民族的互市,以丝绸,茶叶等中原特产换取马匹。
三、唐代互市的基本法律
(一)关于互市的组织
对于边境地区的贸易,法令规定由唐朝政府统一组织,《唐六典》卷22“诸市互监”云:“汉、魏以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置其物产也。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不难看出政府权力对于边境贸易的紧密控制。隋朝在边州设交市监管理互市,是中央派出机构。唐朝沿用隋制,继续设互市监掌管陆路贸易,太宗贞观六年(632年),改隋交市监为互市监。在武则天执政的时候,曾经被改为"通市监",但是没过多久又改为了"互市监",史书中有记载,明确了"互市监"的职能,就是掌管对外贸易中的各项事务。而且对掌管互市监官员的品级做了明确的规定,每个互市监仅为一人,六品上八品下,互市监的品级在唐朝来说还算是比较高的,可见在唐朝对外贸易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
(二)关于如何进行互市
对于如何进行互市,律令也有规定。《唐令拾遗》载:“诸外藩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藩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可见唐朝互市场所都是全封闭的,由专人负责把守,从当日凌晨开始进行交易,交易之前先要接受官方对货物的定价。互市时间大概每年一次,开元十五年(727年)九月,唐朝同意与突厥在西受降城互市,“每岁赍缣帛数十万匹就市戎马,以助军旅。”唐政府出于军事需要,用缣帛交换马匹。从现有史料看,官方互市也往往接受先前惯例约束。
(三)关于互市的其他相关问题
1.关于互市的统一度量衡制度。
2.关于互市秩序的维护。
3.关于互市的物价管理。
四、限制互市的法律
(一)出于统治者自身利益的考虑,唐政府通过立法,制定出一系列限制互市的法律。为了维护唐王朝的国家安全,唐政府通过法令限制战略物资流出关外官府屡次声明,铜钱是不可以随意流出到关外的,甚至对各地方金矿和银矿的开采,都会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对于兵器的限制更为严格,“越度缘边关寨,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处罚不可谓不严厉。“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纠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这样充分调动了举报、告密者的积极性。
(二)唐政府允许外商来中原进行贸易,但对于国内商人越境(特别是西北边境)贸易进行严格限制。在唐朝刚刚建立的时候,唐朝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与少数民族人进行接触,更是不允许平常百姓出入这些地方。敦煌文书S 1344号《唐户部格残卷》规定:“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
自今已后,一切禁断。越度有别于私度,越度在性质上更为严重。需注意的是,越度所禁的边关包括东南西北所有边关,禁止越度的商人包括中外一切商人,对于违反禁止越度的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
(三)“过所”制度无论蕃商还是内地商人,出入边境进行贸易活动,须得到唐政府发给的证明———“过所”,才允许出入。
五、影响
(一)为“一带一路”商业活动提供基本模型。
(二)为"一带一路"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示范。
(三)为"一带一路"提供了法律基础。
六、结语
一带一路使各国交往日益频繁,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各国之间的矛盾,因此中国在处理对外交开放的时候一定要遵守国际规章规则。我们需要谨慎的风险管理计划。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适用条件高,经济效益低,无法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快速发展的环境。但国际仲裁及调解这类争议解决方式,效率高,并且对大家来说也非常的方便,所以它颇受欢迎。而且申请的时候程序相对容易操作,仲裁员和仲裁地点可以独立选择。唐代和汉代在法律和争端解决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借鉴和研究香港的相关制度理论,解决"一区一区"的纠纷,发挥古代法律的优势,提高外国法律服务水平,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走出去必然要采取的手段和途径。(作者单位为西安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