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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貧困生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高校工作的重点难点。如何做好贫困生鉴工作,落实好国家贫困生资助政策,是高校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就贫困生鉴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现有鉴定机制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并结合个人工作经验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办法,以期能为高校贫困生的鉴定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贫困生;鉴定标准;时策
中图分类号:G45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8-0033-01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等种种原因,近年来贫困生的人数和比例迅速增长。据教育部统计,2005年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约294万人,约占在校总人数的2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生约123万人,占在校总人数的9%。这已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及社会公平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现有的高校贫困生鉴定机制
据统计,目前各高校贫困生的鉴定办法主要有四类:高校自身认定法、综合认定法、横向比较认定法和消费水平认定法。
(一)高校自身认定法
就是由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然后经班级、年级、学院等层层把关和审核,最终确定贫困生资助名额和资助额度的办法。
(二)综合认定法
就是由学校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或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的基础上,由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所在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其平时表现和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进行最后评议,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送学校审核的做法。
(三)横向比较认定法
是指高校依据在校大学生家庭人均年收支、学费及生活费等支出进行横向调查,通过统计比较得出认定结果。
二、高校贫困生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实际认定时,很少学校单独采用某一种方法,一般都是交叉使用。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
(一)认定依据缺乏可信度
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因部分学生的诚信意识淡簿,冒充贫困生出具假证明。大部分村(居)委会为了让村(居)民获得利益。
(二)认定主体缺乏客观性
在以上的几种判定方法中,可以看出人的主观意识起着多大作用,从贫困证明的出具,班级评定小组的定义,到学院评定小组的决定,都有着很大程度的人的主观臆断。公寓式管理和选课机制,使得学生间平时的交往和交流较少,同学之间情况的熟悉程度还有待提高。
三、克服贫困生鉴定工作中困难的对策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结合个人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贫困生鉴定工作困难的对策。
(一)政府把好第一关,规范生源地贫困认定,强化生源地政府的认定责任
从资源效率和维护贫困生的尊严角度看,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认定程序,明确认定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比如要求基层单位和民政部门证明人必须留有电话,证明意见处必须有签名等,以便核对信息的真实,也便于将责任落实到人。但这样会不会造成“贫困证明”生源地不敢开、学生要不来的局面,这些都是我们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高校加强对贫困生的思想教育,严格鉴定程序,完善鉴定制度
高校自身作为贫困生鉴定和资助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做法和作用最为重要。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高校更应该从学生层面出发,对贫困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通过这样的教育来引导学生正确看待贫困生资助问题,从而自觉做到在认定过程中实事求是,客观陈述家庭状况,提高认定效率。二是高校从学生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到各评议小组的评定,最后到贫困生的认定和资助,都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操作,避免一些不当的操作办法。三是要完善鉴定制度,包括消费信息调查制度、指导性量化比较标准制度、学生群体监督制度、告知学生家长制度和责任追查制度等。
参考文献:
[1]田玉河,关于高校贫困生认定的初步探讨[J].科教论丛,2007
[2]唐海龙,刘俊霞,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面临的问题集对策探析[J].中州大学学报2009(6).
[3]黄永斌,新形势下高校贫困生认定及资助模式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22,
[4]吴宁乐,走出贫困生困境,充分体现教育公平[J]教育资料,2007(8).
关键词:贫困生;鉴定标准;时策
中图分类号:G45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8-0033-01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等种种原因,近年来贫困生的人数和比例迅速增长。据教育部统计,2005年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约294万人,约占在校总人数的2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生约123万人,占在校总人数的9%。这已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及社会公平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现有的高校贫困生鉴定机制
据统计,目前各高校贫困生的鉴定办法主要有四类:高校自身认定法、综合认定法、横向比较认定法和消费水平认定法。
(一)高校自身认定法
就是由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然后经班级、年级、学院等层层把关和审核,最终确定贫困生资助名额和资助额度的办法。
(二)综合认定法
就是由学校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或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的基础上,由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所在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其平时表现和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进行最后评议,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送学校审核的做法。
(三)横向比较认定法
是指高校依据在校大学生家庭人均年收支、学费及生活费等支出进行横向调查,通过统计比较得出认定结果。
二、高校贫困生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实际认定时,很少学校单独采用某一种方法,一般都是交叉使用。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
(一)认定依据缺乏可信度
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因部分学生的诚信意识淡簿,冒充贫困生出具假证明。大部分村(居)委会为了让村(居)民获得利益。
(二)认定主体缺乏客观性
在以上的几种判定方法中,可以看出人的主观意识起着多大作用,从贫困证明的出具,班级评定小组的定义,到学院评定小组的决定,都有着很大程度的人的主观臆断。公寓式管理和选课机制,使得学生间平时的交往和交流较少,同学之间情况的熟悉程度还有待提高。
三、克服贫困生鉴定工作中困难的对策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结合个人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贫困生鉴定工作困难的对策。
(一)政府把好第一关,规范生源地贫困认定,强化生源地政府的认定责任
从资源效率和维护贫困生的尊严角度看,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认定程序,明确认定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比如要求基层单位和民政部门证明人必须留有电话,证明意见处必须有签名等,以便核对信息的真实,也便于将责任落实到人。但这样会不会造成“贫困证明”生源地不敢开、学生要不来的局面,这些都是我们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高校加强对贫困生的思想教育,严格鉴定程序,完善鉴定制度
高校自身作为贫困生鉴定和资助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做法和作用最为重要。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高校更应该从学生层面出发,对贫困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通过这样的教育来引导学生正确看待贫困生资助问题,从而自觉做到在认定过程中实事求是,客观陈述家庭状况,提高认定效率。二是高校从学生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到各评议小组的评定,最后到贫困生的认定和资助,都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操作,避免一些不当的操作办法。三是要完善鉴定制度,包括消费信息调查制度、指导性量化比较标准制度、学生群体监督制度、告知学生家长制度和责任追查制度等。
参考文献:
[1]田玉河,关于高校贫困生认定的初步探讨[J].科教论丛,2007
[2]唐海龙,刘俊霞,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面临的问题集对策探析[J].中州大学学报2009(6).
[3]黄永斌,新形势下高校贫困生认定及资助模式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22,
[4]吴宁乐,走出贫困生困境,充分体现教育公平[J]教育资料,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