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举报工作现状分析与对策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012605154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举报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强完善检察机关举报制度,对充分保障公民举报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同时举报也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重要形式。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基层检察院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对基层检察举报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在此加以归纳评析,并提出改革检察举报制度的对策。
  一、基层检察举报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1、举报奖励制度不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有关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方面的制度规定也是相继出台,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举报工作的全面开展。但是不可否认,目前在基层检察举报中仍然存在奖励范围狭窄、执行奖励较少、奖励数额较低、奖励时间拖得过长等缺陷和不足,影响了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造成举报奖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而查证属实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不少,但受奖励的案件却屈指可数,从我院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以来,实行举报奖励的只有2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举报奖励的认识不到位,举报奖励经费得不到保障,因为办公经费紧张没有设立专门的举报奖励基金。同时,因为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7条将奖励的范围规定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但未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纳入在奖励范围内。同时举报人对被举报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条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有些举报人认为举报也不一定得到奖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不愿举报或者放弃举报,造成举报工作相对滞后或长时间徘徊不前。
  2、检察举报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基层群众对举报工作认识有偏差,在腐败问题上的存在消极淡漠倾向,重视和应对不够。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全社会都深刻认识到腐败现象对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但是基层群众对腐败现象的注意力仍有所下降,表现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一是民主监督意识淡化,认为反腐败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谈不上坚决斗争。二是好人主义盛行,不敢监督,有些基层群众没有把民主监督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抱着“事不关己,明哲保身”的思想倾向,怕举报引来麻烦,怕监督引火烧身。从我院这几年受理线索的数量来看,连年呈下降趋势,这与群众对腐败的淡漠倾向有密切的关系。
  3、举报人权利保护不力。目前我国对举报人权利相关保障条款仅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以及相关部门的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并没有发挥保护举报人的功能。《刑法》第254条虽然规定了报复陷害罪,但该罪的主体仅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因举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腐败者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的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的,则得不到《刑法》的庇护。而在现实生活中打击报复手段则多是利用职权,将举报人开除、撤职、调离等,对这些行为无法追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影响了基层群众的参与举报活动的积极性。
  4、基层匿名举报多,署名举报少。在检察举报工作中一个突出表现是匿名举报,这主要是举报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而采取的方式。大多数的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都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的人身、财产、工作以及家庭,都可能受制于被举报人,举报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多难以预料的影响。虽然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保密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因为实名举报被打击报复的案件还是时有所闻,因此,我们发现,很多举报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采取了匿名举报。从基层检察机关角度看,举报不署名,会影响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不但浪费基层检察院有限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也会导致案件线索进度慢,线索成案率低,并造成线索存查、积压率升高,影响查处工作。
  5、基层举报宣传不到位。多年来,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制约,基层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创新不够,形式老套、单一。利用每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宣传周活动进行举报宣传,是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由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不健全,编制偏少,经费不足、人少事多等问题,举报宣传仅限于电视讲话、街头宣传、法制讲座等传统形式,宣传内容较为机械、缺乏创新。宣传的覆盖面较窄,缺少辐射性和影响力,未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举报工作的对策与途径
  1、要从群众的举报入手,切实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举报离不开群众的大力支持。首先基层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检群结合、依靠群众。群众的举报,是社会问题的“风向标”。基层检察监督难,依靠群众就不难。在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群众举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首先就体现在发动和依靠群众的能力上。其次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的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对于群众举报和反映的贪污腐败、司法不公等方面的线索,一定要高度重视,用心去查,并建立督察、反馈机制,以此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2、加强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有关强化线索管理的规定。举报中心接到案件线索,应逐件登记,坚持用“统一审查、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的标准,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并按案件性质及时分流。侦查部门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要求,在受理举报件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情况,以便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线索的处理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并及时反馈举报人,使人民群众能真正看到举报的效果。
  3、健全和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一是加强立法,为举报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今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这是一大进步,可以在此基础上应当尽快出台《举报法》,明确和规范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机关、经费保障、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等,特别是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举报人本人及其家属;不但要突出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的保障,而且要扩大到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因举报而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或原地区生活的举报人,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应帮助其调整、安置到相应的单位或地区,使举报人在举报后能享受正常的生活。二是严格保密制度。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检察人员纪律,遵守保密承诺,切实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严禁将举报人的任何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三是严厉打击惩处报复行为。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利,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经调查情况属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主管部门对打击报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使人民群众增强举报的安全感。
  4、强化举报宣传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以及电视讲话、法制讲座等传统形式的举报宣传,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探索举报宣传的新途径、新方法,不定期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举报宣传活动。一是采取到有关单位上法制课的形式,讲清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讲解证据方面的知识,讲怎样写举报信,使举报人懂得如何写好举报信。二是开展“举报职务犯罪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充分利用社区乡村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在主要社区乡村增设举报箱,每周开箱一次,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建档登记,及时处理。三是在重点乡镇可以举办法制大集的形式开展检察宣传,让群众举报可以在家门口实现。
  5、进一步规范办理信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坚持文明接待,做到控告、申诉一样热情,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初访、重访一样耐心,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向举报人解释清楚,并妥善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处理。坚决落实“首办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举报件统管制、查办案件年审制、转办案件跟踪检查制等。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大田县检察院,福建 大田 366100)
其他文献
摘 要: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性表述,但其到底是如何产生的,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应否对其定义,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争论非常激烈。对其涵义的界定主要有七种方式。当前,排除合理怀疑在西方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试论之。  关键词:合理怀疑;挑战;确信其罪  虽然排除合理怀疑自产生之日起即迅速传遍整个英美法系,成为英美法系几乎所有国家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性表述,并被英美法系的
期刊
近期办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件,案情如下:2010年10月17日23时,犯罪人李某在金湖县城丰华假日酒店门口因债务纠纷与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相互纠缠,纠缠中犯罪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被害人李某某腹部和胸部后驾车逃走,现场其他人发现被害人李某某被捅伤后,立刻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害人在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都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合法自己权益,而是企图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后因他人
期刊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世界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国际社会也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给予了高度关注。  我国自2004年以来,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在工作实践中,中央和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提供了政策依据。由于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因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实施机构不统一,救助对象与条件、范围
期刊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对加大惩治职务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势必对自侦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一、刑诉法的修改,自侦部门将面临新的挑战:  1、侦查难度加大。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将辩护人
期刊
近年来,社会矛盾凸显,行政争议纠纷数量逐渐增多,情况越来越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行政纠纷中,如处理不当,即有可能出现重点项目落地受阻,影响经济增长,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闹事,危害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必须迅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平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官民矛盾”,主动作为,延伸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近期,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
期刊
错觉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的认识,是人们普遍存在的认知错误,认知错误从根本上来说是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障碍,但是把这种认知错误运用在审讯活动中,却有着独特的功效。这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存在的认知错误就是我们审讯利用的根据。  在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有意识地把犯罪嫌疑人带入认知误区,使他产生被动的心理地位,在无法改变自己被动状况的情况下,形成供述认罪的心理动机。这里主要是通过提供一个对犯罪嫌疑人不
期刊
摘 要:技术侦查侦查措施的使用无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因而从适用对象、批准权限, 以及每一措施的适用方式和期限, 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 坚决杜绝违反程序使用、越权使用和滥用。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存在已久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势在必行的一步。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重要意义略作探讨。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
期刊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主要问题;原因;对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有很多共性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就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主
期刊
摘 要: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送达的形式,当事人大多在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后才知道诉讼的存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近年来由于公告送达问题引发的申诉案件日渐增多。本案试从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的现状入手,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该类案件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公告送达;检察监督  公告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一种,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发出
期刊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将面临一系列新的规定,例如增加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以及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一步充分保障等等,这些规定对自侦工作既有挑战,也有机遇。新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期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