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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来,为高校公共必修课,旨在帮助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提升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它涵盖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成才学等诸多领域内容。而如此繁杂的内容需要收纳于一门课程,不得不牺牲掉很多案例和具体指导及建议,使得课程教材虽有极高理论性和导向性,但由于其生动性、可操作性较低,使可读性及实用性下降,所以学生的兴趣往往不是很浓厚。再者,“基础”课本身性质及承担的功能决定其具有较强价值和政治导向,这往往易使学生想当然地以无所谓甚而排斥的态度对待。此外,当代大学生所处心理年龄阶段决定其本就有较强的独立及被认同需求,又受多种文化思潮、价值理念的影响,常以彰显自我为要务,因而当某种思想观念以权威的面貌出现时,往往更容易遭到抵触……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基础”课教学的难度,对该课程教学效果的增强及教学目标的实现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如何才能增强“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进行了各种研究和实验。其中,随着近几年心理咨询在学校开始被重视和规范化,鉴于两者在目标、对象、内容和方法上的联系和交叉,许多人开始思考两者能否进行很好的结合,以使两者都能更好地实现其为人才服务的目标。这里面不乏理论研究甚至实践探讨[1],但基本上都是从心理咨询的具体技术和方法的角度进行考虑。不可否认的是,心理咨询的具体技术和方法对“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丰富和教学效果的增强确实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心理咨询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一种新方法(而目前多数人是这样认为的),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一种态度在深刻地影响思想教育和思政工作者,即如何去认识人、分析人、理解人、帮助人,其意义远甚于作为一种新方法的价值。”[2]这一点,我们深以为然。那么,从“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一种态度”的角度而言,心理咨询在哪些具体理念方面可以为“基础”课的教学提供借鉴和启示呢?
一、由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看法得到启示:应进一步完善学生观
随着心理学研究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看法越来越积极正向,来访者不再被看作“受损的”或者“能力不足的”。比如近年来在中国广为流行的焦点解决短期心理咨询就认为:来访者是有能力、有资源的问题解决者,是最了解他们问题的专家,咨询师只是“引发”来访者运用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从而“引发”来访者的改变,而不是“制造”改变[3]。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正向视角启示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重新完善学生观,不要总是从问题取向的角度看待教育对象,认为学生是存在问题的,是需要我们的劝导才能完善的,然后以一种天然具备优越性并且质疑的态度去“教诲”他们。当然,在“基础”课的教学中,我们要敏锐地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但在教学中,不应当始终以这样的视角去与学生互动,而是要从发自内心的尊重、接纳、信任的角度出发,让学生感觉到:作为教师,我们深深相信一点——他们自身有意愿、有能力成为一个可以按照社会需要他们承担的角色行动的个体。这种自我效能感的增强类似于皮格马利翁效应,可以使他们在接受价值导向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增强他们的参与性和责任感。
把我们的教育对象看成一个值得我们信任、尊重、有能力的个体,也是符合大学生期待独立、获得认同的心理需求的,这种满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他们对“基础”课的冷漠或抵触。
二、由心理咨询对关系的重视得到启示:应重新审视师生关系
尽管教育教学都非常强调对学生的尊重及师生关系的平等,但由于教师相对而言具备相关知识储备的强势地位,再加上长期形成的“师道尊严”思想一时难以完全消除,因此,很多时候,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尊重及师生关系的平等民主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但在心理咨询中,这一点却是至关重要的:基于最基本的无条件接纳、尊重、平等、理解、共情和同理心及由此逐渐而来的良好关系是咨询的前提;甚至有人认为,这不但是咨询的前提和得以发挥效用的保障,良好的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咨询手段。这就是说,在心理咨询中,这种关系是自始至终被真正注重和要求的。否则,不但咨询不容易发生作用,反而有可能面临中断的危险。虽然“基础”课教学中我们面临的来自学生的问题可能远不如心理咨询中来访者的更具隐私性,但两者无一例外的都是要促成工作对象的改变、成长和发展的;而观念和行为的改变及由此而来的成长和发展,其所倚赖的心理基础和遵从的规律都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基础”课的教学内容由于更多涉及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比其他专业类和公共类课程更容易出现不同的观点,若教学中营造的氛围及建立的师生关系欠佳,就更容易出现不满和排斥。但由于学校规章制度形成的压力,当我们的学生并不认同我们的教学时,也许不会像心理咨询中来访者一样以中断咨询的方式处理,但他们会以神游太虚或自做自事或者逃课等方式消极对待。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教师的教学情绪会受到影响,而且要想发挥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根本是一种奢望。心理咨询一般来讲是一对一服务的,而“基础”课教学因为合班课的存在是一对很多,这使得在教学中很难建立如心理咨询一样深入的师生关系,但最起码,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要让学生感受到基本的尊重、理解、平等、民主和信任。在这样一种师生关系之下,学生才可能愿意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和态度暴露给教师。而只有了解了学生的实际情况,“基础”课的教学才能够有的放矢,也才能够谈得上教师的启迪和引导,谈得上提高教学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此外,心理咨询关系的建立中强调“无条件接纳”,这与教学中“有教无类”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基础”课教学中,如果我们碰到了一个思想观念比较积极进步的学生,当然要接受并促其更上一层楼;反之,如果我们碰到了思想观念相对偏颇甚至与提倡的价值观念体系有冲突的学生,岂不是更应当加以引导?但如果他感受到了来自于教育者的怀疑、轻视和强制,这样的教育和引导一定不可能真正被学生接受,从而引起学生的改变和成长。
三、由心理咨询“助人自助”得到启示:应注重学生责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培养
“助人自助”被看作心理咨询的本质。在心理咨询中,咨询师并非是万能的救世主,而更多类似于来访者的一根“拐杖”:一切的改变和完善,皆来源于来访者自身。咨询应使来访者明白自己对自身的一切负有责任,并获得一种心理能量,使来访者丢掉咨询师这根“拐杖”,独立面对真实的生活情境。只有让来访者学会“自助”的咨询,才能被看作成功的咨询。如果咨询师纵容来访者的不负责任与依赖,那么甚至可以被看作对职业道德的违反。
在实际的“基础”课教学中,我们也很认可“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并且很多的学校和一线教师都试图通过考核方式的改进、实践环节的加入等方法尽可能地提高课程对学生实际生活的影响程度,但不得不遗憾地说,由于多种原因,迄今为止,这些尝试更多地还只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基础”课教学还是更多地在于呈现结论和观点,考核也偏向于了解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就“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而言,主要涉及学生社会生活和人生问题的方方面面,但面对万花筒一样多变的人生境遇和更加宽容、自由、充满碰撞及变革的转型期中国社会,如果没有独立的质疑、批判、分析、选择和承担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而只是简单地“知道”和“掌握”一些理论,那么显然不足以使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价值多元、瞬息万变的社会和生活时,如我们所期待地成为一个“具备现代素质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为了更好地体现“助人自助”的心理咨询宗旨,很多心理咨询流派都非常强调在咨询师的帮助下来访者自己的“发现和领悟”,而特别不建议由咨询师直接“告诉”来访者:到底发生了什么及怎么样。只有这样,来访者才会真正认同咨询中的发现并有动力运用于真实情境的改善。当然,这种在咨询师协助下的“发现和领悟”过程,也让来访者学会了如何在其他困境中寻找到解决的资源和方法。一些心理咨询还会利用特殊技术(比如想象训练、角色扮演等)使来访者在咨询中的“习得”迁移到现实生活。当然,目前我国“基础”课教学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我们无法像心理咨询一样如此细致、有效地照顾每一个学生,但这方面的缺失,就更需要我们在教学中把“助人自助”、“授人以渔”的理念真正内化,在教学方法的选用、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考核的进行等过程中,尽力重视和体现对学生责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培养,尽可能把我们的目光放在课外,放在学生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课程教学的源头,在学生的课外,在学生的生活中;课程教学的结果,也应着落在学生的课外和学生的生活中。
四、由心理咨询对价值中立的看法得到启示:应变“显性”为“隐性”
就心理咨询而言,其来访者往往都是主动求助的,即改变动机相对而言是比较强烈的。而“基础”课的教学对象则不然,他们并非主动寻求改变,并且他们也不是白纸一张,而是已经具备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观念系统。此时,如果其原有观念系统和我们试图传递的思想理念不一致甚而有冲突的话,改变起来就会更加困难。
心理咨询的实践已经发现,即便有主动求助动机和强烈改变意愿的来访者也会为自己辩驳,也不愿接受咨询师强加的干预。更何况是本就没有主动改变意愿并已有一套观念系统的普通大学生呢?此时,如果教学以一种“你是落后的、需要帮助的,而我才是先进的、正确的、权威的”面貌出现,往往更容易引起学生内心的不满、反感和排斥。当然,即便如心理咨询这样旗帜鲜明宣扬价值中立的,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价值干预而进行,而只是尽可能地保持这种中立或者只是从对价值内容的干预转向对价值功能的干预而已。但“基础”课教学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受教育者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规范、法律意识等问题,重视按社会规范个人行为,侧重把个体放在社会关系上去考查和培养”[4],所以,其蕴涵的价值判断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任何的改变都必须以当事人从认知上接受、情感上认同开始,为了使教育对象减少反感和排斥,并且形成自我教育能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基础”课教学目标。我们可以借鉴心理咨询中保持价值中立以减少来访者阻抗,从心理咨询中看重价值的功能导向得到启示,在“基础”课教学中,把显性的价值倡导改为隐性的价值引导和启迪,关注学生的现实需要、利益和价值追求,并使学生认清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教师角色的改变、教学方法的丰富、课堂氛围的营造等方法,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少一些咄咄逼人的命令感、无法挑战的权威感和不可协商的强制感,采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使学生接受社会要求的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思考、判断和选择的能力。
当然,心理咨询与“基础”课教学如何从理念和具体措施上更好地进行互补,以使得双方能够汲取营养,共同推进教育目标的实现,还需要更多的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分析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陈春莲.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10):44-47.
[2]余霞.“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3]马建青.再论学校心理咨询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J].浙江大学学报,1997,11,(2):47-51.
[4]周司丽.焦点解决短期心理咨询.深圳:华夏心理教育中心,2010:10-11.
[5]高华等.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与德育中的价值干预之异同[J].教育评论,2004,(5):46-49.
如何才能增强“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进行了各种研究和实验。其中,随着近几年心理咨询在学校开始被重视和规范化,鉴于两者在目标、对象、内容和方法上的联系和交叉,许多人开始思考两者能否进行很好的结合,以使两者都能更好地实现其为人才服务的目标。这里面不乏理论研究甚至实践探讨[1],但基本上都是从心理咨询的具体技术和方法的角度进行考虑。不可否认的是,心理咨询的具体技术和方法对“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丰富和教学效果的增强确实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心理咨询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一种新方法(而目前多数人是这样认为的),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一种态度在深刻地影响思想教育和思政工作者,即如何去认识人、分析人、理解人、帮助人,其意义远甚于作为一种新方法的价值。”[2]这一点,我们深以为然。那么,从“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一种态度”的角度而言,心理咨询在哪些具体理念方面可以为“基础”课的教学提供借鉴和启示呢?
一、由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看法得到启示:应进一步完善学生观
随着心理学研究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看法越来越积极正向,来访者不再被看作“受损的”或者“能力不足的”。比如近年来在中国广为流行的焦点解决短期心理咨询就认为:来访者是有能力、有资源的问题解决者,是最了解他们问题的专家,咨询师只是“引发”来访者运用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从而“引发”来访者的改变,而不是“制造”改变[3]。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正向视角启示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重新完善学生观,不要总是从问题取向的角度看待教育对象,认为学生是存在问题的,是需要我们的劝导才能完善的,然后以一种天然具备优越性并且质疑的态度去“教诲”他们。当然,在“基础”课的教学中,我们要敏锐地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但在教学中,不应当始终以这样的视角去与学生互动,而是要从发自内心的尊重、接纳、信任的角度出发,让学生感觉到:作为教师,我们深深相信一点——他们自身有意愿、有能力成为一个可以按照社会需要他们承担的角色行动的个体。这种自我效能感的增强类似于皮格马利翁效应,可以使他们在接受价值导向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增强他们的参与性和责任感。
把我们的教育对象看成一个值得我们信任、尊重、有能力的个体,也是符合大学生期待独立、获得认同的心理需求的,这种满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他们对“基础”课的冷漠或抵触。
二、由心理咨询对关系的重视得到启示:应重新审视师生关系
尽管教育教学都非常强调对学生的尊重及师生关系的平等,但由于教师相对而言具备相关知识储备的强势地位,再加上长期形成的“师道尊严”思想一时难以完全消除,因此,很多时候,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尊重及师生关系的平等民主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但在心理咨询中,这一点却是至关重要的:基于最基本的无条件接纳、尊重、平等、理解、共情和同理心及由此逐渐而来的良好关系是咨询的前提;甚至有人认为,这不但是咨询的前提和得以发挥效用的保障,良好的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咨询手段。这就是说,在心理咨询中,这种关系是自始至终被真正注重和要求的。否则,不但咨询不容易发生作用,反而有可能面临中断的危险。虽然“基础”课教学中我们面临的来自学生的问题可能远不如心理咨询中来访者的更具隐私性,但两者无一例外的都是要促成工作对象的改变、成长和发展的;而观念和行为的改变及由此而来的成长和发展,其所倚赖的心理基础和遵从的规律都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基础”课的教学内容由于更多涉及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比其他专业类和公共类课程更容易出现不同的观点,若教学中营造的氛围及建立的师生关系欠佳,就更容易出现不满和排斥。但由于学校规章制度形成的压力,当我们的学生并不认同我们的教学时,也许不会像心理咨询中来访者一样以中断咨询的方式处理,但他们会以神游太虚或自做自事或者逃课等方式消极对待。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教师的教学情绪会受到影响,而且要想发挥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根本是一种奢望。心理咨询一般来讲是一对一服务的,而“基础”课教学因为合班课的存在是一对很多,这使得在教学中很难建立如心理咨询一样深入的师生关系,但最起码,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要让学生感受到基本的尊重、理解、平等、民主和信任。在这样一种师生关系之下,学生才可能愿意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和态度暴露给教师。而只有了解了学生的实际情况,“基础”课的教学才能够有的放矢,也才能够谈得上教师的启迪和引导,谈得上提高教学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此外,心理咨询关系的建立中强调“无条件接纳”,这与教学中“有教无类”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基础”课教学中,如果我们碰到了一个思想观念比较积极进步的学生,当然要接受并促其更上一层楼;反之,如果我们碰到了思想观念相对偏颇甚至与提倡的价值观念体系有冲突的学生,岂不是更应当加以引导?但如果他感受到了来自于教育者的怀疑、轻视和强制,这样的教育和引导一定不可能真正被学生接受,从而引起学生的改变和成长。
三、由心理咨询“助人自助”得到启示:应注重学生责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培养
“助人自助”被看作心理咨询的本质。在心理咨询中,咨询师并非是万能的救世主,而更多类似于来访者的一根“拐杖”:一切的改变和完善,皆来源于来访者自身。咨询应使来访者明白自己对自身的一切负有责任,并获得一种心理能量,使来访者丢掉咨询师这根“拐杖”,独立面对真实的生活情境。只有让来访者学会“自助”的咨询,才能被看作成功的咨询。如果咨询师纵容来访者的不负责任与依赖,那么甚至可以被看作对职业道德的违反。
在实际的“基础”课教学中,我们也很认可“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并且很多的学校和一线教师都试图通过考核方式的改进、实践环节的加入等方法尽可能地提高课程对学生实际生活的影响程度,但不得不遗憾地说,由于多种原因,迄今为止,这些尝试更多地还只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基础”课教学还是更多地在于呈现结论和观点,考核也偏向于了解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就“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而言,主要涉及学生社会生活和人生问题的方方面面,但面对万花筒一样多变的人生境遇和更加宽容、自由、充满碰撞及变革的转型期中国社会,如果没有独立的质疑、批判、分析、选择和承担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而只是简单地“知道”和“掌握”一些理论,那么显然不足以使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价值多元、瞬息万变的社会和生活时,如我们所期待地成为一个“具备现代素质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为了更好地体现“助人自助”的心理咨询宗旨,很多心理咨询流派都非常强调在咨询师的帮助下来访者自己的“发现和领悟”,而特别不建议由咨询师直接“告诉”来访者:到底发生了什么及怎么样。只有这样,来访者才会真正认同咨询中的发现并有动力运用于真实情境的改善。当然,这种在咨询师协助下的“发现和领悟”过程,也让来访者学会了如何在其他困境中寻找到解决的资源和方法。一些心理咨询还会利用特殊技术(比如想象训练、角色扮演等)使来访者在咨询中的“习得”迁移到现实生活。当然,目前我国“基础”课教学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我们无法像心理咨询一样如此细致、有效地照顾每一个学生,但这方面的缺失,就更需要我们在教学中把“助人自助”、“授人以渔”的理念真正内化,在教学方法的选用、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考核的进行等过程中,尽力重视和体现对学生责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培养,尽可能把我们的目光放在课外,放在学生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课程教学的源头,在学生的课外,在学生的生活中;课程教学的结果,也应着落在学生的课外和学生的生活中。
四、由心理咨询对价值中立的看法得到启示:应变“显性”为“隐性”
就心理咨询而言,其来访者往往都是主动求助的,即改变动机相对而言是比较强烈的。而“基础”课的教学对象则不然,他们并非主动寻求改变,并且他们也不是白纸一张,而是已经具备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观念系统。此时,如果其原有观念系统和我们试图传递的思想理念不一致甚而有冲突的话,改变起来就会更加困难。
心理咨询的实践已经发现,即便有主动求助动机和强烈改变意愿的来访者也会为自己辩驳,也不愿接受咨询师强加的干预。更何况是本就没有主动改变意愿并已有一套观念系统的普通大学生呢?此时,如果教学以一种“你是落后的、需要帮助的,而我才是先进的、正确的、权威的”面貌出现,往往更容易引起学生内心的不满、反感和排斥。当然,即便如心理咨询这样旗帜鲜明宣扬价值中立的,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价值干预而进行,而只是尽可能地保持这种中立或者只是从对价值内容的干预转向对价值功能的干预而已。但“基础”课教学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受教育者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规范、法律意识等问题,重视按社会规范个人行为,侧重把个体放在社会关系上去考查和培养”[4],所以,其蕴涵的价值判断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任何的改变都必须以当事人从认知上接受、情感上认同开始,为了使教育对象减少反感和排斥,并且形成自我教育能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基础”课教学目标。我们可以借鉴心理咨询中保持价值中立以减少来访者阻抗,从心理咨询中看重价值的功能导向得到启示,在“基础”课教学中,把显性的价值倡导改为隐性的价值引导和启迪,关注学生的现实需要、利益和价值追求,并使学生认清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教师角色的改变、教学方法的丰富、课堂氛围的营造等方法,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少一些咄咄逼人的命令感、无法挑战的权威感和不可协商的强制感,采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使学生接受社会要求的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思考、判断和选择的能力。
当然,心理咨询与“基础”课教学如何从理念和具体措施上更好地进行互补,以使得双方能够汲取营养,共同推进教育目标的实现,还需要更多的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分析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陈春莲.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10):44-47.
[2]余霞.“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3]马建青.再论学校心理咨询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J].浙江大学学报,1997,11,(2):47-51.
[4]周司丽.焦点解决短期心理咨询.深圳:华夏心理教育中心,2010:10-11.
[5]高华等.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与德育中的价值干预之异同[J].教育评论,2004,(5):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