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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明太祖;农民;土地政策;税粮征收
摘 要: 明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产品分配和灾害救济三个方面。一是大力兴农:以解决民食,并在政策、体制、组织、方法上多有创新;二是征税于农:为了权力也为责任,既有经济剥削的一面,也有一些合理因素;三是减税济农:活民命保治安。减免赋税非常态化、临时性的多,常态化、固定性的少;局部的多,全国性的少;民田多,官田少。明太祖大力兴农,又征税于农,有时也减税济农,这三者看似矛盾,实则互相关联,不可分割。贯穿于其中的指导思想,是“以农保国安民”。他较好的处理了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为子孙承业治国奠定了基础。
中图分类号: K248.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0)04042211
On Emperor Ming Taizu’s Relationship with Peasants
LIN Jin-shu (Institute of Histor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Key words: Emperor Ming Taizu;; peasants; land policy; grain tax collection
Abstract: Ming Taizu’s relationship with peasants is reflected in development, products distribution and disaster relief. The first aspect i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o improve people’s food with innovation in policy, system, organization, and methods. The second aspect is tax from peasants for the sak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ower, namely economic exploitation and legal factor. The third is decrease of tax to relive peasants to keep social order irregularly and regionally, usually for peasants. The three aspects seem contradictory, but interlocked and indispensable, with the guideline of“agriculture for the sake of country and people”. He handed the relationship with peasants very well and laid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descendants.
明代是农业社会。明代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和人口是当时国家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发展农业生产的两个基本要素。土地由农民开垦和耕种;农民靠土地生活;国家税粮按土地征收。农业生产能否发展,农村经济能否繁荣,农民生活能否改善,主要取决于当时国家所实行的土地政策和税粮征收额度。明太祖是明朝开国皇帝,也是明代土地政策和赋役政策的奠基者,这些政策对明代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农民是明代全国人户的主体,农业生产的直接生产者,也是国家最主要的纳税人。他们的付出和贡献,对明代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明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集中发生于农业生产领域,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产品分配和灾害救济三个方面。
一、大力兴农:以解决民食
民以食为天。为了解决民食,必须大力兴农,发展农业生产。舍此,别无他途。
明太祖振兴农业,动作很大,项目齐全。最大的有两项:一是发动全国军民垦荒,增加耕地面积。于军队,争取兵粮自给,减轻百姓负担,保卫国家安全;于地方(本文只涉地方,不讨论军屯。专此说明),解决无田或少田农民的土地问题,增加人口,储蓄劳力资源,维持社会再生产。二是广泛兴修水利,扩大耕地灌溉面积,减少水旱威胁,增加粮食产量;治理河流湖泊,发展交通运输事业;保护江南水田,维护国家财赋重地。
另外,种植经济作物,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坚持“必重农时”[1]卷一二六,洪武十二年八月丁亥条,禁止农忙征调民夫等等,也是明太祖大力兴农的重要表现。
兴农之举,代有不同。明太祖大力兴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既有沿袭旧制,也有自己的时代创新,继承以往军队屯田和移民垦荒的传统模式,而政策、体制、组织、方法多有发明创造。例如,在垦荒过程中,实行强制移民与自由“招募”相结合,例如:将山西狭乡无田之民招募至山东东昌、高唐境内屯种给食,三年不征租税[1]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丙寅条;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五月寅条。又在中国屯田史上第一次试行“商屯”(亦称“盐屯”)的形式
洪武三年(1370),为筹措西北边防军粮饷供应,实行“开中法”,令盐商在边防军驻地纳粮后发给盐引,然后凭引支盐运销。盐商图运粮便利,在边境召募农民开荒耕种,取得粮草。
,把商业资本引进农业生产领域。自始至终依靠中央集权体制,用政策的威力,从各个方面调动全民的垦荒热情。史称:“于时,东自辽左(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2]卷七七,食货一。明太祖发动的这场历时长久,空间广袤、规模宏大的全民大兴农业的生产运动,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明太祖大力兴农,广大农民全力投入。这个事实是不是也提醒我们:对于皇帝和农民的经济关系,应当进行全面分析,切忌简单化、绝对化。明代社会阶级结构,以农民和地主两大社会阶级为主体。过去我们常常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以为在中国帝制时代,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因此他只能始终与农民处于尖锐的对立地位。其实细究起来,皇帝与农民的关系并非那么简单。地主人数很少。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国家最主要的纳税人和各种劳役的承担者,虽然他们无权无势,地位低下,而其人心向背却关系王朝之存亡。于是人们看到,从秦、汉以来皇帝作为全国最高统治者,对于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都不能不有所顾及,对于农民更不可能事事与他们对着干。为了巩固皇权统治,保持社会稳定,皇帝在对农民进行压迫剥削(征税粮、派丁役)的同时,与他们也有生死相关、利害同在、愿望一致的共同点:这就是在经济上皇帝和农民都要求大力兴办农业,把希望寄托在田野上。“农之所望,在岁”[3]卷三,勤民,期盼岁岁风调雨顺,年年五谷丰登。“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3]卷四,仁政。农业是“富国之本”、“民生之本”[4]卷六二,劝农文。农业的根本任务是生产粮食,粮食供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最大问题。只有农业生产发展了,农村才能稳定,农民才能生活,劳力资源才能保持。这种发展态势,不仅是农民的愿望,也是皇帝的理想。因为只有这样,朝廷赋役征派才有保障,国家机器才能运转。如果农业生产荒废,农民难以生活,皇帝岂能生存。所以,明太祖始终大力兴农。
思想指导行动。明太祖大力兴农,自有其思想基础。
首先,是继承历代“农本”理论。
历代“农本”理论,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把农业生产置于国民经济各个生产部门的首要地位,视为国计民生之根本。“治国之道,以足食为本”[3]卷三,勤民,“耕稼衣食之原(源),民生之所资”[1]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乙亥条。因此,明太祖从起兵之日就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把“农本”思想与“民本”思想结合起来,以“农本”为巩固皇权统治的经济基础;以“民本”为巩固皇权统治的政治保证。明太祖说:给足衣食,“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1]卷一九,元至正二十六年正月辛卯条。“农本”的核心是“以粮为纲”,为了解决民食;“民本”的核心是“民贵君轻”,争取民心。争取民心,同样必须解决民食,给民温饱。在这里,“农本”与“民本”统一融合于民食之中。“君天下者不可一日无民,养民者不可一日无食。食之所恃,在农”[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戊午条[3]卷三,勤民。只有发展农业,才能给足衣食。在古代发展农业,一靠土地,二靠人力,二者缺一不可。明太祖对此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登位以后,他以“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立即用最明确的语言,发出最有力的号召:“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1]卷三七,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条,以广辟荒地,增加人口为当日全国大力兴农,恢复社会经济最紧急的任务。
其次,是由于明太祖对农民有着特殊的感情。
“农本”思想是中国历代皇帝共有的。而在内心深处对农民怀有特殊的深厚感情,则是他们所缺少的。明太祖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由农民登上帝位的。他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受尽人间苦难,说:“朕本农夫”。但这个农夫非同一般,既懂得“天命之精微”,又深知“生民稼穑之艰难”[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癸亥条。这种特殊的经历和思想境界,决定了他和农民的关系与历代帝王相比,虽然在本质上没有多少差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不同之处,是明太祖一生对农业特别关注,对农村特别了解,对农民特别同情。早在明朝建国前夕,他就说:
农勤四体,务五谷,身不离畎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1]卷二七,吴元年十一月甲午条
建国以后,他又反复同他的儿孙和大臣们谈到农民的艰辛,认为,“四民之中,惟民最苦,有终岁勤动而不得食者”[1] 卷一五六,洪武十六年九月甲辰条。他还说:
四民之业,莫劳于农。观其终岁勤劳,少得休息……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则举家饥困。[1]卷二五O,洪武三十年二月壬辰条
吾民居于田野,所业有限,而又供需百出,岂不重困。[3]卷五,宽赋
对农业的艰难与风险,对农村的贫穷与落后,对农民的困苦与负担,能有如此丰富的感性知识、深入的了解、真切的体会,饱含热泪说出这些动情的话语,在中国历代皇帝中,恐怕只有明太祖一个人。
正是从上述“农本”理论和思想感情出发,明太祖从一开始就狠抓农业生产不放松,并且很快收到显著效果,农业和农村的面貌迅速改观。黄、淮流域等地,“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1]卷一二,元至正二十三年二月壬申条,“道路皆榛塞,人焑断绝”[1]卷三三,洪武元年闰七月庚子条的萧条、破败景象,已一去不复返。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明太祖在狠抓农业生产、解决民食的过程中,配套措施得力,主体政策对头。
配套措施,最主要的有:整理赋役制度,调整生产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法制教育,惩治贪官污吏,减少扰民现象。
主体政策,就是实行多元化的土地政策。洪武元年八月已卯,明太祖宣布: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且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己业,免徭役三年。[1]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条[5]卷一,大赦天下诏
此后不久,洪武三年六月丁丑山东济南府知府陈修及司农官上言:“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疏;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明太祖下旨允准[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丁丑。
洪武四年三月壬寅,明太祖又以兵革之后,中原民多流亡,其家乡临濠地多闲弃,同时有些地方出现“富者”兼并土地的现象,发下圣旨:
古者井田之法,计口而授,故民无不授田之家。今临濠之田,连疆接壤,耕者亦宜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1]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壬寅
这两道诏令,可以算是对洪武元年土地政策的补充和细化,进一步明确民户授田亩数,以及“有余力者不限顷亩”;严禁富者兼并土地,防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
严禁富者兼并土地,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可能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洪武五年五月明太祖再次下诏,申明兼并之禁。诏曰:
兵兴以来,所在人民抛弃产业逃避他方,天下既定乃归乡里。其间若有丁力少而旧田多,不许依然占护,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己业。若有去时丁少,归则丁多而旧产少者,许令于附近荒田内,官为验其丁力,拨付耕种。敢有以为旧业多余占护者,论罪如律。[5]卷二,正礼义风俗诏
由上可见,明太祖的土地政策是以恢复农业生产、解决民食为根本目标,以北方为重点区域,以大力开荒为中心任务,以多元化为基本特征,主要内容有四:鼓励开垦荒地;规定授田亩数;依靠有力之家;限制土地兼并。这些内容,有的是吸收北魏至唐中叶“均田制”的做法,有些则是根据明朝建国之初的特殊环境而制定的,不乏新意。其中,最能充分展示明太祖土地政策生命力及其历史贡献的,有下列两大看点:
第一,主要目的、分配原则与现实效应。
凡事都有目的,它是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明太祖钦定的土地政策,目的是通过开垦荒地和一部分成熟地的重新分配,满足无田或少田农民的土地要求。它的基本精神是不搞一刀切,实行多元化。因地制宜,按照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分配办法,授田顷亩多样化,有“不限顷亩”,也有“验其丁力,计亩给之”。“计亩给之”,亦多有差别,各地不同,南北也不同。
在北方地区,有城郊开荒地每户给“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或谓“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2] 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在南方地区,
“洪武年间,苏州府太倉城见丁授田十六亩”[6]卷二二,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应天府上元县,“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妻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1]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乙丑条;还有说:“每户授田五十亩”[7]田制。
以上有“地”、有“田”。一般说来,北方地广人稀,多旱地;南方地狭人稠,多水田,因此,人户受田数量南方不可能多于北方。上列各地受田亩数恐有问题,仅具参考价值。但各地都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实行多元化,则是毫无疑义的。
明初参加分配的土地,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成熟地。在元、明之际战乱中有一部分旧地主被消灭,将他们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另一种,也就是数量最多的是开荒地。农民垦荒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明太祖落实其土地政策的过程。所谓土地政策,大体包括土地的开发、分配,使用和保护四个方面。由荒地变为熟地,是为开发;通过开发,分给无田的农民,是为分配;从狭乡移入宽乡开垦荒地,是为调整土地布局,合理使用土地,地尽其利。
明代的垦荒运动,启始于南方,尔后由南向北推进,转以北方为重点。这场垦荒,对于饱受战火之害、“多是无人之地”[8]卷一○,开垦荒地的重灾区山东、河南等地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对其他遭受兵祸影响的区域,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洪武之世经济上最耀眼,看得见,摸得着的三个现实成就,就是落实以垦荒为中心任务的土地政策的直接结果。这三个成就是:
耕地面积大量增加。仅洪武七年,户部官即奏言:“今年天下郡县垦荒田凡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1]卷九五,洪武七年十二月。
水利工程大批兴建。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有关部门报告:“是岁,开天下郡县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已未。
税粮收入大幅提升。洪武十四年岁征麦米豆谷二千六百一十万五千二百五十一石[1] 卷一四○,洪武十四年十一月,至洪武二十四年增为三千二百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三石[1]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
三个之中,最重要的是耕地面积。它的增加起着巨大的拉动作用,不仅拉动水利建设。而且拉动了税粮增收,“有户口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这些成就,既为明太祖巩固皇权统治提供了厚实的物质保证,又为后来明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基础。
第二,依靠对象、奖励机制与长远影响。
任何政策的贯彻落实,都有其主要依靠力量。明太祖实施土地政策,所依靠的主要力量不是无田、缺乏劳力和生产工具的贫苦农民(他们是政府扶持的对象,是垦荒运动的积极参与者),而是“有力之家”。这个政策,虽然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些矛盾,但是从总体上评论是产生了积极的深远影响。
所谓“有力之家”,起码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即自己拥有比较充足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农民(半自耕农、自耕农、富农等)。如前所述,洪武元年出台的政策明文规定:“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且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洪武三年在规定授田“户率十五亩”时,又例外特许“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
萍浪生《梦言》卷二载:宣德中,户部奏言:洪武年间“山东、河南人民,除已入额田地照旧征科外,新开荒的田地,不问多寡,永远不要起科。有气力的尽他种”(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130页)。又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载:洪武中诏曰“陕西、河东、山东、北平等处民间田土。听所在民尽力开垦为永业,毋起科。”这里所说的“有气力的尽他种”和“听所在民尽力开垦为永业”,都是有力之家“不限顷亩”的明证,因为只有他们具备这种开垦条件。
。既然“有力之家”可以将兵乱抛弃、且经“耕垦成熟”的田产占为“己业”,开荒地又可以“不限顷亩”,那么,“计亩给之”又如何实行,顶多只能行于某些地方重新分配的成熟地。同样,有力之家“不限顷亩”,严禁兼并也就成了问题。明初土地兼并的代表势力,是那帮跟随明太祖起兵、风光发达起来的新贵地主。在战乱中投机取巧的爆发户,以及各地一些没有被淘汰的豪强地主,也是一股兼并力量。“有力之家”亦具有这种发展势头。土地兼并现象难以遏制,是封建土地制度使然。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讨论。
一个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明太祖反对兼并的必要性。土地问题历来都是农民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明王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就及时警惕、发现土地兼并现象,这说明他不愧是一个伟大的帝王、杰出的政治家,眼光敏锐,具有超人的远见卓识。同时,作为一代开国之君,他的诏令对后来也无疑具有警示作用。至少是留下一条“祖训”,证明明太祖从立国之日开始就明确反对“富者”兼并土地,力图使“贫者有所资”,防止扩大农村贫富两极分化,保护贫苦农民的利益。
另一个是,不能因此否定依靠“有力之家”的进步性。依靠“有力之家”,就是使一部分人通过开荒种田富裕起来。在当时这个政策于国于民都有益处,有利于社会发展。
从明初国家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分析。当时百废待举,而最为令人忧虑的是田地荒芜,人民死亡。明太祖将奖励大力开垦荒地,作为其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以完成“田野辟、户口增”的艰巨任务。“有力之家”多数具有较多的劳动力、生产工具以及在各方面进行资金投入的优势,无疑是垦荒队伍中的骨干力量。这个优势,使得国家只有依靠他们,才能更好、更快地开垦更多的土地,生产更多的粮食和经济作物
关于经济作物生产的情况,《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条;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戊寅条,均有所记录。但已经有人指出,其中的一些数字显然有夸大之词。
,以增加农民的衣食供应,促进人口增长。这个优势,也使得“有力之家”能够适应国家的要求,有能力胜任“尽力”开垦,担当垦荒的主角。
就“有力之家”的发展趋势而论。明太祖为了落实“田野辟,户口增”的总任务,鼓励农民大力开荒,还特别为此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最具吸引力的有三条:一是可以占为“己业”,二是“不限顷亩”;三是三年免除租税、徭役
有“三年”说,有“永不起科”说。实际是在洪武朝有的已经延至三年以后(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丙寅条;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五月丙寅条)。而更多的是到了景泰年间,“永不起科”田才开始征税。
。对于农民来说,再也没有比这些更为实惠,更能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更能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有力之家”是这些优惠政策最大的受益者。土地是宝贵的资源和财富。“有力之家”通过“尽力开垦”和尽享国家的优惠政策,使其经济实力得到迅速提升,不少成为自耕农、富裕农民,乃至富农、地主,有的还通过科举成为身份性地主。从而推动社会阶级结构变化。再者,是随着经济地位的提升,他们的消费欲望进一步增长,消费能力与消费品位进一步提高,从而促进城乡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的繁荣发展,助益新兴工商业专业市镇的形成,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代土地问题研究,是明代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课题。对明代土地问题,例如明太祖的土地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洪武时全国有多少耕地、各省的田亩数、官田多少、民田多少,民田之中,地主占多少,农民占多少等,至今都不甚清楚,缺乏比较明确的数据,缺少共同语言。今后应进一步深入研究。
土地为农民生命之所系。从先秦商鞅的“开阡陌”——北魏至唐中叶的“均田制”;从明清两代的“耕者有其田”说——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从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革命——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改革;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安徽凤阳小岗村兴起的农村经济改革——目前我国农村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方式,都是力图通过土地的分配或使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土地政策可行,土地问题处理得当,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就有希望。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中国,从古代到今日都是这样。兹引《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7月9日关于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一段评论:“乡村经济的基点是建立在土地权属之上的,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乡村经济的一切活动几乎都是围绕土地进行的。”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农村尚且如此,在几百年前没有现代工、商业大力支农,农民缺乏其他就业机会选择的明代,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了。
二、征税于农:为了权力也为责任
明代以农立国。所谓“以农立国”,至少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二是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三是农民所交纳的税粮为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保障国家政权运作的物质基础。
向农民征收税粮
税粮,即夏税和秋粮,亦称“田租”。《明史》卷七八《食货二》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
,有三个环节需要研讨:制度层面上的科则轻重;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征收数(本色或折色);税收的用途与目的,或者说为什么要征税。
关于科则问题。明代田制有官、民之别。对明太祖所制定的全国官、民田亩税;江南苏、松、嘉、湖诸府重额田的亩税,以及洪武十三年裁减租额等,清修《明史•食货志》都有明确的记载。在《明史》问世以前,明清之际苏州太仓人陆世仪,曾对明太祖所征苏州重额田的亩税,与宋、元两代做了比较,并说明太祖时苏州重额田的亩税“有每亩至五六斗者”[8]。《明史》说:“亩税有二三石者”,不知有何根据。
关于实际征收多少的问题。明太祖在位三十一年,虽然我们无法找到洪武朝历年的征收数据,但是有些年份的记录还是非常详细、清楚的。比如:
洪武十四年(1381),岁征麦米豆谷26 105 251石。
洪武十八年(1385),征天下田租20 889 617石有奇。
洪武二十三年(1390),征天下税粮31 607 600余石。
洪武二十四年(1391),征32 278 983石。
洪武二十六年(1393),征32 789 800余石。[1] 卷一四○;卷一七六;卷二○六;卷二一四;卷二三○
以上五年合计征收143 721 251石,平均每年28 744 250石。如果每年都按这个平均数计算,明太祖在位期间总计征收税粮876 699 625石左右。由于缺乏当朝确切的田土数和人户数,无法评论田亩与人户负担的轻重。
上述税粮科则和征收额数两个问题,学界已推出众多研究成果,兹不赘述。这里只讨论为何要向农民征税的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提一下学界对明太祖赋役政策的总体评价。对此,在以往的研究中既有交锋,也有认同。认同点是:大多数意见认为,在明朝历史上,洪武一朝可称为“轻徭薄赋”,赋税相对轻些。用明太祖自己的话说,叫做“宽赋”。
历代封建王朝建立之初,为了恢复生产,重建经济,与民休息,巩固政权,多数采取“宽赋”政策。明太祖所以实行“宽赋”,有多方面的因素,有历史经验的影响,有基于明初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由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注而形成的治国理念。这些理念是,其一,国初形势要求“与民休息”论。明初,政权初建,民困未苏。“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而欲安民,与民休息,“轻徭薄赋”诚为治国之良方。明太祖说:“天下初建,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1]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辛丑条。其二,农民最困苦不应与其“尽争利”论。明太祖说:“朕本农夫,深知民间疾苦”。农民所以困苦,是由于他们“居于田野,所业有限,而又供需百出”[3]卷五,宽赋。必须念“农之劳苦,取之有制”。“天地生物所以养民,上之取民,不可尽其利也。夫民犹树也,树利土以生,民利食以养。养民而尽其利,犹种树而去其土也”[1]卷一三0,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条。其三,“人主职在养民”与宽赋即是“善政”论。明太祖说:“天之生财,本以养民”;“天生民而立之君。君者,奉天而安养斯民也”[1]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已卯条;“民之休息长养,惟君主之”[1]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五月癸未条;“天地生财以养民。故为君者,当以养民为务”[1]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丁未条。养民,不能是一句空话,必须施实惠于民。而在当时最能惠及民生的,莫过于“宽赋”。“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3]卷五,宽赋。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明太祖命户部裁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凡旧额田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以下仍旧。自今年为始,通行改科[1]卷一三○,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这次降低租额,是明太祖践行上述治国理念最重大、最有意义的一次大动作,事关全国税粮征收大局。因为苏、松诸府官田最多,官租最为畸重,仅苏州一府税粮即占全国税粮总数的10%以上。尤其是裁额幅度大,且是降科则,成为永久性之常例,而非行于一时的临时性减赋,对全国税粮收入和江南地区人民生活、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明太祖深知农民疾苦,同情农民的处境,努力减轻农民负担,通过“宽赋”使农民得到休养生息,这些都是毋容置疑的事实。然而,这一切又都是建立在一个大前提之下,即“宽赋”是有限度的,用当今的流行语,叫做“底线”,宽而不越“底线”。这条底线,就是历代封建王朝所标榜的税粮征收原则:“上不亏国计,下不损民生”,对上不能亏欠军国费用,必须绝对保证;对下不损害人民生活。实际上,对下这一条从来都没有做到,能少损害一点老百姓就谢天谢地了。明太祖作为一个封建皇帝,他的立场当然是维护王朝的根本利益。所以,他明确提出“宽而有制”。为了防止社会动乱,失去政权,可以适当宽些,但不能没有限制。他说:
夫步急则踬,弦急则绝,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但云宽则得众,不云宽之失也……大抵圣王之道,宽而有制,不以废弃为宽;简而有节,不以慢易为简,施之适中,则无弊矣。[1]卷三八,洪武二年正月庚子条
“国家赋税,已有定制”[1]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戊午。“宽赋”是相对的,依照定额征收是绝对的,没有商量余地的,一切以不影响国家的费用为原则。这条底线非始于明太祖,亦非止于明太祖。他不过是沿袭历代的做法而已。为什么要这样做?明太祖所持的同样是纳税为民“本分”与“义务”论。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他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曰: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仁义忠孝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1]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丑
明太祖把农民是否为封建国家“应役输租”,视为农民的“本分”和“义务”,并作为区别良莠、善恶的标准,还提高到遵“国法”、敬“天道”的高度。后来,万历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也说:“出赋税以供上者,下之义也;怜其穷困量行蠲免者,上之恩也”[9]请择有司蠲逋赋以安生民疏。农民纳税是应尽的义务,朝廷适当减税是皇上的大恩大德。这是封建统治者共同的思维逻辑。他们重复这套理论,一方面恰好说明他们是统治者、压迫者。然而在另一方面,从税收的去向观察,向农民征税是不是也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这个问题似乎存在一些讨论空间。
自古以来,国家一直向农民征税。以往我们常常把向农民征税一律称为“经济剥削”。现在看来这种理论见解好像过于简单化,缺乏具体分析,是一种不完整的看法。人口和赋税是皇权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历代皇帝向农民征税的目的,或者说税收的去向、用途,概括起来说有两条:一条是为了巩固皇权,维持“皇统万年不易”。另一条也是为了履行他的责任。皇帝是地主阶级的代表。但同时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明太祖废相以后还兼任政府首脑),负有维持国家安全之责任。为了维持皇权,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就需要有一整套门类齐全的各级管理机构、一大批各级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军队。马克思说:“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官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10]。向农民征收税粮无疑有经济剥削的一面(更不必说征税过程中,各级官吏上下其手所造成的税额之外的种种负担),但也应当承认其中确有一些合法因素,不能一概笼统称为“经济剥削”。
当时国家税收的用途,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一是,“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2] 卷八二,食货六,最大量是军政费用。具体包括:
1军队饷银。军队是国家政权的支柱,它的作用具有两重性,而非单一色。对内,它镇压农民起义或其他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反抗封建压迫的活动;对外,抗击外族入侵,维护民族利益,保卫边疆海防。2官员俸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组织和各类事务管理机构的费用。这部分开支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必要的,不少机构设置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少官员是真心实意为国为民的,有人还有发明创造,为人类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3皇帝、皇室成员(包括各地王府)与宫廷的费用。主要有皇帝的出巡、皇帝的国务活动费用(如遣使出访、接待外国国王或大臣和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首领)。在对外交往中,明太祖实行“薄来厚往”政策,慷慨回赠馈送,耗费不少国家资财,但这类外事活动有些是必不可少的。
二是,教育、文化、宗教以及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与大中型水利工程等)费用。
上列费用,绝大部分来源于税粮。土地为国家资源,税粮按土地征收,“有丁则有役,有田则有租”。皇帝向农民(有土地的)征收税粮,同样也向地主征收税粮。这些税粮,有些用途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直接或间接),不宜称为“剥削”。与农民无关,甚至坑害农民的,则是另外一回事。
在国家各级机构多,吃“皇粮”者众,财政支出大,农业作为当时国民经济最主要的产业,而工、商业税收有限的情况下,皇帝只能,而且必须主要依靠向农民征收税粮。不然,国家一切正常、必要的内政外交活动,也就无从谈起。
三、减税济农:活民命保治安
明太祖在向农民征收税粮的过程中,在绝对保证国家军政费用的基础上,也屡屡下诏减免税粮,救济农民。这类减、免,包括部分免征与全部免征两种情况。从《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来看,有的明确记有减、免的粮数,有的没有,故具体数额无法统计。在这个问题上,同样体现出明太祖继承传统的历史态度和努力创新的时代精神。
减、免税粮,为历朝历代的惯行故事。明太祖也不例外。笔者特地选择了洪武朝三个有代表性的时段,并详细(不敢说没有遗漏)检索了《明太祖实录》关于这三个时段各地减、免税粮的记录次数:国初战争时期(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二年七月)计9次;经济恢复发展时期(洪武九年闰九月至十五年五月)计27次;“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的稳定繁荣时期(洪武二十五年十月至三十一年闰五月)计24次。这些记录说明:税粮减、免贯彻于洪武朝始终,有时还同时派官督察落实情况。从中还可以进一步看出,这类减、免的时空形态、田土类别及其减免幅度,多数具有这样三个特点,或可称为三多三少,即:
非常态化、临时性的多,常态化、固定性的少;局部的多,全国性的少,最普遍的是行于某些区域(一二个或若干个司、府、州、县)。少数行之全国,例如“洪武十三年天下秋粮尽行蠲免”[11];
民田多,官田少,大多数是减免该地区民田(或历年积欠、或当年,或明年)的一部分税粮。有“民田税粮尽行蠲免”,而“官田减半征收”[1]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壬辰条。亦有少数是全部蠲免当年“官民田租”[1]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条。
明太祖频频下诏减、免税粮,原因何在?其用意又在哪里?依照《明太祖实录》的记录,至少有以下这些:1第一位的是,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水、旱、虫灾等)所造成的歉收。因灾减免,蕴涵着多层深刻意义(容后说明)。2明太祖为回报龙兴之地和“老区”(南直隶有关府州县)农民对他建国大业的鼎力支持,“以称朕酬劳之意”[1]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条。以此减免,意在突出明太祖“饮水思源”、不忘“老区”农民的感恩与施恩思想。3田地被水冲毁荡然无存者,“除其租税”。以体现明太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4田地因故荒芜不能耕种者,“除其租税”[1]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二月丁酉条。其用意与第三种同。5军、政部门修筑城池等工程,“侵用官、民田地,租税未除,诏悉蠲之”[1] 卷二五四,洪武二十九年三月丙寅、癸未条。明太祖非常重视保护耕地,反对随意侵占农民的田地。一旦被侵占,就命令有关部门给予经济赔偿,免除租税当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根本办法。6起兵以后,因“军食不给”,临时增加的民田税粮,后来根据形势变化和当地的要求免去当初所增加的那部分粮额,如浙江金华等处[1]卷二八,吴元年十月。以此表示明太祖关心民情、虚心倾听地方官民的意见,及时调整税收,取信于民。7因朝廷财政状况见好,免征税粮。以示国家富有,让利于民[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壬辰条。
此外,还有个别农民因被冤枉坐牢致误农事者,以免除当年税粮的经济办法补偿受害者,如“温州府乐清县民为锦衣卫卒诬告,逮至京。事白,卫卒伏诛。赐民钞,人十锭,遣还,免其今年田租。”[1]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已酉条。以此表示朝廷维护法律尊严,公正司法,有错必纠的执法原则。
在上述诸种原因中,最多的是第一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自然环境,变化无常。各种灾害,连年不断。因灾害而减免,是为救灾。救灾,是人们相互关系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无时无有。救灾是救急,而非救贫。救急也属于社会救助范畴。社会救助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既要依靠国家,也不能离开民间,实行国家救助与民间救助相结合。但在古代中国,社会救助面临着两方面的困扰。一方面,地大人多,综合国力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救助资源不足。另一方面,南北各地各种灾害频发,抗御手段落后。因此,社会救助的任务特别繁重,自始至终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而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人民自救能力不足;缺乏民间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的时代里,国家自然成为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全国绝大部分的救助任务都必须由国家担当。所谓“国家救助”,也就是这个意思。具体涵盖:救助对象,纳入国家救助范围;救助政策,由国家制定、解释;救助资源,由国家筹集;实施过程,如货物储存、运输、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分配落实等等,由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这些也是构成国家救助理论的主要内容。“国家救助”,除了救贫,即常态化(常年性、经常性)救助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特困户,如鳏寡孤独、残疾和年老无告者等弱势群体之外,最艰巨的是应对非常态化、突发性的救助。
无论是国家救助还是民间救助,常态化救助还是非常态化救助,核心问题是救助资源。而在明代这样的农业社会,救助资源最基本的是粮食。粮食在国家非常态化的救助中,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种是紧急救助。即在灾害发生以后,由国家迅速筹集、组织,调运粮食以及其他一些救济物资,及时发送灾区,救助农民。
另一种,是预应储存。在灾害发生之前,事先存粮预防,即“建仓积谷”,以备灾年赈贷。“古者三年耕余一年之食,九年耕余三年之食……惟国以民为本,百姓以食为天,经制为大,储蓄为上,故将欲安民者,必先积谷”[6]卷一四三,刘麟《积谷预备仓粮以赈民疏》。“国无九年之蓄,曰国非其国”[6]卷四四四,王德完《救荒无奇及时讲求以延民命疏》(清代有人说:“古者以五谷不登之多寡则灾伤之名目”:“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荒;五谷不升谓之大祲”[6]卷四一,户政一六•荒政一•勘灾•林景仁《勘灾》)。而在建仓积谷备荒的整个链条中,积谷是关键。谷源,从汉代到明,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调拨或者出资购买,即由官府创办,官府经营。明代“官仓”之建,由明太祖朱元璋开其端。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为了备荒赈恤,以“仁政”为指导,在全国各地设立预备仓,由国家出钱,令各省选派耆民运钞籴粮,储之乡村,以备赈济,每县有东西南北四所。一代名臣、“三杨”之一杨士奇说:“凡古圣贤之君,皆有预备之政。我太祖高皇帝惓惓以生民为心,凡于预备皆有定制。洪武年间,每县于四境设立四仓,用官钞籴谷储贮其中。又在近仓之处,佥点大户看守,以备荒年赈贷,官籍其数,敛散皆有定规。”[6]卷一五,杨士奇《论荒政》“官仓”与“义仓”的根本区别与变化,是“常平出于官,义仓出于民。出于官者,官自敛之,其弊虽不足以利民,亦不至于病民。出于民者,民实出之,官实敛之,其敛不但民无给,而官且病之,文移星火,指为常赋”[12]卷六,戴晟《社仓议》。
再一种,就是本文讨论的应急措施,即前面提到的部分减、免税粮。
这部分减、免,绝大多数是根据当年的灾情、年景收成进行评估,做出决策,有施之当年,有行于次年。但也有少数是从政治因素考量,与灾情完全无关,可谓“无灾而免”。这其中又有不同情况。
有的是由于经济形势好转,为了显示国家富有、皇恩浩荡而减免。例如,洪武未年免山东、河南等地新垦之民田地税粮。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壬辰,明太祖诏曰:
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1]卷二四三有些区域,一再诏免则完全是为了与“老区”农民,共享国家繁荣昌盛的发展成果。例如,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再次免去太平等五府州县官民田税粮。明太祖诏曰:
朕定天下之初,军国之需皆取给太平、宁国、应天、广德、镇江五府州县。朕既富有天下,思与尔民共享康宁。然犹虑恩施有所未给,民力有所未苏,是用蠲尔今年官民田租,以称朕酬劳之意。[1]卷二四六
当然,这两种情况只是个别事例。绝大部分都是由于灾害所致,减免是为了救灾。救灾的本质是救人。
人类社会,以人为本。救人就是维系人道,体现人性,保护人权。其性质与意义具有双重性。从减征税粮,减少饥饿和死亡,保护劳力资源的角度说,首先显示的是经济作用。从“民之为盗,起于年凶”[6]卷二九二,杨继盛《上徐少湖翁师》,通过减
免救济,以“治民命,以保治安。”[6]卷四七三,王纪《为灾民再请蠲赈兼议铸钱疏》从防止农民造反的角度言,是政治问题,社会控制问题。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历代君王和有识之士都没有把救助灾民,看成是简单的钱粮问题,而是总揽全局,从政治高度出发,立足于国家安定,把社会救助视为保国安民的重大举措。
早在明朝建立前夜,有人就对朱元璋的“恤民”大加颂扬,说:“恤民,王者善政。主上念之及此,真发政施仁之本也。民之受赐,如大旱之得霖雨,其喜当何如。”[1]卷一七,吴元年正月戊戌条朱元璋自己也认为对贫民、灾民、饥民进行救助,是君主的根本职责之一:“民之休息长养,惟君主之。至于水旱灾伤,而亦作民父母之责也”[1]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五月癸未条。减免税粮,以活民命,以保治安,是明太祖减税济农的根本目的。“保治安”,就是保“国”。保国与保皇权是同义语。活民命与保皇权,两者从来都是互动、一致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此有国家者,所以厚民生,重民命也”。不厚民生,不重民命,“国”必败亡。
众所周知,灾民缘于灾害。它与城乡无业贫民、鳏寡孤独、残疾、年老无告者等弱势社会群体,虽然都需要国家救助。但是情况不同,人数多寡不同,轻重缓急不同。而从国家(实质是王朝)安危的角度研判,最大的差别是政治爆发力不一样。
鳏寡孤独、残疾、年老无告者,人数相对少些,居住地域分散于各个自然村落和城镇,势单力薄,相互之间没有联络,不可能形成一股政治力量,对封建王朝的统治地位难以构成威胁。对国家来说,如何对待这些人虽有政治影响,但主要是解决经济问题。救助他们无非是践行国家服务职能和社会责任,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体现人道精神和社会关怀。
灾民则不同。他们人数众多,情势危急,往往同时出现于一个或数个地区,非常容易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政治力量。在各种社会救助中,任务最繁重、要求最紧急、政治上最敏感的,便是他们。对他们的救助时效性特强,必须抢时间,遵循救荒之道“宜速不宜缓”。否则,就可能失控,引发群发性动乱。
“国之本在民,而民无食,是伤其本”。民因灾害无粮可食,是为“饥民”。饥民为求生存,或背井离乡,外出谋食,或铤而走险,发动起义。包括明朝洪武年间在内的中国古代农民起义,不少发生于饥荒之年,有大量的饥民参与其中,甚至成为起义军的主要力量。所以说,荒政乃国家兴亡之所系,饥民为造成国家兴亡之一大势力。历朝历代始终十分关注饥民问题,丝毫不敢掉以轻心,不仅将其作为救助的重点对象,而且把对他们的安抚与国家安危紧密联系在一起。因灾害年景歉收,而适时出台税粮减免政策,是防止民穷则乱,避免农民起义的有效举措之一。明太祖一再以灾诏免税粮,其用意也在这里。
明代是中国古代社会救助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也是社会救助理论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阶段。其具体标志是,以官府为责任主体的国家救助体系不断完善,以民间为主体的社区救助体系进一步发展。明太祖在这方面的主要贡献是,在遇到灾害的时候,运用国家救助体系,坚持国家救助为主的同时,积极倡导开展以富者为主体的民间救助,号召“邻里相助”,“贫富相资”,“富者助财,贫者助力”[1]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乙丑条。民间救助与本文讨论议题关系不大,拟另文叙述。
农安天下。粮食为国计民生所系,民生关乎社会治乱。国家多减免一些税粮,农民就多一些粮食可用,社会就少一些隐患。明太祖屡次下诏减免税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肯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此又不宜评价过高。这类减免,惠及的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田主。对于自己完全没有土地、只佃种别人土地的佃户,是否能够得到好处恐怕是一个疑问。
因为从理论上说,“有田则有租”。减免的对象应是田主,受益的是(近现代阶级概念所界定的)半自耕农、自耕农、富农、地主(有些贫农也拥有自己少量的土地)。而在明代农村,有一大批自己全无土地,只租种他人土地的佃户。这些佃户,一种是原生的,由于当时的土地制度,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许多农民世世代代都是佃种他人的土地;另一种是后生的,由于农村客观存在贫富两极分化和土地自由买卖盛行,有一部分原来自己拥有土地的农民(也包括一些富农、地主在内)出于种种原因或自己变卖土地,或被别人强占、掠夺,而陷入破产,沦为佃户。佃户是无田无产者,按理不可能享受税粮减免。
从现实执行过程看,是否惠及佃户?明太祖说:“朕闻水灾,急令人踏,意在赈济佃户,有产之家罢给”[13]妄告水灾第六十五。又命户部谓有司曰:“有产之家不赈。”[14]陆和仲胡党第八这里所说的“赈济”,恐非减免税粮,而是那种紧急救助,即在灾害发生之时立即开仓粮、发钱物进行赈济。在历史文献资料中,笔者孤陋寡闻,一直没有找到有关佃户与田主共享朝廷减税的文字记载。故作此妄断,不知对否?敬请方家赐正。
明太祖大力兴农,又征税于农,有时也减税济农,这三者看似矛盾,实则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互相关联,不可分割。贯穿于其中的指导思想,是“以农保国安民”。只有大力兴农,征税于农才有保障;有税粮收入皇权统治才有经济基础;但征税又不可无度,必须有所节制,尤其是遇到重大灾害时更应减税济农,不如此民命难活,“国”亦难保。明太祖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说明他非常懂得这个道理,比较好的处理了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也为其子孙承业治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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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建新
摘 要: 明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产品分配和灾害救济三个方面。一是大力兴农:以解决民食,并在政策、体制、组织、方法上多有创新;二是征税于农:为了权力也为责任,既有经济剥削的一面,也有一些合理因素;三是减税济农:活民命保治安。减免赋税非常态化、临时性的多,常态化、固定性的少;局部的多,全国性的少;民田多,官田少。明太祖大力兴农,又征税于农,有时也减税济农,这三者看似矛盾,实则互相关联,不可分割。贯穿于其中的指导思想,是“以农保国安民”。他较好的处理了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为子孙承业治国奠定了基础。
中图分类号: K248.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0)04042211
On Emperor Ming Taizu’s Relationship with Peasants
LIN Jin-shu (Institute of Histor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Key words: Emperor Ming Taizu;; peasants; land policy; grain tax collection
Abstract: Ming Taizu’s relationship with peasants is reflected in development, products distribution and disaster relief. The first aspect i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o improve people’s food with innovation in policy, system, organization, and methods. The second aspect is tax from peasants for the sak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ower, namely economic exploitation and legal factor. The third is decrease of tax to relive peasants to keep social order irregularly and regionally, usually for peasants. The three aspects seem contradictory, but interlocked and indispensable, with the guideline of“agriculture for the sake of country and people”. He handed the relationship with peasants very well and laid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descendants.
明代是农业社会。明代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和人口是当时国家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发展农业生产的两个基本要素。土地由农民开垦和耕种;农民靠土地生活;国家税粮按土地征收。农业生产能否发展,农村经济能否繁荣,农民生活能否改善,主要取决于当时国家所实行的土地政策和税粮征收额度。明太祖是明朝开国皇帝,也是明代土地政策和赋役政策的奠基者,这些政策对明代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农民是明代全国人户的主体,农业生产的直接生产者,也是国家最主要的纳税人。他们的付出和贡献,对明代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明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集中发生于农业生产领域,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产品分配和灾害救济三个方面。
一、大力兴农:以解决民食
民以食为天。为了解决民食,必须大力兴农,发展农业生产。舍此,别无他途。
明太祖振兴农业,动作很大,项目齐全。最大的有两项:一是发动全国军民垦荒,增加耕地面积。于军队,争取兵粮自给,减轻百姓负担,保卫国家安全;于地方(本文只涉地方,不讨论军屯。专此说明),解决无田或少田农民的土地问题,增加人口,储蓄劳力资源,维持社会再生产。二是广泛兴修水利,扩大耕地灌溉面积,减少水旱威胁,增加粮食产量;治理河流湖泊,发展交通运输事业;保护江南水田,维护国家财赋重地。
另外,种植经济作物,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坚持“必重农时”[1]卷一二六,洪武十二年八月丁亥条,禁止农忙征调民夫等等,也是明太祖大力兴农的重要表现。
兴农之举,代有不同。明太祖大力兴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既有沿袭旧制,也有自己的时代创新,继承以往军队屯田和移民垦荒的传统模式,而政策、体制、组织、方法多有发明创造。例如,在垦荒过程中,实行强制移民与自由“招募”相结合,例如:将山西狭乡无田之民招募至山东东昌、高唐境内屯种给食,三年不征租税[1]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丙寅条;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五月寅条。又在中国屯田史上第一次试行“商屯”(亦称“盐屯”)的形式
洪武三年(1370),为筹措西北边防军粮饷供应,实行“开中法”,令盐商在边防军驻地纳粮后发给盐引,然后凭引支盐运销。盐商图运粮便利,在边境召募农民开荒耕种,取得粮草。
,把商业资本引进农业生产领域。自始至终依靠中央集权体制,用政策的威力,从各个方面调动全民的垦荒热情。史称:“于时,东自辽左(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2]卷七七,食货一。明太祖发动的这场历时长久,空间广袤、规模宏大的全民大兴农业的生产运动,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明太祖大力兴农,广大农民全力投入。这个事实是不是也提醒我们:对于皇帝和农民的经济关系,应当进行全面分析,切忌简单化、绝对化。明代社会阶级结构,以农民和地主两大社会阶级为主体。过去我们常常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以为在中国帝制时代,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因此他只能始终与农民处于尖锐的对立地位。其实细究起来,皇帝与农民的关系并非那么简单。地主人数很少。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国家最主要的纳税人和各种劳役的承担者,虽然他们无权无势,地位低下,而其人心向背却关系王朝之存亡。于是人们看到,从秦、汉以来皇帝作为全国最高统治者,对于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都不能不有所顾及,对于农民更不可能事事与他们对着干。为了巩固皇权统治,保持社会稳定,皇帝在对农民进行压迫剥削(征税粮、派丁役)的同时,与他们也有生死相关、利害同在、愿望一致的共同点:这就是在经济上皇帝和农民都要求大力兴办农业,把希望寄托在田野上。“农之所望,在岁”[3]卷三,勤民,期盼岁岁风调雨顺,年年五谷丰登。“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3]卷四,仁政。农业是“富国之本”、“民生之本”[4]卷六二,劝农文。农业的根本任务是生产粮食,粮食供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最大问题。只有农业生产发展了,农村才能稳定,农民才能生活,劳力资源才能保持。这种发展态势,不仅是农民的愿望,也是皇帝的理想。因为只有这样,朝廷赋役征派才有保障,国家机器才能运转。如果农业生产荒废,农民难以生活,皇帝岂能生存。所以,明太祖始终大力兴农。
思想指导行动。明太祖大力兴农,自有其思想基础。
首先,是继承历代“农本”理论。
历代“农本”理论,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把农业生产置于国民经济各个生产部门的首要地位,视为国计民生之根本。“治国之道,以足食为本”[3]卷三,勤民,“耕稼衣食之原(源),民生之所资”[1]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乙亥条。因此,明太祖从起兵之日就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把“农本”思想与“民本”思想结合起来,以“农本”为巩固皇权统治的经济基础;以“民本”为巩固皇权统治的政治保证。明太祖说:给足衣食,“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1]卷一九,元至正二十六年正月辛卯条。“农本”的核心是“以粮为纲”,为了解决民食;“民本”的核心是“民贵君轻”,争取民心。争取民心,同样必须解决民食,给民温饱。在这里,“农本”与“民本”统一融合于民食之中。“君天下者不可一日无民,养民者不可一日无食。食之所恃,在农”[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戊午条[3]卷三,勤民。只有发展农业,才能给足衣食。在古代发展农业,一靠土地,二靠人力,二者缺一不可。明太祖对此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登位以后,他以“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立即用最明确的语言,发出最有力的号召:“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1]卷三七,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条,以广辟荒地,增加人口为当日全国大力兴农,恢复社会经济最紧急的任务。
其次,是由于明太祖对农民有着特殊的感情。
“农本”思想是中国历代皇帝共有的。而在内心深处对农民怀有特殊的深厚感情,则是他们所缺少的。明太祖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由农民登上帝位的。他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受尽人间苦难,说:“朕本农夫”。但这个农夫非同一般,既懂得“天命之精微”,又深知“生民稼穑之艰难”[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癸亥条。这种特殊的经历和思想境界,决定了他和农民的关系与历代帝王相比,虽然在本质上没有多少差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不同之处,是明太祖一生对农业特别关注,对农村特别了解,对农民特别同情。早在明朝建国前夕,他就说:
农勤四体,务五谷,身不离畎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1]卷二七,吴元年十一月甲午条
建国以后,他又反复同他的儿孙和大臣们谈到农民的艰辛,认为,“四民之中,惟民最苦,有终岁勤动而不得食者”[1] 卷一五六,洪武十六年九月甲辰条。他还说:
四民之业,莫劳于农。观其终岁勤劳,少得休息……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则举家饥困。[1]卷二五O,洪武三十年二月壬辰条
吾民居于田野,所业有限,而又供需百出,岂不重困。[3]卷五,宽赋
对农业的艰难与风险,对农村的贫穷与落后,对农民的困苦与负担,能有如此丰富的感性知识、深入的了解、真切的体会,饱含热泪说出这些动情的话语,在中国历代皇帝中,恐怕只有明太祖一个人。
正是从上述“农本”理论和思想感情出发,明太祖从一开始就狠抓农业生产不放松,并且很快收到显著效果,农业和农村的面貌迅速改观。黄、淮流域等地,“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1]卷一二,元至正二十三年二月壬申条,“道路皆榛塞,人焑断绝”[1]卷三三,洪武元年闰七月庚子条的萧条、破败景象,已一去不复返。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明太祖在狠抓农业生产、解决民食的过程中,配套措施得力,主体政策对头。
配套措施,最主要的有:整理赋役制度,调整生产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法制教育,惩治贪官污吏,减少扰民现象。
主体政策,就是实行多元化的土地政策。洪武元年八月已卯,明太祖宣布: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且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己业,免徭役三年。[1]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条[5]卷一,大赦天下诏
此后不久,洪武三年六月丁丑山东济南府知府陈修及司农官上言:“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疏;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明太祖下旨允准[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丁丑。
洪武四年三月壬寅,明太祖又以兵革之后,中原民多流亡,其家乡临濠地多闲弃,同时有些地方出现“富者”兼并土地的现象,发下圣旨:
古者井田之法,计口而授,故民无不授田之家。今临濠之田,连疆接壤,耕者亦宜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1]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壬寅
这两道诏令,可以算是对洪武元年土地政策的补充和细化,进一步明确民户授田亩数,以及“有余力者不限顷亩”;严禁富者兼并土地,防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
严禁富者兼并土地,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可能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洪武五年五月明太祖再次下诏,申明兼并之禁。诏曰:
兵兴以来,所在人民抛弃产业逃避他方,天下既定乃归乡里。其间若有丁力少而旧田多,不许依然占护,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己业。若有去时丁少,归则丁多而旧产少者,许令于附近荒田内,官为验其丁力,拨付耕种。敢有以为旧业多余占护者,论罪如律。[5]卷二,正礼义风俗诏
由上可见,明太祖的土地政策是以恢复农业生产、解决民食为根本目标,以北方为重点区域,以大力开荒为中心任务,以多元化为基本特征,主要内容有四:鼓励开垦荒地;规定授田亩数;依靠有力之家;限制土地兼并。这些内容,有的是吸收北魏至唐中叶“均田制”的做法,有些则是根据明朝建国之初的特殊环境而制定的,不乏新意。其中,最能充分展示明太祖土地政策生命力及其历史贡献的,有下列两大看点:
第一,主要目的、分配原则与现实效应。
凡事都有目的,它是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明太祖钦定的土地政策,目的是通过开垦荒地和一部分成熟地的重新分配,满足无田或少田农民的土地要求。它的基本精神是不搞一刀切,实行多元化。因地制宜,按照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分配办法,授田顷亩多样化,有“不限顷亩”,也有“验其丁力,计亩给之”。“计亩给之”,亦多有差别,各地不同,南北也不同。
在北方地区,有城郊开荒地每户给“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或谓“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2] 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在南方地区,
“洪武年间,苏州府太倉城见丁授田十六亩”[6]卷二二,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应天府上元县,“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妻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1]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乙丑条;还有说:“每户授田五十亩”[7]田制。
以上有“地”、有“田”。一般说来,北方地广人稀,多旱地;南方地狭人稠,多水田,因此,人户受田数量南方不可能多于北方。上列各地受田亩数恐有问题,仅具参考价值。但各地都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实行多元化,则是毫无疑义的。
明初参加分配的土地,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成熟地。在元、明之际战乱中有一部分旧地主被消灭,将他们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另一种,也就是数量最多的是开荒地。农民垦荒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明太祖落实其土地政策的过程。所谓土地政策,大体包括土地的开发、分配,使用和保护四个方面。由荒地变为熟地,是为开发;通过开发,分给无田的农民,是为分配;从狭乡移入宽乡开垦荒地,是为调整土地布局,合理使用土地,地尽其利。
明代的垦荒运动,启始于南方,尔后由南向北推进,转以北方为重点。这场垦荒,对于饱受战火之害、“多是无人之地”[8]卷一○,开垦荒地的重灾区山东、河南等地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对其他遭受兵祸影响的区域,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洪武之世经济上最耀眼,看得见,摸得着的三个现实成就,就是落实以垦荒为中心任务的土地政策的直接结果。这三个成就是:
耕地面积大量增加。仅洪武七年,户部官即奏言:“今年天下郡县垦荒田凡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1]卷九五,洪武七年十二月。
水利工程大批兴建。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有关部门报告:“是岁,开天下郡县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已未。
税粮收入大幅提升。洪武十四年岁征麦米豆谷二千六百一十万五千二百五十一石[1] 卷一四○,洪武十四年十一月,至洪武二十四年增为三千二百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三石[1]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
三个之中,最重要的是耕地面积。它的增加起着巨大的拉动作用,不仅拉动水利建设。而且拉动了税粮增收,“有户口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这些成就,既为明太祖巩固皇权统治提供了厚实的物质保证,又为后来明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基础。
第二,依靠对象、奖励机制与长远影响。
任何政策的贯彻落实,都有其主要依靠力量。明太祖实施土地政策,所依靠的主要力量不是无田、缺乏劳力和生产工具的贫苦农民(他们是政府扶持的对象,是垦荒运动的积极参与者),而是“有力之家”。这个政策,虽然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些矛盾,但是从总体上评论是产生了积极的深远影响。
所谓“有力之家”,起码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即自己拥有比较充足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农民(半自耕农、自耕农、富农等)。如前所述,洪武元年出台的政策明文规定:“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且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洪武三年在规定授田“户率十五亩”时,又例外特许“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
萍浪生《梦言》卷二载:宣德中,户部奏言:洪武年间“山东、河南人民,除已入额田地照旧征科外,新开荒的田地,不问多寡,永远不要起科。有气力的尽他种”(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130页)。又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载:洪武中诏曰“陕西、河东、山东、北平等处民间田土。听所在民尽力开垦为永业,毋起科。”这里所说的“有气力的尽他种”和“听所在民尽力开垦为永业”,都是有力之家“不限顷亩”的明证,因为只有他们具备这种开垦条件。
。既然“有力之家”可以将兵乱抛弃、且经“耕垦成熟”的田产占为“己业”,开荒地又可以“不限顷亩”,那么,“计亩给之”又如何实行,顶多只能行于某些地方重新分配的成熟地。同样,有力之家“不限顷亩”,严禁兼并也就成了问题。明初土地兼并的代表势力,是那帮跟随明太祖起兵、风光发达起来的新贵地主。在战乱中投机取巧的爆发户,以及各地一些没有被淘汰的豪强地主,也是一股兼并力量。“有力之家”亦具有这种发展势头。土地兼并现象难以遏制,是封建土地制度使然。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讨论。
一个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明太祖反对兼并的必要性。土地问题历来都是农民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明王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就及时警惕、发现土地兼并现象,这说明他不愧是一个伟大的帝王、杰出的政治家,眼光敏锐,具有超人的远见卓识。同时,作为一代开国之君,他的诏令对后来也无疑具有警示作用。至少是留下一条“祖训”,证明明太祖从立国之日开始就明确反对“富者”兼并土地,力图使“贫者有所资”,防止扩大农村贫富两极分化,保护贫苦农民的利益。
另一个是,不能因此否定依靠“有力之家”的进步性。依靠“有力之家”,就是使一部分人通过开荒种田富裕起来。在当时这个政策于国于民都有益处,有利于社会发展。
从明初国家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分析。当时百废待举,而最为令人忧虑的是田地荒芜,人民死亡。明太祖将奖励大力开垦荒地,作为其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以完成“田野辟、户口增”的艰巨任务。“有力之家”多数具有较多的劳动力、生产工具以及在各方面进行资金投入的优势,无疑是垦荒队伍中的骨干力量。这个优势,使得国家只有依靠他们,才能更好、更快地开垦更多的土地,生产更多的粮食和经济作物
关于经济作物生产的情况,《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条;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戊寅条,均有所记录。但已经有人指出,其中的一些数字显然有夸大之词。
,以增加农民的衣食供应,促进人口增长。这个优势,也使得“有力之家”能够适应国家的要求,有能力胜任“尽力”开垦,担当垦荒的主角。
就“有力之家”的发展趋势而论。明太祖为了落实“田野辟,户口增”的总任务,鼓励农民大力开荒,还特别为此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最具吸引力的有三条:一是可以占为“己业”,二是“不限顷亩”;三是三年免除租税、徭役
有“三年”说,有“永不起科”说。实际是在洪武朝有的已经延至三年以后(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丙寅条;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五月丙寅条)。而更多的是到了景泰年间,“永不起科”田才开始征税。
。对于农民来说,再也没有比这些更为实惠,更能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更能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有力之家”是这些优惠政策最大的受益者。土地是宝贵的资源和财富。“有力之家”通过“尽力开垦”和尽享国家的优惠政策,使其经济实力得到迅速提升,不少成为自耕农、富裕农民,乃至富农、地主,有的还通过科举成为身份性地主。从而推动社会阶级结构变化。再者,是随着经济地位的提升,他们的消费欲望进一步增长,消费能力与消费品位进一步提高,从而促进城乡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的繁荣发展,助益新兴工商业专业市镇的形成,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代土地问题研究,是明代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课题。对明代土地问题,例如明太祖的土地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洪武时全国有多少耕地、各省的田亩数、官田多少、民田多少,民田之中,地主占多少,农民占多少等,至今都不甚清楚,缺乏比较明确的数据,缺少共同语言。今后应进一步深入研究。
土地为农民生命之所系。从先秦商鞅的“开阡陌”——北魏至唐中叶的“均田制”;从明清两代的“耕者有其田”说——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从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革命——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改革;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安徽凤阳小岗村兴起的农村经济改革——目前我国农村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方式,都是力图通过土地的分配或使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土地政策可行,土地问题处理得当,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就有希望。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中国,从古代到今日都是这样。兹引《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7月9日关于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一段评论:“乡村经济的基点是建立在土地权属之上的,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乡村经济的一切活动几乎都是围绕土地进行的。”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农村尚且如此,在几百年前没有现代工、商业大力支农,农民缺乏其他就业机会选择的明代,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了。
二、征税于农:为了权力也为责任
明代以农立国。所谓“以农立国”,至少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二是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三是农民所交纳的税粮为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保障国家政权运作的物质基础。
向农民征收税粮
税粮,即夏税和秋粮,亦称“田租”。《明史》卷七八《食货二》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
,有三个环节需要研讨:制度层面上的科则轻重;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征收数(本色或折色);税收的用途与目的,或者说为什么要征税。
关于科则问题。明代田制有官、民之别。对明太祖所制定的全国官、民田亩税;江南苏、松、嘉、湖诸府重额田的亩税,以及洪武十三年裁减租额等,清修《明史•食货志》都有明确的记载。在《明史》问世以前,明清之际苏州太仓人陆世仪,曾对明太祖所征苏州重额田的亩税,与宋、元两代做了比较,并说明太祖时苏州重额田的亩税“有每亩至五六斗者”[8]。《明史》说:“亩税有二三石者”,不知有何根据。
关于实际征收多少的问题。明太祖在位三十一年,虽然我们无法找到洪武朝历年的征收数据,但是有些年份的记录还是非常详细、清楚的。比如:
洪武十四年(1381),岁征麦米豆谷26 105 251石。
洪武十八年(1385),征天下田租20 889 617石有奇。
洪武二十三年(1390),征天下税粮31 607 600余石。
洪武二十四年(1391),征32 278 983石。
洪武二十六年(1393),征32 789 800余石。[1] 卷一四○;卷一七六;卷二○六;卷二一四;卷二三○
以上五年合计征收143 721 251石,平均每年28 744 250石。如果每年都按这个平均数计算,明太祖在位期间总计征收税粮876 699 625石左右。由于缺乏当朝确切的田土数和人户数,无法评论田亩与人户负担的轻重。
上述税粮科则和征收额数两个问题,学界已推出众多研究成果,兹不赘述。这里只讨论为何要向农民征税的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提一下学界对明太祖赋役政策的总体评价。对此,在以往的研究中既有交锋,也有认同。认同点是:大多数意见认为,在明朝历史上,洪武一朝可称为“轻徭薄赋”,赋税相对轻些。用明太祖自己的话说,叫做“宽赋”。
历代封建王朝建立之初,为了恢复生产,重建经济,与民休息,巩固政权,多数采取“宽赋”政策。明太祖所以实行“宽赋”,有多方面的因素,有历史经验的影响,有基于明初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由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注而形成的治国理念。这些理念是,其一,国初形势要求“与民休息”论。明初,政权初建,民困未苏。“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而欲安民,与民休息,“轻徭薄赋”诚为治国之良方。明太祖说:“天下初建,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1]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辛丑条。其二,农民最困苦不应与其“尽争利”论。明太祖说:“朕本农夫,深知民间疾苦”。农民所以困苦,是由于他们“居于田野,所业有限,而又供需百出”[3]卷五,宽赋。必须念“农之劳苦,取之有制”。“天地生物所以养民,上之取民,不可尽其利也。夫民犹树也,树利土以生,民利食以养。养民而尽其利,犹种树而去其土也”[1]卷一三0,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条。其三,“人主职在养民”与宽赋即是“善政”论。明太祖说:“天之生财,本以养民”;“天生民而立之君。君者,奉天而安养斯民也”[1]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已卯条;“民之休息长养,惟君主之”[1]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五月癸未条;“天地生财以养民。故为君者,当以养民为务”[1]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丁未条。养民,不能是一句空话,必须施实惠于民。而在当时最能惠及民生的,莫过于“宽赋”。“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3]卷五,宽赋。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明太祖命户部裁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凡旧额田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以下仍旧。自今年为始,通行改科[1]卷一三○,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这次降低租额,是明太祖践行上述治国理念最重大、最有意义的一次大动作,事关全国税粮征收大局。因为苏、松诸府官田最多,官租最为畸重,仅苏州一府税粮即占全国税粮总数的10%以上。尤其是裁额幅度大,且是降科则,成为永久性之常例,而非行于一时的临时性减赋,对全国税粮收入和江南地区人民生活、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明太祖深知农民疾苦,同情农民的处境,努力减轻农民负担,通过“宽赋”使农民得到休养生息,这些都是毋容置疑的事实。然而,这一切又都是建立在一个大前提之下,即“宽赋”是有限度的,用当今的流行语,叫做“底线”,宽而不越“底线”。这条底线,就是历代封建王朝所标榜的税粮征收原则:“上不亏国计,下不损民生”,对上不能亏欠军国费用,必须绝对保证;对下不损害人民生活。实际上,对下这一条从来都没有做到,能少损害一点老百姓就谢天谢地了。明太祖作为一个封建皇帝,他的立场当然是维护王朝的根本利益。所以,他明确提出“宽而有制”。为了防止社会动乱,失去政权,可以适当宽些,但不能没有限制。他说:
夫步急则踬,弦急则绝,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但云宽则得众,不云宽之失也……大抵圣王之道,宽而有制,不以废弃为宽;简而有节,不以慢易为简,施之适中,则无弊矣。[1]卷三八,洪武二年正月庚子条
“国家赋税,已有定制”[1]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戊午。“宽赋”是相对的,依照定额征收是绝对的,没有商量余地的,一切以不影响国家的费用为原则。这条底线非始于明太祖,亦非止于明太祖。他不过是沿袭历代的做法而已。为什么要这样做?明太祖所持的同样是纳税为民“本分”与“义务”论。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他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曰: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仁义忠孝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1]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丑
明太祖把农民是否为封建国家“应役输租”,视为农民的“本分”和“义务”,并作为区别良莠、善恶的标准,还提高到遵“国法”、敬“天道”的高度。后来,万历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也说:“出赋税以供上者,下之义也;怜其穷困量行蠲免者,上之恩也”[9]请择有司蠲逋赋以安生民疏。农民纳税是应尽的义务,朝廷适当减税是皇上的大恩大德。这是封建统治者共同的思维逻辑。他们重复这套理论,一方面恰好说明他们是统治者、压迫者。然而在另一方面,从税收的去向观察,向农民征税是不是也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这个问题似乎存在一些讨论空间。
自古以来,国家一直向农民征税。以往我们常常把向农民征税一律称为“经济剥削”。现在看来这种理论见解好像过于简单化,缺乏具体分析,是一种不完整的看法。人口和赋税是皇权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历代皇帝向农民征税的目的,或者说税收的去向、用途,概括起来说有两条:一条是为了巩固皇权,维持“皇统万年不易”。另一条也是为了履行他的责任。皇帝是地主阶级的代表。但同时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明太祖废相以后还兼任政府首脑),负有维持国家安全之责任。为了维持皇权,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就需要有一整套门类齐全的各级管理机构、一大批各级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军队。马克思说:“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官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10]。向农民征收税粮无疑有经济剥削的一面(更不必说征税过程中,各级官吏上下其手所造成的税额之外的种种负担),但也应当承认其中确有一些合法因素,不能一概笼统称为“经济剥削”。
当时国家税收的用途,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一是,“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2] 卷八二,食货六,最大量是军政费用。具体包括:
1军队饷银。军队是国家政权的支柱,它的作用具有两重性,而非单一色。对内,它镇压农民起义或其他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反抗封建压迫的活动;对外,抗击外族入侵,维护民族利益,保卫边疆海防。2官员俸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组织和各类事务管理机构的费用。这部分开支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必要的,不少机构设置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少官员是真心实意为国为民的,有人还有发明创造,为人类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3皇帝、皇室成员(包括各地王府)与宫廷的费用。主要有皇帝的出巡、皇帝的国务活动费用(如遣使出访、接待外国国王或大臣和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首领)。在对外交往中,明太祖实行“薄来厚往”政策,慷慨回赠馈送,耗费不少国家资财,但这类外事活动有些是必不可少的。
二是,教育、文化、宗教以及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与大中型水利工程等)费用。
上列费用,绝大部分来源于税粮。土地为国家资源,税粮按土地征收,“有丁则有役,有田则有租”。皇帝向农民(有土地的)征收税粮,同样也向地主征收税粮。这些税粮,有些用途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直接或间接),不宜称为“剥削”。与农民无关,甚至坑害农民的,则是另外一回事。
在国家各级机构多,吃“皇粮”者众,财政支出大,农业作为当时国民经济最主要的产业,而工、商业税收有限的情况下,皇帝只能,而且必须主要依靠向农民征收税粮。不然,国家一切正常、必要的内政外交活动,也就无从谈起。
三、减税济农:活民命保治安
明太祖在向农民征收税粮的过程中,在绝对保证国家军政费用的基础上,也屡屡下诏减免税粮,救济农民。这类减、免,包括部分免征与全部免征两种情况。从《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来看,有的明确记有减、免的粮数,有的没有,故具体数额无法统计。在这个问题上,同样体现出明太祖继承传统的历史态度和努力创新的时代精神。
减、免税粮,为历朝历代的惯行故事。明太祖也不例外。笔者特地选择了洪武朝三个有代表性的时段,并详细(不敢说没有遗漏)检索了《明太祖实录》关于这三个时段各地减、免税粮的记录次数:国初战争时期(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二年七月)计9次;经济恢复发展时期(洪武九年闰九月至十五年五月)计27次;“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的稳定繁荣时期(洪武二十五年十月至三十一年闰五月)计24次。这些记录说明:税粮减、免贯彻于洪武朝始终,有时还同时派官督察落实情况。从中还可以进一步看出,这类减、免的时空形态、田土类别及其减免幅度,多数具有这样三个特点,或可称为三多三少,即:
非常态化、临时性的多,常态化、固定性的少;局部的多,全国性的少,最普遍的是行于某些区域(一二个或若干个司、府、州、县)。少数行之全国,例如“洪武十三年天下秋粮尽行蠲免”[11];
民田多,官田少,大多数是减免该地区民田(或历年积欠、或当年,或明年)的一部分税粮。有“民田税粮尽行蠲免”,而“官田减半征收”[1]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壬辰条。亦有少数是全部蠲免当年“官民田租”[1]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条。
明太祖频频下诏减、免税粮,原因何在?其用意又在哪里?依照《明太祖实录》的记录,至少有以下这些:1第一位的是,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水、旱、虫灾等)所造成的歉收。因灾减免,蕴涵着多层深刻意义(容后说明)。2明太祖为回报龙兴之地和“老区”(南直隶有关府州县)农民对他建国大业的鼎力支持,“以称朕酬劳之意”[1]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条。以此减免,意在突出明太祖“饮水思源”、不忘“老区”农民的感恩与施恩思想。3田地被水冲毁荡然无存者,“除其租税”。以体现明太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4田地因故荒芜不能耕种者,“除其租税”[1]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二月丁酉条。其用意与第三种同。5军、政部门修筑城池等工程,“侵用官、民田地,租税未除,诏悉蠲之”[1] 卷二五四,洪武二十九年三月丙寅、癸未条。明太祖非常重视保护耕地,反对随意侵占农民的田地。一旦被侵占,就命令有关部门给予经济赔偿,免除租税当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根本办法。6起兵以后,因“军食不给”,临时增加的民田税粮,后来根据形势变化和当地的要求免去当初所增加的那部分粮额,如浙江金华等处[1]卷二八,吴元年十月。以此表示明太祖关心民情、虚心倾听地方官民的意见,及时调整税收,取信于民。7因朝廷财政状况见好,免征税粮。以示国家富有,让利于民[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壬辰条。
此外,还有个别农民因被冤枉坐牢致误农事者,以免除当年税粮的经济办法补偿受害者,如“温州府乐清县民为锦衣卫卒诬告,逮至京。事白,卫卒伏诛。赐民钞,人十锭,遣还,免其今年田租。”[1]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已酉条。以此表示朝廷维护法律尊严,公正司法,有错必纠的执法原则。
在上述诸种原因中,最多的是第一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自然环境,变化无常。各种灾害,连年不断。因灾害而减免,是为救灾。救灾,是人们相互关系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无时无有。救灾是救急,而非救贫。救急也属于社会救助范畴。社会救助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既要依靠国家,也不能离开民间,实行国家救助与民间救助相结合。但在古代中国,社会救助面临着两方面的困扰。一方面,地大人多,综合国力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救助资源不足。另一方面,南北各地各种灾害频发,抗御手段落后。因此,社会救助的任务特别繁重,自始至终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而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人民自救能力不足;缺乏民间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的时代里,国家自然成为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全国绝大部分的救助任务都必须由国家担当。所谓“国家救助”,也就是这个意思。具体涵盖:救助对象,纳入国家救助范围;救助政策,由国家制定、解释;救助资源,由国家筹集;实施过程,如货物储存、运输、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分配落实等等,由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这些也是构成国家救助理论的主要内容。“国家救助”,除了救贫,即常态化(常年性、经常性)救助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特困户,如鳏寡孤独、残疾和年老无告者等弱势群体之外,最艰巨的是应对非常态化、突发性的救助。
无论是国家救助还是民间救助,常态化救助还是非常态化救助,核心问题是救助资源。而在明代这样的农业社会,救助资源最基本的是粮食。粮食在国家非常态化的救助中,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种是紧急救助。即在灾害发生以后,由国家迅速筹集、组织,调运粮食以及其他一些救济物资,及时发送灾区,救助农民。
另一种,是预应储存。在灾害发生之前,事先存粮预防,即“建仓积谷”,以备灾年赈贷。“古者三年耕余一年之食,九年耕余三年之食……惟国以民为本,百姓以食为天,经制为大,储蓄为上,故将欲安民者,必先积谷”[6]卷一四三,刘麟《积谷预备仓粮以赈民疏》。“国无九年之蓄,曰国非其国”[6]卷四四四,王德完《救荒无奇及时讲求以延民命疏》(清代有人说:“古者以五谷不登之多寡则灾伤之名目”:“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荒;五谷不升谓之大祲”[6]卷四一,户政一六•荒政一•勘灾•林景仁《勘灾》)。而在建仓积谷备荒的整个链条中,积谷是关键。谷源,从汉代到明,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调拨或者出资购买,即由官府创办,官府经营。明代“官仓”之建,由明太祖朱元璋开其端。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为了备荒赈恤,以“仁政”为指导,在全国各地设立预备仓,由国家出钱,令各省选派耆民运钞籴粮,储之乡村,以备赈济,每县有东西南北四所。一代名臣、“三杨”之一杨士奇说:“凡古圣贤之君,皆有预备之政。我太祖高皇帝惓惓以生民为心,凡于预备皆有定制。洪武年间,每县于四境设立四仓,用官钞籴谷储贮其中。又在近仓之处,佥点大户看守,以备荒年赈贷,官籍其数,敛散皆有定规。”[6]卷一五,杨士奇《论荒政》“官仓”与“义仓”的根本区别与变化,是“常平出于官,义仓出于民。出于官者,官自敛之,其弊虽不足以利民,亦不至于病民。出于民者,民实出之,官实敛之,其敛不但民无给,而官且病之,文移星火,指为常赋”[12]卷六,戴晟《社仓议》。
再一种,就是本文讨论的应急措施,即前面提到的部分减、免税粮。
这部分减、免,绝大多数是根据当年的灾情、年景收成进行评估,做出决策,有施之当年,有行于次年。但也有少数是从政治因素考量,与灾情完全无关,可谓“无灾而免”。这其中又有不同情况。
有的是由于经济形势好转,为了显示国家富有、皇恩浩荡而减免。例如,洪武未年免山东、河南等地新垦之民田地税粮。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壬辰,明太祖诏曰:
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1]卷二四三有些区域,一再诏免则完全是为了与“老区”农民,共享国家繁荣昌盛的发展成果。例如,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再次免去太平等五府州县官民田税粮。明太祖诏曰:
朕定天下之初,军国之需皆取给太平、宁国、应天、广德、镇江五府州县。朕既富有天下,思与尔民共享康宁。然犹虑恩施有所未给,民力有所未苏,是用蠲尔今年官民田租,以称朕酬劳之意。[1]卷二四六
当然,这两种情况只是个别事例。绝大部分都是由于灾害所致,减免是为了救灾。救灾的本质是救人。
人类社会,以人为本。救人就是维系人道,体现人性,保护人权。其性质与意义具有双重性。从减征税粮,减少饥饿和死亡,保护劳力资源的角度说,首先显示的是经济作用。从“民之为盗,起于年凶”[6]卷二九二,杨继盛《上徐少湖翁师》,通过减
免救济,以“治民命,以保治安。”[6]卷四七三,王纪《为灾民再请蠲赈兼议铸钱疏》从防止农民造反的角度言,是政治问题,社会控制问题。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历代君王和有识之士都没有把救助灾民,看成是简单的钱粮问题,而是总揽全局,从政治高度出发,立足于国家安定,把社会救助视为保国安民的重大举措。
早在明朝建立前夜,有人就对朱元璋的“恤民”大加颂扬,说:“恤民,王者善政。主上念之及此,真发政施仁之本也。民之受赐,如大旱之得霖雨,其喜当何如。”[1]卷一七,吴元年正月戊戌条朱元璋自己也认为对贫民、灾民、饥民进行救助,是君主的根本职责之一:“民之休息长养,惟君主之。至于水旱灾伤,而亦作民父母之责也”[1]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五月癸未条。减免税粮,以活民命,以保治安,是明太祖减税济农的根本目的。“保治安”,就是保“国”。保国与保皇权是同义语。活民命与保皇权,两者从来都是互动、一致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此有国家者,所以厚民生,重民命也”。不厚民生,不重民命,“国”必败亡。
众所周知,灾民缘于灾害。它与城乡无业贫民、鳏寡孤独、残疾、年老无告者等弱势社会群体,虽然都需要国家救助。但是情况不同,人数多寡不同,轻重缓急不同。而从国家(实质是王朝)安危的角度研判,最大的差别是政治爆发力不一样。
鳏寡孤独、残疾、年老无告者,人数相对少些,居住地域分散于各个自然村落和城镇,势单力薄,相互之间没有联络,不可能形成一股政治力量,对封建王朝的统治地位难以构成威胁。对国家来说,如何对待这些人虽有政治影响,但主要是解决经济问题。救助他们无非是践行国家服务职能和社会责任,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体现人道精神和社会关怀。
灾民则不同。他们人数众多,情势危急,往往同时出现于一个或数个地区,非常容易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政治力量。在各种社会救助中,任务最繁重、要求最紧急、政治上最敏感的,便是他们。对他们的救助时效性特强,必须抢时间,遵循救荒之道“宜速不宜缓”。否则,就可能失控,引发群发性动乱。
“国之本在民,而民无食,是伤其本”。民因灾害无粮可食,是为“饥民”。饥民为求生存,或背井离乡,外出谋食,或铤而走险,发动起义。包括明朝洪武年间在内的中国古代农民起义,不少发生于饥荒之年,有大量的饥民参与其中,甚至成为起义军的主要力量。所以说,荒政乃国家兴亡之所系,饥民为造成国家兴亡之一大势力。历朝历代始终十分关注饥民问题,丝毫不敢掉以轻心,不仅将其作为救助的重点对象,而且把对他们的安抚与国家安危紧密联系在一起。因灾害年景歉收,而适时出台税粮减免政策,是防止民穷则乱,避免农民起义的有效举措之一。明太祖一再以灾诏免税粮,其用意也在这里。
明代是中国古代社会救助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也是社会救助理论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阶段。其具体标志是,以官府为责任主体的国家救助体系不断完善,以民间为主体的社区救助体系进一步发展。明太祖在这方面的主要贡献是,在遇到灾害的时候,运用国家救助体系,坚持国家救助为主的同时,积极倡导开展以富者为主体的民间救助,号召“邻里相助”,“贫富相资”,“富者助财,贫者助力”[1]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乙丑条。民间救助与本文讨论议题关系不大,拟另文叙述。
农安天下。粮食为国计民生所系,民生关乎社会治乱。国家多减免一些税粮,农民就多一些粮食可用,社会就少一些隐患。明太祖屡次下诏减免税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肯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此又不宜评价过高。这类减免,惠及的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田主。对于自己完全没有土地、只佃种别人土地的佃户,是否能够得到好处恐怕是一个疑问。
因为从理论上说,“有田则有租”。减免的对象应是田主,受益的是(近现代阶级概念所界定的)半自耕农、自耕农、富农、地主(有些贫农也拥有自己少量的土地)。而在明代农村,有一大批自己全无土地,只租种他人土地的佃户。这些佃户,一种是原生的,由于当时的土地制度,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许多农民世世代代都是佃种他人的土地;另一种是后生的,由于农村客观存在贫富两极分化和土地自由买卖盛行,有一部分原来自己拥有土地的农民(也包括一些富农、地主在内)出于种种原因或自己变卖土地,或被别人强占、掠夺,而陷入破产,沦为佃户。佃户是无田无产者,按理不可能享受税粮减免。
从现实执行过程看,是否惠及佃户?明太祖说:“朕闻水灾,急令人踏,意在赈济佃户,有产之家罢给”[13]妄告水灾第六十五。又命户部谓有司曰:“有产之家不赈。”[14]陆和仲胡党第八这里所说的“赈济”,恐非减免税粮,而是那种紧急救助,即在灾害发生之时立即开仓粮、发钱物进行赈济。在历史文献资料中,笔者孤陋寡闻,一直没有找到有关佃户与田主共享朝廷减税的文字记载。故作此妄断,不知对否?敬请方家赐正。
明太祖大力兴农,又征税于农,有时也减税济农,这三者看似矛盾,实则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互相关联,不可分割。贯穿于其中的指导思想,是“以农保国安民”。只有大力兴农,征税于农才有保障;有税粮收入皇权统治才有经济基础;但征税又不可无度,必须有所节制,尤其是遇到重大灾害时更应减税济农,不如此民命难活,“国”亦难保。明太祖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说明他非常懂得这个道理,比较好的处理了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也为其子孙承业治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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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