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中存在的瑕疵审查问题研究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ki5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以家庭为单位得到的青苗等补偿款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成员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法院可对家庭成员名下的共有财产进行查封并扣划。被执行人对扣划行为的异议,应按民事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程序性审查,对扣划行为中的瑕疵,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可以案外告知应由家庭户其他成员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
  关键词:瑕疵审查;故意伤害案;研究
  一、案情介绍
  异议人(被执行人):何某
  申请执行人:何某洋、何某友
  在S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洋、何某友与被执行人何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何某对法院扣划其征地补偿款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浙1022执异X号执行裁定书,以执行案件已执结,异议未在规定的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提出为由,裁定驳回异议人何某的异议。何某不服,向T市法院申请复议,T市法院于裁定撤销(2016)浙1022执异X号执行裁定,指令S县人民法院对何某的异议进行审查。
  异议人何某称,(2012)台三刑初字第Y号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异议人,不是异议人的家庭成员,S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冻结并扣划的款项系其家庭户所有成员的征地补偿款,且系异议人的保障性收入,不具有可执行性。故對S县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征地补偿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何某洋、何金多称,异议人承包自留地和土地时家庭成员是3个人(父母和异议人),3个共得到补偿款36万多元,除S县人民法院扣划的112000元外,其母亲已领取了15万多元,且可领取每月1700多元的生活费,生活不成问题。
  S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S县P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异议何某和其父亲何金省、母亲张仙花作为同一户得到集体土地承包权。沿海高速公路浦坝港段在建设过程中,征用了P村的部分土地及林地、山地。P村在发放相关青苗、林木等补偿款时,根据每户被征用土地情况及征用面积,以户的名义发放,并将补偿款发放在张仙花名下,张仙花名下共得到补偿款150601元。
  S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何某洋、何某友与被执行人何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2016年1月25日,S县人民法院发现何某在P村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后作出(2014)台三执民字第79-1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何某所有的S县浦坝港P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收入116521.5元,并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4)台三执民字第Z号裁定,裁定扣划S县浦坝港P村民委员会以S县浦坝港P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在S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3000元(该款系被执行人何某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
  二、案情审判
  S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发放在张仙花户名下的青苗、林木等补偿款共150601元,系按户发放,应认定是张仙花户中家庭成员共有,何某是该户家庭成员之一,对此具有财产共有权。青苗、林木等补偿款系在土地经营中相关损失的补偿,应具有可执行性。何某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对张仙花名下与其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何某要求解除冻结、扣划的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何某的异议。
  一审裁定后,当事人均未提起复议。
  三、案情评析
  本案执行中的扣划行为明显存在瑕疵,将家庭成员中除被执行人之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一并予以扣划用于偿付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钱债务。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执行中的瑕疵?
  案件如何审理,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执行案件和异议案件是相关的,异议案件审查应考虑执行案件的情况。且被执行人也主张补偿款是家庭户共有。执行实施中未对家庭成员的份额作出区分,扣划近四分之三补偿款用于执行款的执行行为明显存在瑕疵,有错就应当纠正,异议审查中应对家庭成员的各具体数额作出认定,再由执行实施人员对先前的瑕疵执行作更正。
  第二种观点:本案执行中扣划了所有家庭成员的近四分之三补偿款的行为确有不当。但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和冻结,故扣留张仙花名下的补偿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如果扣留和扣划的财产中有案外人的份额,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并主张自己应占有的份额。本案中异议人认为法院的查封和扣划行为无法律依据,并仅对补偿款的是否可具有执行性提出异议,系对执行行为的提出异议,并不涉及补偿款的份额,且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其无权对他人在执行标的中的权属份额提出主张,法院不应主动审查查封或扣划款中各共有人的份额问题,只能审查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扣划款的份额瑕疵,应由张仙花等可能享有共有权的案外人提出异议。在他们未提起异议之前,法院不应主动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法律上分析,法院受理和处理案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具有被动性,应针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在异议案件中也对两种异议情形作出明显区分,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
  (2)从情理上分析,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自由的处分权,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加以区分。本案中,虽然执行标的中有案外人的份额,但案外人系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其不主动主张自己的共有权属,法院不应对此作审查。
  (3)从社会效果分析,因家庭成员认可以共有财产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该执行实施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如果法院主动对其母亲或其他可能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审查,执行案件中须进行返还,执行案件有可能不能执结,甚至可能发生执行回转,不仅增加了诉讼和执行的司法成本,还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其他文献
摘 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逐步实现国际化。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在关键的发展转型时期,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全球资本的跨境融通,我国证券市场也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态势之中,但是我国《证券法》无法适应市场创新发展要求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在证券跨境监管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尚待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上海自贸区的试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发现的诸多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希
期刊
摘 要:为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新常态,各大院校的《经济法》教学需要作出相应的改革,以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本文主要从教学标准与评价机制两个角度对《经济法》改革做出分析,从教学标准角度提出了法律与专业契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全新的教学标准;从评价机制角度提出了立体化学科评价方式,以考察人才是否符合综合性、创新性的标准。  关键词:《经济法》;立体化评价机制;教学标准;创新创业  在经济新常态模式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随之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用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人们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去制定了民商法和经济法,使民商法与经济法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本文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科学探讨,详细阐述了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和公平
期刊
摘 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内容裁判、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关键词:强制执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情节严重  一、从一起强制执行案件说起  2014年7月,某公司与徐某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向徐某交付某型号设备一台,价
期刊
摘 要:“执行难”问题阻碍这我国司法进程的发展,虽目前相关部门已制定了多种措施以期解决该问题,但效果甚微,不仅难以明确裁判文书权利,也难以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可能会降低群众对司法部门的信任。本文立足法院基层治理工作实际,分析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可行性,同时探讨了基层机关应当如何参与到具体工作中,以期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难;基层冶理;措施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日,N市G区东方国际社区某单元房屋的业主将需要出售该房屋的信息登记在A房产中介公司门店。李某因购房需求,到A房产中介公司所在门店寻求购房咨询服务。A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李某及家人到包括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实地看房。同年6月21日,A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李某及家人看房后,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买房人(李某)是第一次知道A房产中介公司推荐
期刊
摘 要:①行政机关重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将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撤销的行为、重作的行政行为三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②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在撤销之后需要对行政相对人重新作出加重行政相对人处罚的情况,更需审慎对待,保护行政行为确定力,把握依法行政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撤销重做;违法建筑;审查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
期刊
摘 要: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键词:利害关系;证言认定;纠纷  一、案情介绍  S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原告何某因摔伤入住S县人民医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用16491.79元,其中S县人民医院收费票据载明新医保已报销974
期刊
摘 要:基于亲密关系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而与之为相应民事行为,且该第三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子女代签  一、案情介绍  原告:叶某;  被告: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S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3时55分许,被告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岭三线海游街道上坑村江淮汽车边路段时,因车辆操作失误导致
期刊
摘 要: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正当防卫的限度不仅是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正当的重要条件,而且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几乎所有司法实务中的正当防卫案件都会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这个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于某故意伤害案的分析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于某故意伤害案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