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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国以来,中国的一些乡村尤其是那些集体经济强大的村庄发生的变化之一就是对城市单位的模仿,出现了单位化的村庄。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化村庄有扩大或加强的趋势。本文以京郊农村“单位化”的过程及其特征为切人点。对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村庄单位化现象进行探讨,为研究乡村社会变迁提供了一个视角。村庄的单位化现象是在城市化背景下村落组织发展的一种自我选择,村庄资源独享性是单位化村庄形成的关键因素。这种以农业的方式发展工业,以农村组织形式从事城市管理,在一定历史时期不仅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的,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关键词:单位化;村庄;北京;乡村变迁
中图分类号:1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0)01—0051—06
自1986年美国社会学家沃尔德(AnderwWalder)发表《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中国企业中的工作与权威》一文后,“单位制”一直被视为是中国城市社会的一种特有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态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就不仅是一个工作或经营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管理单位,单位成员在身份、就业、养老、医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对其所在的单位组织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以往单位制的研究中,通常都将研究对象定位为城市单位,并不认为农村也存在单位制的组织形态。但自建国以来直至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一些乡村尤其是那些集体经济强大的村庄发生的变化之一就是对城市单位的模仿,包括在社会体制、组织方式上模仿城市社会的各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乡村地区,通常是集体经济、乡村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先是经历了改革以前以城市为目标、缩小城乡差别的社会动员,再有改革以来发展乡镇企业、以小城镇化方式推进城市化的努力,因而在组织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更倾向于从城市企业和城市社会中获得示范。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单位因高度的功能内卷化与人员内卷化而在社会体制转轨、经济转型背景下成为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发展的结构性滞后因素,城市单位体制管理走向衰落。但在乡村城镇化过程中,许多非农化村庄在自觉不自觉的构建中都在模仿城市化生活和城市单位,出现了单位化的村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单位意识不断强化,单位体制的某些特点在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甚至有扩大或加强的趋势。
在用单位制范式关注中国乡村的发展时,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李培林用“村落单位制”来描述这一现象,并认为“村落单位制”是三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一是村社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二是村落集体行政管理制度的约束;三是村落集体经济的分红和福利。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而毛丹在2000年就提出可以用单位或单位化的视角来尝试进行村落的研究。以单位制为描述框架,分析单位化村庄的组织变迁,特别是改革以来一些村庄模仿城市单位的运动,为描述乡村社会变迁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可以说,单位制既是城市社会的微观社会组织体制,同时也体现出乡村社会结构及其运转的特点。
笔者在北京市近郊农村调研时,经常听到村民提及“退休金低、失业、没工作”等字眼。这些词以往通常只是出现在城市居民身上,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不会说自己在单位工作,在城市单位就业的人也绝对不会屈尊把单位与生产队之类的乡村组织混为一谈。尽管人民公社已经解体,村落已完全非农化,村民在生活方式、情感、收入等方面,仍对村庄具有很强的依赖感,具有明显的单位化特征。随着中国制度转型的深入发展,随着资源配置手段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单位体制的解体和个人化的发展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单位”将向什么方向演变?如何才能将个人和社会从单位以及任何具有人身依附和封闭性特征的组织结构中解放出来,创造出新的组织体系?本文试图总结京郊农村“单位化”的过程及其特征,对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这一现象进行探讨。
一、“类单位”的制度安排形成
1949年以前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形成具有浓厚血缘和地缘关系支撑的乡村共同体。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有效地管理乡村,农村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1951—1958)、人民公社(1958—1983)和公社后体制四个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类单位”的制度设计从初见端倪到初步形成。土地改革是将地主富农的多余土地没收,然后分到各家各户。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互助组是一种土地归农户私有,农户间在生产中开展互助合作的组织;初级社则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特征,土地和生产资料仍归农户个人,而使用则由合作社统一支配,但农户可以退社。与互助组相比,初级社“类单位”模式开始显现;高级社则采取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再属于农户个体,全部属于高级社集体所有,“类单位”特征有所发展。但高级社的加入仍然是自愿的,农户在制度上仍然有退社的自由。
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在产权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从制度上取消了农户对土地的个体所有和个体经营,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制度。人民公社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上与城市单位有很多共同点,国家对农村的管理和社会控制非常严密。作为生产单位,公社是社员的基本工作场所,是社员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作为政治单位,社员参加民主管理,参与公社的政治生活。在公社体制里,个人是没有流动自由的,与合作社的不同点在于社员没有退出权利,公社由于掌握社员的生活来源,对个人具有强大的控制力。通过人民公社,乡村的单位制特征进一步强化。它体现了用行政手段组织群众的原则,可视为单位体制的组织部分。
以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为例,首先组织架构设置上形成等级分明的科层结构。根据四季青乡1958年的公社章程,四季青公社的组织架构为:“最高权力机构为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业交通部,农林部,畜牧部,财政金融部,供销部,文教卫生部,民政福利部,武装保卫部,计划委员和科学技术委员会。公社下设八个工作站(即并入的八个合作社),每站的农户数为一千左右,由站长,副站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站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站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全面工作。工作站实行单独核算,盈亏由社统一负责。工作站下设生产队,是公社的基本生产单位。每队的农户数约80至100户,由队长一人,副队长和各小组长若干人组成队务委员会具体组织本队的生产和其他事务。” 其次设置了考勤制和工资制限制了社员收入的来源:“凡有劳动能力的社员都必需参加劳动,男劳动力每月必须出勤:大月29天,小月28天,女劳力每月出勤,大月26天,小月25天,60岁以上男社员,55岁以上女社员和16岁以下少年也应参加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每人根据具体情况自报公议订出每月的出勤天数。在一般情况下,每天实际劳动8小时学习2小时,农忙时劳动时间也不可超过12小时,必须保障每天睡眠8小时。”在完成考勤的条件下,各社员的收入以固定工资加奖励制的形式结算:“每个劳动力的工资等级按其所参加工作的繁重和复杂程度,以及本人劳动态度好坏和技术高低和体力强弱,采用群众民主评定和领导批准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同时将工资与考勤制度挂钩。与城市单位一样,公社还有假期:“每年的元旦,五一、国庆节各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平时实行大礼拜制,每半个月休息一天,妇女产假休假40~45天,以上休假期,工资照发。”
此外,公社既是农民的就业场所,同时又是农民生活满足、福利供给的场所。公社还建立起了幸福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院等福利设施。这一系列福利措施使得农民不必依托家庭也能实现老有所养的愿望,从而削弱了农民对家庭的依赖。“人民公社一生产大队一生产小队”的三级所有组织结构和工分计酬的工资制度在农村形成了最初的单位组织,是一种“类单位”的管理体系,可以视为试图进一步按城市单位模式实行乡村单位化的结果。以上一系列模仿城市单位的制度设计使得原来组织松散的农民逐渐成为公社这个科层组织上的细胞。在这科层组织里,农民不必“靠天吃饭”,他们只要完成既定的任务,就可以享受组织所提供的一切福利。对于违背公社规章制度的,除思想教育外,还采取经济制裁(罚扣工分)和政治斗争(如开会批斗)等手段,打击违背公社纪律的行为。地方政府也通过这种类单位制的管理成功渗进村庄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村庄生产和生活的具体指挥、组织与协调者。
京郊农村于1978年实行了退休制度和公费医疗制,退休的农民一年能领取四五十元的退休费,在本乡看病还可以报销,表明村庄正努力学习城市单位的福利和其他运作制度来实现对村庄和企业的管理。村庄大规模行动依靠村党、政组织领导的惯例,城市单位特别是城市企业的组织方式与福利安排的示范等,构成了京郊农村在人民公社结束之后进一步趋向单位化的组织资源,村庄单位化由此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取消人民公社、建立村民自治制度等举措,本意味着国家日益彻底地放弃用单位化方式组织乡村基层,给予农民更多的自行组织生产、生活的权力,但乡村变迁中出现的企业或村落的单位化现象仍在延续。1978年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人民公社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即实行联产承包制和政社分设。北京郊县实行党委、政府、合作经济组织分设,原来的人民公社管辖地区改为乡一级政权建制,分别设立乡党委、乡政府、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乡下面为村,村设立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上有统分结合的关系,原来作为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逐渐消失。在形式和功能上,村委会是建国后所实行的社会单位化管理体制在农村的延续,它既是村民居住的地域性社区单位,又是集体所有制在村庄的承载体。但党、政、企分开的局面并未改变乡政府对于全乡的控制,其治理机制的特点与公社时期无多大差别。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北京郊区农村的集体经济已经具备相当的实力,但地区发展差距很大。近郊及平原部分地区,集体经济发达,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像集体经济发达的四季青乡、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一般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并没有打散集体经济,而是重新将土地收回,并打破大队和生产队界限,在全乡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由于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和专业化管理,公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局进行全面调度和安排,集体经济得到迅速壮大,因此公社制度对这些地区的影响远比其他地区要大。至今京郊很多村民仍然习惯将乡称为公社,将自己称为社员,而且都认为公社的那段时期是村庄发展的黄金时期。进入90年代后,由于企业的收入较高,京郊村庄的村民很多都离开了生产队,到各个乡(村)企业工作,村民的单位意识已经形成。
二、“城中村”时代的单位化村庄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城市边缘区域近郊农村城市化的进程随之加快,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很多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形成既非农村、也非城市的“城中村”,但仍保留农村建制。随着城市的就业机会增加,大量外地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居住在房租相对较便宜的城中村,有的村庄外来人口是本地人口的2~15倍左右。外来人口大量聚集直接加剧了村庄的资源紧张、基础设施滞后、治安混乱等各种问题。与城市基层街道、社区不同的是,村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费用主要来自农村集体经济本身,村委会要负责卫生清洁、市场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开支等一切事务。既管理社会事务,又管理村集体经济,管理村集体经济的“经济联社”与行政管理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常常是一体化的,交叉任职普遍。这就使得处于城乡结合部的村庄,虽末完全纳入城市管理体制,但已经进入城市化运行,由村集体和广大村民承担着城市化的成本。
近年来,北京市的城市化进程迅速,开发征地以及绿化隔离带政策的实施,使京郊村庄已无农地或仅有少量农地,而失地农民和征地后转居人员的失业以及隐性失业问题突出。由于绿化对乡村企业和耕地的占用,造成了乡、村办企业职工下岗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闲置。政府的绿化补贴远远不能维持劳动力的生产生活,为了尽可能多的鼓励或安排村民就业,一方面采用鼓励政策,村民自己外出找工作的由村里给予每月或多或少的奖励;另一方面,就是把一个人的活分成几人干,以尽量多安排一些村民就业。即使这样,还有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村(居)民等着村里安排工作。为了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村里不得不逐渐壮大护林队、联防队、卫生队的工作人员队伍,造成村集体或村里的企业人员过剩。为了安排富裕的劳动力,很多村庄只好采用提前退休的办法,村民靠每月的退休金维持生活。集体经济好的村,想办法多安置些富裕劳动力,集体经济实力差的村,劳动力只有自谋出路。为了安抚下岗人员,鼓励自谋职业,无论村民在外面找到工作与否,集体经济好的村每个月都给下岗人员基本工资。
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集团第三产业和房屋租赁,此时京郊村庄的领导把主要精力和时间都用在了发展本村的集体经济和村办集体企业上。有的行政村一年实际收入只有几百万元,可支出却高达千万元,集体经济收入基本上只能勉强维持村里的各项开支,只能依靠乡政府拨给一些或“吃家底”,“拆东墙补西墙”,这些都 无疑加重了村里的经济负担。村集体对村庄生活的全面负责,形成了村民对村落单位的依赖,而非村民则不能享有村庄的集体经济分红。由于大多数乡(村)办企业不景气,村里的经济负担过重,无法大幅度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准,出租房屋和场地就成了村民和村集体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私搭乱建现象愈演愈烈。随着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成为城市用地,乡村基层组织在就业安置、最低生活、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加,失地农民对乡村集体经济的依赖性在不断增强,单位意识进一步强化。
村民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白了有单位的好处,对于处在城市包围中的村民来说单位是个避风港,有单位就意味着有固定收入,意味着老有保障。目前一般的退休村民每月能拿到二三百元的退休费,并几年一调整。医疗报销制度规定一年能报八百元左右的门诊医疗费,住院费最高能报销四万。这些数字虽然不高,但这是每月都能看到和计算到的钱,而脱离单位则意味着连这些都没有。村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30~40岁之间的一般都为初中或高中文化水平,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劣势。下岗的村民职业变换频繁,工作不稳定,经济收入较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些下海的村民又回来天天找乡里,直到乡里重新把他们安排到原单位去。1993年实行的“转居不转工”,就是每个村民给三万元钱,得了个居民的头衔,其他一切待遇都没有。当时转居对于农民来说依然是令人向往的事,而三万元在当时来说也不是个小数,因此有不少人要求转居。但问题很快显现,居委会只在名义上接受了他们,而诸如工作,大病统筹、养老保险等一些福利则不负责。之后又有很多转居居民要求再转回农民身份,重回村籍。
村庄单位化趋向一般在非农化初期就初显端倪,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这种趋向愈显突出。作为独立的经济单元,京郊村庄的管理构架脱胎于“三级所有,队为主体”的农村体制,“生产大队一生产队”体系转为“经济联社一经济社”或“股份公司一股份分公司”体系。村庄实际处于“类单位制”或“集体自治”状态,与单位制下中国城市社会类似,村集体对各类资源高度垄断,集体经济的福利化带来村民对集体组织的依附性。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也在进行着自身的单位化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京郊村庄集中了大部分土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单位化的社区生活体系,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三、公司化后的单位化村庄
有学者认为,城中村的组织结构经历了行政村和股份公司两个阶段,前者主要是“党支部——村委会——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后者主要是“党支部——股份公司 居委会”的组织架构。中国农村的社区股份合作制1993年起于广东南海,1997年以后在广东省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内推行,这是中国“农村工业化”进程中一种相对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是今后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要突破口。但也有人认为社区股份合作制“非驴非马”不规范,属于过渡性的产物。
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使京郊大部分村庄失去了土地,原先的村集体经济已经不具备继续发展的条件,而且传统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为了保证农民在面对城市化时“失地不失权,失地不失利”,21世纪初,京郊某些村庄开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度改革试点。在体制上加以创新,用股份制的体制去经营和管理村集体经济,实现土地承包的家庭责任制向股份合作制的转化,在管理体制上为进入城市做准备。它是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社区内集体经济财产部分或全部地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并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统一经营,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简单概括就是土地一股金一物业。
股份合作组织从传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胎而来,通过集体财产的折股量化把传统的社区改组为一个新的经济共同体,村民成为共同体的股东,全部财产由股份合作社占有并独立经营,具有法人产权的特点。同时村庄的股份合作社又具有行政性的特征,它存在于传统的乡村体系内,事实上又是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采取党、社、企合一的领导体制,党务、社区管理、经济发展的机构和人员相互重叠,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村支书兼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合作社董事长等职务。而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多数干部,都在合作社担任一定的职务。合作社这种兼具行政性的功能,是它成为社区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村庄的集体经济收入,除了用于股份分红之外,其它部分则用来承担各种行政性、福利性、社会性等方面的开支。
股份合作制以村民为股东,经营的是村庄原来的集体经济的资产,继承了村庄经济发展中的种种历史因素。这种股份经济与一般农村的股份合作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具有明显的农村向城市过渡的性质,这种性质突出的体现在它是一个社区性的经济组织。其组织设置以及所承担的社区福利,鲜明地体现了政经合一、企业办社会的单位化特征。从股份公司的内容可以看出,股份公司不是一个纯粹的企业,它除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职能外,还设立了大量专门负责社会管理的非经营性机构。股份公司不但负责村民的生老病死,也负责村民日常的工作和生活,承担了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它实行的福利比过去的单位制甚,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
但是,村庄单位与城市单位的最大不同在于,城市单位的风险及其转换显然具有某种正式、非正式的机制,单位化的村落却并不具备。因此,比照国有企业的单位制,京郊村庄的单位化只是一种“拟单位化”的现象,而且这种“拟单位化”的现象有着凝固化的趋势。首先,村庄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态是建立在“村籍”的基础之上。在这里,村籍是一种社区身份,虽然是以户籍作为其基础,却具有村庄经济开放和社区利益封闭的双重特征。凡是属于村庄即拥有“村籍”的人都拥有获得集体收入分配的资格,同时凡是不具有“村籍”资格的人都被当作“外人”看待。这样,“村籍”制度将村民与外来人口严格分离开来,从而使得村庄利益得以固化和强化。虽然城市扩张到村镇,但农村经济组织没有得到改变,而且因股权不能流动,使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凝固化;其次,就城市化的成本而言,是由村庄和全体村民承担的,而村民对社会保障成本的承担能力有限。如果国家不承担这部分成本,村庄对经济合作社的依赖将无法解除,企社分离、政企分离也就无从谈起。就目前状况而言,村庄股份合作制背负的社区成本有愈来愈多之势,长此以往,对社区建设、企业经营和居民生活等三 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利。
四、结语
在某种程度上,村庄的单位化现象是在城市化背景下村落组织发展的一种自我选择,村庄资源独享性是单位化村庄形成的关键因素。在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北京市郊区的单位化村庄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并不是孤立的,在全国各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为研究乡村变迁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其中以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山西的大寨村等为代表的村庄,不断壮大集体经济,采取“外圆内方”的发展模式,即对内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推行“单位化”管理和福利政策,对外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水平,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模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表现,也是作为后发展国家现代化道路的一条合理选择,特别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初期,它具有低成本发展、群体互助、整体推进等特征,较好地处理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这些单位化的村庄,大多基层组织有力,民众安居乐业,呈现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的局面。比之许多一盘散沙似的农村发展,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通过村庄单位化,整体推进城市化,农村集体组织不仅实现了自身的工业化转型,也为国家的城市化进程承担了许多的社会成本。这种以农业的方式发展工业,以农村组织形式从事城市管理,在一定历史时期不仅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的。但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目标来看,村庄单位化也必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以血缘、地缘等初级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村落社区,其管理存在浓厚的家长制色彩,往往能人当家,相应也存在人亡政息的隐患。村庄股份公司是从农村集体经济转化而来,承袭了大量的村落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公司管理层主要还是原来的村干部。虽然为了规范公司运作,正在逐渐完善公司机构和规章制度,但总体上没有很好地执行,董事长或总经理掌握了村庄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管理大权,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很难发挥监督作用。股东和村民很少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事务,从公司管理层到一般股民都沾亲带故,很多规章制度难以得到严格执行,正式的组织和制度往往被非正式的组织和规则所左右。
由于缺乏风险转化机制,承担了社区建设、居民生活等诸多成本的村庄股份公司不得不在经营过程中奉行“稳健”、“安全”的理念。这种理念表现为经营者作为大家长必须求稳,村民(股民)普遍对公司存有依赖心理,也害怕公司从事冒险性的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社区性、封闭性、短视性的弊端会逐渐显露出来,对公司捕捉市场机遇,提高经营水平,增加自身竞争能力,必然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股份构成的先天性“身份”属性,使公司成为封闭的体系,股份无法对外置换,难以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也很难导人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金融创新机制,使公司未来发展缺乏后劲。单位化村庄的功能合一性、非契约性、资源不可流动性,以及家族化的行为特征等日益明显,导致社会流动率降低,个体更加依附于单位,单位的家长角色强化。这些矛盾和问题,无论北京市的单位化村庄还是在其他地方都开始显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探索,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在摸索中前进一样,我们当抱以积极的心态不断跟踪总结。
关键词:单位化;村庄;北京;乡村变迁
中图分类号:1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0)01—0051—06
自1986年美国社会学家沃尔德(AnderwWalder)发表《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中国企业中的工作与权威》一文后,“单位制”一直被视为是中国城市社会的一种特有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态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就不仅是一个工作或经营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管理单位,单位成员在身份、就业、养老、医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对其所在的单位组织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以往单位制的研究中,通常都将研究对象定位为城市单位,并不认为农村也存在单位制的组织形态。但自建国以来直至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一些乡村尤其是那些集体经济强大的村庄发生的变化之一就是对城市单位的模仿,包括在社会体制、组织方式上模仿城市社会的各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乡村地区,通常是集体经济、乡村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先是经历了改革以前以城市为目标、缩小城乡差别的社会动员,再有改革以来发展乡镇企业、以小城镇化方式推进城市化的努力,因而在组织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更倾向于从城市企业和城市社会中获得示范。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单位因高度的功能内卷化与人员内卷化而在社会体制转轨、经济转型背景下成为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发展的结构性滞后因素,城市单位体制管理走向衰落。但在乡村城镇化过程中,许多非农化村庄在自觉不自觉的构建中都在模仿城市化生活和城市单位,出现了单位化的村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单位意识不断强化,单位体制的某些特点在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甚至有扩大或加强的趋势。
在用单位制范式关注中国乡村的发展时,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李培林用“村落单位制”来描述这一现象,并认为“村落单位制”是三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一是村社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二是村落集体行政管理制度的约束;三是村落集体经济的分红和福利。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而毛丹在2000年就提出可以用单位或单位化的视角来尝试进行村落的研究。以单位制为描述框架,分析单位化村庄的组织变迁,特别是改革以来一些村庄模仿城市单位的运动,为描述乡村社会变迁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可以说,单位制既是城市社会的微观社会组织体制,同时也体现出乡村社会结构及其运转的特点。
笔者在北京市近郊农村调研时,经常听到村民提及“退休金低、失业、没工作”等字眼。这些词以往通常只是出现在城市居民身上,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不会说自己在单位工作,在城市单位就业的人也绝对不会屈尊把单位与生产队之类的乡村组织混为一谈。尽管人民公社已经解体,村落已完全非农化,村民在生活方式、情感、收入等方面,仍对村庄具有很强的依赖感,具有明显的单位化特征。随着中国制度转型的深入发展,随着资源配置手段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单位体制的解体和个人化的发展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单位”将向什么方向演变?如何才能将个人和社会从单位以及任何具有人身依附和封闭性特征的组织结构中解放出来,创造出新的组织体系?本文试图总结京郊农村“单位化”的过程及其特征,对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这一现象进行探讨。
一、“类单位”的制度安排形成
1949年以前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形成具有浓厚血缘和地缘关系支撑的乡村共同体。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有效地管理乡村,农村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1951—1958)、人民公社(1958—1983)和公社后体制四个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类单位”的制度设计从初见端倪到初步形成。土地改革是将地主富农的多余土地没收,然后分到各家各户。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互助组是一种土地归农户私有,农户间在生产中开展互助合作的组织;初级社则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特征,土地和生产资料仍归农户个人,而使用则由合作社统一支配,但农户可以退社。与互助组相比,初级社“类单位”模式开始显现;高级社则采取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再属于农户个体,全部属于高级社集体所有,“类单位”特征有所发展。但高级社的加入仍然是自愿的,农户在制度上仍然有退社的自由。
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在产权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从制度上取消了农户对土地的个体所有和个体经营,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制度。人民公社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上与城市单位有很多共同点,国家对农村的管理和社会控制非常严密。作为生产单位,公社是社员的基本工作场所,是社员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作为政治单位,社员参加民主管理,参与公社的政治生活。在公社体制里,个人是没有流动自由的,与合作社的不同点在于社员没有退出权利,公社由于掌握社员的生活来源,对个人具有强大的控制力。通过人民公社,乡村的单位制特征进一步强化。它体现了用行政手段组织群众的原则,可视为单位体制的组织部分。
以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为例,首先组织架构设置上形成等级分明的科层结构。根据四季青乡1958年的公社章程,四季青公社的组织架构为:“最高权力机构为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业交通部,农林部,畜牧部,财政金融部,供销部,文教卫生部,民政福利部,武装保卫部,计划委员和科学技术委员会。公社下设八个工作站(即并入的八个合作社),每站的农户数为一千左右,由站长,副站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站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站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全面工作。工作站实行单独核算,盈亏由社统一负责。工作站下设生产队,是公社的基本生产单位。每队的农户数约80至100户,由队长一人,副队长和各小组长若干人组成队务委员会具体组织本队的生产和其他事务。” 其次设置了考勤制和工资制限制了社员收入的来源:“凡有劳动能力的社员都必需参加劳动,男劳动力每月必须出勤:大月29天,小月28天,女劳力每月出勤,大月26天,小月25天,60岁以上男社员,55岁以上女社员和16岁以下少年也应参加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每人根据具体情况自报公议订出每月的出勤天数。在一般情况下,每天实际劳动8小时学习2小时,农忙时劳动时间也不可超过12小时,必须保障每天睡眠8小时。”在完成考勤的条件下,各社员的收入以固定工资加奖励制的形式结算:“每个劳动力的工资等级按其所参加工作的繁重和复杂程度,以及本人劳动态度好坏和技术高低和体力强弱,采用群众民主评定和领导批准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同时将工资与考勤制度挂钩。与城市单位一样,公社还有假期:“每年的元旦,五一、国庆节各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平时实行大礼拜制,每半个月休息一天,妇女产假休假40~45天,以上休假期,工资照发。”
此外,公社既是农民的就业场所,同时又是农民生活满足、福利供给的场所。公社还建立起了幸福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院等福利设施。这一系列福利措施使得农民不必依托家庭也能实现老有所养的愿望,从而削弱了农民对家庭的依赖。“人民公社一生产大队一生产小队”的三级所有组织结构和工分计酬的工资制度在农村形成了最初的单位组织,是一种“类单位”的管理体系,可以视为试图进一步按城市单位模式实行乡村单位化的结果。以上一系列模仿城市单位的制度设计使得原来组织松散的农民逐渐成为公社这个科层组织上的细胞。在这科层组织里,农民不必“靠天吃饭”,他们只要完成既定的任务,就可以享受组织所提供的一切福利。对于违背公社规章制度的,除思想教育外,还采取经济制裁(罚扣工分)和政治斗争(如开会批斗)等手段,打击违背公社纪律的行为。地方政府也通过这种类单位制的管理成功渗进村庄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村庄生产和生活的具体指挥、组织与协调者。
京郊农村于1978年实行了退休制度和公费医疗制,退休的农民一年能领取四五十元的退休费,在本乡看病还可以报销,表明村庄正努力学习城市单位的福利和其他运作制度来实现对村庄和企业的管理。村庄大规模行动依靠村党、政组织领导的惯例,城市单位特别是城市企业的组织方式与福利安排的示范等,构成了京郊农村在人民公社结束之后进一步趋向单位化的组织资源,村庄单位化由此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取消人民公社、建立村民自治制度等举措,本意味着国家日益彻底地放弃用单位化方式组织乡村基层,给予农民更多的自行组织生产、生活的权力,但乡村变迁中出现的企业或村落的单位化现象仍在延续。1978年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人民公社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即实行联产承包制和政社分设。北京郊县实行党委、政府、合作经济组织分设,原来的人民公社管辖地区改为乡一级政权建制,分别设立乡党委、乡政府、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乡下面为村,村设立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上有统分结合的关系,原来作为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逐渐消失。在形式和功能上,村委会是建国后所实行的社会单位化管理体制在农村的延续,它既是村民居住的地域性社区单位,又是集体所有制在村庄的承载体。但党、政、企分开的局面并未改变乡政府对于全乡的控制,其治理机制的特点与公社时期无多大差别。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北京郊区农村的集体经济已经具备相当的实力,但地区发展差距很大。近郊及平原部分地区,集体经济发达,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像集体经济发达的四季青乡、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一般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并没有打散集体经济,而是重新将土地收回,并打破大队和生产队界限,在全乡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由于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和专业化管理,公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局进行全面调度和安排,集体经济得到迅速壮大,因此公社制度对这些地区的影响远比其他地区要大。至今京郊很多村民仍然习惯将乡称为公社,将自己称为社员,而且都认为公社的那段时期是村庄发展的黄金时期。进入90年代后,由于企业的收入较高,京郊村庄的村民很多都离开了生产队,到各个乡(村)企业工作,村民的单位意识已经形成。
二、“城中村”时代的单位化村庄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城市边缘区域近郊农村城市化的进程随之加快,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很多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形成既非农村、也非城市的“城中村”,但仍保留农村建制。随着城市的就业机会增加,大量外地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居住在房租相对较便宜的城中村,有的村庄外来人口是本地人口的2~15倍左右。外来人口大量聚集直接加剧了村庄的资源紧张、基础设施滞后、治安混乱等各种问题。与城市基层街道、社区不同的是,村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费用主要来自农村集体经济本身,村委会要负责卫生清洁、市场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开支等一切事务。既管理社会事务,又管理村集体经济,管理村集体经济的“经济联社”与行政管理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常常是一体化的,交叉任职普遍。这就使得处于城乡结合部的村庄,虽末完全纳入城市管理体制,但已经进入城市化运行,由村集体和广大村民承担着城市化的成本。
近年来,北京市的城市化进程迅速,开发征地以及绿化隔离带政策的实施,使京郊村庄已无农地或仅有少量农地,而失地农民和征地后转居人员的失业以及隐性失业问题突出。由于绿化对乡村企业和耕地的占用,造成了乡、村办企业职工下岗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闲置。政府的绿化补贴远远不能维持劳动力的生产生活,为了尽可能多的鼓励或安排村民就业,一方面采用鼓励政策,村民自己外出找工作的由村里给予每月或多或少的奖励;另一方面,就是把一个人的活分成几人干,以尽量多安排一些村民就业。即使这样,还有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村(居)民等着村里安排工作。为了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村里不得不逐渐壮大护林队、联防队、卫生队的工作人员队伍,造成村集体或村里的企业人员过剩。为了安排富裕的劳动力,很多村庄只好采用提前退休的办法,村民靠每月的退休金维持生活。集体经济好的村,想办法多安置些富裕劳动力,集体经济实力差的村,劳动力只有自谋出路。为了安抚下岗人员,鼓励自谋职业,无论村民在外面找到工作与否,集体经济好的村每个月都给下岗人员基本工资。
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集团第三产业和房屋租赁,此时京郊村庄的领导把主要精力和时间都用在了发展本村的集体经济和村办集体企业上。有的行政村一年实际收入只有几百万元,可支出却高达千万元,集体经济收入基本上只能勉强维持村里的各项开支,只能依靠乡政府拨给一些或“吃家底”,“拆东墙补西墙”,这些都 无疑加重了村里的经济负担。村集体对村庄生活的全面负责,形成了村民对村落单位的依赖,而非村民则不能享有村庄的集体经济分红。由于大多数乡(村)办企业不景气,村里的经济负担过重,无法大幅度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准,出租房屋和场地就成了村民和村集体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私搭乱建现象愈演愈烈。随着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成为城市用地,乡村基层组织在就业安置、最低生活、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加,失地农民对乡村集体经济的依赖性在不断增强,单位意识进一步强化。
村民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白了有单位的好处,对于处在城市包围中的村民来说单位是个避风港,有单位就意味着有固定收入,意味着老有保障。目前一般的退休村民每月能拿到二三百元的退休费,并几年一调整。医疗报销制度规定一年能报八百元左右的门诊医疗费,住院费最高能报销四万。这些数字虽然不高,但这是每月都能看到和计算到的钱,而脱离单位则意味着连这些都没有。村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30~40岁之间的一般都为初中或高中文化水平,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劣势。下岗的村民职业变换频繁,工作不稳定,经济收入较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些下海的村民又回来天天找乡里,直到乡里重新把他们安排到原单位去。1993年实行的“转居不转工”,就是每个村民给三万元钱,得了个居民的头衔,其他一切待遇都没有。当时转居对于农民来说依然是令人向往的事,而三万元在当时来说也不是个小数,因此有不少人要求转居。但问题很快显现,居委会只在名义上接受了他们,而诸如工作,大病统筹、养老保险等一些福利则不负责。之后又有很多转居居民要求再转回农民身份,重回村籍。
村庄单位化趋向一般在非农化初期就初显端倪,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这种趋向愈显突出。作为独立的经济单元,京郊村庄的管理构架脱胎于“三级所有,队为主体”的农村体制,“生产大队一生产队”体系转为“经济联社一经济社”或“股份公司一股份分公司”体系。村庄实际处于“类单位制”或“集体自治”状态,与单位制下中国城市社会类似,村集体对各类资源高度垄断,集体经济的福利化带来村民对集体组织的依附性。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也在进行着自身的单位化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京郊村庄集中了大部分土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单位化的社区生活体系,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三、公司化后的单位化村庄
有学者认为,城中村的组织结构经历了行政村和股份公司两个阶段,前者主要是“党支部——村委会——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后者主要是“党支部——股份公司 居委会”的组织架构。中国农村的社区股份合作制1993年起于广东南海,1997年以后在广东省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内推行,这是中国“农村工业化”进程中一种相对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是今后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要突破口。但也有人认为社区股份合作制“非驴非马”不规范,属于过渡性的产物。
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使京郊大部分村庄失去了土地,原先的村集体经济已经不具备继续发展的条件,而且传统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为了保证农民在面对城市化时“失地不失权,失地不失利”,21世纪初,京郊某些村庄开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度改革试点。在体制上加以创新,用股份制的体制去经营和管理村集体经济,实现土地承包的家庭责任制向股份合作制的转化,在管理体制上为进入城市做准备。它是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社区内集体经济财产部分或全部地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并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统一经营,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简单概括就是土地一股金一物业。
股份合作组织从传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胎而来,通过集体财产的折股量化把传统的社区改组为一个新的经济共同体,村民成为共同体的股东,全部财产由股份合作社占有并独立经营,具有法人产权的特点。同时村庄的股份合作社又具有行政性的特征,它存在于传统的乡村体系内,事实上又是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采取党、社、企合一的领导体制,党务、社区管理、经济发展的机构和人员相互重叠,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村支书兼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合作社董事长等职务。而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多数干部,都在合作社担任一定的职务。合作社这种兼具行政性的功能,是它成为社区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村庄的集体经济收入,除了用于股份分红之外,其它部分则用来承担各种行政性、福利性、社会性等方面的开支。
股份合作制以村民为股东,经营的是村庄原来的集体经济的资产,继承了村庄经济发展中的种种历史因素。这种股份经济与一般农村的股份合作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具有明显的农村向城市过渡的性质,这种性质突出的体现在它是一个社区性的经济组织。其组织设置以及所承担的社区福利,鲜明地体现了政经合一、企业办社会的单位化特征。从股份公司的内容可以看出,股份公司不是一个纯粹的企业,它除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职能外,还设立了大量专门负责社会管理的非经营性机构。股份公司不但负责村民的生老病死,也负责村民日常的工作和生活,承担了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它实行的福利比过去的单位制甚,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
但是,村庄单位与城市单位的最大不同在于,城市单位的风险及其转换显然具有某种正式、非正式的机制,单位化的村落却并不具备。因此,比照国有企业的单位制,京郊村庄的单位化只是一种“拟单位化”的现象,而且这种“拟单位化”的现象有着凝固化的趋势。首先,村庄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态是建立在“村籍”的基础之上。在这里,村籍是一种社区身份,虽然是以户籍作为其基础,却具有村庄经济开放和社区利益封闭的双重特征。凡是属于村庄即拥有“村籍”的人都拥有获得集体收入分配的资格,同时凡是不具有“村籍”资格的人都被当作“外人”看待。这样,“村籍”制度将村民与外来人口严格分离开来,从而使得村庄利益得以固化和强化。虽然城市扩张到村镇,但农村经济组织没有得到改变,而且因股权不能流动,使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凝固化;其次,就城市化的成本而言,是由村庄和全体村民承担的,而村民对社会保障成本的承担能力有限。如果国家不承担这部分成本,村庄对经济合作社的依赖将无法解除,企社分离、政企分离也就无从谈起。就目前状况而言,村庄股份合作制背负的社区成本有愈来愈多之势,长此以往,对社区建设、企业经营和居民生活等三 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利。
四、结语
在某种程度上,村庄的单位化现象是在城市化背景下村落组织发展的一种自我选择,村庄资源独享性是单位化村庄形成的关键因素。在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北京市郊区的单位化村庄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并不是孤立的,在全国各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为研究乡村变迁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其中以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山西的大寨村等为代表的村庄,不断壮大集体经济,采取“外圆内方”的发展模式,即对内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推行“单位化”管理和福利政策,对外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水平,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模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表现,也是作为后发展国家现代化道路的一条合理选择,特别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初期,它具有低成本发展、群体互助、整体推进等特征,较好地处理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这些单位化的村庄,大多基层组织有力,民众安居乐业,呈现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的局面。比之许多一盘散沙似的农村发展,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通过村庄单位化,整体推进城市化,农村集体组织不仅实现了自身的工业化转型,也为国家的城市化进程承担了许多的社会成本。这种以农业的方式发展工业,以农村组织形式从事城市管理,在一定历史时期不仅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的。但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目标来看,村庄单位化也必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以血缘、地缘等初级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村落社区,其管理存在浓厚的家长制色彩,往往能人当家,相应也存在人亡政息的隐患。村庄股份公司是从农村集体经济转化而来,承袭了大量的村落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公司管理层主要还是原来的村干部。虽然为了规范公司运作,正在逐渐完善公司机构和规章制度,但总体上没有很好地执行,董事长或总经理掌握了村庄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管理大权,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很难发挥监督作用。股东和村民很少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事务,从公司管理层到一般股民都沾亲带故,很多规章制度难以得到严格执行,正式的组织和制度往往被非正式的组织和规则所左右。
由于缺乏风险转化机制,承担了社区建设、居民生活等诸多成本的村庄股份公司不得不在经营过程中奉行“稳健”、“安全”的理念。这种理念表现为经营者作为大家长必须求稳,村民(股民)普遍对公司存有依赖心理,也害怕公司从事冒险性的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社区性、封闭性、短视性的弊端会逐渐显露出来,对公司捕捉市场机遇,提高经营水平,增加自身竞争能力,必然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股份构成的先天性“身份”属性,使公司成为封闭的体系,股份无法对外置换,难以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也很难导人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金融创新机制,使公司未来发展缺乏后劲。单位化村庄的功能合一性、非契约性、资源不可流动性,以及家族化的行为特征等日益明显,导致社会流动率降低,个体更加依附于单位,单位的家长角色强化。这些矛盾和问题,无论北京市的单位化村庄还是在其他地方都开始显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探索,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在摸索中前进一样,我们当抱以积极的心态不断跟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