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贪污贿赂金额的认定刍议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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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贪部门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往往涉及贪污、行贿、受贿金额问题,而这也是整个案件的关键,犯罪金额的大小和有无作为惩治犯罪的重要依据,不仅关系到量刑的轻重,还是有罪和无罪的分水岭,进一步影响的是司法的公正性。在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时,我们通常这样处理:若犯罪嫌疑人把贪污或受贿所得用于个人及亲友消费,即完全是出于满足个人私欲,则其犯罪金额的认定就与实际数额一致;若犯罪嫌疑人把这些钱用于吃请送礼,侦查工作通常在这时浅尝辄止,对这种情况往往做“减法”处理。
  这两种处理方式的归结点在于:在某种程度上,吃请送礼还体现着社会环境的影响力,或者说是其为公(抑或为部门利益)发展而必须做出的一些迎合;若完全出于个人私欲,则好像是没什么可商量的。这两种分歧意见存在的现实基础及理论支撑是什么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社会影响力的作用
  (1)经济发展和局部利益成了很有力的借口。整个经济大发展要求各个经济单位和部门把一切力量转移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一头沉”式发展的总体状况凸显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忽视了发展所要求的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及其有效保证,致使一些不该出现的东西堂而皇之摆上了桌面。
  (2)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并没有完全跟上社会对其要求和需要的步伐,制度的缺位使本应严格规范的行为有了滋生的机会和空间,使其成为了今天的一种社会风气,某种程度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致使一部分人敢钻这个空子。
  (3)在某些人的头脑中,实用即有用。在这种观念的支撑下,企业或其它经济单位为本部门发展而作出的一些吃请送礼被认为是合适和合理的,他们自己只是做了某种程度上的迎合,而且是出于无奈。
  二、法本身固有的硬性
  (一)从法的产生看法的硬性对严格按照事实界定犯罪的内在要求。法治对应“人治”,法的出现是对“人治”自由度过大弊端的有效弥补和矫正,关键在于其本身固有的硬性。“人治”中的治人者在管理过程中往往受到个人意志等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管理各项社会活动的自由度相对宽泛,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法治应运而生,以期用法的硬性来堵塞这一漏洞,以显现公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执法者严格按照犯罪事实界定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就体现着法的硬性的内在要求。
  (二)法的内容也体现着对严格按照事实界定犯罪的有关要求。经过漫长的历史沉积,几经修改,法的形势日趋成熟,内容不断更新、不断完善,且其内容罗列了现行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情况,并给出了相应的标准,执法者只需按章办事即可,实际上这就是法的内容对执法尺度的一种硬性规范。
  (三)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法律,这是法系统性、完整性和适应性的客观要求。司法实践不断提出新问题、新情况,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无一不体现在法的内容的修订上,吃请送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出现相对较早,对此法的内容已涵盖其中,那么在现行司法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查处。
  三、司法实践给我们带来的惯性思维
  吃请送礼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但因吃请送礼对象的特殊性,司法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常常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侦查工作往往在此止步,对犯罪金额的处理上通常做“减法”处理。如此一来,长期的司法实践就给我们带来了惯性思维,执法者自己慢慢就“养成”了吃请送礼就应该另外处理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案件的进展甚至破坏掉一些很有侦查价值的案源。
  四、追求法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在执法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执法尺度应体现刚性和弹性的有机统一。法本身固有的硬性要求执法者严格依照法律界定犯罪事实和认定情节轻重;而执法者作为执法活动中人的因素,是一个相对“随意”的尺度,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保持法的刚性,又要给执法者一定的自主权,保证执法活动灵活开展,又能充分尊重法律事实。
  (二)执法理念要体现法的尊严、公正性及其硬性,还要考虑到情与法的有机融合。法作为国家存在的基石,居于国家之上,执法者作为执法理念的载体,更应该清楚知道执法活动在体现法的威严和法的公正性以及法的硬性中的重要作用。既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们的执法活动就不要“另起炉灶”,就不要实施双重标准,否则,就有悖于法的有关精神;但是执法活动并不是完全生硬和没有情面的,只是这个情面要涵盖在法允许的层面里,如讲究执法手段和方式或者在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上等,在执法理念上重视和尊重法律事实,在执法行为上表现出“温情”的一面,达到法与情的有机交融。
  (三)追求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的有机统一。长期对这种行为的放任,就会助长这种风气,形成恶性循环,这样就违背了法的有关精神,就达不到法所追求的惩治犯罪、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进而影响到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因此要在执法尺度上与法的要求保持一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够上查处条件的就要毫不犹豫的查处,此时的执法尺度不能有半点“松软”。执法理念明确,执法尺度要硬。才能切实体现法的本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五、对吃请送礼所用金额的认定
  当然若把这些金额强加到查处对象身上或者简单的做“减法”处理,都显得不尽合理和有失公平。对此,笔者建议加大查处力度,一查到底,执法机关要严格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坚决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肃清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之人,不放过一个有罪之人。只有这样,法的硬性才能有所保障,才能得以实现。也只有这样,相应的社会风气才能得以扭转,法治化的进程才有可能得以加快步伐。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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