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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摘要】: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遵循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做好非遗抢救性保护的同时,更应注意其活态性的保护,活态性保护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保护思路具有较强的适应力,能够灵活应对政治、经济层面的变化产生的对文化的影响,通过对不同层面、不同类型元素的调动和对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主体的调整,化被动为积极。本文主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传承环境切入进行非遗活态性保护初探。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保护;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保护具有丰富内涵和广阔外延,本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特提炼出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色的活态性保护策略,主要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和传承环境两个方面。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概念的延伸和群体的拓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往往指向那些掌握某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操作程序、技艺要领,具有一定区域或文化领域公认的影响力,能够开展其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教学的“权威”。文化部在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在《暂行办法》第四条最后补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从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国家级非遗项目发展现状的考察和宏观分析研究,可以得出,我国的非遗在传承和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不单单是由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核心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缺失。笔者认为,更多的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环境演化引致文化生态变异的传承现实突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传承模式构筑的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线的防线,渗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传播的方方面面,不仅在“文本”的层面干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与创新,还通过破坏文化传承生态、扰乱文化发展秩序、阻碍文化传播途径等方面在机制层面影响其传承和开发。举例来说,《嘹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的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壮族《嘹歌》进行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原平果县人大主任农敏坚,相较于那些专业的《嘹歌》代表性传承人,他既没有掌握高超的《嘹歌》演唱、创作技艺要领,也不具备《嘹歌》收徒办学、教学传承的能力,但是其为《嘹歌》的传承和发展所做的贡献不亚于任何一位《嘹歌》代表性传承人,因此笔者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遗资源利用过程中,既要全面注重传承人的培养,也要注重对非遗项目的推广创新人才。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塑造。笔者认为环境塑造包括政策环境塑造、市场环境塑造和文化环境塑造。第一,非遗传承政策环境塑造,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以保护为核心,较少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议题,非遗产业化和文化产业长期发展中非遗资源利用的政策规劃尚处于空白。虽然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大语境避谈开发的游戏规则,但从文化学来看,现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质是另一种开发。因为文化语境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文化不断发展演化,其形式和内容都在历史长河中与最初相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可谓“物非人亦非”,即便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益于某些客观因素与之最初的形式和内容还保有较高的一致性,但是在社会、经济、文化激变的当下,不论其多么顽强,都难敌社会经济因素对其深刻的解构。要言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永远只能基于当前的文化、技术以及政策环境,当下环境毋庸置疑与之原生环境相去甚远,所以除对其进行封存性的保护措施之外,任何保护都是在目前文化语境下对其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采取的合理的开发。
第二,非遗传承市场环境塑造。李昕在其文章中提出:政府应从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高度,更加深刻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地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有限投入但有巨大产出的产业,义不容辞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进程。[1]提到产业化必然要谈到市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市场环境塑造不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市场环境塑造,前者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主体与在边缘领域与市场发生交集所产生的磨合或者适应,而后者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市场主体在更广阔的市场中与其他文化商品之间竞争中发生的结构转变和价值寻求。二者虽然都是在突破自身文化环境的基础上寻求与市场逻辑的适恰,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市场环境塑造则必须更加注重在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意涵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语境下的传承合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合理化的问题并不止于“该不该保护”,“如何保护”等方面,还应当要有营造何种市场环境以便打造更大范围的文化生态圈并以此契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时发展的追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市场环境塑造应该一方面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内涵不断发展的动态掌控,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市场自身内涵及外延的“文化化”。具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塑造就是一方面要求市场灵活的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特征,并以此为根据重新制定符合其传承的市场逻辑;另一方面要求市场要推动自身的文化建设,既要加强自身的文化融合力,又要加深对文化的理解力,如此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奠定基础。
第三,非遗传承文化环境塑造。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重要载体,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文化环境塑造最核心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上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保护中对传承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鉴于传承人不唯一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此文化环境塑造要面向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为广阔的人群,尤其是已经远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环境的青年人群。依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掌握的“功能性”差异将文化环境塑造中保护和培养的人群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他们掌握了高超的技艺并肩负传承和培养传承人的责任,对代表性传承人要在保证其对技艺掌握的同时提升他们的文化修养和审美水平。第二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者、营销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理念》一文中认为,非物质文化居民地的原住民,在一定意义上是非物质生产遗产的消费者、损耗者,是非物质继承遗产的担任者、传播者、保护者。[2]其作为传播者和营销者广泛分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形式、文化产品和文化商品在田间地头、电子媒介和文化市场等诸环节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影响,他们的素质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发扬,因此要培养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解能力以及对文化传播相关伦理的基础技能,让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来传承、传播和营销。第三类是普通大众,难以对普通大众进行精准的文化定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过程中文化环境塑造所面临的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唯有通过培养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确传承方式,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合理的理解对之进行技艺学习、文化传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他们对壮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
参考文献:
[1]李昕. 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合理性探讨[J]. 广西民族研究, 2009, 2009(1):165-171.
[2]孔维强, 张宏飒, 李乃宇.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理念[J]. 科技风, 2010(20):67.
【摘要】: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遵循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做好非遗抢救性保护的同时,更应注意其活态性的保护,活态性保护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保护思路具有较强的适应力,能够灵活应对政治、经济层面的变化产生的对文化的影响,通过对不同层面、不同类型元素的调动和对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主体的调整,化被动为积极。本文主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传承环境切入进行非遗活态性保护初探。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保护;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保护具有丰富内涵和广阔外延,本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特提炼出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色的活态性保护策略,主要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和传承环境两个方面。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概念的延伸和群体的拓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往往指向那些掌握某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操作程序、技艺要领,具有一定区域或文化领域公认的影响力,能够开展其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教学的“权威”。文化部在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在《暂行办法》第四条最后补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从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国家级非遗项目发展现状的考察和宏观分析研究,可以得出,我国的非遗在传承和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不单单是由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核心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缺失。笔者认为,更多的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环境演化引致文化生态变异的传承现实突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传承模式构筑的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线的防线,渗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传播的方方面面,不仅在“文本”的层面干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与创新,还通过破坏文化传承生态、扰乱文化发展秩序、阻碍文化传播途径等方面在机制层面影响其传承和开发。举例来说,《嘹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的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壮族《嘹歌》进行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原平果县人大主任农敏坚,相较于那些专业的《嘹歌》代表性传承人,他既没有掌握高超的《嘹歌》演唱、创作技艺要领,也不具备《嘹歌》收徒办学、教学传承的能力,但是其为《嘹歌》的传承和发展所做的贡献不亚于任何一位《嘹歌》代表性传承人,因此笔者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遗资源利用过程中,既要全面注重传承人的培养,也要注重对非遗项目的推广创新人才。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塑造。笔者认为环境塑造包括政策环境塑造、市场环境塑造和文化环境塑造。第一,非遗传承政策环境塑造,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以保护为核心,较少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议题,非遗产业化和文化产业长期发展中非遗资源利用的政策规劃尚处于空白。虽然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大语境避谈开发的游戏规则,但从文化学来看,现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质是另一种开发。因为文化语境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文化不断发展演化,其形式和内容都在历史长河中与最初相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可谓“物非人亦非”,即便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益于某些客观因素与之最初的形式和内容还保有较高的一致性,但是在社会、经济、文化激变的当下,不论其多么顽强,都难敌社会经济因素对其深刻的解构。要言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永远只能基于当前的文化、技术以及政策环境,当下环境毋庸置疑与之原生环境相去甚远,所以除对其进行封存性的保护措施之外,任何保护都是在目前文化语境下对其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采取的合理的开发。
第二,非遗传承市场环境塑造。李昕在其文章中提出:政府应从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高度,更加深刻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地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有限投入但有巨大产出的产业,义不容辞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进程。[1]提到产业化必然要谈到市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市场环境塑造不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市场环境塑造,前者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主体与在边缘领域与市场发生交集所产生的磨合或者适应,而后者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市场主体在更广阔的市场中与其他文化商品之间竞争中发生的结构转变和价值寻求。二者虽然都是在突破自身文化环境的基础上寻求与市场逻辑的适恰,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市场环境塑造则必须更加注重在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意涵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语境下的传承合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合理化的问题并不止于“该不该保护”,“如何保护”等方面,还应当要有营造何种市场环境以便打造更大范围的文化生态圈并以此契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时发展的追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市场环境塑造应该一方面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内涵不断发展的动态掌控,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市场自身内涵及外延的“文化化”。具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塑造就是一方面要求市场灵活的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特征,并以此为根据重新制定符合其传承的市场逻辑;另一方面要求市场要推动自身的文化建设,既要加强自身的文化融合力,又要加深对文化的理解力,如此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奠定基础。
第三,非遗传承文化环境塑造。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重要载体,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文化环境塑造最核心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上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保护中对传承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鉴于传承人不唯一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此文化环境塑造要面向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为广阔的人群,尤其是已经远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环境的青年人群。依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掌握的“功能性”差异将文化环境塑造中保护和培养的人群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他们掌握了高超的技艺并肩负传承和培养传承人的责任,对代表性传承人要在保证其对技艺掌握的同时提升他们的文化修养和审美水平。第二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者、营销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理念》一文中认为,非物质文化居民地的原住民,在一定意义上是非物质生产遗产的消费者、损耗者,是非物质继承遗产的担任者、传播者、保护者。[2]其作为传播者和营销者广泛分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形式、文化产品和文化商品在田间地头、电子媒介和文化市场等诸环节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影响,他们的素质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发扬,因此要培养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解能力以及对文化传播相关伦理的基础技能,让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来传承、传播和营销。第三类是普通大众,难以对普通大众进行精准的文化定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过程中文化环境塑造所面临的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唯有通过培养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确传承方式,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合理的理解对之进行技艺学习、文化传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他们对壮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
参考文献:
[1]李昕. 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合理性探讨[J]. 广西民族研究, 2009, 2009(1):165-171.
[2]孔维强, 张宏飒, 李乃宇.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理念[J]. 科技风, 2010(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