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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大学生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图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剖析,并针对其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对策。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试用期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1-0022-02
信息学院是我校学科、专业及学生人数最多的学院之一。学院开设了8个专业,2012届毕业生共484人。我院大部分专业属于“大众专业”,全国、全省同类专业毕业生总数大,再加上后金融风暴对“IT”业的冲击,2012年我院毕业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竞争压力。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定义务,让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变得非常谨慎,这势必对我院毕业生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
一、新《劳动合同法》对我院大学生就业的积极影响
1.试用期法定,企业滥用试用期得到遏制。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做法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表现在以下方面: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如用人单位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而试用期为1年;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以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上述现象,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防止了用人单位任意延长试用期,滥用试用期的规定,保护了劳动者利益。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同期限内,没签订劳动同在无试用期,仅签订试用期,则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这一规定,对试用期进行严格规定,防止了大学生的权益被随意践踏和侵害,有效保护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减轻了大学生对过长试用期和无故被辞退的担忧,客观上有利于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率的提高,使大学毕业生权益得到妥善的保护。
2.毕业生的知情权得到强制性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单位信息的知情权。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院大学生实际就业过程中,曾遇到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口头承诺工地地点是杭州,但签订就业劳动合同时,却否认原先的承诺,工作地点定在衢州。让毕业生难以抉择,影响了就业。针对上述现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了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知情权做了保护性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知情权都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些条规将有利于缩小现实和理想之间的差距,提高大学生工作认同感和稳定性。
3.限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滥用,促进大学毕业生合理流动。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在职场自由流动,妨碍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针对上述现象,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无效。新《劳动合同法》明确对违约金的限制,极大地保障了大学生的自主择业权,对大学生的初次就业、灵活就业、稳定就业有积极意义。
二、新《劳动合同法》对我院大学生就业的不利影响
1.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大学生就业的难度。新《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一个月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新《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在保护大学生权益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让企业在招聘大学毕业生时,会更加严格和谨慎。我们学院以电子类专业为主的学院,与杭州某些通信电子类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2008年以前,这些企业都会从我们学校招聘大量毕业生,采取先考察后淘汰的选拔方式,但从2008年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开始提高门槛,严格挑选,更加注重学生综合素质,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在辞退员工成本和难度增加的同时,企业开始改变招聘策略,重视企业内部员工培训和发展,也更青睐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这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2.劳务派遣可能常态化。劳务派遣在用工中发挥着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灵活作用,但是劳务派遣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利的,它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相对复杂和不稳定的状态中,这给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有关单位以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办法延长劳务派遣的时间,显然不利于劳动者的利益保护。
3.消除新《劳动合同法》的不利影响的应对措施。
①首先从学校层面上,加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坚持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学改革。加强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让毕业生更多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很多大学都缺乏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因此,就业指导对毕业生来说就尤为重要了。在就业指导工作中,针对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和毕业生开展专题讲座,对新《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和案例分析,让他们了解、知悉,从而更好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高校在教学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脱轨、不符合企业需求,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的学校表现尤为明显。我院结合本學院实际情况,主动出击,多次前往东忠集团实训基地、“达内”杭州实训基地、“东方标准杭州归谷培训中心”等专业实训机构进行考察和调研。经多次考察和调研后,建立了杭州“达内”、桐乡濮院等实习基地,这些实习基地建设为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②从毕业生层面上,应加强自身竞争力的建设。首先,要转变就业观念。大学生应该意识到大学生不再是市场稀缺的资源,应该明确自己的定位。从我院实际情况来看,面对难得的就业机会部分学生还存在犹豫不决、“挑肥拣瘦”等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我院提出“零工资先占位”的就业指导思想,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学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其次,苦练内功,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大学是个很好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大学生必须好好把握四年的时光,丰富知识和提升能力,增加就业的砝码。在十二五规划中,明显可以看到科技比重在不断加大,因此,对于我们每个大学生来说,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增强动手能力,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这是我们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黄松有,黎建飞.劳动合同法条文讲解与案例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王桦宇.劳动合法同法及实施例解读与应对策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杨广宇,浙江科技学院信息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法律事务;武林,浙江科技学院艺术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试用期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1-0022-02
信息学院是我校学科、专业及学生人数最多的学院之一。学院开设了8个专业,2012届毕业生共484人。我院大部分专业属于“大众专业”,全国、全省同类专业毕业生总数大,再加上后金融风暴对“IT”业的冲击,2012年我院毕业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竞争压力。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定义务,让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变得非常谨慎,这势必对我院毕业生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
一、新《劳动合同法》对我院大学生就业的积极影响
1.试用期法定,企业滥用试用期得到遏制。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做法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表现在以下方面: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如用人单位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而试用期为1年;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以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上述现象,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防止了用人单位任意延长试用期,滥用试用期的规定,保护了劳动者利益。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同期限内,没签订劳动同在无试用期,仅签订试用期,则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这一规定,对试用期进行严格规定,防止了大学生的权益被随意践踏和侵害,有效保护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减轻了大学生对过长试用期和无故被辞退的担忧,客观上有利于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率的提高,使大学毕业生权益得到妥善的保护。
2.毕业生的知情权得到强制性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单位信息的知情权。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院大学生实际就业过程中,曾遇到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口头承诺工地地点是杭州,但签订就业劳动合同时,却否认原先的承诺,工作地点定在衢州。让毕业生难以抉择,影响了就业。针对上述现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了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知情权做了保护性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知情权都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些条规将有利于缩小现实和理想之间的差距,提高大学生工作认同感和稳定性。
3.限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滥用,促进大学毕业生合理流动。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在职场自由流动,妨碍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针对上述现象,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无效。新《劳动合同法》明确对违约金的限制,极大地保障了大学生的自主择业权,对大学生的初次就业、灵活就业、稳定就业有积极意义。
二、新《劳动合同法》对我院大学生就业的不利影响
1.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大学生就业的难度。新《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一个月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新《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在保护大学生权益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让企业在招聘大学毕业生时,会更加严格和谨慎。我们学院以电子类专业为主的学院,与杭州某些通信电子类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2008年以前,这些企业都会从我们学校招聘大量毕业生,采取先考察后淘汰的选拔方式,但从2008年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开始提高门槛,严格挑选,更加注重学生综合素质,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在辞退员工成本和难度增加的同时,企业开始改变招聘策略,重视企业内部员工培训和发展,也更青睐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这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2.劳务派遣可能常态化。劳务派遣在用工中发挥着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灵活作用,但是劳务派遣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利的,它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相对复杂和不稳定的状态中,这给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有关单位以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办法延长劳务派遣的时间,显然不利于劳动者的利益保护。
3.消除新《劳动合同法》的不利影响的应对措施。
①首先从学校层面上,加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坚持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学改革。加强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让毕业生更多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很多大学都缺乏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因此,就业指导对毕业生来说就尤为重要了。在就业指导工作中,针对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和毕业生开展专题讲座,对新《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和案例分析,让他们了解、知悉,从而更好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高校在教学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脱轨、不符合企业需求,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的学校表现尤为明显。我院结合本學院实际情况,主动出击,多次前往东忠集团实训基地、“达内”杭州实训基地、“东方标准杭州归谷培训中心”等专业实训机构进行考察和调研。经多次考察和调研后,建立了杭州“达内”、桐乡濮院等实习基地,这些实习基地建设为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②从毕业生层面上,应加强自身竞争力的建设。首先,要转变就业观念。大学生应该意识到大学生不再是市场稀缺的资源,应该明确自己的定位。从我院实际情况来看,面对难得的就业机会部分学生还存在犹豫不决、“挑肥拣瘦”等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我院提出“零工资先占位”的就业指导思想,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学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其次,苦练内功,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大学是个很好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大学生必须好好把握四年的时光,丰富知识和提升能力,增加就业的砝码。在十二五规划中,明显可以看到科技比重在不断加大,因此,对于我们每个大学生来说,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增强动手能力,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这是我们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黄松有,黎建飞.劳动合同法条文讲解与案例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王桦宇.劳动合法同法及实施例解读与应对策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杨广宇,浙江科技学院信息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法律事务;武林,浙江科技学院艺术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