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社区矫正 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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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漳浦法院按照《漳州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漳浦县社会和谐稳定。
  一、近五年来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漳浦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94件,判处罪犯3060 人,其中,适用缓刑1364人、单处罚金61人、监外执行13人、适用非监禁刑人数占判处人数46.99%(具体详见下表)。通过非监禁刑的适用,正确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漳浦县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做法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前期的衔接工作
  根据省、市、县政法委等上级部门的联合部署,漳浦法院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多次组织刑事法官认真学习“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制度、职责等日常工作常识,明确工作思路。2008年初,为了与漳浦县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前期的衔接工作,漳浦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彻底澄清各类非监禁刑罪犯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同时我们还多次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进行协商,积极开展协调工作。
  (二)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漳浦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漳浦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为严格、准确地应用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制定了《关于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与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职责,从而确保此项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建立非监禁刑罪犯的保证和报到制度,强化跟踪帮教工作
  漳浦法院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让其当庭作出书面保证。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一并作出保证,同时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并实行及时考察报到制度,即罪犯被判处或决定非监禁刑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刑庭的报到单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确认,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反馈刑庭。所有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并经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司法所确认,向刑庭报告其在考验期限内的学习、生产、生活及遵纪守法情况,使我们及时掌握缓刑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帮教措施,防止重新犯罪。
  (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一方面,我们在审理非监禁刑案件及拟宣告缓刑的案件时,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被告人庭前、庭中、庭后的法制教育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为其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判后组织上法制课、跟踪帮教等多种形式对参加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切实帮助他们走上正道,杜绝再次犯罪。自2009年4月以来,漳浦法院多次主动安排刑事法官配合县司法局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后到我县绥安镇、旧镇镇、佛坛镇、杜浔镇、长桥镇等司法所,对上述5个辖区的268名非监禁刑矫正对象,集中进行政治思想、法律知识讲座,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其认罪服法,确保不再重新犯罪。同时,我们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社区矫正组织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脱管漏管问题严重
  产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罪犯自身认识误区。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不同之处在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它不以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在人们的观念中往往存在一种固有的潜意识,即认为只要不关在监狱中就不是罪犯。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的认同度较低,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漠然视之;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不愿接受自己是罪犯的事实。
  2、经济利益驱动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员的大流动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客观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从事粮食种植的收入相对较低等多种因素,社区矫正对象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而无视法律规定脱离监管环境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
  3、法律制度设计缺陷。我国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脱管轻缓化惩罚规定或者说缺陷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律对脱管现象不是以重新犯罪论处,由此可见,如果这种情形不加以立法完善,势必滋生脱管,更严重的会导致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的空置。
  4、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矫正力量薄弱,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是人员不足。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如绥安镇司法所目前只配备4个专职人员,无法承担管理该镇109名矫正对象的繁重工作任务。二是人员业务素质堪忧。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法律、心理等业务知识,难以胜任专业性较强的社区矫正工作。三是经费保障不力。有关上级文件规定,社区矫正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但这种给政策不给钱的财政供给体制导致经费保障不力,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矫正衔接程序不规范
  目前,绝大部分矫正对象均能自觉到司法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矫正。但是对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往往无法了解其出监后的实际落脚点和联系方式,查找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一旦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就影响到矫正期限的严肃性。另外,部分矫正对象异地居住或工作,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实际效果难以保证。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着重防范或减少脱管现象的发生
  1、构筑防脱管、漏管的第一道防线。做好矫正衔接工作是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第一道工序。公、检、法、司机关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严防因衔接环节失当出现的脱管和漏管。为此,在衔接环节中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要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要力求及时、完整和不遗漏。二是要做好人员的移送工作。户籍在当地的决定移送执行的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和监所要确保将社区矫正对象直接移交于社区矫正组织;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法院和监所除书面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的乡镇司法所报到外,事先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户籍地的县区社区矫正组织。三是公安机关要做好衔接环节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查找工作,必要时要动用严厉的追逃措施。四是检察院要切实承担起衔接环节的监督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切实的监督。
  2、加强防脱管的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强化教育制度。在非禁监刑执行前由法院和羁押场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政策教育,使他们提高服从社区矫正组织教育监管的自觉性;二是要建立保证制度。法院在非监禁刑罚宣判时,责令社区矫正罪犯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增加他们对脱管的风险责任;三是要建立身份证暂为保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其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暂为保管,这样可以扼制社区矫正对象擅自长期外出所导致的脱管现象的发生;四是要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对经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委托务工地的社区矫正组织教育监管,消除脱管现象。
  3、夯实防脱管的基层基础。加强司法所、派出所建设,夯实防脱管的基层基础,使社区矫正对象有人管、管得了,不脱管。
  4、强化防脱管的财力保障。保证用于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的款项专款专用,为防脱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
  (二)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网络平台作用
  1、明确衔接部门的职责定位,强化协作。确定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公安机关具有行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权行使或不宜代替行使的强制职权,做到行使职权和具体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建议从矫正对象衔接工作开始起就应进一步加大公安派出所的介入力度,相关法律文书可送达派出所后,由社区民警查找落实后至司法所办理交接手续。对个别不主动报到的矫正对象,派出所对其要进行训诫,司法所要依法进行衔接管理。
  2、强化网络平台作用。要加强矫正机构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公、检、法、司一体化衔接管理模式,建立互动协调机制,实现“多向”衔接,形成社区矫正合力。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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