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六大功能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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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今的中国,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难题。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新中国走过了近48年的历程后,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巨大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在原有框架内的修修补补是无法克服与解决的,更无法解决现阶段审判领域出现的司法权威不高、公信力不够强的困局。
  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引进,肇端于清末修律时期,但不论是清末的修律还是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律,虽然规定了陪审制度,陪审在现实中的作用却从未全面发挥过。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广义上的陪审团制度,但其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至今未能充分发挥出创立之初所设想的功能。
  (一)陪审员职权不明确导致难于制约法官审判权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对于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拥有哪些职权和责任却没有明确。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同时社会分工的复杂化和立法的专业化,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职业法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陪审员由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更容易附和于法官
  [1]。外加受中国传统的中庸文化影响,人民陪审员看客现象和围观心里突出,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会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现实中,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失去了其应有的分权制衡作用。
  (二)陪审案件范围不明导致司法实践有点混乱
  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与审理,那些案件禁止陪审员参与审理。现实中,陪审员是否参与案件审理完全由法官随意性来决定,导致法官的对陪审员在能否参审上拥有绝对主导权。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顾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是由清一色的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即使邀请了陪审员参与审判也是做“陪衬”,或者对其意见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或者根本就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行使表决权。
  (三)陪审员任期制导致陪审制度公正与民主性的削弱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且可以连选连任,而非“一案一选”制。陪审员任期制的先例,除了德国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有过类似的规定外,在其他国家还真是难觅。[2]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使参与陪审的人员长期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其应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减弱,民主性也随之弱化。既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又失去了人民陪审的社会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四)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导致法官依据好恶挑选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却根本“排不上队”,法律规定流于形式,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长期处于混乱状态。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由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予以挑选,而这种选人方式不可避免的导致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参与审判。[3]
  (五)陪审员职业化趋势导致参审效率降低
  现实中,这对于有固定工作的陪审员来说是一种“兼职”,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陪审员而言则成为了一种“专职坐班”。任期制使陪审员身份得以固定,陪审员变成了“非职业法官”,被称作“编外法官”、“不穿法袍的法官”。一方面,我国现在一些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是固定的,长期聘用的,人民陪审员逐渐官僚化,失去了监督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4]。另一方面,频繁的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极易造成陪审员的审美疲劳,使审判工作在效率和公正上陷入困局。还应该指出的是,职业化趋势也极大地抹杀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应该具有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功能,
  (六)经费保障不够导致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由法院给予补助,因地区差异导致财政状况各异,有的法院因地方财政充裕而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能够足额按时拨付,基本能够予以保障。而地方财政状况不佳的中西部地区,则呈现出陪审员所需要参与的审判、培训、调研、学习等活动经费无力支付的状况。另一方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要求,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仅仅对人民陪审员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经济利益的微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陪审员所能参加审判的动力也就只剩下了兴趣。作为陪审员既不能带来政治利益,又不能满足经济要求,只有那些热衷于法治建设,而自身又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人才会认真负责的参审。
  注释:
  [1]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教授就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端在于,法官的专业优势使法官成了审判过程中的主导,陪审员常常只能是陪而不审.
  [2]例如在法国,陪审员任期只有1年,在德国,陪审员任期 4 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并且每位陪审员每年在法院的工作时间只有12天左右.
  [3]张莉娜:《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从美国陪审团制度谈起》,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上),第156页.
  [4]同注9.
  (作者通讯地址:李南、高文贵、任义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天津市 西青区 300380;管收年为天津市西青区区委组织部干部,天津市 西青区 3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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