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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群众的利益,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本文中笔者从制约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因素及改建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执法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内外监督,形成内外约束、治标治本相结合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和自身反腐败格局,以促使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唯此,检察机关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检察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一、制约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因素
近年来,随着检察官正规化、年轻化、知识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检察工作特别是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质量在不断提高,各级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目前在一定范围内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妨碍执法公正廉洁的因素,其中,既有执法主体思想理念、道德品质、能力素质、责任意识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制度执行、制度监督的原因。
⒈部分检察干警执法为民信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这是影响基层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主观性障碍。现实中,影响公正执法的主观性障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执法队伍中尚有少数检察干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甚至还存在着以权谋私的错误想法;另一种是部分干警法律意识不强,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由于存在以上两种错误的思想意识,使得极少数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很容易被金钱、女色、权力等诱惑,容易被人情所困扰,容易在执法中背离公平和正义,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权钱交易、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带有恣意性。各种压案不追、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等违法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执法活动的公平性、正义性和廉洁性。
⒉极少数政法领导运用权势干扰正常执法。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的绝对权威尚未完全确立。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的公正性缺乏必要的信任,因此造成群众不愿参与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我国传统社会是从家人、族人、近亲、远亲、同乡、同学、同事、乡邻、上下、长幼、官民等一个一个关系结延伸构成的关系型社会,人情是维系这个关系型社会的重要纽带。”因此,在这样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在解决社会矛盾时往往过度依赖于人情关系。当遇到矛盾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找人、托关系来解决问题,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时经常受到外部力量的干涉,也使得执法活动缺乏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人情、关系等因素渗入到执法过程中,直接破坏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现实当中,少数领导者受到“权力至上”、“领导即法律”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权”与“法”的关系,造成了对现实正常执法的歪曲和干扰。他们当中一些人仍然抱守着封建社会中“权大于法”的错误信条,表现出对权力的极度崇拜,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其严重危害就是使公正廉洁执法变成了缺乏说服力的空头支票。
⒊公正廉洁执法活动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作为公权力的政法执法自由裁量权,其在本质上具有支配力、扩张性、可获利性等属性,与羁束裁量权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依法行使,就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违法或不当行使,就可能使民众对政府法治产生“信任危机”和对立情绪,从而不再配合政法机关的执法管理活动,致使违法行为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政法工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幅度等规定得过于宽泛,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某些执法人员就容易滥用职权,将“公权”当“私权”,处事武断、专横、随意,使执法偏离了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
⒋检察执法过程缺乏透明度。随着民主政治的深入人心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进一步确立,采取现代化的政府执法管理方式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制度支撑之一。但在执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封闭式的决策方式和暗箱操作的工作模式成了滋生腐败行为和枉法裁判的温床。尤其是涉及到部分农民因征地、土地调整、土地承包纠纷以及企业领导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有时缺乏透明度,没有做到公开听证、公开答复。
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注重反腐倡廉教育。定期组织干警学习系列廉政纪律条规,通过学法纪、学规定,形成人人依纪依规依法执法、服务、管理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结合实际广泛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大家,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从正面典型中得到启示,始终坚持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执法。
2.推行办案风险评估和防范化解机制。认真做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照《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办法》对各类案件在各个环节做出处理决定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及时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善法律监督说理答疑制度,进一步规范不捕、不诉、不抗等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对公安、法院的正确决定和裁判,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化解,重点放在容易引发矛盾、引发上访的不捕、不诉、不抗、涉案款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确保矛盾解决在初始状态。 3.探索创新岗位练兵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以岗位练兵机制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全面提升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业务能力与水平。本着“注重实战、讲究实用、追求实效”原则,以分岗操练为主体,夯实岗位业务。自侦部门进行侦查方式方法、心理测试等专门侦查业务的培训,公诉部门开展诉辩对抗、模拟庭审、侦诉换位等实战练兵活动,控申部门进行了信访接待、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等练兵活动,有力提升了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
三、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制度,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1、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检务督察机构,由检察长指定的督察长负责,并直接受检察长领导,专司内部监督职责。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使检察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法律的情况即办案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业务部门中分离出来,互不隶属,解决即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主诉(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把关作用。
2.构建外部监督机制。认真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的制约;不断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定期向所在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汇报工作,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听庭、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等活动,落实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实行阳光检察,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查询制度、听证制度和“检察开放日”制度,把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增强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以质量促公正,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3.健全惩治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的案件,利用检察权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的案件,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案的案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办案安全事故的案件,以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同时,执法办案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必须作为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通过对案件评查、质量考评、执法监督、执法档案等情况进行汇总,纳入个人、部门业绩考核,奖优罚劣,严格奖惩。
总之,作为担当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队伍,更要做到慎权、慎独、慎欲,自警、自醒、自励,严格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在工作、生活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真正做到“监督唯公,执法为民”。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 通州区 101100)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群众的利益,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本文中笔者从制约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因素及改建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执法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内外监督,形成内外约束、治标治本相结合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和自身反腐败格局,以促使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唯此,检察机关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检察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一、制约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因素
近年来,随着检察官正规化、年轻化、知识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检察工作特别是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质量在不断提高,各级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目前在一定范围内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妨碍执法公正廉洁的因素,其中,既有执法主体思想理念、道德品质、能力素质、责任意识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制度执行、制度监督的原因。
⒈部分检察干警执法为民信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这是影响基层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主观性障碍。现实中,影响公正执法的主观性障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执法队伍中尚有少数检察干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甚至还存在着以权谋私的错误想法;另一种是部分干警法律意识不强,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由于存在以上两种错误的思想意识,使得极少数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很容易被金钱、女色、权力等诱惑,容易被人情所困扰,容易在执法中背离公平和正义,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权钱交易、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带有恣意性。各种压案不追、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等违法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执法活动的公平性、正义性和廉洁性。
⒉极少数政法领导运用权势干扰正常执法。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的绝对权威尚未完全确立。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的公正性缺乏必要的信任,因此造成群众不愿参与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我国传统社会是从家人、族人、近亲、远亲、同乡、同学、同事、乡邻、上下、长幼、官民等一个一个关系结延伸构成的关系型社会,人情是维系这个关系型社会的重要纽带。”因此,在这样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在解决社会矛盾时往往过度依赖于人情关系。当遇到矛盾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找人、托关系来解决问题,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时经常受到外部力量的干涉,也使得执法活动缺乏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人情、关系等因素渗入到执法过程中,直接破坏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现实当中,少数领导者受到“权力至上”、“领导即法律”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权”与“法”的关系,造成了对现实正常执法的歪曲和干扰。他们当中一些人仍然抱守着封建社会中“权大于法”的错误信条,表现出对权力的极度崇拜,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其严重危害就是使公正廉洁执法变成了缺乏说服力的空头支票。
⒊公正廉洁执法活动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作为公权力的政法执法自由裁量权,其在本质上具有支配力、扩张性、可获利性等属性,与羁束裁量权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依法行使,就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违法或不当行使,就可能使民众对政府法治产生“信任危机”和对立情绪,从而不再配合政法机关的执法管理活动,致使违法行为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政法工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幅度等规定得过于宽泛,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某些执法人员就容易滥用职权,将“公权”当“私权”,处事武断、专横、随意,使执法偏离了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
⒋检察执法过程缺乏透明度。随着民主政治的深入人心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进一步确立,采取现代化的政府执法管理方式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制度支撑之一。但在执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封闭式的决策方式和暗箱操作的工作模式成了滋生腐败行为和枉法裁判的温床。尤其是涉及到部分农民因征地、土地调整、土地承包纠纷以及企业领导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有时缺乏透明度,没有做到公开听证、公开答复。
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注重反腐倡廉教育。定期组织干警学习系列廉政纪律条规,通过学法纪、学规定,形成人人依纪依规依法执法、服务、管理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结合实际广泛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大家,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从正面典型中得到启示,始终坚持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执法。
2.推行办案风险评估和防范化解机制。认真做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照《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办法》对各类案件在各个环节做出处理决定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及时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善法律监督说理答疑制度,进一步规范不捕、不诉、不抗等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对公安、法院的正确决定和裁判,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化解,重点放在容易引发矛盾、引发上访的不捕、不诉、不抗、涉案款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确保矛盾解决在初始状态。 3.探索创新岗位练兵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以岗位练兵机制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全面提升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业务能力与水平。本着“注重实战、讲究实用、追求实效”原则,以分岗操练为主体,夯实岗位业务。自侦部门进行侦查方式方法、心理测试等专门侦查业务的培训,公诉部门开展诉辩对抗、模拟庭审、侦诉换位等实战练兵活动,控申部门进行了信访接待、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等练兵活动,有力提升了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
三、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制度,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1、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检务督察机构,由检察长指定的督察长负责,并直接受检察长领导,专司内部监督职责。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使检察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法律的情况即办案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业务部门中分离出来,互不隶属,解决即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主诉(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把关作用。
2.构建外部监督机制。认真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的制约;不断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定期向所在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汇报工作,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听庭、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等活动,落实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实行阳光检察,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查询制度、听证制度和“检察开放日”制度,把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增强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以质量促公正,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3.健全惩治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的案件,利用检察权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的案件,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案的案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办案安全事故的案件,以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同时,执法办案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必须作为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通过对案件评查、质量考评、执法监督、执法档案等情况进行汇总,纳入个人、部门业绩考核,奖优罚劣,严格奖惩。
总之,作为担当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队伍,更要做到慎权、慎独、慎欲,自警、自醒、自励,严格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在工作、生活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真正做到“监督唯公,执法为民”。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 通州区 1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