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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至此,拉开了这一改革的推行,势必对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与生活也带来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从“退休金制度”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20 世纪90 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将实现社会化发放,待遇的高低与单位和职工的历年缴费相关联。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实现按劳分配与缴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
第二个变化:从“统一的退休待遇计算办法”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转变。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也就是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很多地区已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中人”退休后的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并轨时职工的年龄越大,在其实际领到的退休金中,基本养老金占到的比例就越小,过渡性养老金占到的比例就越大。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第三个变化:从“单一的退休金”到“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转变。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了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职工退休后,除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外,还可以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筹集和管理,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缴纳的8%部分,另一个是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缴纳的4%部分,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将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单位缴费资金来源不同,分别采取记账或实账两种管理方式。
第四个变化:从“所在单位负责核算退休待遇”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算退休待遇”的转变。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核定,国家或地方出台退休费调整政策时,也由所在单位负责退休费的调整工作;改革后,职工退休时退休待遇的初次核定,以及此后若干年间退休待遇的调整均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而且改革后退休待遇的计算办法涉及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历年的缴费情况等多项复杂因素,非人工计算可直接完成,必须依靠地方社保部门研发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精准的运算。
第五个变化:从“提高基本退休费比例”到“一次性退休补贴”或“一次性奖励”的转变。
原机关事业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职工,改革后,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第六个变化:从“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工资标准”到“2014年10月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时建立的新工资标准”的转变。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是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2014年10月,国家完善工资制度时建立了新的基本工资标准,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制度改革成本通过工资体现,有利于减轻个人的负担,为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实现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当前,随着地方实施方案的逐渐成熟以及基本工资调整的陆续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正式迈入实施阶段。
作者简介:王怡 女、籍贯:四川奉节、出生年月:1977年2月、学历:本科、职称:高级经济师。
第一个变化:从“退休金制度”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20 世纪90 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将实现社会化发放,待遇的高低与单位和职工的历年缴费相关联。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实现按劳分配与缴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
第二个变化:从“统一的退休待遇计算办法”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转变。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也就是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很多地区已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中人”退休后的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并轨时职工的年龄越大,在其实际领到的退休金中,基本养老金占到的比例就越小,过渡性养老金占到的比例就越大。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第三个变化:从“单一的退休金”到“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转变。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了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职工退休后,除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外,还可以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筹集和管理,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缴纳的8%部分,另一个是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缴纳的4%部分,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将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单位缴费资金来源不同,分别采取记账或实账两种管理方式。
第四个变化:从“所在单位负责核算退休待遇”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算退休待遇”的转变。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核定,国家或地方出台退休费调整政策时,也由所在单位负责退休费的调整工作;改革后,职工退休时退休待遇的初次核定,以及此后若干年间退休待遇的调整均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而且改革后退休待遇的计算办法涉及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历年的缴费情况等多项复杂因素,非人工计算可直接完成,必须依靠地方社保部门研发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精准的运算。
第五个变化:从“提高基本退休费比例”到“一次性退休补贴”或“一次性奖励”的转变。
原机关事业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职工,改革后,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第六个变化:从“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工资标准”到“2014年10月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时建立的新工资标准”的转变。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是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2014年10月,国家完善工资制度时建立了新的基本工资标准,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制度改革成本通过工资体现,有利于减轻个人的负担,为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实现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当前,随着地方实施方案的逐渐成熟以及基本工资调整的陆续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正式迈入实施阶段。
作者简介:王怡 女、籍贯:四川奉节、出生年月:1977年2月、学历:本科、职称: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