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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步伐越来越快,随着城市化速度加快,关于农村城市化土地管理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了。土地问题一直是关系我们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土地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农村;土地;城市;管理
城市化不是简单地等于农民进城。即,城市化≠农民进城。城市化是要让一部分农民进城,但又不仅是让农民进城,更重要的是通过进城农民的就业和收入结构的改变,使他们能有尊严地参与和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分享城镇中的现代生活。国际上通常以居住在城镇内的人口总数占该国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城市化水平,这在操作上比较简便,也利于横向比较,但这种城市化的内涵缺乏全面性,容易产生重城市化数量,轻城市化质量。
在城市化过程中,要处理好土地征收的补偿与安置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处在逐步摸索的阶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1、尘世存量土地供应失控。多年来都强调政府土地供应,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职能通过农地专用,征用等手段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而对城市存量土地,政府不仅不能垄断其供应,而且很难称其为一个供应者,存量土地虽然数量巨大,但政府掌握的份额却近于零。
2、协议出让,政府让利。出让土地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
3、生地出让,效益粗放。随着我国各大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政府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越来越多,有的城市甚至想社会公开承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要占全年出让土地总面积的90%以上。
4、“有地没人用,有人没地用”为了一些破产的中小企业,政府不惜用“土地换就业”、“拿土地换养老”,但一些私企或外商在将其收购后。立即将这份突击改变用途,获取暴利,只是职工今后无立锥之地
土地征收需要遵守下列原则。严格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原则;依法征地原则。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近年来,不少地区都存在非法利用土地,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地方政府主导,支持,默许非法用地的情况今年也更加严重的趋势。加大土地法等相关法的宣传,做到每个村民及村干部,乡领导,以及政府,开发商,都要知法,懂法,依法。加大打击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和集体。要贯彻执法,稍有姑息,这类违法行为将无法解决。
在城市化进程中,无法避免城市建设用地的利用管理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用地而言,建设用地主要有如下特点,建设用地利用的非生态性,建设用地位置的特别重要性,建设用地的高度集约性,建设用地的稳定性,建设用地的扩张性。
一、城市建设与土地管理的不协调加快城镇建设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而强化土地管理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我国现在虽然已形成了比较配套的城镇建设和土地管理法规体系。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城镇建设与土地管理之间存在着一些不相协调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发展规划不够协调。这就是现有建设需求同土地供给的矛盾,也是两个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部门缺乏沟通衔接的问题。城镇建设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的,双方在制定规划时如没能充分交流,两个规划必有不相协调的部分,这就会为今后在建设管理上造成不利影响。
二、城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不合理。城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经营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合理有序的城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是一个城市正常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必需的条件。但现在一些城市建设和城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市土地资源的收益未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良性开发利用。土地不是再生资源,城市土地的用途转换之后如果不能形成新的经济功能,就是一种浪费有限资源的行为。国家政策规定城市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目的在于培植城市新的经济载体,事实上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城市土地的收益没有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是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尚待规范。有的地方为了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热衷于拍卖黄金地段的土地,这种市场化运作方式本来无可非议,但操作中往往偏离方向,未能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需要,未能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控制,结果把该作绿地的地块作为建房,该作住宅区的建成工业区或者商业区,又由于客观存在行政干预,以致法定的建设规划人为地成了一纸空文。 这需要城市建设与土地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城市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城市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协调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土地。政府部门要从长远利益着想,舍去一部分眼前即得利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并可适当增加城市绿地建设等公共设施建设,以改善城市的景观、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的吸引力,从而最终使城市土地升值,达到开发与利用的目的。
三、城市规划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學化。城镇总体规划是城镇建设管理的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一经政府部门批准,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容更改和违背的。城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是不容至疑的,这就要求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必须严密、科学,管理必须严格。
城市土地资源浪费,从根本上讲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城市土地没有进行必要的开发,使城市土地没有得到它应有的收益。政府没有从城市土地中得到最合理的收益用于城市的发展建设,这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二是在开发建设中未对城市景观资源加以严格的保护利用。在制定和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加强对城市绿线的重视,先把有利于营造城市景观的山体、水体等景观资源划上绿色保护线,在城市规划建设中重点保护、利用这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以塑造别具一格的城市景观。
四、进一步强化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土地升值。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也是一个城市形成新型景观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城市土地市价的重要手段。城市绿化的好坏是影响城市形象、城市活力、城市吸引力的重要因素,它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但现在有很多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在城区总体规划中只对城市绿化进行了控制性规划,但是没有切实可行的专业规划用来指导城区绿化建设。在现阶段,绿化规划是在城市建设完成后的见缝插绿的绿化规划,更不用说城市绿化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了,至使城市绿地建设随意性强,城市绿地分布不均,中心区绿地面积太少;物种单一,景观效果差。因此,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始,就要让风景园林师参与,避免风景园林师在做好的城市规划总图上见缝插针地画出自欺欺人的园林绿地系统图来。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要和其他项目规划,在总图规划时同步进行。如果是一个“园林城市”的规划,那么,在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时,风景园林师应是扮演主角的。 利用现有的植被资源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物种单一不仅不利于营造景观,不利于发挥生态效益,而且增加了病虫防治的难度,增加了后期的管理成本。
(身份证号码:320924197605060038)
关键词:农村;土地;城市;管理
城市化不是简单地等于农民进城。即,城市化≠农民进城。城市化是要让一部分农民进城,但又不仅是让农民进城,更重要的是通过进城农民的就业和收入结构的改变,使他们能有尊严地参与和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分享城镇中的现代生活。国际上通常以居住在城镇内的人口总数占该国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城市化水平,这在操作上比较简便,也利于横向比较,但这种城市化的内涵缺乏全面性,容易产生重城市化数量,轻城市化质量。
在城市化过程中,要处理好土地征收的补偿与安置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处在逐步摸索的阶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1、尘世存量土地供应失控。多年来都强调政府土地供应,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职能通过农地专用,征用等手段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而对城市存量土地,政府不仅不能垄断其供应,而且很难称其为一个供应者,存量土地虽然数量巨大,但政府掌握的份额却近于零。
2、协议出让,政府让利。出让土地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
3、生地出让,效益粗放。随着我国各大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政府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越来越多,有的城市甚至想社会公开承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要占全年出让土地总面积的90%以上。
4、“有地没人用,有人没地用”为了一些破产的中小企业,政府不惜用“土地换就业”、“拿土地换养老”,但一些私企或外商在将其收购后。立即将这份突击改变用途,获取暴利,只是职工今后无立锥之地
土地征收需要遵守下列原则。严格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原则;依法征地原则。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近年来,不少地区都存在非法利用土地,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地方政府主导,支持,默许非法用地的情况今年也更加严重的趋势。加大土地法等相关法的宣传,做到每个村民及村干部,乡领导,以及政府,开发商,都要知法,懂法,依法。加大打击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和集体。要贯彻执法,稍有姑息,这类违法行为将无法解决。
在城市化进程中,无法避免城市建设用地的利用管理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用地而言,建设用地主要有如下特点,建设用地利用的非生态性,建设用地位置的特别重要性,建设用地的高度集约性,建设用地的稳定性,建设用地的扩张性。
一、城市建设与土地管理的不协调加快城镇建设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而强化土地管理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我国现在虽然已形成了比较配套的城镇建设和土地管理法规体系。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城镇建设与土地管理之间存在着一些不相协调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发展规划不够协调。这就是现有建设需求同土地供给的矛盾,也是两个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部门缺乏沟通衔接的问题。城镇建设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的,双方在制定规划时如没能充分交流,两个规划必有不相协调的部分,这就会为今后在建设管理上造成不利影响。
二、城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不合理。城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经营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合理有序的城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是一个城市正常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必需的条件。但现在一些城市建设和城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市土地资源的收益未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良性开发利用。土地不是再生资源,城市土地的用途转换之后如果不能形成新的经济功能,就是一种浪费有限资源的行为。国家政策规定城市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目的在于培植城市新的经济载体,事实上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城市土地的收益没有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是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尚待规范。有的地方为了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热衷于拍卖黄金地段的土地,这种市场化运作方式本来无可非议,但操作中往往偏离方向,未能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需要,未能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控制,结果把该作绿地的地块作为建房,该作住宅区的建成工业区或者商业区,又由于客观存在行政干预,以致法定的建设规划人为地成了一纸空文。 这需要城市建设与土地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城市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城市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协调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土地。政府部门要从长远利益着想,舍去一部分眼前即得利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并可适当增加城市绿地建设等公共设施建设,以改善城市的景观、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的吸引力,从而最终使城市土地升值,达到开发与利用的目的。
三、城市规划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學化。城镇总体规划是城镇建设管理的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一经政府部门批准,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容更改和违背的。城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是不容至疑的,这就要求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必须严密、科学,管理必须严格。
城市土地资源浪费,从根本上讲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城市土地没有进行必要的开发,使城市土地没有得到它应有的收益。政府没有从城市土地中得到最合理的收益用于城市的发展建设,这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二是在开发建设中未对城市景观资源加以严格的保护利用。在制定和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加强对城市绿线的重视,先把有利于营造城市景观的山体、水体等景观资源划上绿色保护线,在城市规划建设中重点保护、利用这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以塑造别具一格的城市景观。
四、进一步强化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土地升值。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也是一个城市形成新型景观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城市土地市价的重要手段。城市绿化的好坏是影响城市形象、城市活力、城市吸引力的重要因素,它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但现在有很多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在城区总体规划中只对城市绿化进行了控制性规划,但是没有切实可行的专业规划用来指导城区绿化建设。在现阶段,绿化规划是在城市建设完成后的见缝插绿的绿化规划,更不用说城市绿化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了,至使城市绿地建设随意性强,城市绿地分布不均,中心区绿地面积太少;物种单一,景观效果差。因此,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始,就要让风景园林师参与,避免风景园林师在做好的城市规划总图上见缝插针地画出自欺欺人的园林绿地系统图来。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要和其他项目规划,在总图规划时同步进行。如果是一个“园林城市”的规划,那么,在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时,风景园林师应是扮演主角的。 利用现有的植被资源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物种单一不仅不利于营造景观,不利于发挥生态效益,而且增加了病虫防治的难度,增加了后期的管理成本。
(身份证号码:32092419760506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