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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0年伊始实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进议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金; 流动就业者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1)6-162-002
面对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力的跨区转移现象十分普遍,而《暂行办法》正是在旧体制基础上的重大改革与创新,无论是从其计算方法、缴费记录保存、涉及对象、缴费方式还是查询监督机制来看,其带来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与此同时,《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从中央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暂行办法》宣传力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着手,力求尽可能地保障《暂行办法》执行的顺利性和有效性,维护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保体系的质量和层次。
一、引言
根据相关数据[1]显示,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社保体系中涉及人数最多,投入资金量最大,也是与人口流动联系最为紧密的项目之一。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量也在快速增长[2]。浩浩荡荡的“退保潮”[3]把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上,庞大的流动就业者成为制度不完善的牺牲品,而《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应运而生的。《暂行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尽可能地满足了各方的利益需求。根据扬州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数据显示,有61.67%的调查对象由工作单位代缴了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有31.67%的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没有为其负担养老保险,6.66%的人不清楚单位是否已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障力度和人们的社会权利意识明显欠缺,而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了解人数更是少之又少,主要原因为,新办法实施时间还很短,群众对于自己之外的其他人群缺乏关注等。本文试图通过探究《暂行办法》实施较之于旧的有关政策的优越性及积极影响,对其积极影响作系统分析与总结,加大宣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持续办法暂行办法,增强养老保险的保障力度和人们的社会权利意识,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建设性意见,为维护广大城镇职工的夕阳权益,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努力。
二、《暂行办法》实施的积极影响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即劳动者在何地就业就在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相当于工作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这种相对比较公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对于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来说是适用的。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这种传统的养老保险转移制度严重损害了流动劳动者的保障权益,也造成了各利益方的资金压力和利益损失,而《暂行办法》的优越性正是弥补了原有政策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涉及人员广泛。《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包括广大的农民工团体,并且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保障其拥有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流动就业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第二,计算方法统一。《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实现了省内省外无限制转移,解决了百姓的困惑问题,也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减轻了大量的工作量。此举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从而为更多的老龄人口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第三,领取待遇地明确。《暂行办法》规定了明确的领取待遇地,体现了支付地唯一性。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唯一的,在符合领取标准后,支付地按有关规定是唯一的,为流动就业者提供便利。
第四,养老保险“全国通”。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所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均可随时查询自己的缴费余额、缴费时间等,第一时间直接了解自身权益保障程度。同时出台的“一卡通”政策规定每个参保人员都需办理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此举对促进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三、《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暂行办法》配套管理欠缺
由于《暂行办法》从制定到出台实施的过程很短,许多配套管理也逐渐出现不足之处。例如,基层社保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工作量增大,对相关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同时部分地方存在养老金历史债务问题,造成部分区域的资金压力较大,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社保经办机构的操作管理成本增加
对于每个参保人员的每一次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经办机构都要进行统籌基金的确定、核算以及实账操作,工作量非常大,导致操作管理人员人数增加;其次,对于非最后参保地的同一参保人员,要进行统筹基金的转入和转出两次实账操作,造成操作成本增加。
3.部分措施滞后于中国经济
《暂行办法》参考于欧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依然不均衡。对东部沿海地区而言,信息的流动性相对较大,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的相对落后性,网络化程度依然不够高,使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一卡通”政策推行难度比较大。
4.流动就业者参保意识薄弱
当今,珠三角和长三角出现就业者流动工作现象[4]较为普遍,而范围也从曾经的建筑业扩展到轻工业等。相关就业者不熟悉国家政策,社保意识薄弱,只关注到工资和眼前利益,而不关注“五险一金”的缴付,这不利于其自身权益的维护。很多企业尤其是私企,正是钻了漏洞,从而导致流动就业者的利益受损。
四、完善《暂行办法》的相关对策
截至目前,人保部已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1.3亿张,实际已发行了6000万张,从颁布实施到参保人员接受的过程十分顺利,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权益的期待也为《暂行办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可行性。
为了维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保权益,但基于我们的知识水平和实践体验的不足,对新办法接下来的持续实施和不断发展提出建议。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中央政府的政策协调能力,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
中央政府要加大中央财政社保金的投入,促进各个地方政府的养老金流转,同时,各地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能力,协调各地的养老金,补不足,调富余,减轻部分政府的养老金历史债务压力,杜绝相互推诿的“撇奶油”现象。
2.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应倡导各地尽快实现各种社保表、单或卡的格式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为参保人以身份证为依据建立“一卡通”,同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加大,只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才能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增加,以降低操作管理成本。
3.由点及面,“先试点”以促进“后推广”
就目前我国经济水平看,“一卡通”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普及范围还不够广泛。应将经济较发达地区作为《暂行办法》试点,积累相关经验,为《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打下基础。
4.加大宣传和沟通力度,促进政策更好的落实
根据社会实践调查信息来看,大部分被调查者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新办法,折射出相关部门在政策宣传上的不到位。鉴于此,我们认为,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健全和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持续经办机构建设,加强宣传工作,加大监察力度,在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把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作为一个重点;另一方面也要强化流动就业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参保缴费、合理持续转移的自觉性,保证其合法养老权益不受侵犯。
五、结束语
就目前推广与参保人员的接受程度来看,《暂行办法》总体上是科学的,但在具体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环境下,仍有进步与发展的空间,中央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应为其不断发展完善而不懈努力,真正满足老有所养,为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做出充分准备,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目标前进。
本文系扬州大学商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成果,受到扬州大学商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并有幸得到缪艳娟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刘秀红.人口与经济,(京),2010.5.58~64
[2]张伟兵,徐丽敏.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制探索,长白学刊2009年第一期
[3]崔沙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1)
[4]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特别关注2010年第二期
关键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金; 流动就业者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1)6-162-002
面对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力的跨区转移现象十分普遍,而《暂行办法》正是在旧体制基础上的重大改革与创新,无论是从其计算方法、缴费记录保存、涉及对象、缴费方式还是查询监督机制来看,其带来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与此同时,《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从中央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暂行办法》宣传力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着手,力求尽可能地保障《暂行办法》执行的顺利性和有效性,维护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保体系的质量和层次。
一、引言
根据相关数据[1]显示,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社保体系中涉及人数最多,投入资金量最大,也是与人口流动联系最为紧密的项目之一。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量也在快速增长[2]。浩浩荡荡的“退保潮”[3]把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上,庞大的流动就业者成为制度不完善的牺牲品,而《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应运而生的。《暂行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尽可能地满足了各方的利益需求。根据扬州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数据显示,有61.67%的调查对象由工作单位代缴了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有31.67%的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没有为其负担养老保险,6.66%的人不清楚单位是否已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障力度和人们的社会权利意识明显欠缺,而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了解人数更是少之又少,主要原因为,新办法实施时间还很短,群众对于自己之外的其他人群缺乏关注等。本文试图通过探究《暂行办法》实施较之于旧的有关政策的优越性及积极影响,对其积极影响作系统分析与总结,加大宣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持续办法暂行办法,增强养老保险的保障力度和人们的社会权利意识,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建设性意见,为维护广大城镇职工的夕阳权益,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努力。
二、《暂行办法》实施的积极影响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即劳动者在何地就业就在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相当于工作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这种相对比较公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对于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来说是适用的。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这种传统的养老保险转移制度严重损害了流动劳动者的保障权益,也造成了各利益方的资金压力和利益损失,而《暂行办法》的优越性正是弥补了原有政策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涉及人员广泛。《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包括广大的农民工团体,并且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保障其拥有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流动就业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第二,计算方法统一。《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实现了省内省外无限制转移,解决了百姓的困惑问题,也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减轻了大量的工作量。此举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从而为更多的老龄人口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第三,领取待遇地明确。《暂行办法》规定了明确的领取待遇地,体现了支付地唯一性。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唯一的,在符合领取标准后,支付地按有关规定是唯一的,为流动就业者提供便利。
第四,养老保险“全国通”。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所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均可随时查询自己的缴费余额、缴费时间等,第一时间直接了解自身权益保障程度。同时出台的“一卡通”政策规定每个参保人员都需办理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此举对促进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三、《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暂行办法》配套管理欠缺
由于《暂行办法》从制定到出台实施的过程很短,许多配套管理也逐渐出现不足之处。例如,基层社保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工作量增大,对相关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同时部分地方存在养老金历史债务问题,造成部分区域的资金压力较大,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社保经办机构的操作管理成本增加
对于每个参保人员的每一次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经办机构都要进行统籌基金的确定、核算以及实账操作,工作量非常大,导致操作管理人员人数增加;其次,对于非最后参保地的同一参保人员,要进行统筹基金的转入和转出两次实账操作,造成操作成本增加。
3.部分措施滞后于中国经济
《暂行办法》参考于欧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依然不均衡。对东部沿海地区而言,信息的流动性相对较大,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的相对落后性,网络化程度依然不够高,使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一卡通”政策推行难度比较大。
4.流动就业者参保意识薄弱
当今,珠三角和长三角出现就业者流动工作现象[4]较为普遍,而范围也从曾经的建筑业扩展到轻工业等。相关就业者不熟悉国家政策,社保意识薄弱,只关注到工资和眼前利益,而不关注“五险一金”的缴付,这不利于其自身权益的维护。很多企业尤其是私企,正是钻了漏洞,从而导致流动就业者的利益受损。
四、完善《暂行办法》的相关对策
截至目前,人保部已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1.3亿张,实际已发行了6000万张,从颁布实施到参保人员接受的过程十分顺利,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权益的期待也为《暂行办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可行性。
为了维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保权益,但基于我们的知识水平和实践体验的不足,对新办法接下来的持续实施和不断发展提出建议。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中央政府的政策协调能力,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
中央政府要加大中央财政社保金的投入,促进各个地方政府的养老金流转,同时,各地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能力,协调各地的养老金,补不足,调富余,减轻部分政府的养老金历史债务压力,杜绝相互推诿的“撇奶油”现象。
2.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应倡导各地尽快实现各种社保表、单或卡的格式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为参保人以身份证为依据建立“一卡通”,同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加大,只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才能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增加,以降低操作管理成本。
3.由点及面,“先试点”以促进“后推广”
就目前我国经济水平看,“一卡通”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普及范围还不够广泛。应将经济较发达地区作为《暂行办法》试点,积累相关经验,为《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打下基础。
4.加大宣传和沟通力度,促进政策更好的落实
根据社会实践调查信息来看,大部分被调查者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新办法,折射出相关部门在政策宣传上的不到位。鉴于此,我们认为,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健全和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持续经办机构建设,加强宣传工作,加大监察力度,在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把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作为一个重点;另一方面也要强化流动就业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参保缴费、合理持续转移的自觉性,保证其合法养老权益不受侵犯。
五、结束语
就目前推广与参保人员的接受程度来看,《暂行办法》总体上是科学的,但在具体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环境下,仍有进步与发展的空间,中央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应为其不断发展完善而不懈努力,真正满足老有所养,为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做出充分准备,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目标前进。
本文系扬州大学商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成果,受到扬州大学商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并有幸得到缪艳娟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刘秀红.人口与经济,(京),2010.5.58~64
[2]张伟兵,徐丽敏.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制探索,长白学刊2009年第一期
[3]崔沙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1)
[4]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特别关注2010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