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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产物,凭借着“共享经济、低价出行”的优点迅猛发展,极为深刻地影响到民众的出行方式、就业方向,甚至对我国交通行业的产业结构也带来极大冲击。但与此同时,网约车服务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目前的监管漏洞加之执行不力,使得网约车市场较为混乱,难以形成制度化监管体系。转变传统的治理思维,提出契合社会发展趋势的网约车规制路径,为共享经济的发展留一片法律天空。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政府规制
美团、携程、高德等各类市场主体纷纷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加上之前发展迅速的“滴滴打车”以及“神州专车”等,网约车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虽然网约车带来的社会效益明显,但是同样带来一系列的治理难题。网约车服务是共享经济理念的体现,它的意义不只是简单的运输服务,而是在“互联网+”的模式下的一种交通网络信息服务。所以,不能拿传统出租车规制的那一套适用于网约车。我们必须创新监管思维,避免网约车搅乱市场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和国家稳定。
1网约车规制困境
第一、传统的规制模式与网约车本质相背离。政府对于传统的出租车市场管理大多采用的是事前管理的手段,如设置行业准入许可、对数量价格的层层把控等。而对网约车的管理则直接套用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措施,体现出监管惰性的同时,也造成了矛盾冲突。比如,各大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办法给网约车等发展增加了许多阻力。地方政府将网约车一步步改造成为传统的出租车,并实行惯常的监管手段,使网约车无法发挥其服务优势。长此以往,丧失特性的网约车运营模式和不匹配的规制手段也会一步步挤压网约车市场。第二、单一的规制主体无法满足网约车的需求。网约车的具体监管和实施细则放权地方,导致管理主体的混乱,责任主体的不清直接导致增加监管的成本。各大城市规定网约车的监管主体为当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除此之外,当地的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也凭照相应的职责可以实施部分权力进行管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归责不清。第三、立法的滞后难以迎合多变的互联网经济。政府通过立法手段来为规制手段提供法律强制力是传统监管模式下的做法,显然不能应对以互联网技术作为背景的网约车迅猛的发展态势,在此条件下,复杂的法律体系要求与立法的滞后性形成鲜明的矛盾。
2网约车规制路径的优化
首先,应把加快建立网约车类法律体系作为重中之重,运用经济法治的思维,从中央和地方入手,完善立法内容,使網约车监管有法可依,以确保相关行业行政规制建立在比较坚实的法律和事实基础上。第二、建立网约车的监管制度。如政府与网约车平台建立执法合作关系。政府利用平台掌握的信息,对违反规范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平台也可以举报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提交掌握的证据。除此之外,公安系统应与平台公司联网,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审核不予通过。二者间实现信息共享与管理合作,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监管压力,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顺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最终达到理想的规制效果。第三、健全网约车平台行业制度。建立一个专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对各平台公司的市场调查,公开分析其运营情况,依据公平的评分标准,根据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奖惩情况等多方位因素进行打分,形成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价结果。针对网约车司机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对司机随时抽查,考核其业务水平,根据知识储备的情况打分,以此积累,每一年度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分数低于下限则取消从业资格。
3结语
网约车已经深刻的渗透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使网约车管理实现法治化,是响应我国政府号召、顺应市场经济的体现。处理好网约车的法律规制问题,也可以为其他共享经济的形式提供借鉴。虽然我国目前的规制方式和立法状况仍有不完善之处,但对于新生事物的管理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对网约车进行法律规制,建立合法的运营环境,明确各方责任,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相信网约车行业也会拥有更健康美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李坤耀.网约车法律规制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1).
[2]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
[3]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6(01).
[4]唐培.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对策[J].行政法学研究,2016(02).
[5]丁元竹.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基于对国内外互联网“专车”的调研与反思[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02).
作者简介
张幸(1995.09—),女,山西省太原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政府规制
美团、携程、高德等各类市场主体纷纷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加上之前发展迅速的“滴滴打车”以及“神州专车”等,网约车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虽然网约车带来的社会效益明显,但是同样带来一系列的治理难题。网约车服务是共享经济理念的体现,它的意义不只是简单的运输服务,而是在“互联网+”的模式下的一种交通网络信息服务。所以,不能拿传统出租车规制的那一套适用于网约车。我们必须创新监管思维,避免网约车搅乱市场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和国家稳定。
1网约车规制困境
第一、传统的规制模式与网约车本质相背离。政府对于传统的出租车市场管理大多采用的是事前管理的手段,如设置行业准入许可、对数量价格的层层把控等。而对网约车的管理则直接套用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措施,体现出监管惰性的同时,也造成了矛盾冲突。比如,各大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办法给网约车等发展增加了许多阻力。地方政府将网约车一步步改造成为传统的出租车,并实行惯常的监管手段,使网约车无法发挥其服务优势。长此以往,丧失特性的网约车运营模式和不匹配的规制手段也会一步步挤压网约车市场。第二、单一的规制主体无法满足网约车的需求。网约车的具体监管和实施细则放权地方,导致管理主体的混乱,责任主体的不清直接导致增加监管的成本。各大城市规定网约车的监管主体为当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除此之外,当地的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也凭照相应的职责可以实施部分权力进行管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归责不清。第三、立法的滞后难以迎合多变的互联网经济。政府通过立法手段来为规制手段提供法律强制力是传统监管模式下的做法,显然不能应对以互联网技术作为背景的网约车迅猛的发展态势,在此条件下,复杂的法律体系要求与立法的滞后性形成鲜明的矛盾。
2网约车规制路径的优化
首先,应把加快建立网约车类法律体系作为重中之重,运用经济法治的思维,从中央和地方入手,完善立法内容,使網约车监管有法可依,以确保相关行业行政规制建立在比较坚实的法律和事实基础上。第二、建立网约车的监管制度。如政府与网约车平台建立执法合作关系。政府利用平台掌握的信息,对违反规范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平台也可以举报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提交掌握的证据。除此之外,公安系统应与平台公司联网,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审核不予通过。二者间实现信息共享与管理合作,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监管压力,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顺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最终达到理想的规制效果。第三、健全网约车平台行业制度。建立一个专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对各平台公司的市场调查,公开分析其运营情况,依据公平的评分标准,根据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奖惩情况等多方位因素进行打分,形成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价结果。针对网约车司机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对司机随时抽查,考核其业务水平,根据知识储备的情况打分,以此积累,每一年度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分数低于下限则取消从业资格。
3结语
网约车已经深刻的渗透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使网约车管理实现法治化,是响应我国政府号召、顺应市场经济的体现。处理好网约车的法律规制问题,也可以为其他共享经济的形式提供借鉴。虽然我国目前的规制方式和立法状况仍有不完善之处,但对于新生事物的管理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对网约车进行法律规制,建立合法的运营环境,明确各方责任,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相信网约车行业也会拥有更健康美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李坤耀.网约车法律规制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1).
[2]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
[3]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6(01).
[4]唐培.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对策[J].行政法学研究,2016(02).
[5]丁元竹.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基于对国内外互联网“专车”的调研与反思[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02).
作者简介
张幸(1995.09—),女,山西省太原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