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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雅典民主政治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时值雅典商品关系不断发展,社会阶级斗争日趋激化,农民与贵族的矛盾一触即发,而经济地位提高的手工业者及商人为了争取政治权利也和贵族你争我斗。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危机,雅典民主政治才适应了社会要求,被搬上了历史舞台。雅典民主政治对民主治国进行了伟大的尝试,在世界政治史和法律史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然而,雅典的民主政治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性
(一)直接的民主制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直接民主制,这导致其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推行,不适合人口和地域超过一定范围的政权和国家。另外,直接民主制所强调的是民众的利益,主张民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就容易使民众在缺乏调查研究及冷静的思考和分析的情况下,仅凭一时的情绪和利益的相背来对一些复杂的问题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和决策的情况,就很容易造成错误和混乱。
(二)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的限制性和狭隆性
古希腊的公民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它只是特指城邦内一小部分的成年男性,即使是长期居住在雅典的外邦人移民,也是没有公民身份的。边远地区的居民也不是,妇女和奴隶当然也没有公民的身份。在雅典,有很多人是连作为“人”的资格都没有的,例如占雅典总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的奴隶。他们并不被作为人看待,而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他们是“物”,而不是“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雅典民主制以奴隶性为基础,奴隶却无权参与民主制度”,此话一针见血。在雅典的城邦中,真正享有公民权的人只占总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民主的范围十分狭隘。这种民主主体的狭隘性,对于城邦民主政治的衰亡和城邦本身的解体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暴露了雅典民主实质上仍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三) 选官制与短任期制
雅典的民主制度下,执政官任期过短、更替频繁,造成其执政经验较为欠缺,政策实施缺乏连续性和积极性。这使得雅典整体上难以形成统一巩固的政体,难以形成稳定长期的精英领导层,从而导致雅典后期政治不稳,社会动荡,为后来雅典激烈内耗而被外部势力攻破埋下了祸根。
抽签选官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否定了德才标准,忽视了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具有公正无私、为公众服务的品德,以及管理政务的必要知识和才能。如果让品德不良或缺乏知识才能的人担任公职,就很有可能把公务办糟。
(四) 理念上的法律体系与实践中法治的矛盾
法治是民主政治机制的要求。伯利克里曾把法治概括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将它与自由、平等并列为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三大支柱。法治和法律确实在雅典的城邦政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法律的颁布只是理念上的。在实践中,这种理念上的法律体系往往形同虚设。
同时,雅典的法律将雅典人分为了本邦公民、外邦人还有奴隶三种人。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据犯罪者的身份以及受伤害对象的身份的不同,处罚的方式和轻重程度也是有区别的。另外,雅典的法律中关于权利的规定也充满了不平等和特权,这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此外,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制度性前提。它要求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实行“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和平衡。如果没有权力之间相互的制约和平衡,就必然会产生权力的集中,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在雅典的法治中,虽然公民大会拥有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收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由于它又是立法机关,因此它享有变更法律的权力。这在表面上看来是法治,实际上则仍然是人治,这种法律体系根本起不到应有的制衡和约束的作用。
二、雅典民主政治对我国的启示
(一)坚持并深化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我们要警惕雅典式的“专制性”民主,要确保所有中华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取消一切不平等歧视,包括性别、地域、民族、种族、经济条件、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等等。
同时,要依照我们的具体国情,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民受教育程度与集中程度不等的情况,不断完善以间接民主为主,以直接民主为辅的政治制度,争取在经济政治文化不断进步的未来,逐步扩大直接民主的范围,并为这种直接民主制定稳定的程序和法律。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
为了维护民主政体,保障公民权利,雅典人形成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官员们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以决定是否可以任职。任职期间,公民大会有权对官员进行信任投票。克里斯提尼制定的“贝壳放逐法”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主建设取得的成绩很大,但相应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尚待加强。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和发展。只有在法律监督机制的监督之下,各项法律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也才能在社会中充分发挥起约束和制衡的作用。
(三)稳中求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仅有10多万自由民的雅典完善奴隶制民主政治仍经历了一个多世纪。从梭伦到伯利克里尽管总的趋势是民主政治在不断发展,但其间也出现过贵族政治的复辟。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的封建传统且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大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政治民主建设乃至改革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事业,必须对此抱有极大的毅力和恒心。我们必须要做好民主政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坚持社会主义的大方向,循序渐进,切不可急于求成,手忙脚乱,应在稳中求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
(四)要对民主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雅典民主政治的衰亡告诉我们,必须要对权利进行限制,不管是对集体还是对个人而言。雅典民主统治的时间如此短暂,部分原因就在于它将多数人的意志绝对化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希腊社会中的‘人民权力’作为一种越来越不可抗拒的力量发挥着作用,因为只要民众认可的就能变成法律,他们行使这种蛮横人性、没有限制的权力则不受任何限制”,这样就发展成为了多数人的暴政。
要对多数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就必须依靠法治。首先,法律的制定应该本着每个人都要遵守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其次,法律的实施必须要落实到位,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有的权力都应该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以防止多数人权力运行的人格化和随意性,使多数人权力的运行时刻以法律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多数人的暴政,不断促进我国民主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
三、结语
通过上述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我们可以看到,雅典民主政治所倡导的民主原则和自由精神是后来欧洲民主和自由的基础和滥觞。它所创立的组织形式以及运行机制,对近现代西方民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雅典的民主政治毕竟是属于奴隶制体系之内的,有它特定的时代性和阶级性。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雅典的民主政治,既要承认它在古代世界中的先进性,也应当看到它的诸多局限性,这样才有利于我们真正地认识民主和更好地建设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王楷模.现代政治概况[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3]林志纯.世界通史资料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性
(一)直接的民主制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直接民主制,这导致其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推行,不适合人口和地域超过一定范围的政权和国家。另外,直接民主制所强调的是民众的利益,主张民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就容易使民众在缺乏调查研究及冷静的思考和分析的情况下,仅凭一时的情绪和利益的相背来对一些复杂的问题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和决策的情况,就很容易造成错误和混乱。
(二)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的限制性和狭隆性
古希腊的公民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它只是特指城邦内一小部分的成年男性,即使是长期居住在雅典的外邦人移民,也是没有公民身份的。边远地区的居民也不是,妇女和奴隶当然也没有公民的身份。在雅典,有很多人是连作为“人”的资格都没有的,例如占雅典总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的奴隶。他们并不被作为人看待,而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他们是“物”,而不是“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雅典民主制以奴隶性为基础,奴隶却无权参与民主制度”,此话一针见血。在雅典的城邦中,真正享有公民权的人只占总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民主的范围十分狭隘。这种民主主体的狭隘性,对于城邦民主政治的衰亡和城邦本身的解体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暴露了雅典民主实质上仍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三) 选官制与短任期制
雅典的民主制度下,执政官任期过短、更替频繁,造成其执政经验较为欠缺,政策实施缺乏连续性和积极性。这使得雅典整体上难以形成统一巩固的政体,难以形成稳定长期的精英领导层,从而导致雅典后期政治不稳,社会动荡,为后来雅典激烈内耗而被外部势力攻破埋下了祸根。
抽签选官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否定了德才标准,忽视了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具有公正无私、为公众服务的品德,以及管理政务的必要知识和才能。如果让品德不良或缺乏知识才能的人担任公职,就很有可能把公务办糟。
(四) 理念上的法律体系与实践中法治的矛盾
法治是民主政治机制的要求。伯利克里曾把法治概括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将它与自由、平等并列为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三大支柱。法治和法律确实在雅典的城邦政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法律的颁布只是理念上的。在实践中,这种理念上的法律体系往往形同虚设。
同时,雅典的法律将雅典人分为了本邦公民、外邦人还有奴隶三种人。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据犯罪者的身份以及受伤害对象的身份的不同,处罚的方式和轻重程度也是有区别的。另外,雅典的法律中关于权利的规定也充满了不平等和特权,这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此外,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制度性前提。它要求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实行“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和平衡。如果没有权力之间相互的制约和平衡,就必然会产生权力的集中,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在雅典的法治中,虽然公民大会拥有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收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由于它又是立法机关,因此它享有变更法律的权力。这在表面上看来是法治,实际上则仍然是人治,这种法律体系根本起不到应有的制衡和约束的作用。
二、雅典民主政治对我国的启示
(一)坚持并深化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我们要警惕雅典式的“专制性”民主,要确保所有中华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取消一切不平等歧视,包括性别、地域、民族、种族、经济条件、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等等。
同时,要依照我们的具体国情,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民受教育程度与集中程度不等的情况,不断完善以间接民主为主,以直接民主为辅的政治制度,争取在经济政治文化不断进步的未来,逐步扩大直接民主的范围,并为这种直接民主制定稳定的程序和法律。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
为了维护民主政体,保障公民权利,雅典人形成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官员们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以决定是否可以任职。任职期间,公民大会有权对官员进行信任投票。克里斯提尼制定的“贝壳放逐法”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主建设取得的成绩很大,但相应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尚待加强。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和发展。只有在法律监督机制的监督之下,各项法律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也才能在社会中充分发挥起约束和制衡的作用。
(三)稳中求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仅有10多万自由民的雅典完善奴隶制民主政治仍经历了一个多世纪。从梭伦到伯利克里尽管总的趋势是民主政治在不断发展,但其间也出现过贵族政治的复辟。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的封建传统且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大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政治民主建设乃至改革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事业,必须对此抱有极大的毅力和恒心。我们必须要做好民主政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坚持社会主义的大方向,循序渐进,切不可急于求成,手忙脚乱,应在稳中求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
(四)要对民主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雅典民主政治的衰亡告诉我们,必须要对权利进行限制,不管是对集体还是对个人而言。雅典民主统治的时间如此短暂,部分原因就在于它将多数人的意志绝对化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希腊社会中的‘人民权力’作为一种越来越不可抗拒的力量发挥着作用,因为只要民众认可的就能变成法律,他们行使这种蛮横人性、没有限制的权力则不受任何限制”,这样就发展成为了多数人的暴政。
要对多数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就必须依靠法治。首先,法律的制定应该本着每个人都要遵守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其次,法律的实施必须要落实到位,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有的权力都应该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以防止多数人权力运行的人格化和随意性,使多数人权力的运行时刻以法律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多数人的暴政,不断促进我国民主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
三、结语
通过上述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我们可以看到,雅典民主政治所倡导的民主原则和自由精神是后来欧洲民主和自由的基础和滥觞。它所创立的组织形式以及运行机制,对近现代西方民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雅典的民主政治毕竟是属于奴隶制体系之内的,有它特定的时代性和阶级性。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雅典的民主政治,既要承认它在古代世界中的先进性,也应当看到它的诸多局限性,这样才有利于我们真正地认识民主和更好地建设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王楷模.现代政治概况[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3]林志纯.世界通史资料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