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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起诉书的规范(改革)要解决起诉书的定位、结构和目标诸问题。起诉书功能定位应有三项内容,即准确指控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及强化侦查、审判监督。起诉书整体基本结构应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大块构成。起诉书规范(改革)的目标应着力在两方面,一是犯罪事实的表述,二是侦查、审判监督的强化。
关键词:起诉书;规范;功能;结构
一、起诉书功能定位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指控犯罪、适用法律、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检察官履职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形式,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整个诉讼活动中起着承前(审查的总结)示后(指控的引导)的关键作用。
起诉书与判决书不同,虽然两者主要都在论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但侧重点不同。起诉书着重指控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适用法律(所谓主动追究)。判决书着重证据,确认犯罪事实,被动适用法律(所谓无罪推定)。故起诉书规范绝对不能与判决书规范趋同。
法律监督是起诉书的灵魂,其传统意义上的着力处在于准确指控犯罪和正确适用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法制理念的进步,应当更加关注在侦查、审判监督上着力体现法律监督。所以,以改革的眼光审视起诉书规范。应在传统意义的功能上着力加强侦查、审判监督功能。
综上,起诉书功能定位有三:准确指控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强化侦查、审判监督。
二、起诉书结构
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大块构成起诉书整体基本结构。
(一)事实展开部分,依主体事实、程序事实、犯罪事实顺序展开。
1.主体事实,在现行规范中强化特殊主体的规范表述,考虑加入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表述。
如,因精神障碍嫌疑或者因重大杀人案必做的精神鉴定,可尝试在主体事实中表述为:“被告人到案后有精神障碍嫌疑(或者被告人到案后),公安机关于某年月日委托某机关对其作出某鉴定,评判为……”。
2.程序事实,考虑加入案发、受理、立案侦查、被告人到案等事实的表述,以加强侦查监督。
案件的案发、受理、初查、立案,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这些环节往往最容易出问题,在审查中也容易被忽视。检察机关应当加以重视,列为侦查监督之重点,促进侦查机关对案发、受理、初查、立案等侦查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在起诉书中可表述为:“某年月日——1)因现行案发,经现场处警及初查;2)因某某控告、举报、揭发,依法受理并经初查;3)依法例行盘查、检查、搜查某某,并经初查;4)……——侦查机关于某年月日立案侦查。某年月日,被告人(因某事项)抓获、投案、公民扭送到案”。
此外,现行程序事实中告知程序的表述不妥,告知的是“诉讼权利、义务”,而非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犯罪事实,叙写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客观叙事原则,叙写多用客观词语,少用主观词语,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六要素完整明了、详略得当。
2)围绕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叙写,完整明了、详略得当。法律事实包括罪状、罪轻、罪重事实;法定从轻、从重事实;危害后果弥补或加重事实;主观恶性轻重的事实。
3)叙写的事实必须是被证明的而非推断的事实。每一事实的叙写均应从证据上充分斟酌,均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
4)多被告人、多事实、多罪名,一般依时间顺序、重、轻顺序、主次顺序展开。
犯罪事实的叙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审查活动,其目标是:审查案件的概括总结;出庭指控的引导;使公众明了事实真相、社会危害性,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行为人明了事实的性质,促其认罪服法,便其辩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证据展示部分
展,罗列证据,表明指控的事实有罗列的证据可以证明。现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起诉书证据部分即以罗列证据为展。
示,展示证据的证明力,表明该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能证明到何种程度。现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证据部分,正尝试着表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但存在诸多问题:
1)举一单项证据,声称证实某项事实。笔者注意到有些判决书也如此声称,错!单项证据何以证实一项事实?正确的表述应该用“称”、“表明”、“显示”替代“证实”。应表述为“甲称……;乙表明……;丙显示……。综合可以证实……”。
2)甲乙丙……证实A事实;甲丙……证实B事实;乙丙……证实c事实……。多次引用,循环复杂,证据展示是完备了,工作量却大大提高,高出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承办人不堪其负,无奈宁愿出庭指控。
3)想避开问题二,于是乎马虎潦草、流于形式,经不起推敲。
笔者以为,证据的展示很难用文字概全。一项证据有多项证明力;不同的证据既有相同的证明力,又有不同的证明力;不同证据间部分证明力相一致,又有部分相矛盾(甚至一项证据中也有矛盾之处),而排除矛盾又必须运用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证据的展示即便在庭审中通过示证、质证的方式来揭示证明力,也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充满智慧的工作,需要编排、分析、归纳、综合,何以仅凭文字?
证明力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声、形、情景、氛围都包含了丰富的证明力,这是很难用文字来表达的。举一例,一窃贼在法庭上声称无辜,是遭到虐待(有)、体罚(有)、诱导(无)而屈供。当庭播放其神情自然作详细供认的录像时,窃贼在庭上表露出不敢直面观看的心虚状。公诉人当即提请法庭注意:如果一个被冤屈的人,面对画面表现出冤屈、愤怒状是意料之中的,但该被告人表现出的却是不敢直面的心虚状,由此可以证明,当时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其辩解不能成立。窃贼说,不想面对当时的窘迫。法庭判决窃贼获刑11年。
综上,笔者认为,起诉书不必在证据展示部分投入过多的精力,只需用罗列的方式说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名称和种类(即现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起诉书表述法)。将证据的展示、分析、评判放到法庭调查中完成,并由判决书以文字加以概述。
(三)法律适用部分
1.“本院认为,……”部分,应当尽力表现出个案特质,较充分地予以法理剖析。避免高度概括的断然之言,以体现执法理性、平和的大气。(具体再作思考)
2.量刑建议部分,形式上表现为控方给出一个求刑空间,请求法院在此空间内对被告人量刑,实质上应当理解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的一项前置监督手段。是指控犯罪之自然,法律适用之必然,审判监督之必要,合法、合理、合情。可以综合评判被告人的罪行,法定的量刑幅度,法定從重从轻情节,危害后果的弥补或加重,主观恶性的情形,给出一个恰当的量刑建议。
三、起诉书规范(改革)的目标
1.着力在犯罪事实的表述上规范,强化其承前示后的作用。
笔者积十几年办案经验,领悟到一份好的起诉书取决于对案件材料全面审慎的审查,一个好的出庭指控取决于一份全面详实的起诉书作引领。一般的案件,起诉书全面详实的事实部分就是一份讯问纲要,就是一份答辩纲要。结合起诉书的证据部分和法律适用部分,就是一份公诉意见纲要。再加上审查报告,讯问、举证、公诉意见、答辩预案就齐备了,不必再准备出庭提纲了(重大案件除外)。 2.着力在侦查、审判监督的强化上。 侦查监督着力填补从受理到立案之间的初查空白;填补从立案到犯罪嫌疑人到案之间的追究空白。以此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和追究行为。尽量防止出现该追究的没追究、不该追究的乱追究现象,以及该认定的法定情节没认定、不该认定的法定情节乱认定。
审判监督着力在量刑上,对量刑的抗诉一向是个空白,属于罕见抗诉中的罕见。事实上大量的判决不公主要表现在量刑上。强化量刑建议,为判决量刑设置一个恰当的限度,超出该限度即可评判为畸轻畸重,即可启动提出抗诉程序。当然,量刑建议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可循,所以起诉书的量刑建议,文章还在量刑建议的规范匕。
关键词:起诉书;规范;功能;结构
一、起诉书功能定位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指控犯罪、适用法律、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检察官履职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形式,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整个诉讼活动中起着承前(审查的总结)示后(指控的引导)的关键作用。
起诉书与判决书不同,虽然两者主要都在论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但侧重点不同。起诉书着重指控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适用法律(所谓主动追究)。判决书着重证据,确认犯罪事实,被动适用法律(所谓无罪推定)。故起诉书规范绝对不能与判决书规范趋同。
法律监督是起诉书的灵魂,其传统意义上的着力处在于准确指控犯罪和正确适用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法制理念的进步,应当更加关注在侦查、审判监督上着力体现法律监督。所以,以改革的眼光审视起诉书规范。应在传统意义的功能上着力加强侦查、审判监督功能。
综上,起诉书功能定位有三:准确指控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强化侦查、审判监督。
二、起诉书结构
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大块构成起诉书整体基本结构。
(一)事实展开部分,依主体事实、程序事实、犯罪事实顺序展开。
1.主体事实,在现行规范中强化特殊主体的规范表述,考虑加入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表述。
如,因精神障碍嫌疑或者因重大杀人案必做的精神鉴定,可尝试在主体事实中表述为:“被告人到案后有精神障碍嫌疑(或者被告人到案后),公安机关于某年月日委托某机关对其作出某鉴定,评判为……”。
2.程序事实,考虑加入案发、受理、立案侦查、被告人到案等事实的表述,以加强侦查监督。
案件的案发、受理、初查、立案,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这些环节往往最容易出问题,在审查中也容易被忽视。检察机关应当加以重视,列为侦查监督之重点,促进侦查机关对案发、受理、初查、立案等侦查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在起诉书中可表述为:“某年月日——1)因现行案发,经现场处警及初查;2)因某某控告、举报、揭发,依法受理并经初查;3)依法例行盘查、检查、搜查某某,并经初查;4)……——侦查机关于某年月日立案侦查。某年月日,被告人(因某事项)抓获、投案、公民扭送到案”。
此外,现行程序事实中告知程序的表述不妥,告知的是“诉讼权利、义务”,而非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犯罪事实,叙写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客观叙事原则,叙写多用客观词语,少用主观词语,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六要素完整明了、详略得当。
2)围绕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叙写,完整明了、详略得当。法律事实包括罪状、罪轻、罪重事实;法定从轻、从重事实;危害后果弥补或加重事实;主观恶性轻重的事实。
3)叙写的事实必须是被证明的而非推断的事实。每一事实的叙写均应从证据上充分斟酌,均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
4)多被告人、多事实、多罪名,一般依时间顺序、重、轻顺序、主次顺序展开。
犯罪事实的叙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审查活动,其目标是:审查案件的概括总结;出庭指控的引导;使公众明了事实真相、社会危害性,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行为人明了事实的性质,促其认罪服法,便其辩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证据展示部分
展,罗列证据,表明指控的事实有罗列的证据可以证明。现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起诉书证据部分即以罗列证据为展。
示,展示证据的证明力,表明该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能证明到何种程度。现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证据部分,正尝试着表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但存在诸多问题:
1)举一单项证据,声称证实某项事实。笔者注意到有些判决书也如此声称,错!单项证据何以证实一项事实?正确的表述应该用“称”、“表明”、“显示”替代“证实”。应表述为“甲称……;乙表明……;丙显示……。综合可以证实……”。
2)甲乙丙……证实A事实;甲丙……证实B事实;乙丙……证实c事实……。多次引用,循环复杂,证据展示是完备了,工作量却大大提高,高出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承办人不堪其负,无奈宁愿出庭指控。
3)想避开问题二,于是乎马虎潦草、流于形式,经不起推敲。
笔者以为,证据的展示很难用文字概全。一项证据有多项证明力;不同的证据既有相同的证明力,又有不同的证明力;不同证据间部分证明力相一致,又有部分相矛盾(甚至一项证据中也有矛盾之处),而排除矛盾又必须运用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证据的展示即便在庭审中通过示证、质证的方式来揭示证明力,也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充满智慧的工作,需要编排、分析、归纳、综合,何以仅凭文字?
证明力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声、形、情景、氛围都包含了丰富的证明力,这是很难用文字来表达的。举一例,一窃贼在法庭上声称无辜,是遭到虐待(有)、体罚(有)、诱导(无)而屈供。当庭播放其神情自然作详细供认的录像时,窃贼在庭上表露出不敢直面观看的心虚状。公诉人当即提请法庭注意:如果一个被冤屈的人,面对画面表现出冤屈、愤怒状是意料之中的,但该被告人表现出的却是不敢直面的心虚状,由此可以证明,当时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其辩解不能成立。窃贼说,不想面对当时的窘迫。法庭判决窃贼获刑11年。
综上,笔者认为,起诉书不必在证据展示部分投入过多的精力,只需用罗列的方式说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名称和种类(即现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起诉书表述法)。将证据的展示、分析、评判放到法庭调查中完成,并由判决书以文字加以概述。
(三)法律适用部分
1.“本院认为,……”部分,应当尽力表现出个案特质,较充分地予以法理剖析。避免高度概括的断然之言,以体现执法理性、平和的大气。(具体再作思考)
2.量刑建议部分,形式上表现为控方给出一个求刑空间,请求法院在此空间内对被告人量刑,实质上应当理解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的一项前置监督手段。是指控犯罪之自然,法律适用之必然,审判监督之必要,合法、合理、合情。可以综合评判被告人的罪行,法定的量刑幅度,法定從重从轻情节,危害后果的弥补或加重,主观恶性的情形,给出一个恰当的量刑建议。
三、起诉书规范(改革)的目标
1.着力在犯罪事实的表述上规范,强化其承前示后的作用。
笔者积十几年办案经验,领悟到一份好的起诉书取决于对案件材料全面审慎的审查,一个好的出庭指控取决于一份全面详实的起诉书作引领。一般的案件,起诉书全面详实的事实部分就是一份讯问纲要,就是一份答辩纲要。结合起诉书的证据部分和法律适用部分,就是一份公诉意见纲要。再加上审查报告,讯问、举证、公诉意见、答辩预案就齐备了,不必再准备出庭提纲了(重大案件除外)。 2.着力在侦查、审判监督的强化上。 侦查监督着力填补从受理到立案之间的初查空白;填补从立案到犯罪嫌疑人到案之间的追究空白。以此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和追究行为。尽量防止出现该追究的没追究、不该追究的乱追究现象,以及该认定的法定情节没认定、不该认定的法定情节乱认定。
审判监督着力在量刑上,对量刑的抗诉一向是个空白,属于罕见抗诉中的罕见。事实上大量的判决不公主要表现在量刑上。强化量刑建议,为判决量刑设置一个恰当的限度,超出该限度即可评判为畸轻畸重,即可启动提出抗诉程序。当然,量刑建议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可循,所以起诉书的量刑建议,文章还在量刑建议的规范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