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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民办幼儿园普惠化政策出台时间很短,各地对于民办幼儿园普惠化的贯彻落实尚处于摸索阶段,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仍面臨诸多问题,包括观念层面上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认识模糊。本文从理解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内涵入手,分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价值有:解决“入园难”的有力举措,减轻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负担,补偿中低收入家庭儿童。
关键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涵;价值
2010年,国家出台了新时期的幼教政策,先后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力求让每个幼儿拥有享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实现教育公平。民办幼儿园的普惠化成为实现学前教育公平、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自《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2010 年 11 月 21 日发布)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以来,各省陆续制定了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相关政策,以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以及为落实这些政策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初步解决了“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学前教育普及率得以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布局更为科学合理、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加大、民办幼儿园办园更加规范、幼师队伍素质整体提高、保教质量得以增强。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民办幼儿园普惠化政策出台时间很短,各地对于民办幼儿园普惠化的贯彻落实尚处于摸索阶段,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包括观念层面上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认识模糊、因此,理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内涵及其价值对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普惠型民办幼儿园的内涵
(一)普惠性幼儿园
通过数据库的查阅,对“普惠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主要是王海英和秦旭芳。秦旭芳(2012)认为普惠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公平性、公益性在教育上的进一步延伸,其目的在于确保大多数人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尤其是弱势群体,使他们有可能改变原有的低下的社会地位,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以及教育的公平。王海英(2011)认为“普惠性”强调普遍惠及人人享有,核心属性为高包容性、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从实质上来说,普惠性是一种均等的福利观和教育观,尊重的是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利,而不受身份、地位、阶层、职业以及经济基础等的制约和影响。普惠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指受惠面的普遍化、扩大化,依据的标准是公民权利而非社会地位;二是指幼儿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之一,由政府承担施惠者的责任;三是指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核心目标是普及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综上所述,基于已有文献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研究可以得知,其一,普惠性幼儿园入园对象为“所有适龄儿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幼儿”;其二,普惠性幼儿园的主要特点是“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有保障”等;其三,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来源主要依托于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
(二)民办幼儿园
在我国日常的语境中,“民办”一词是包含极广的词汇,主要区别于“公办”的对比性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将民办学校界定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有研究者从举办者、经费来源和招生对象三方面出发,将民办幼儿园定义为:除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照规定设立的幼儿园的总称,这种界定强调了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经费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而非全部来自于个人支出,意味着民办幼儿园可以利用一部分国家财政经费。与此同时,这一定义切合了本研究关注的调查对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提出和推进更是强化了政府在推动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方面的责任和职能,而这种责任和职能更多地体现为政府在财政经费方面的投入和支持。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庄小满、程立生(2012)综合各地关于普惠性民办园的具体界定后,认为普惠性民办园应具备五个基本特点和条件:第一,办园的主体应该是公益性组织、企业或公民个体,园所有明确的法人;第二,办园资质合格,即园所是合格的注册民办幼儿园,各项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且教育质量合格;第三,服务对象是对学前教育有需求的普通民众,甚至包括部分弱势人群;第四,面向大众定价,其收费控制在大部分群众都能承受的范围之内;第五,按照我国有关政策可以获得一定的政府优惠政策甚至资金扶持。据此,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为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有保证的民办幼儿园。姜晓玥(2014)基于普惠性民办园是“普惠性”和“民办幼儿园”的结合体这一现实的考虑,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为受政府资助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有质量保证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价值
(一)解决“入园难”的有力举措
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加快推进我国学前教育普及进程、满足人民群众“有园上、上的起园、上合格园”的基本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有研究者认为“入园难”的本质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与合格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从实质上来说,学前教育资源的缺乏是当前学前教育领域“入园难”问题的症结所在,但是这种缺乏存在绝对缺乏和相对缺乏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绝对缺乏,直接表现为大多数孩子没有幼儿园可上,第二种情况是相对缺乏,表现为多数孩子没有合适的幼儿园可上。那么,如何解决绝对缺乏问题,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当然,完全依靠公办学前教育解决这一问题既不现实,也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多元学前教育的需求。从根本上来说,各地政府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办园,推动普惠性民办园的兴办。解决入园难问题,不仅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也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与政策激励激发民办资本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积极性。 (二)减轻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负担
普惠性民辦园的兴起与发展,从根本上可以减轻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压力与负担。具体来说,发展普惠性民办园有利于发动民间资本共同参与投资学前教育,减轻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负担。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完全由政府承担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责任是不现实的,但是让政府在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和对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扶持力度上发挥主体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政府部门提出和倡导的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文件和政策,不仅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又给民办幼儿园适宜的发展机遇和充足的发展空间,从而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也可从规范、扶持现有民办园的角度来着手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民办园的办学优势、服务优势得以延续,使绝大多数民办园能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变得质优价廉,从而为百姓提供普惠性服务,实现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价值。民办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的实际承办者之一,其在办园投人和收费回报上会存在一定的利益诉求。如果政策引导得当,民办幼儿园可以在实现其合理盈利追求的同时实现教育的普惠性。
(三)补偿中低收入家庭儿童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之所以发展势头强劲,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而政府部门之所以投入大力财力、物力支撑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不仅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为补偿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提供了机会和保障。“国十条”明确规定:“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由此可见,我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政策实施的重点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普惠性幼儿园的主要入学对象不仅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还包括流动人口群体中的适龄儿童等。普惠性学前教育是平民的、大众的、公平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能为农村和城市留守儿童、家庭困难儿童、残疾儿童提供平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机构物质和人员特征差距过大的背景下,政府“提高质量”的重点应首先放在治理那些威胁儿童早期发展的消极因素上,将未达这一质量底线的机构扶持改造到“基础水平”;尤其对于家庭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其早期发展所需要的补偿性环境,理应放在优先位置。
参考文献
[1]刘耀威:《普惠制的利用与管理》,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08)
[2]杨卫安、邬志辉:《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内涵与实现路径》,《广西社会科学》2014(10)
作者简介
肖晓凌(1978-),女,湖南隆回人,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作者单位: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涵;价值
2010年,国家出台了新时期的幼教政策,先后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力求让每个幼儿拥有享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实现教育公平。民办幼儿园的普惠化成为实现学前教育公平、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自《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2010 年 11 月 21 日发布)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以来,各省陆续制定了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相关政策,以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以及为落实这些政策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初步解决了“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学前教育普及率得以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布局更为科学合理、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加大、民办幼儿园办园更加规范、幼师队伍素质整体提高、保教质量得以增强。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民办幼儿园普惠化政策出台时间很短,各地对于民办幼儿园普惠化的贯彻落实尚处于摸索阶段,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包括观念层面上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认识模糊、因此,理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内涵及其价值对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普惠型民办幼儿园的内涵
(一)普惠性幼儿园
通过数据库的查阅,对“普惠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主要是王海英和秦旭芳。秦旭芳(2012)认为普惠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公平性、公益性在教育上的进一步延伸,其目的在于确保大多数人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尤其是弱势群体,使他们有可能改变原有的低下的社会地位,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以及教育的公平。王海英(2011)认为“普惠性”强调普遍惠及人人享有,核心属性为高包容性、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从实质上来说,普惠性是一种均等的福利观和教育观,尊重的是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利,而不受身份、地位、阶层、职业以及经济基础等的制约和影响。普惠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指受惠面的普遍化、扩大化,依据的标准是公民权利而非社会地位;二是指幼儿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之一,由政府承担施惠者的责任;三是指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核心目标是普及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综上所述,基于已有文献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研究可以得知,其一,普惠性幼儿园入园对象为“所有适龄儿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幼儿”;其二,普惠性幼儿园的主要特点是“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有保障”等;其三,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来源主要依托于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
(二)民办幼儿园
在我国日常的语境中,“民办”一词是包含极广的词汇,主要区别于“公办”的对比性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将民办学校界定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有研究者从举办者、经费来源和招生对象三方面出发,将民办幼儿园定义为:除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照规定设立的幼儿园的总称,这种界定强调了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经费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而非全部来自于个人支出,意味着民办幼儿园可以利用一部分国家财政经费。与此同时,这一定义切合了本研究关注的调查对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提出和推进更是强化了政府在推动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方面的责任和职能,而这种责任和职能更多地体现为政府在财政经费方面的投入和支持。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庄小满、程立生(2012)综合各地关于普惠性民办园的具体界定后,认为普惠性民办园应具备五个基本特点和条件:第一,办园的主体应该是公益性组织、企业或公民个体,园所有明确的法人;第二,办园资质合格,即园所是合格的注册民办幼儿园,各项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且教育质量合格;第三,服务对象是对学前教育有需求的普通民众,甚至包括部分弱势人群;第四,面向大众定价,其收费控制在大部分群众都能承受的范围之内;第五,按照我国有关政策可以获得一定的政府优惠政策甚至资金扶持。据此,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为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有保证的民办幼儿园。姜晓玥(2014)基于普惠性民办园是“普惠性”和“民办幼儿园”的结合体这一现实的考虑,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为受政府资助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有质量保证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价值
(一)解决“入园难”的有力举措
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加快推进我国学前教育普及进程、满足人民群众“有园上、上的起园、上合格园”的基本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有研究者认为“入园难”的本质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与合格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从实质上来说,学前教育资源的缺乏是当前学前教育领域“入园难”问题的症结所在,但是这种缺乏存在绝对缺乏和相对缺乏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绝对缺乏,直接表现为大多数孩子没有幼儿园可上,第二种情况是相对缺乏,表现为多数孩子没有合适的幼儿园可上。那么,如何解决绝对缺乏问题,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当然,完全依靠公办学前教育解决这一问题既不现实,也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多元学前教育的需求。从根本上来说,各地政府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办园,推动普惠性民办园的兴办。解决入园难问题,不仅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也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与政策激励激发民办资本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积极性。 (二)减轻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负担
普惠性民辦园的兴起与发展,从根本上可以减轻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压力与负担。具体来说,发展普惠性民办园有利于发动民间资本共同参与投资学前教育,减轻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负担。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完全由政府承担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责任是不现实的,但是让政府在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和对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扶持力度上发挥主体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政府部门提出和倡导的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文件和政策,不仅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又给民办幼儿园适宜的发展机遇和充足的发展空间,从而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也可从规范、扶持现有民办园的角度来着手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民办园的办学优势、服务优势得以延续,使绝大多数民办园能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变得质优价廉,从而为百姓提供普惠性服务,实现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价值。民办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的实际承办者之一,其在办园投人和收费回报上会存在一定的利益诉求。如果政策引导得当,民办幼儿园可以在实现其合理盈利追求的同时实现教育的普惠性。
(三)补偿中低收入家庭儿童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之所以发展势头强劲,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而政府部门之所以投入大力财力、物力支撑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不仅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为补偿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提供了机会和保障。“国十条”明确规定:“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由此可见,我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政策实施的重点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普惠性幼儿园的主要入学对象不仅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还包括流动人口群体中的适龄儿童等。普惠性学前教育是平民的、大众的、公平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能为农村和城市留守儿童、家庭困难儿童、残疾儿童提供平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机构物质和人员特征差距过大的背景下,政府“提高质量”的重点应首先放在治理那些威胁儿童早期发展的消极因素上,将未达这一质量底线的机构扶持改造到“基础水平”;尤其对于家庭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其早期发展所需要的补偿性环境,理应放在优先位置。
参考文献
[1]刘耀威:《普惠制的利用与管理》,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08)
[2]杨卫安、邬志辉:《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内涵与实现路径》,《广西社会科学》2014(10)
作者简介
肖晓凌(1978-),女,湖南隆回人,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作者单位: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