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现有的合同体系是以双方合同为基石的,从而使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已经习惯于双方合同,也使得人们趋向于用这种的思维去理解日益涌现的三方合同,容易产生误读。本文拟对三方合同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三方合的概念、常见类型及其特征,并提出日后对三方合同研究 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三方合同;系统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1
一、三方合同的基本概念
根据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1]出于合同简单化的原因,或者长期以来国内采用平行发包模式或者便于划分责权利,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投资额巨大,所面临的项目环境也日益复杂,而且项目的建设是一个超企业的行为,出于联盟、制约或风险分担等的目的,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目前,对三方合同进行讨论和研究的文献较少,而且没有对三方合同进行比较准确的、区别与双方合同的定义。作者分析了在工程中较常出现的几种三方合同,如三方待建合同、三方联营合同、三方担保合同等,试图抽象出其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三方合同散布于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各个阶段,表现形式不一,其共性较难把握。作者认为,三方合同可以定义如下:“存在三个合同主体,且合同标的必须在三方循环中才能达到平衡的合同。”如图所示:
二、三方合同的常见类型
(一)三方代建合同。为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在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中采用了三方代建模式,即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二)三方联营承包合同。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为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联营承包合同,组成联营体,联合投标,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对外只有一个承包合同。
三、三方合同的特征
(一)存在三个事实上的合同主体。在国内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于监督的目的或者长期以来国内行业习惯,业主作为鉴定方经常会出现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但在这种合同当中,业主其实是不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即此类型的三方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双方合同。而在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都是事实上的合同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力。
(二)合同关系三方连环。在三方合同中,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平衡。不能简单的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会失去三方合同的本意,因为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是一个整体。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难以对三方关系进行全局的把握和理解,从而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难。
四、三方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需要對三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系统研究。对三方合同的系统研究,不仅仅需要提出更加合理准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三方合同的基本内容、文本结构、风险分担及操作流程进行分析,以期形成完整的三方合同理论体系,明确与传统双方合同的区别,便于三方合同概念的普及和推广,便于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水平。
(二)统一合同文本。三方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千差万别,对所有的三方合同进行文本统一工作是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针对某一种类型的三方合同,统一其合同文本是非常有意义的,如可以对三方代建合同进行标准化。工程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是项目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方面。标准合同条件规定了工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经济责权利关系,规定了工程过程中—些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方法。它作为—定范围内(行业或地区)的工程惯例,能够使工程合同管理,以至整个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显然,我们在三方合同标准化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4).
[2]梁慧星.“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J].中国招标,2006,(Z1).
关键词:三方合同;系统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1
一、三方合同的基本概念
根据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1]出于合同简单化的原因,或者长期以来国内采用平行发包模式或者便于划分责权利,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投资额巨大,所面临的项目环境也日益复杂,而且项目的建设是一个超企业的行为,出于联盟、制约或风险分担等的目的,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目前,对三方合同进行讨论和研究的文献较少,而且没有对三方合同进行比较准确的、区别与双方合同的定义。作者分析了在工程中较常出现的几种三方合同,如三方待建合同、三方联营合同、三方担保合同等,试图抽象出其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三方合同散布于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各个阶段,表现形式不一,其共性较难把握。作者认为,三方合同可以定义如下:“存在三个合同主体,且合同标的必须在三方循环中才能达到平衡的合同。”如图所示:
二、三方合同的常见类型
(一)三方代建合同。为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在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中采用了三方代建模式,即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二)三方联营承包合同。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为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联营承包合同,组成联营体,联合投标,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对外只有一个承包合同。
三、三方合同的特征
(一)存在三个事实上的合同主体。在国内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于监督的目的或者长期以来国内行业习惯,业主作为鉴定方经常会出现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但在这种合同当中,业主其实是不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即此类型的三方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双方合同。而在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都是事实上的合同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力。
(二)合同关系三方连环。在三方合同中,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平衡。不能简单的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会失去三方合同的本意,因为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是一个整体。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难以对三方关系进行全局的把握和理解,从而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难。
四、三方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需要對三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系统研究。对三方合同的系统研究,不仅仅需要提出更加合理准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三方合同的基本内容、文本结构、风险分担及操作流程进行分析,以期形成完整的三方合同理论体系,明确与传统双方合同的区别,便于三方合同概念的普及和推广,便于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水平。
(二)统一合同文本。三方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千差万别,对所有的三方合同进行文本统一工作是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针对某一种类型的三方合同,统一其合同文本是非常有意义的,如可以对三方代建合同进行标准化。工程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是项目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方面。标准合同条件规定了工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经济责权利关系,规定了工程过程中—些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方法。它作为—定范围内(行业或地区)的工程惯例,能够使工程合同管理,以至整个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显然,我们在三方合同标准化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4).
[2]梁慧星.“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J].中国招标,2006,(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