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问题及完善

来源 :现代商贸工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yh90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因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不管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界的法律运用中,第三人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这些争论中的热点更是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莫属。《民事诉讼法》在经历第二次修改后,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试图更好地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制度的出现却使第三人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混乱。以往有关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研究,多集中在第三人制度的不合理分析、域外第三人制度借鉴及第三人诉权保护等方面。本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研究对象,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6.060
  0 引言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基本分类。案外第三人在诉讼开始后,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加入诉讼。设置第三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但第三人制度因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利用该制度实施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这不仅背离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初衷,还使得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成为难题。
  我国第三人制度源于苏联,原苏联在全面批判性改造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参加人制度后形成了诉讼第三人制度,并以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作为第三人类型的划分依据,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类型。但在民事诉讼法立法初期移植苏联第三人制度时,对该制度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加之两国社会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差异,我国制定的第三人制度就比较粗糙,使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在2012年第二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后,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尤其使得该制度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现状问题更加混乱。
  1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现状
  1.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述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六条第2款规定来看,如果第三人对本诉争议的事实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该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此处所指的第三人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这导致在判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该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另一种是人民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有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才能够行使上诉的权利。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该制度呈现出追求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特点。实践中,人民法院为防止无独立请权第三人和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另行起诉,通常会一并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此节省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
  1.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学界中有多种分类,但这些分类标准最后都以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标准。其中张卫平教授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两种类型。被告型第三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而加入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需要单独面对本诉中的双方当事人并进行抗辩。辅助型第三人与被告型第三人一样,与本诉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共同的法律关系,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与被告型第三人区别在于,辅助型第三人具有从属性,在诉讼中从属于一方当事人。
  1.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救济
  2012年《民事訴讼法》修改后新增第五十六条第3款,即第三人撤销之诉。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因恶意或虚假诉讼,而导致出现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主体有诸多限制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限制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限制提起诉讼的条件,须为前诉生效裁判文书中存在错误的内容,从而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限制主体的参诉条件,第三人未能参加前诉,且未能参加的原因不能归责于第三人自身原因。第四,第三人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启动简单便利、所需费用低的优点,这容易导致滥诉现象发生,而且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案件类型。
  2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的问题分析
  2.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责不对等
  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想要获得提起上诉的权利,必须以人民法院已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至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便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真正拥有了当事人地位。在之前的一审程序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算半个当事人或不确定当事人。
  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极其受限,只能通过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无权自己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缺失诉权的同时,还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此时人民法院职权越大,越显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对等。
  2.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被告型第三人最后都会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在其承担所有民事责任后,本诉原告的实体权利就得到了救济和保护,同时本诉被告被免除民事责任或者脱离原诉讼,不再是责任主体。被告型第三人被引入前诉之时,并不具有当事人地位,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不统一,最后却要承担被告转移过来的民事责任,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则一般来说不会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但辅助型第三人多为担保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后,通过帮助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辩论对抗对方当事人,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并且辅助型第三人不得违背当事人的主张,人、保证人等,若其辅助的一方当事人败诉,也会间接影响到辅助型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辅助型第三人也承担了诉讼结果,因此也应享有上诉权。   2.3 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矛盾
  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恶意虚假诉讼,避免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出现,将其作为一种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措施。但是该制度不仅不能良好的协调与衔接第三人制度,甚至加大了第三人制度的矛盾。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这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相违背。根据既判力相对性,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不需要通过撤销他人之间生效的裁判文书来实现,通过另行起诉就可以实现。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另行起诉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似乎便成为其专有的事后救济途径,但却存在矛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是起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本诉中并不具有当事人身份,无法行使当事人权利,即使参加了诉讼也无法维护其自身权益。
  3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的合理性建议
  3.1 逐渐弱化人民法院职权
  民主法治社会人民法院拥有过大权力并非好事。人民法院基于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可以依职权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引入他人诉讼,并且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仅缺乏诉权,而且在一审结束前也非完整的当事人。在现有的法律环境和基础条件下,不可能马上制定出完整而规范的第三人制度,也不可能违背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废除现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但通过限制人民法院权力、逐渐弱化人民法院职权的方式,例如,惩罚不当追加案外第三人的行为、限制人民法院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强制引入诉讼的权力等,避免人民法院将无关第三人强制引入诉讼,保护无独立请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2 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权利
  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种类型。前者在前诉中没有当事人地位,无法行使当事人权利,在承担被告转移的民事责任后才拥有上诉权。而后者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只在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但其辅助的当事人如果承担了民事责任,也会间接影响到辅助型第三人的权益,此时由于辅助型第三人不具有上诉权,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给予被告型第三人与辅助型第三人相应当事人地位的方式,例如,被告型第三人在前诉中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应享有如辩论、调解、和解等当事人权利;而辅助型第三人虽然在诉讼中只起辅助作用,但其辅助的当事人若承担民事责任,则对该辅助型第三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也应赋予辅助型第三人上诉权。以此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相平衡,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
  3.3 适当修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第三人的最后救济,却与第三人制度产生了矛盾。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若第三人未能参加前诉,是基于不能归责其本身的事由导致的,第三人在事后可以通过撤销前诉生效且内容有误的裁判文书,达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使参与了前诉,也无法通过行使当事人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前诉作出生效判决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没有另行起诉的权利,这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论在前诉中还是前诉后,都无法拥有充分的权利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民事权益。所以应当适度修改第三人撤销制度的内容,例如,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有限制的扩大,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使参加了前诉,也可以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等,以此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间的矛盾。
  4 结语
  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其良好的初衷,但我国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作为第三人制度重要组成之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更是如此。立法上的疏忽与制度间的矛盾,使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并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存在极大的不平衡。为切实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法权益,完善并修改现行第三人制度已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李春丹.反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划分——基于判决效力的思考[J].河北法学,2020,(7):177-187.
  [2]張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31-43.
  [3]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结构调整与重塑[J].当代法学,2020,(4):80-93.
  [4]肖建华.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J].政法论坛,2000,(1):11.
  [5]杜崇,毋爱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权保护论[J].社科纵横,2008,(1):94-98.
其他文献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线上教学方式在各高校逐渐普及。本文基于费德勒权变理论,从三个维度分析影响线上教学质量的因素,并且针对不同因素提出建议,以此促进线上教学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权变理论;线上教学;教學情境因素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5.070   如今,越来越多高校针对相应课程采用线上教学模式,线上教
摘 要:学生的学校归属感问题研究有利于高校自身的发展。一方面,如果大学生对所就读大学具有较强的归属感,就可能对学校更有荣辱感和责任感,减少問题的产生,这样也便于学校的管理者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大学生对所就读大学拥有较强的归属感后,就会对这个学校有一定的忠诚度,不仅提高了在本校继续深造的机率,也可能会推荐其他人来此学校就读,这样口碑相传的效果非常有利于学校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从而吸引更多、更好的
摘 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科学合理的教师激励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教育领域发展的自主性不断提高,教育改革也在逐渐深入。本文则以“放管服”改革为背景,以战略薪酬为基点,分析现今独立院校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基于战略薪酬的教师激励优化策略,以便在科学地对教师进行评价的同时也能够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现今独立学院教师激励机制提供借鉴,从而更好地推动教师以
摘 要:国际商事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纠纷的产生。然而,国际贸易纠纷的跨国性和涉外性使得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冗长、不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持长远商事关系。商事主体更加青睐于快捷、非对抗性质的纠纷解决模式。因此,商事主体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往往拟定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的综合性纠纷解决条款。基于此,作为实践产物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应运而生。本文立足于国际实践,对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范围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教育实践活动,有其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高校大学生就是思想教育的研究对象之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高校大学生已成为使用网络频率最高的群体之一。由于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加之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种类繁多、涉及群体广泛,大学生在网络使用中很容易遭遇电信网络诈骗,造成伤害及损失。因此,研究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大环境下的大学生受电信网络诈骗现象,分析其受骗原因
摘 要:疫情期间线上教学是必然手段,翻转课堂是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实践的重要潮流之一,探索两者之间的融合是疫情下大学英语教师的重要命题。线上教学开展前需要进行学情分析,注重学生对线上课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行翻转课堂教学时,为了实现知识传递和吸收内化,教师应该关注学生课前自主性预习、课中探索性学习和课后提升知识结构。认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认为线上教学具备开放性和包容度、互动性和自由度,多媒体优势突出。
摘 要:“课程思政”理念的提出是基于“立德树人”“三全育人”的要求,但其在具体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亟待探索解决方法。基于价值澄清方法的理论分析和反思,吸收其合理思想内核、摒弃其不合理因素,从创新教学方法、生活化教育内容以及制定多元化考核方式三方面为“课程思政”建设具体工作实践中的问题解决提供有益启示,从而为“课程思政”建设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价值澄清;课程思政
摘 要: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有效地推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努力寻求二者结合与衔接的方法,可以为增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全面性、权威性、有效性提供更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思路,取得双管齐下、相得益彰的效果。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6.05
摘 要: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是电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解决民办高校学生基础薄弱、能力层次不一、学习兴趣不高等问题,本文以项目式教学方法为出发点,提出一种探究式的学习模式,将教学内容、知识点融入一个个微小项目中,以真实的电路环境,引导学生独立、快速地完成项目,同时培养学生个人思考问题的能力,提升学习自信心与积极性。  关键词:微项目;《数字电子技术》;教学法 
摘 要:我国物流产业近几年发展迅速,促使物流技术创新成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物流专业人才培养在知识和能力两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物流信息管理》作为培养物流领域复合型和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基础性核心课程,其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直接影响着物流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本文针对我国高校《物流信息管理》课程教学现状及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采用OBE理念,针对过程性考核的有效落实,从课堂教学设计、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