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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理性是民主的前提之一,选举民主基于个体理性的要求,认为要实现民主,就首先要规范选举,但基于个体理性的选举民主很难达到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协商民主强调公共理性,试图弥补选举民主所留下的漏洞,但它自己也并非尽善尽美。当代民主的发展与完善还有赖于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融会贯通。
[关键词]个体理性 公共理性 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4-0143-04
自启蒙运动以来,任何事物都要在理性的法庭面前遭受审判。作为启蒙运动的重要成果——民主——显然也离不开理性。科恩提出,理性是民主的前提之一。“如果治理社会的是规定和法律,社会成员就必须能够有效地交流意见以理解彼此之间的理由与目的,并且至少能把某些集体判断整理出来。如果理性被理解为做这些事的能力,社会成员须具有理性就成为民主的前提。如果不具备理性,就绝无可能通过参与来实行自治。”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离不开人的理性。只是二者基于不同的理性要求:选举民主基于个体理性,协商民主强调公共理性。因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互动,就要求在民主实践过程中有效地调适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关系,从而达到良好的互融状态。
一、个体理性与选举民主
人是有理性的,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更平常的则是自利的个体理性。自近代以来,人类之所以选择民主制度而反对贤人政治,就在于对于人性的担忧。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美国联邦党人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当人们不得不选择选举作为实现民主的手段时,人们对于选举民主规则的制定与理解也就基于这种对于个体理性、个人自利的防范了。
如果说以前的民主理论只是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那么选举民主理论则是完全建构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为突出地表现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我们不能一方面认为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是理性的“经济人”,只受狭隘的个人利益所驱使;而另一方面认为控制着集体利益的代表——国家公务人员,只遵循公共利益行事,别无它求。事实上,每一个人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政治犹如市场,政治家就像企业家,公民或选民就像消费者,选举制度就像交易制度,选票就是货币,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同市场上的经济人一样在政治市场上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民也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基于同样的理由来决定自己手中选票的去向。这正如熊彼特所言:“从政治上说,谁要是还没有真正领会和永不忘记一位历史上最成功的政治家的话:‘实业家不了解的是,正如他们在经营石油,我们在经营选票。’他在政治上还是在幼儿园阶段。”
选举民主正是基于这种个体理性的要求,认为要实现民主,就首先要规范选举。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来实现偏好的聚合,从而实现民主是“择优”而不是“择劣”。萨托利说,“选举应服膺于某种代表功能,这是个合理的要求;选举也应服从于某种择优功能,我认为这同样是个合理的要求。”然而,如何通过每个选民的个体理性来最后达至公共选择,却成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证明,通过选举还无法达致民主。大规模的民主要么存在着强大的内在强制,要么需要强大的外在激励,沦为其他行动的副产品。萨托利则拟为,“如果选举是决定由谁来作决定,这就意味着在选举式民主论中,选民不承担理性的负担,它已被转给了他们的代表,从而也转给了代议制民主论。”而且,“投票行为中的理性问题‘不可能说清楚’。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我根本就怀疑它是否应当被说清楚”。事实上,自理性主义兴起以来,它就认为不仅选举民主,而且国家及其政治生活也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休谟曾说:“假若每个人随时都有充分的远见卓识,都有促使他保证奉行公正与公平的强有力的爱好,都有足以坚持不懈地信奉普遍利益和未来利益原则的思维能力,抗拒眼前的快乐和利益之诱惑,那么,在这种情形中,就永远不会存在政府或政治社团之类的东西;而且,每个人受其天赋自由的引导,早就生活在完整的和平之中,彼此和睦相处。”因此,可以说自近代理性主义兴起以来,正是这种对于个体理性的强调与宣扬,才使选举民主成为可能。选举民主中的理性问题不是应不应当说清楚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必要说,因为它是一个公认的理论前提假设。选民在选举中是否会走向投票箱投票,主要不在于他是否具有良好的公民品质,而在于他个人对于投票结果的有效心理预期。我们从达尔对于“无政治阶层”的分析中就可见一斑。“如果你认为同可以期望从其他活动中得到的报酬相比,从政治介入中得到的报酬价值较低,你就不大可能介入政治。”
总之,基于个体理性的选举民主很难达到完整意义上的民主,这已经被阿罗不可能定律所证明。在个体理性与公共产品的选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还没有找到可以完全代替选举民主的另类方案。而在选举民主过程中,选民的个体理性既是缺点,事实上也是优点。正是因为每个选民都具有个体理性,公共理性才有可能。
二、公共理性与协商民主
从亚里士多德到密尔,人类始终在追求和实现一种公共的善。因为既然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就不只是涉及到个体私利,其本质还在于其公共性。民主需要理性作为前提,而协商民主则更需要“公共理性”来作为其理论与实践的支撑。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就是公共协商的概念。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最好不要理解成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要将其看成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程序。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因而,公共理性成了协商民主的理论前提。
根据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研究,“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的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而协商民主恰是这种公共理性的最好体现。协商民主强调的不是选民偏好的聚合,而是参与主体偏好的转换。公民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通过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和政治意愿的充分交流,从而达到对公共利益的一致理解与支持。即通过充分的讨论与协商,从而达到去伪存真,除恶扬善。只有通过充分参与协商,才能确定自己的观点正确与否,在协商讨论中转换自己的观点或说服他人信服自己的观点。对于一个公民而言,与其说此种参与是一种 权利,不如说是一种公共责任。如果广大群众都不参与协商讨论,那么协商民主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共理性,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集体理性,是一种集体责任。不像选举民主那样将参与投票看成是一种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协商民主强调,作为公民借以证明形成并自愿接受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公共协商的结果来自于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集体理性,所以,协商过程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遵守这些结果。
协商民主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同时也促进公共理性的成长。罗尔斯指出,协商民主有三个关键要素:一是公共理性的观念;二是宪政民主制框架;三是公民普遍具有的知识和愿望,即遵循公共理性,并在他们的政治行为中实现公共理性的政治理想。当一个公民参与协商讨论时,他就需要具有一定的公共理性。同时,在参与协商讨论的过程中,又能进一步培养和提高他的公共理性。然而,最初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所具有的公共理性从何而来?如何保证一个民主政府会按公共理性行事?如果将公共理性看成是一种公共责任,如何保证它不会导致人身强制而侵害公民权利?如果不能体现或反映个体理性,那么公共理性还有什么意义?所以,我们也必须看到,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协商民主并没有解决民主本身所固有的许多问题。协商民主试图弥补选举民主所留下的漏洞,但它自己也并非尽善尽美。当代民主的发展与完善还有赖于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融会贯通。
三、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互融
人类自从摆脱了神的控制后,就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着理性的指导,沐浴着理性的光辉。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人利己、各自为战的混沌世界,也很难相信一个人除了公共利益以外,别无他求。洞悉人性的哲学家休谟指出,“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所支配的,并且甚至当他们把关切扩展到自身以外时,也不会扩展得很远;在平常生活中,他们所关怀的往往也不超出最接近的亲友和相识:这一点是最为确实的。但同样确实的是:人类若非借着普遍而不变地遵守正义规则,便不能那样有效地达到这种利益,因为他们只有借这些规则才能保存社会,才能不至于堕入人们通常所谓的自然状态的那种可怜的野蛮状态中。”如果我们将这段话作一个简单的转换,那就是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受个体理性指引的,但只有在有效地遵循公共理性的前提下,个体理性所想要达到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民主发展到今天,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基于个体理性的选举民主虽然还不可能放弃,但其明显的弊病已让众人为之焦虑;基于公共理性的协商民主要从理论走向实践,也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要能够在实践中相互调适并各取所长,还有赖于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相互融通。
1、个体理性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共理性的指导
政治思想需要激情,但政治生活更需要理性。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天生就是政治动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追求个体的发展与解放是每个人的愿望。古典契约论者早就认为,是人的理性使得国家和政府成为必要。这种理性既是一种个人求得生存的个体理性,也是一种公共理性。在自然状态下,维护自身的生存是人性首要的准则,人们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也是每个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而人的理性告诉我们,虽然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一种平等的状态”,但自然状态还是存在着种种不便: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尺度;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仍有可能进入战争状态。为了弥补这些缺陷,避免进入战争状态,人们必须进行理性的选择,相互订立契约以进人政治社会。而正是因为人是理性的,任何人都不会加入一个将自身置于专制统治下的政治社会。要维护个体理性的要求——求得生存,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理性,通过集体选择来达到共同的基本目标。
选举民主立基于个体理性,但我们知道政治生活不同于经济生活。它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公共性。自由主义选举民主论认为,每一个选民都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选票。这是选民的基本权利,选举的最终结果只能是由多数决定来代替全体一致。然而,这种选举民主极容易导致波普所说的“民主悖论”——多数完全有可能选择一个专制者来统治,而一旦多数人同意把公共权力交给这个专制者,却又否定了大多数人统治的自身价值。因此,选举民主中的个体理性有可能被其自身所毁灭,个体理性目标的实现还有赖于公共理性的指导。因为无论是在选举还是在协商过程中,公民们参与的都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的公共性要求每个参与者不仅享有这种参与的权利,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不能违背公共伦理和道德。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出售选票都是不道德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被用来处罚某些犯罪。
在选举民主中,一个政治领导人要想竞争成为国家领导人,实现自己的个体理性目标,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理性,并在实践中切实履行公共责任。在协商民主中,公共协商的参与者要想实现自己的目标,就必须努力说服他们承认自己的观点、意见具有公共理性的品质,否则就不会被认可。因此,无论是在选举民主还是在协商民主中,个体理性的要求都有赖于公共理性的指导,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要在民主的实践中有机地互动,既离不开个体理性的要求,也离不开公共理性的指导。
2、公共理性的形成与发挥有赖于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
现在我们谁都不会怀疑人类是一种理性的动物。可是如果人类社会天生就有足够的理性,那人类历史就不会有如此之多的战争与贫困。构建一种公共的“善”是自古希腊以来人类就执着追求的目标,然而,在人类历史的政治实践中,对这样一种公共的“善”的追求往往表现为一种公共激情,而不是一种公共理性。要防止公共激情湮灭公共理性,还依赖于每个公民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
政治生活需要公共理性的指导,然而,这种公共理性来自何处?选举民主理论认为,个体的理性通过选举实现自身偏好的聚合而达致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存在于多数人的意志当中。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公共理性既不存在于多数人的意志,也不是存在于共和主义所认为的那种本来就存在的伦理主义的政治共识之中,而是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与话语理解当中。“根据商谈论,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但无论是选举民主强调个人偏好的聚合,还是协商民主强调个人偏好的转换,公共理性的形成与发挥都离不开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公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自身的理 性,它是公共的理性;二是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三是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点由社会之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然而,我们也不能将这种公共理性看成是卢梭的“公意”的化身。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人们的相互交往行为与话语理解中才实现的。要想促进公共理性的成长,就必须促进人们的相互交往与话语理解。而在这种交往与理解过程中,首要的是个人意志的自由表达,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表达,就谈不上商谈与理解。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不否认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而这种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恰是个体理性的表现,只是它在与公共理性的一致性上有着程度的差别。因此,个体意志的表达越是自由、充分与理性,就越有利于公共理性的成长与发挥。我们很难想象由一个完全离开个体理性的公共理性来指导政治生活,因为公共理性的形成恰恰在于个体理性的充分成长与培育,否则所谓的公共理性要么被公共激情所湮灭,要么被专制者所利用。这也正是协商民主不能完全替代选举民主,只能是选举民主的进一步完善并在实践中与之有机互动的根本原因之一。
总之,公共理性不是一个空洞无物的政治话语,其功用的发挥还依赖于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离开了个体理性,也就无所谓公共理性。进一步说,人类政治生活需要公共理性,人类政治生活也还有许多公共理性所不及的领域。当一种公共理性被无限扩大时,政治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大量的非理性。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从不同的理性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但我们始终应该相信,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有其力所不及的时候。在人类政治生活实践中,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可能才会使得当今世界变得更加民主。
注释:
①[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9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③[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④[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6页。
⑤⑥[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第124页。
⑦转引自[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⑧[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3页。
⑨(1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第225-226页。
⑩[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11)[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74页。
(12)(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页,第77-78页。
(1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1页。
[责任编辑:文 心]
[关键词]个体理性 公共理性 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4-0143-04
自启蒙运动以来,任何事物都要在理性的法庭面前遭受审判。作为启蒙运动的重要成果——民主——显然也离不开理性。科恩提出,理性是民主的前提之一。“如果治理社会的是规定和法律,社会成员就必须能够有效地交流意见以理解彼此之间的理由与目的,并且至少能把某些集体判断整理出来。如果理性被理解为做这些事的能力,社会成员须具有理性就成为民主的前提。如果不具备理性,就绝无可能通过参与来实行自治。”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离不开人的理性。只是二者基于不同的理性要求:选举民主基于个体理性,协商民主强调公共理性。因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互动,就要求在民主实践过程中有效地调适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关系,从而达到良好的互融状态。
一、个体理性与选举民主
人是有理性的,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更平常的则是自利的个体理性。自近代以来,人类之所以选择民主制度而反对贤人政治,就在于对于人性的担忧。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美国联邦党人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当人们不得不选择选举作为实现民主的手段时,人们对于选举民主规则的制定与理解也就基于这种对于个体理性、个人自利的防范了。
如果说以前的民主理论只是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那么选举民主理论则是完全建构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为突出地表现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我们不能一方面认为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是理性的“经济人”,只受狭隘的个人利益所驱使;而另一方面认为控制着集体利益的代表——国家公务人员,只遵循公共利益行事,别无它求。事实上,每一个人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政治犹如市场,政治家就像企业家,公民或选民就像消费者,选举制度就像交易制度,选票就是货币,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同市场上的经济人一样在政治市场上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民也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基于同样的理由来决定自己手中选票的去向。这正如熊彼特所言:“从政治上说,谁要是还没有真正领会和永不忘记一位历史上最成功的政治家的话:‘实业家不了解的是,正如他们在经营石油,我们在经营选票。’他在政治上还是在幼儿园阶段。”
选举民主正是基于这种个体理性的要求,认为要实现民主,就首先要规范选举。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来实现偏好的聚合,从而实现民主是“择优”而不是“择劣”。萨托利说,“选举应服膺于某种代表功能,这是个合理的要求;选举也应服从于某种择优功能,我认为这同样是个合理的要求。”然而,如何通过每个选民的个体理性来最后达至公共选择,却成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证明,通过选举还无法达致民主。大规模的民主要么存在着强大的内在强制,要么需要强大的外在激励,沦为其他行动的副产品。萨托利则拟为,“如果选举是决定由谁来作决定,这就意味着在选举式民主论中,选民不承担理性的负担,它已被转给了他们的代表,从而也转给了代议制民主论。”而且,“投票行为中的理性问题‘不可能说清楚’。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我根本就怀疑它是否应当被说清楚”。事实上,自理性主义兴起以来,它就认为不仅选举民主,而且国家及其政治生活也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休谟曾说:“假若每个人随时都有充分的远见卓识,都有促使他保证奉行公正与公平的强有力的爱好,都有足以坚持不懈地信奉普遍利益和未来利益原则的思维能力,抗拒眼前的快乐和利益之诱惑,那么,在这种情形中,就永远不会存在政府或政治社团之类的东西;而且,每个人受其天赋自由的引导,早就生活在完整的和平之中,彼此和睦相处。”因此,可以说自近代理性主义兴起以来,正是这种对于个体理性的强调与宣扬,才使选举民主成为可能。选举民主中的理性问题不是应不应当说清楚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必要说,因为它是一个公认的理论前提假设。选民在选举中是否会走向投票箱投票,主要不在于他是否具有良好的公民品质,而在于他个人对于投票结果的有效心理预期。我们从达尔对于“无政治阶层”的分析中就可见一斑。“如果你认为同可以期望从其他活动中得到的报酬相比,从政治介入中得到的报酬价值较低,你就不大可能介入政治。”
总之,基于个体理性的选举民主很难达到完整意义上的民主,这已经被阿罗不可能定律所证明。在个体理性与公共产品的选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还没有找到可以完全代替选举民主的另类方案。而在选举民主过程中,选民的个体理性既是缺点,事实上也是优点。正是因为每个选民都具有个体理性,公共理性才有可能。
二、公共理性与协商民主
从亚里士多德到密尔,人类始终在追求和实现一种公共的善。因为既然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就不只是涉及到个体私利,其本质还在于其公共性。民主需要理性作为前提,而协商民主则更需要“公共理性”来作为其理论与实践的支撑。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就是公共协商的概念。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最好不要理解成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要将其看成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程序。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因而,公共理性成了协商民主的理论前提。
根据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研究,“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的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而协商民主恰是这种公共理性的最好体现。协商民主强调的不是选民偏好的聚合,而是参与主体偏好的转换。公民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通过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和政治意愿的充分交流,从而达到对公共利益的一致理解与支持。即通过充分的讨论与协商,从而达到去伪存真,除恶扬善。只有通过充分参与协商,才能确定自己的观点正确与否,在协商讨论中转换自己的观点或说服他人信服自己的观点。对于一个公民而言,与其说此种参与是一种 权利,不如说是一种公共责任。如果广大群众都不参与协商讨论,那么协商民主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共理性,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集体理性,是一种集体责任。不像选举民主那样将参与投票看成是一种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协商民主强调,作为公民借以证明形成并自愿接受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公共协商的结果来自于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集体理性,所以,协商过程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遵守这些结果。
协商民主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同时也促进公共理性的成长。罗尔斯指出,协商民主有三个关键要素:一是公共理性的观念;二是宪政民主制框架;三是公民普遍具有的知识和愿望,即遵循公共理性,并在他们的政治行为中实现公共理性的政治理想。当一个公民参与协商讨论时,他就需要具有一定的公共理性。同时,在参与协商讨论的过程中,又能进一步培养和提高他的公共理性。然而,最初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所具有的公共理性从何而来?如何保证一个民主政府会按公共理性行事?如果将公共理性看成是一种公共责任,如何保证它不会导致人身强制而侵害公民权利?如果不能体现或反映个体理性,那么公共理性还有什么意义?所以,我们也必须看到,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协商民主并没有解决民主本身所固有的许多问题。协商民主试图弥补选举民主所留下的漏洞,但它自己也并非尽善尽美。当代民主的发展与完善还有赖于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融会贯通。
三、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互融
人类自从摆脱了神的控制后,就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着理性的指导,沐浴着理性的光辉。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人利己、各自为战的混沌世界,也很难相信一个人除了公共利益以外,别无他求。洞悉人性的哲学家休谟指出,“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所支配的,并且甚至当他们把关切扩展到自身以外时,也不会扩展得很远;在平常生活中,他们所关怀的往往也不超出最接近的亲友和相识:这一点是最为确实的。但同样确实的是:人类若非借着普遍而不变地遵守正义规则,便不能那样有效地达到这种利益,因为他们只有借这些规则才能保存社会,才能不至于堕入人们通常所谓的自然状态的那种可怜的野蛮状态中。”如果我们将这段话作一个简单的转换,那就是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受个体理性指引的,但只有在有效地遵循公共理性的前提下,个体理性所想要达到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民主发展到今天,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基于个体理性的选举民主虽然还不可能放弃,但其明显的弊病已让众人为之焦虑;基于公共理性的协商民主要从理论走向实践,也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要能够在实践中相互调适并各取所长,还有赖于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相互融通。
1、个体理性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共理性的指导
政治思想需要激情,但政治生活更需要理性。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天生就是政治动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追求个体的发展与解放是每个人的愿望。古典契约论者早就认为,是人的理性使得国家和政府成为必要。这种理性既是一种个人求得生存的个体理性,也是一种公共理性。在自然状态下,维护自身的生存是人性首要的准则,人们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也是每个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而人的理性告诉我们,虽然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一种平等的状态”,但自然状态还是存在着种种不便: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尺度;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仍有可能进入战争状态。为了弥补这些缺陷,避免进入战争状态,人们必须进行理性的选择,相互订立契约以进人政治社会。而正是因为人是理性的,任何人都不会加入一个将自身置于专制统治下的政治社会。要维护个体理性的要求——求得生存,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理性,通过集体选择来达到共同的基本目标。
选举民主立基于个体理性,但我们知道政治生活不同于经济生活。它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公共性。自由主义选举民主论认为,每一个选民都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选票。这是选民的基本权利,选举的最终结果只能是由多数决定来代替全体一致。然而,这种选举民主极容易导致波普所说的“民主悖论”——多数完全有可能选择一个专制者来统治,而一旦多数人同意把公共权力交给这个专制者,却又否定了大多数人统治的自身价值。因此,选举民主中的个体理性有可能被其自身所毁灭,个体理性目标的实现还有赖于公共理性的指导。因为无论是在选举还是在协商过程中,公民们参与的都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的公共性要求每个参与者不仅享有这种参与的权利,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不能违背公共伦理和道德。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出售选票都是不道德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被用来处罚某些犯罪。
在选举民主中,一个政治领导人要想竞争成为国家领导人,实现自己的个体理性目标,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理性,并在实践中切实履行公共责任。在协商民主中,公共协商的参与者要想实现自己的目标,就必须努力说服他们承认自己的观点、意见具有公共理性的品质,否则就不会被认可。因此,无论是在选举民主还是在协商民主中,个体理性的要求都有赖于公共理性的指导,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要在民主的实践中有机地互动,既离不开个体理性的要求,也离不开公共理性的指导。
2、公共理性的形成与发挥有赖于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
现在我们谁都不会怀疑人类是一种理性的动物。可是如果人类社会天生就有足够的理性,那人类历史就不会有如此之多的战争与贫困。构建一种公共的“善”是自古希腊以来人类就执着追求的目标,然而,在人类历史的政治实践中,对这样一种公共的“善”的追求往往表现为一种公共激情,而不是一种公共理性。要防止公共激情湮灭公共理性,还依赖于每个公民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
政治生活需要公共理性的指导,然而,这种公共理性来自何处?选举民主理论认为,个体的理性通过选举实现自身偏好的聚合而达致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存在于多数人的意志当中。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公共理性既不存在于多数人的意志,也不是存在于共和主义所认为的那种本来就存在的伦理主义的政治共识之中,而是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与话语理解当中。“根据商谈论,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但无论是选举民主强调个人偏好的聚合,还是协商民主强调个人偏好的转换,公共理性的形成与发挥都离不开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公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自身的理 性,它是公共的理性;二是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三是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点由社会之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然而,我们也不能将这种公共理性看成是卢梭的“公意”的化身。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人们的相互交往行为与话语理解中才实现的。要想促进公共理性的成长,就必须促进人们的相互交往与话语理解。而在这种交往与理解过程中,首要的是个人意志的自由表达,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表达,就谈不上商谈与理解。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不否认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而这种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恰是个体理性的表现,只是它在与公共理性的一致性上有着程度的差别。因此,个体意志的表达越是自由、充分与理性,就越有利于公共理性的成长与发挥。我们很难想象由一个完全离开个体理性的公共理性来指导政治生活,因为公共理性的形成恰恰在于个体理性的充分成长与培育,否则所谓的公共理性要么被公共激情所湮灭,要么被专制者所利用。这也正是协商民主不能完全替代选举民主,只能是选举民主的进一步完善并在实践中与之有机互动的根本原因之一。
总之,公共理性不是一个空洞无物的政治话语,其功用的发挥还依赖于个体理性的成长与培育。离开了个体理性,也就无所谓公共理性。进一步说,人类政治生活需要公共理性,人类政治生活也还有许多公共理性所不及的领域。当一种公共理性被无限扩大时,政治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大量的非理性。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从不同的理性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但我们始终应该相信,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有其力所不及的时候。在人类政治生活实践中,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可能才会使得当今世界变得更加民主。
注释:
①[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9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③[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④[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6页。
⑤⑥[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第124页。
⑦转引自[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⑧[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3页。
⑨(1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第225-226页。
⑩[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11)[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74页。
(12)(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页,第77-78页。
(1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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