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官原籍回避制度的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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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又称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检察官所任职务做出限制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规定十分粗疏,理论界对此制度的探讨也浅薄,为促进该制度的良好实施,笔者在此拟就该制度的有关设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
  职务回避制度最初产生于汉代。据《后汉书。蔡邕传》记载:“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之两州入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艰。幽冀二州,久缺不补。”三互法是指婚姻之家之两州不得交互为官。三互法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亲属关系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汉代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王朝在因袭的基础上又根据本朝具体情况进行了修改或增补,一直沿用至民国年代。
  建国以来,由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某些缺陷,加之历史上积淀下来的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的影响,宗法宗族观念还未完全铲除,任人唯亲的现象在检察院系统比较严重,个别检察院出现了亲属聚集的情况,干扰了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1、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義。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十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加之商品经济在我国并不发达,亲属观念并未随经济的发展而淡化,因此实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可以避免亲属因素对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产生消极影响,有利于为检察官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制度相适应的,它的确立有利于推动检察院内部的科学管理。现代科学的人事管理目标在于通过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职、权、责,规范约束每个人的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使工作取得最佳效果。而亲属聚集的单位,人事关系复杂化,正常的组织原则受到侵蚀,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受阻,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步履维艰。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可以净化检察院内部的人际关系,促进检察院内部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检察院内部的科学管理。
  3、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实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可以打破检察官录用、任职、晋升方面的关系网,提高检察官录用、任职、晋升的公平性,进而提高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实施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可以使检察官排除亲属因素干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的原则
  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笔者认为,搞好该项工作需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从严原则。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为确保其良好运行,在该项工作中必须遵循依法从严原则。首先,要切实做好检察官的思想工作,提高检察官的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使广大检察官充分认识职务回避的重要性,增强检察官执行职务回避决定的自觉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决定者应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于利用职权和业务关系指示或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以其他方法施加影响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从实际出发原则。检察官职务回避,变动检察官的工作环境,既会涉及检察官的切身利益,又会对检察院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进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时,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照顾检察官的实际困难,又要考虑维持检察院工作的稳定性,还要兼顾各地具体情况,基于此,笔者认为,对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有严重疾病或家属有特殊困难的,可考虑用更换其工作岗位的办法达到职务回避的目的,对因检察官职务回避可能给检察院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影响者,可以暂缓回避,待条件成熟以后再行回避,对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检察官的职务回避,可以适当采取灵活的方法。
  3、人尽其才原则。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合格检察官的造就非朝夕之功。因此,在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中,应注意做到人尽其才,学有所用,既要反对“大材小用”,又要避免“小才大用”。笔者认为,变动检察官的工作环境,原则上应在检察系统进行,对在检察系统内变动确有困难者,可考虑在司法系统内进行,变动前的工作性质、职务级别,待遇原则上应与变动前相同或类似,原则上不得低于变动前的职务级别、待遇,从而既做到“人尽其才”,又避免挫伤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有必要对回避事由存续期间,检察官的晋升,工资待遇的提高等事项进行审查,对确因亲属因素而产生的非正当的晋升、工资待遇的提高等事项,应宣布其无效,对正当的晋升、工资待遇的提高等事项应予以维持。
  三、检察官职务回避的范围及方法
  1、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亲属的范围。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亲属回避的范围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范围较窄的国家,如奥地利,只要求有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回避,第二种类型是范围中等的国家,如前苏联,阿根廷等国,规定回避的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少数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少数姻亲(如配偶的父母和兄、姐妹),第三种类型是范围很宽的国家,如瑞士、前匈牙利等国,前匈牙利列入回避范围的亲属有,配偶、直系血亲、义父母、义子女,兄弟姐妹、生活伴侣、未婚夫妻、配偶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我国是一个亲属观念较重的国家,因此,我国的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亲属的范围应是比较宽的,《检察官法》的规定已体现出了这一点。其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近姻亲关系的范围,《检察官法》未作界定。根据检察官职务回避的立法精神及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此处所指的近姻亲关系,其范围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2、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职务的范围。回避职务的范围,世界各国情况也不相同,大致有以下情形,(1)亲属双方担任的职务不得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如前苏联、前匈牙利;(2)亲属不得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如前波兰,奥地利;(3)一方不得任对另一方有监督关系的职务,如前苏联、奥地利,(4)不得同在联邦委员会任职,如瑞士。
  确立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职务的范围,应恪守影响力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本人的职务、职位影响和涉及到多大的范围,其亲属的任职就应避开这一范围。
  根据影响力原则及我国历史传统,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检察官法》确立了我国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职务的范围,(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3、回避的方法。一般地讲,职务高的检察官比职务低的检察官所处地位重要,所承担的责任也较大,因此笔者认为,在解决检察官职务回避问题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担任不同级别职务的,应由职务低的检察官回避。但是,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也可由职务高的检察官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检察官职务回避中需做好的几件工作
  1、大力加强社会宣传工作。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是一项需社会各方面支持的,难度很大的工作,因此,要在全社会进行宣传,强化舆论监督,逐步创造检察官职务回避的良好舆论环境。
  2、积极为回避检察官联系工作单位。此项工作关系到回避工作能否最后落实,至关重要。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与其他单位协商,积极为回避检察官落实新的工作单位。必要时可以通过互换的办法解决,即甲检察院的检察官转任到乙检察院,乙检察院的检察官转任到甲检察院或丙检察院。
  3、健全制度,使回避工作经常化。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是否能持久进行,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是关键。进行此项工作时,应注意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健全有关制度,使回避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笔者认为,宜建立以下三项制度;(1)审查制度,即对检察官采用、调配、任免、晋升严格审查,尤其对检察官于女家属调动、任免要严格审查。对新录用或调入人员应进行审查,发现有隐瞒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应取消其录用资格或退回原单位;(2)定期检查制度,即上级人民检察院每个年度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3)随时调整制度,即对出现的新的回避对象,随时发现,随时调整。
  4、注意研究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整个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有些政策、措施与回避的原则相违背,进而影响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实行,因此,在实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同时,还要进—步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整个人事制度,加快各项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如检察官配偶子女随调制度、检察官录用考核制度等。
  实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举措。实施过程中定会遇到不少困难,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在改革中探索,在探索中深化改革,就一定会使此项制度顺利运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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