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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劳资关系与劳资矛盾问题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其存在的状态和处理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分析了当前我国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剖了这些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并結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阐释和说明了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融洽劳资关系、处理好劳资矛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资关系;现状;社会影响
一;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比较客观的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我国在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劳动者权利的时候,尊重和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劳动者能够享受到最合理、最广泛的劳动权利,并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现阶段,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经济有了突破性的发展,经济总量持续稳定增长,国民收入稳步提高,距离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越来越近,但在具体的收入分配格局及缩小地域性收入差距方面仍很落后,其中涉及到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劳动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等相关内容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这要求我们在劳动者权利的具体实现上紧密联系具体国情和实际,并不断强化相关权利的落实,根据现实状况和需求,完善和突出平等就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的落实和保护,尽最大可能实现全民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一切以人为本,凸显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的劳动者权利的主要涵义就在于根据国情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二;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义务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劳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1.劳动者应完成的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的义务是相对劳动者的权利所产生的,所谓享受一定的权利就要履行应尽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按需分配,这是较为高级的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的国力水平距此甚远,在确定具体的劳动者义务的时候要体现现阶段国家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享受一系列的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该完成的劳动任务,还必须接受国家的一系列的义务教育,保证文化水平,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只有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并形成一定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劳动者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取得应有的平衡,才能够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大环境下规范的履行劳动者义务,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劳动者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
(一). 勞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1]
(二).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履行义务就是在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存在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力,履行义务在直观层面上看似乎是在限制劳动者得人身自由及生活自由,但是从更为深层的意思上去思考就不难感受到劳动者的义务是在进一步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2]在社会历史的进程中,关于享受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及制度在不断的发展演化之中,在原始的奴隶社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严格分开的,奴隶主享有广泛的权利,而作为底层的奴隶只有应尽的义务,那时的权利和义务几乎是相对立而存在的,所谓的一系列权利只是统治阶级笼络民心,加强统治的手段,那怕是最清明的王朝也都免不了要鱼肉百姓,剥削劳动者,这是由阶级属性所决定的,劳动者所创造的大部分价值依然是统治阶层的囊中之物,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无法达到真正的统一,是相对立而存在的,享受权利是为了履行满足统治阶级利益的义劳动者是真正意义上的受益主体,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和其他的社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权利是义务的保障,义务是权利的基础,有了一定具体的权利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了平等就业的权利才能在工作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义务是权利的基础,义务更多的体现出了一种责任,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下,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的一种神圣的责任,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走向富裕的历史责任。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劳动者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依赖关系,更加明确了受益主体。[3]
(三). 劳动者的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遵循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为先的思想观念,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集体利益之下,在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能够意识到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以放弃.
注释:
[1]于建嵘.转型中国的社会冲突――对当代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J].理论参考,2006,3(5).
[2]常凯.劳资冲突处理法制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一项急迫的政治任务[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13(12).
[3]李敏.雇佣双赢――私营企业雇佣冲突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10-230.
【摘要】:劳资关系与劳资矛盾问题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其存在的状态和处理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分析了当前我国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剖了这些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并結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阐释和说明了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融洽劳资关系、处理好劳资矛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资关系;现状;社会影响
一;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比较客观的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我国在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劳动者权利的时候,尊重和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劳动者能够享受到最合理、最广泛的劳动权利,并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现阶段,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经济有了突破性的发展,经济总量持续稳定增长,国民收入稳步提高,距离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越来越近,但在具体的收入分配格局及缩小地域性收入差距方面仍很落后,其中涉及到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劳动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等相关内容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这要求我们在劳动者权利的具体实现上紧密联系具体国情和实际,并不断强化相关权利的落实,根据现实状况和需求,完善和突出平等就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的落实和保护,尽最大可能实现全民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一切以人为本,凸显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的劳动者权利的主要涵义就在于根据国情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二;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义务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劳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1.劳动者应完成的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的义务是相对劳动者的权利所产生的,所谓享受一定的权利就要履行应尽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按需分配,这是较为高级的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的国力水平距此甚远,在确定具体的劳动者义务的时候要体现现阶段国家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享受一系列的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该完成的劳动任务,还必须接受国家的一系列的义务教育,保证文化水平,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只有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并形成一定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劳动者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取得应有的平衡,才能够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大环境下规范的履行劳动者义务,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劳动者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
(一). 勞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1]
(二).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履行义务就是在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存在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力,履行义务在直观层面上看似乎是在限制劳动者得人身自由及生活自由,但是从更为深层的意思上去思考就不难感受到劳动者的义务是在进一步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2]在社会历史的进程中,关于享受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及制度在不断的发展演化之中,在原始的奴隶社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严格分开的,奴隶主享有广泛的权利,而作为底层的奴隶只有应尽的义务,那时的权利和义务几乎是相对立而存在的,所谓的一系列权利只是统治阶级笼络民心,加强统治的手段,那怕是最清明的王朝也都免不了要鱼肉百姓,剥削劳动者,这是由阶级属性所决定的,劳动者所创造的大部分价值依然是统治阶层的囊中之物,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无法达到真正的统一,是相对立而存在的,享受权利是为了履行满足统治阶级利益的义劳动者是真正意义上的受益主体,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和其他的社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权利是义务的保障,义务是权利的基础,有了一定具体的权利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了平等就业的权利才能在工作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义务是权利的基础,义务更多的体现出了一种责任,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下,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的一种神圣的责任,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走向富裕的历史责任。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劳动者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依赖关系,更加明确了受益主体。[3]
(三). 劳动者的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遵循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为先的思想观念,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集体利益之下,在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能够意识到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以放弃.
注释:
[1]于建嵘.转型中国的社会冲突――对当代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J].理论参考,2006,3(5).
[2]常凯.劳资冲突处理法制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一项急迫的政治任务[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13(12).
[3]李敏.雇佣双赢――私营企业雇佣冲突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1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