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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举证时限制度能够保障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时提出证据。从起初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规定》中对逾期举证不予采纳的规定,举证时限制度逐步的被确立下来。新民诉法不但使举证时限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而且对其内容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又进行了细化,使得举证时限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本文围绕举证时限制度中最重要的两个内容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来阐述举证时限制度,并重点分析举证时限制度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新发展。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司法解释
一、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依据《证据规定》第33条,我国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定与人民法院指定两种,但《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这一规定使举证期限在当事人见面以前已被确定下来。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由此条可以看出举证期限的确定是法院的职权。与《证据规定》相比,新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时限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是否意味着新民事诉讼法意欲缩减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排除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举证期限都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举证通知书中依职权确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情况较少。但是完全排除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时限的做法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由于不同的案件复杂程度不同,当事人取证的难易程度也不同,法院在立案之初未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就确定的举证期限未必是合理的。其次,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其实体权利是密切相关的,在程序选择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意选择。
我认为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一个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合意选择举证期限,在合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适用,如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确定了过长的举证期限或迟迟不能确定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适用初步确定的举证期限。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并增强了其可操作性。《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可以看出《解释》对于新民诉法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确定举证期限,这即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使得人民法院可以介入监督以确定最为适宜的举证期限。除此之外,《解释》还对于第一审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限缩短为十五日,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三十日的规定;对于二审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首次作出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依据。《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解释》不但缩短了一审庭前准备阶段法院可指定的举证期限下限,还改变了原来“一刀切”的做法,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的要求。
二、逾期举证
(一)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间提交证据,法院经过审查后,对逾期证据及逾期举证人作出的处理结果。逾期举证的处理结果包括对人与对证据两种,对人的处理结果分为不进行任何制裁,或者处以罚款、训诫等制裁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对证据的处理结果分为采纳该证据和不予采纳该证据。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与举证期限一同构成完整的举证时限制度。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中的核心,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也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举证时限制度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举证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当事人也负有及时举证的义务,只有及时提出的证据才具有诉讼法上的价值。一个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法律后果来保障,举证时限制度得以有效的运行正是由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保障。逾期举证的行为存在不同的样态,这些不同的样态要求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具有层次性和针对性,这样才能针对不同的样态作出适当的制裁,从而达到对当事人恶意拖延举证的控制,保障诉讼效率。
《民事诉讼法》第65条“明确地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使法院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时拥有最终拒绝釆纳迟延提交证据的权力。但是,该规定所涉及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不予采纳该证据、训诫、罚款并不明确”。①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根据《解释》的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相较于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而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不再采用强制性的“证据失权”规则,而是要求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主要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判断。《解释》在新民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并作出了分层次、阶梯式的处罚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分别以当事人有无客观原因、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主观因素作为划分标准,分层次考虑是否采纳逾期证据。《解释》对逾期举证的这一细化规定,使得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增强,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更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除上文所阐述的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新规定以外,《解释》还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对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确定。这同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解释》对简易程序作出了不得超过十五日的限制,同时对新增的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了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的限制。对不同的程序作出不同的限制有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一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比较法研究,2012,(5):23.
参考文献:
[1] 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 江必新,主编.民事诉讼新制度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 张卫平,主编.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 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比较法研究,2012,(5).
[5] 曹守晔.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2,(19).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司法解释
一、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依据《证据规定》第33条,我国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定与人民法院指定两种,但《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这一规定使举证期限在当事人见面以前已被确定下来。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由此条可以看出举证期限的确定是法院的职权。与《证据规定》相比,新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时限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是否意味着新民事诉讼法意欲缩减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排除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举证期限都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举证通知书中依职权确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情况较少。但是完全排除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时限的做法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由于不同的案件复杂程度不同,当事人取证的难易程度也不同,法院在立案之初未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就确定的举证期限未必是合理的。其次,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其实体权利是密切相关的,在程序选择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意选择。
我认为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一个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合意选择举证期限,在合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适用,如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确定了过长的举证期限或迟迟不能确定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适用初步确定的举证期限。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并增强了其可操作性。《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可以看出《解释》对于新民诉法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确定举证期限,这即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使得人民法院可以介入监督以确定最为适宜的举证期限。除此之外,《解释》还对于第一审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限缩短为十五日,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三十日的规定;对于二审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首次作出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依据。《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解释》不但缩短了一审庭前准备阶段法院可指定的举证期限下限,还改变了原来“一刀切”的做法,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的要求。
二、逾期举证
(一)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间提交证据,法院经过审查后,对逾期证据及逾期举证人作出的处理结果。逾期举证的处理结果包括对人与对证据两种,对人的处理结果分为不进行任何制裁,或者处以罚款、训诫等制裁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对证据的处理结果分为采纳该证据和不予采纳该证据。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与举证期限一同构成完整的举证时限制度。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中的核心,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也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举证时限制度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举证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当事人也负有及时举证的义务,只有及时提出的证据才具有诉讼法上的价值。一个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法律后果来保障,举证时限制度得以有效的运行正是由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保障。逾期举证的行为存在不同的样态,这些不同的样态要求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具有层次性和针对性,这样才能针对不同的样态作出适当的制裁,从而达到对当事人恶意拖延举证的控制,保障诉讼效率。
《民事诉讼法》第65条“明确地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使法院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时拥有最终拒绝釆纳迟延提交证据的权力。但是,该规定所涉及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不予采纳该证据、训诫、罚款并不明确”。①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根据《解释》的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相较于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而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不再采用强制性的“证据失权”规则,而是要求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主要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判断。《解释》在新民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并作出了分层次、阶梯式的处罚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分别以当事人有无客观原因、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主观因素作为划分标准,分层次考虑是否采纳逾期证据。《解释》对逾期举证的这一细化规定,使得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增强,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更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除上文所阐述的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新规定以外,《解释》还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对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确定。这同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解释》对简易程序作出了不得超过十五日的限制,同时对新增的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了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的限制。对不同的程序作出不同的限制有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一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比较法研究,2012,(5):23.
参考文献:
[1] 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 江必新,主编.民事诉讼新制度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 张卫平,主编.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 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比较法研究,2012,(5).
[5] 曹守晔.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