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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200万元债务,四个担保人外加100万元房子做抵押。借钱的人跑了,担保人该怎么办?
案例
2007年3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原告李某与赵某等四人为其提供连带保证,徐某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张某用于担保。2010年11月,张某因经营不善举家外逃,借款到期后王某要求原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偿还200万元后诉至法院向赵某及徐某四人追偿。
三种分歧
本案中,200万的债务共有四个保证人(第三人担保)和价值100万元的抵押物担保(第三人物保),审理中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以及如何追偿存在分歧:
分歧一:200万债务中,100万是以房屋做抵押,根据物权优先原则,其余四个保证人仅为剩余100万债务提供担保,胡某等三位保证人各承担25万。
分歧二:200万债务共有5个保证人,分别以保证和抵押的形式做担保,相互之间并未约定担保份额,各承担五分之一的份额,李某有权要求徐某、胡某等四人各承担40万的清偿责任。
分歧三:200万债务共有四个保证人和抵押物做担保,因债权人未选择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人的义务免除,保证责任应该由四位保证人共同承担,李某有权要求胡某等三人各承担50万的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混合担保的内部清偿顺序
本案是典型的混合担保。第三人抵押与保证共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其处理原则一直为理论界所争议。分歧主要来自对《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有不同解读:
第一种意见房产以抵押物形式出现,人保和物保地位并不相等。
第二种意见有5个保证人,大家各承担五分之一。人保和物保地位相等。
第三种意见里房产抵押人义务被直接免除,连带责任由四位担保人均摊。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明确了第三人物保的连带责任界定。本案中共有5个担保人,其中抵押人徐某以其价值100万的房屋提供担保,李某等四人为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这五个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效力是等同的,也是连带的。李某在偿还债务后,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取得了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鉴于五位担保人未就担保份额作出内部约定,各应清偿五分之一的债务。综上,李某可要求徐某、胡某等五人各承担40万的清偿责任。
名词
混合担保:
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又有第三人保证,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
案例
2007年3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原告李某与赵某等四人为其提供连带保证,徐某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张某用于担保。2010年11月,张某因经营不善举家外逃,借款到期后王某要求原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偿还200万元后诉至法院向赵某及徐某四人追偿。
三种分歧
本案中,200万的债务共有四个保证人(第三人担保)和价值100万元的抵押物担保(第三人物保),审理中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以及如何追偿存在分歧:
分歧一:200万债务中,100万是以房屋做抵押,根据物权优先原则,其余四个保证人仅为剩余100万债务提供担保,胡某等三位保证人各承担25万。
分歧二:200万债务共有5个保证人,分别以保证和抵押的形式做担保,相互之间并未约定担保份额,各承担五分之一的份额,李某有权要求徐某、胡某等四人各承担40万的清偿责任。
分歧三:200万债务共有四个保证人和抵押物做担保,因债权人未选择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人的义务免除,保证责任应该由四位保证人共同承担,李某有权要求胡某等三人各承担50万的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混合担保的内部清偿顺序
本案是典型的混合担保。第三人抵押与保证共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其处理原则一直为理论界所争议。分歧主要来自对《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有不同解读:
第一种意见房产以抵押物形式出现,人保和物保地位并不相等。
第二种意见有5个保证人,大家各承担五分之一。人保和物保地位相等。
第三种意见里房产抵押人义务被直接免除,连带责任由四位担保人均摊。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明确了第三人物保的连带责任界定。本案中共有5个担保人,其中抵押人徐某以其价值100万的房屋提供担保,李某等四人为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这五个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效力是等同的,也是连带的。李某在偿还债务后,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取得了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鉴于五位担保人未就担保份额作出内部约定,各应清偿五分之一的债务。综上,李某可要求徐某、胡某等五人各承担40万的清偿责任。
名词
混合担保:
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又有第三人保证,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