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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森工全面贯彻中央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国有林区改革主攻方向,坚持分立、分离的原则,,推进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分立改革,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率先实现政企分开,积极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加快集团总部组建,,稳妥推进机关人员转岗,推动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剥离移交改革。目前,组建的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成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中心、市场经营主体,承载天保工程政策及人员,管理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事业单位,承担过渡期内未分离的办社会职能。
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改组为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后,森工集团生存和发展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3个方面,现就相关政策谈几点建议和想法。
一、关于集团生存方面政策
天保工程政策和授权经营问题是直接关乎森工集团生存的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明确。
1、关于天保工程政策问题。国家确定省级政府对实施天保工程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森工集团所属林业局为承接天保工程公益性企业,天保工程政策进行兜底支持。建议,按照集团的功能定位,集团公司为天保任务、政策和人员的承载主体,所属单位均为天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对象,恳请协调省和国家对天保资金继续维持原资金申请、拨付的渠道和程序,仍由森工集团统一使用、管理和监督,森工集团承载天保工程政策及资金管理核算,集团总部直接对接省级财政,统筹调控天保资金总量。国家对天保工程实施动态管理,给予提标扩面政策和实施天保三期工程;
2、关于集团授权经营问题。龙江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森工集团与森工总局分立改革后,森工集团定位为大型国有生态公益性企业,承载森林经营等重大生态建设任务。集团公司及所属林业局保护、经营、管理国家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和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区经济,是国务院颁发的林权证赋予的。国家机构职能调整后,需解决给予授权特许经营问题。未取得授权就失去保护、经营、管理国家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及林地和林下资源的资格条件,就不能经营管理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和林下资源资产,无法获取经营收益。建议国家给予支持并明确授权经营。
二、关于集团发展方面政策
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土地出让金以及税收、金融和林地使用等政策是影响森工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恳请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给予支持。
1、关于土地出让金政策问题。森工集团的林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一直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上缴国库,森工没有享受土地出让金共享和返还政策,制约了森工企业发展。建议前5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省财政全额返还,5年后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土地出让金返还。
2、关于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一是森工集团定位大型公益性企业,继续给予森工集团合并缴纳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集团公益性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在资源性收入方面给予免税政策。二是因集团改制中发生的土地划拨、权属转移和资产划转等产生的所得税等给予减免政策。三是招商引资新上的产业项目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地方政府按照高于60%比例返还森工集团。四是研究出台林下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林地使用政策问题。森工林地和林下发展产业受到诸多限制,建议国家适度放宽林地使用政策和审批手续,合理开发利用林地,允许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森工集团利用多种经营用地或林下发展种植养殖、森林食品、林药、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替代产业,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审批。强化林下经济发展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探索建立林下经济资金补贴机制。
4、关于产业发展金融政策。建议省支持森工集团争取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协调以人工林为贷款抵押物,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争取金融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林业产业项目,建议国家开发银行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实行贴息贷款政策,贷款期限可达30年。支持具备条件的集团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扩大融资渠道。建立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基金,专项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5、关于转隶企事业单位政策。集团承接诸多转隶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企业负担沉重。建议,在保持原有事业单位财政投资渠道、额度和使用用途等不变的基础上,省财政以年度实际增长幅度给予资金支持。集团承接事业转制企业单位,其原投资渠道等政策保留改革过渡期结束。
6、关于集团债务负担问题。建议省帮助支持化解森工集团金融机构债务,对天保一期工程剩余债务进行分类化解,对森工棚改、高铁等政府性債务剥离转出集团,实行停息挂账政策。同时,森工各企业还有大量的非金融机构债务需要解决。
三、关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
1、关于林业投资体制及政策。明确国家涉林项目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仍由森工集团管理。重点国有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含林业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东北振兴专项等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给森工集团。
2、关于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议省将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森工集团承担的项目配套资金,建议由省财政解决资金来源。
3、关于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议省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强化林区水电路和通讯等基础建设力度,加强对森林防火道路及防火装备设施、营林道路、苗圃、种子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等生产服务设施资金投入。
4、关于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应加大对林区管护站点用房、深山远山职工搬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等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基础设施、监测设施、科普教育及移民安置等建设项目政策和资金扶持。
四、关于集团移交社会职能政策
1、关于职能移交问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森工行政职能已停止执行。建议,按照应交快交原则,属地政府加快社会管理职能承接工作,避免社会管理工作弱化,减轻集团负担。
2、关于改革成本问题。森工分立分离改革,剥离移交政社性人员,省财政测算剥离移交成本为23.09亿元,恳请协调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通过提高天保经费补助标准、增加天保停伐补助资金额度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给予解决。
五、关于富余人员转岗政策
龙江森工集团人员多,特别在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情况下,产业转型任务艰巨,分流人员难度很大。全面停伐后产生富余职工7.28万人,通过发展替代产业安置4.77万人,灵活就业2.51万人,人均工资达3.9万元。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00%,医疗保险位居全省前列,但职工就业不充分和收入偏低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提升就业质量和水平任务十分重要。同时,对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年满45岁的女职工,从事国有林区森林采伐、营林生产、木材加工等工种,应执行国家繁重体力工种退休政策。
六、关于其他方面政策
1、关于林业公安局问题。省林业公安机关是保护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安全的重要力量。森工集团是承担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方面,需要依靠林业公安执法队伍。建议,省林业公安机关转隶后,实行省林业草原局和森工集团公司党委协调一致,对林业公安实行特殊的双重领导体制。
2、关于基础数据共享问题。森林调查规划院承担森林资源调查和森林动态监测管理任务,林业三站承担森林病虫害防治、气象服务和种苗培育服务任务。建议,森林资源调查院和林业三站转隶后,森工集团继续共享管理服务基础数据,为开展森林经营提供依据和遵循。
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改组为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后,森工集团生存和发展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3个方面,现就相关政策谈几点建议和想法。
一、关于集团生存方面政策
天保工程政策和授权经营问题是直接关乎森工集团生存的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明确。
1、关于天保工程政策问题。国家确定省级政府对实施天保工程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森工集团所属林业局为承接天保工程公益性企业,天保工程政策进行兜底支持。建议,按照集团的功能定位,集团公司为天保任务、政策和人员的承载主体,所属单位均为天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对象,恳请协调省和国家对天保资金继续维持原资金申请、拨付的渠道和程序,仍由森工集团统一使用、管理和监督,森工集团承载天保工程政策及资金管理核算,集团总部直接对接省级财政,统筹调控天保资金总量。国家对天保工程实施动态管理,给予提标扩面政策和实施天保三期工程;
2、关于集团授权经营问题。龙江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森工集团与森工总局分立改革后,森工集团定位为大型国有生态公益性企业,承载森林经营等重大生态建设任务。集团公司及所属林业局保护、经营、管理国家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和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区经济,是国务院颁发的林权证赋予的。国家机构职能调整后,需解决给予授权特许经营问题。未取得授权就失去保护、经营、管理国家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及林地和林下资源的资格条件,就不能经营管理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和林下资源资产,无法获取经营收益。建议国家给予支持并明确授权经营。
二、关于集团发展方面政策
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土地出让金以及税收、金融和林地使用等政策是影响森工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恳请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给予支持。
1、关于土地出让金政策问题。森工集团的林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一直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上缴国库,森工没有享受土地出让金共享和返还政策,制约了森工企业发展。建议前5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省财政全额返还,5年后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土地出让金返还。
2、关于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一是森工集团定位大型公益性企业,继续给予森工集团合并缴纳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集团公益性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在资源性收入方面给予免税政策。二是因集团改制中发生的土地划拨、权属转移和资产划转等产生的所得税等给予减免政策。三是招商引资新上的产业项目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地方政府按照高于60%比例返还森工集团。四是研究出台林下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林地使用政策问题。森工林地和林下发展产业受到诸多限制,建议国家适度放宽林地使用政策和审批手续,合理开发利用林地,允许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森工集团利用多种经营用地或林下发展种植养殖、森林食品、林药、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替代产业,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审批。强化林下经济发展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探索建立林下经济资金补贴机制。
4、关于产业发展金融政策。建议省支持森工集团争取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协调以人工林为贷款抵押物,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争取金融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林业产业项目,建议国家开发银行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实行贴息贷款政策,贷款期限可达30年。支持具备条件的集团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扩大融资渠道。建立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基金,专项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5、关于转隶企事业单位政策。集团承接诸多转隶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企业负担沉重。建议,在保持原有事业单位财政投资渠道、额度和使用用途等不变的基础上,省财政以年度实际增长幅度给予资金支持。集团承接事业转制企业单位,其原投资渠道等政策保留改革过渡期结束。
6、关于集团债务负担问题。建议省帮助支持化解森工集团金融机构债务,对天保一期工程剩余债务进行分类化解,对森工棚改、高铁等政府性債务剥离转出集团,实行停息挂账政策。同时,森工各企业还有大量的非金融机构债务需要解决。
三、关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
1、关于林业投资体制及政策。明确国家涉林项目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仍由森工集团管理。重点国有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含林业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东北振兴专项等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给森工集团。
2、关于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议省将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森工集团承担的项目配套资金,建议由省财政解决资金来源。
3、关于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议省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强化林区水电路和通讯等基础建设力度,加强对森林防火道路及防火装备设施、营林道路、苗圃、种子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等生产服务设施资金投入。
4、关于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应加大对林区管护站点用房、深山远山职工搬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等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基础设施、监测设施、科普教育及移民安置等建设项目政策和资金扶持。
四、关于集团移交社会职能政策
1、关于职能移交问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森工行政职能已停止执行。建议,按照应交快交原则,属地政府加快社会管理职能承接工作,避免社会管理工作弱化,减轻集团负担。
2、关于改革成本问题。森工分立分离改革,剥离移交政社性人员,省财政测算剥离移交成本为23.09亿元,恳请协调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通过提高天保经费补助标准、增加天保停伐补助资金额度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给予解决。
五、关于富余人员转岗政策
龙江森工集团人员多,特别在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情况下,产业转型任务艰巨,分流人员难度很大。全面停伐后产生富余职工7.28万人,通过发展替代产业安置4.77万人,灵活就业2.51万人,人均工资达3.9万元。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00%,医疗保险位居全省前列,但职工就业不充分和收入偏低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提升就业质量和水平任务十分重要。同时,对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年满45岁的女职工,从事国有林区森林采伐、营林生产、木材加工等工种,应执行国家繁重体力工种退休政策。
六、关于其他方面政策
1、关于林业公安局问题。省林业公安机关是保护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安全的重要力量。森工集团是承担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方面,需要依靠林业公安执法队伍。建议,省林业公安机关转隶后,实行省林业草原局和森工集团公司党委协调一致,对林业公安实行特殊的双重领导体制。
2、关于基础数据共享问题。森林调查规划院承担森林资源调查和森林动态监测管理任务,林业三站承担森林病虫害防治、气象服务和种苗培育服务任务。建议,森林资源调查院和林业三站转隶后,森工集团继续共享管理服务基础数据,为开展森林经营提供依据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