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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的增加,没有父母陪伴的留守儿童呈现递增趋势,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亟待解决。本文旨在通过贵州毕节的5名垃圾箱死亡儿童这一热点新闻,从宪法的角度探讨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宪法
2012年11月15日傍晚,一个寒冷的雨夜,贵州毕节五名流浪儿童为了抵御寒冷钻进一个垃圾箱,只是为了熬过那个漫长而寒冷的夜晚。他们就像“卖火柴的小女孩”一样,在垃圾箱里生起了一个火盆,然而却没能熬到阳光明媚的早上,五条幼小的生命被无情的一氧化碳弄得窒息而亡。这五个孩子在一段时间成为无数中国人关心的话题,他们死亡的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透视着怎样的社会?生前,他们就像漂浮在喧嚣城市上空的尘埃,没有人会注意,在刺眼的都市霓虹灯下,我们看不到五个活生生的人吗?究竟还有多少被我们忽略的角落?从进一步的调查,我们知道贵州毕节的五名儿童来自于贵州的一个贫困的农村,父母都外出打工,留下孩子跟着大伯生活,他们都辍学了,“混”成了他们生活的全部。他们本可以和其他同龄人一样有着无限可能的未来,一个寒冷的夜,却夺去了他们的生命连同一切可能一并夺走,更确切地说是这个社会,不完善的制度,不完善的法律无情地夺走了他们作为个体的人应该有的权利。
一、当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被忽视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我们国家在改革的浪潮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提高,然而就在我们社会不断向前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还在努力进行着,贫富分化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城乡差距。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的生活水平还停留在六七十年代,温饱问题仍然是他们面对的最大的问题。为了能生存下去,很多农村的青壮年跑到城市里打工挣钱养家糊口,留下老弱病残在老家。
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处于生理成长健全心理形成的关键阶段,与父母长期分离使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在这个物欲横流、社会生存压力巨大的现代社会,农村的父母为了让孩子和家庭在未来生活的更好而选择去城市打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不管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应该尽自己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为孩子提供适宜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由于生存的压力,农村的父母却让留守儿童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或单亲孩子,对留守儿童缺乏监管,使他们过早地与社会接触,经常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混在一起养成了不良习惯。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偷鸡摸狗,甚至吸毒,因为这些问题他们很有可能就走上犯罪的道路断送了美好的前程和人生。
二、我国宪法赋予留守儿童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的困境
受监护权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监护权主要是由父母来行使。然而留守儿童的这一权利却并没有真正得到有效保障。外出务工的父母与孩子因生活所迫而分隔两地,父母为了多赚钱也为了省钱经常不回家,一般一年回家一次,孩子长时间见不到父母,会对父母产生陌生感,有些孩子甚至不认父母,害怕见父母。由于距离,父母不可能在生活、学习上对孩子履行监护的责任,孩子的受监护权得不到很好的实现。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农民大多是因为生活困难而外出打工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为了送孩子读书才去外面挣钱。然而这种选择是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的,父母长时间不在子女身边,没有人在思想认识上指导他们,容易造成他们思想道德教育上的缺失,在学习上遇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在学校成绩不好被当作问题少年被老师、学校“抛弃”,学校在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甚至学校在教育无效时只能采取开除或劝其转学的办法,有的学校干脆对留守孩子放任不管,所以,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分辨能力和处理能力,无法独立面对复杂社会与纷繁世事,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因此,父母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多种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但是,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监护缺位,而临时监护人由于能力或认识的缺乏,对其监护不够或放任不管,致使留守儿童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就如贵州毕节的五名儿童在垃圾桶中丧生就是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保护他们人身安全的义务。
三、结语
贵州毕节五条幼小的生命夭折带给我们的除了沉痛外,更多的是沉思。从它背后我们能看到法制的不健全,留守儿童权利的保障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贵州毕节流浪儿童的遭遇应当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重视,我们应该从情理到法理建立一个保护留守儿童权利的全面的体系。
参考文献:
[1]吴天昊.《宪法学关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科学报,2009年
[2]曾红香.《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的障碍及法律思考》.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l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革作编译局 编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
丁怿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宪法
2012年11月15日傍晚,一个寒冷的雨夜,贵州毕节五名流浪儿童为了抵御寒冷钻进一个垃圾箱,只是为了熬过那个漫长而寒冷的夜晚。他们就像“卖火柴的小女孩”一样,在垃圾箱里生起了一个火盆,然而却没能熬到阳光明媚的早上,五条幼小的生命被无情的一氧化碳弄得窒息而亡。这五个孩子在一段时间成为无数中国人关心的话题,他们死亡的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透视着怎样的社会?生前,他们就像漂浮在喧嚣城市上空的尘埃,没有人会注意,在刺眼的都市霓虹灯下,我们看不到五个活生生的人吗?究竟还有多少被我们忽略的角落?从进一步的调查,我们知道贵州毕节的五名儿童来自于贵州的一个贫困的农村,父母都外出打工,留下孩子跟着大伯生活,他们都辍学了,“混”成了他们生活的全部。他们本可以和其他同龄人一样有着无限可能的未来,一个寒冷的夜,却夺去了他们的生命连同一切可能一并夺走,更确切地说是这个社会,不完善的制度,不完善的法律无情地夺走了他们作为个体的人应该有的权利。
一、当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被忽视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我们国家在改革的浪潮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提高,然而就在我们社会不断向前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还在努力进行着,贫富分化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城乡差距。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的生活水平还停留在六七十年代,温饱问题仍然是他们面对的最大的问题。为了能生存下去,很多农村的青壮年跑到城市里打工挣钱养家糊口,留下老弱病残在老家。
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处于生理成长健全心理形成的关键阶段,与父母长期分离使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在这个物欲横流、社会生存压力巨大的现代社会,农村的父母为了让孩子和家庭在未来生活的更好而选择去城市打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不管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应该尽自己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为孩子提供适宜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由于生存的压力,农村的父母却让留守儿童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或单亲孩子,对留守儿童缺乏监管,使他们过早地与社会接触,经常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混在一起养成了不良习惯。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偷鸡摸狗,甚至吸毒,因为这些问题他们很有可能就走上犯罪的道路断送了美好的前程和人生。
二、我国宪法赋予留守儿童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的困境
受监护权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监护权主要是由父母来行使。然而留守儿童的这一权利却并没有真正得到有效保障。外出务工的父母与孩子因生活所迫而分隔两地,父母为了多赚钱也为了省钱经常不回家,一般一年回家一次,孩子长时间见不到父母,会对父母产生陌生感,有些孩子甚至不认父母,害怕见父母。由于距离,父母不可能在生活、学习上对孩子履行监护的责任,孩子的受监护权得不到很好的实现。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农民大多是因为生活困难而外出打工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为了送孩子读书才去外面挣钱。然而这种选择是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的,父母长时间不在子女身边,没有人在思想认识上指导他们,容易造成他们思想道德教育上的缺失,在学习上遇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在学校成绩不好被当作问题少年被老师、学校“抛弃”,学校在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甚至学校在教育无效时只能采取开除或劝其转学的办法,有的学校干脆对留守孩子放任不管,所以,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分辨能力和处理能力,无法独立面对复杂社会与纷繁世事,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因此,父母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多种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但是,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监护缺位,而临时监护人由于能力或认识的缺乏,对其监护不够或放任不管,致使留守儿童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就如贵州毕节的五名儿童在垃圾桶中丧生就是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保护他们人身安全的义务。
三、结语
贵州毕节五条幼小的生命夭折带给我们的除了沉痛外,更多的是沉思。从它背后我们能看到法制的不健全,留守儿童权利的保障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贵州毕节流浪儿童的遭遇应当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重视,我们应该从情理到法理建立一个保护留守儿童权利的全面的体系。
参考文献:
[1]吴天昊.《宪法学关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科学报,2009年
[2]曾红香.《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的障碍及法律思考》.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l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革作编译局 编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
丁怿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