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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首次开庭九个多月后,12月9日,京城著名律师张建中案终于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法庭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张建中有期徒刑两年。张建中当庭表示不服,并已提起上诉。
张建中曾因担任成克杰和李纪周的律师而广为人知,其自身所涉案件又关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因此张建中案一直备受关注。
焦点一:委托书与股权
转让有无因果关系?
张建中案由另一起案件牵出,此案即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记者注)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案(详见本刊2003年第12期《张建中案初探》)。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的指控,张建中“于1998年6月,受霍海音亲属委托,担任霍海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件的律师后,使用由霍海音在羁押期间签署的时间倒签为被羁押前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委托给李培国,企图减轻霍海音的刑事责任,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以下简称“两书”),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
起诉书中提到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 ,其核心内容系大连奔德大厦开发项目。霍海音任中关村支行行长期间,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累计违规向该项目放贷7.865亿元。1996年,奔德大厦项目陷于停顿。当年11月,奔德大厦原第一大股东将持有的全部股权——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权,转让给由霍海音和其胞弟霍海波担任董事的香港银富财务有限公司。此后,香港富国公司正是从霍的银富公司手中,以承担其所欠北京市商业银行债务的方式收购了这两笔股权。
今年2月25日,张建中案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为张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首先,授权委托书与霍海音案缺少关联性,不能用来证明霍海音的任何一项罪名。在霍委托前,其所有的犯罪行为均已完成,相关事实和证据都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其次,富国公司与银富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是公开进行的,而且事前得到了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意和相关部门的批准。
律师据此强调,“两书”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无法引起股权转让的结果发生。
但法庭认为,“霍案被立案审查后,张建中与曾岩(霍案的预审员,编者注)、霍海音等相互串通,合谋商议,通过采用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的手段,转让属于涉案财产的大连奔德项目,以便为霍海音减轻罪责。后又以倒签日期的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在未经过实际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转委托书给李培国,由李完成了大连奔德项目股权的转让,从而在名义上形成了霍海音非法放贷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
焦点二:是谁倒签委托书?
12月9日一审宣判后,有关律师在分析判决书后认为,张建中始终没有见到霍海音,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与其交谈,合谋无从谈起。且张在拿到霍的委托书前,也不知日期倒签的情况。这位律师还认为,既然法庭认定富国公司的行为是在“利用”并“骗取”,那么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与张建中的转委托行为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同时,像大连奔德这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须有一系列必备文件和审批程序,不是一纸委托书或转委托书就可以完成的。事实上,若没有北京市对台办的推荐,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意和大连市政府的帮助,股权转让根本无法实现。
据悉,张建中本人在上诉状中提出,希望二审法院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委托书上的日期是谁人倒签,进而查清倒签究竟是霍海音的个人主张还是霍、曾、张的三人合谋。此外,张还在上诉状中表示,自己的确期望通过股权转让挽回北京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因为银富公司已无力完成在建工程,其对北京市商业银行的还贷承诺已成为一句空话。事实证明,富国公司在受让股权后很快将奔德大厦从4层盖到了40层,从而使还贷更具保障。这说明自己期望的是实际挽回损失,而不是“在名义上形成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
张建中于2002年6月7日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后者于当年12月20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今年2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一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而张建中案自移送法院至今已有11个月有余,当属超期羁押。此外,张建中的辩护律师和家人曾先后十几次要求对张取保候审,也均遭法院拒绝,且未获任何解释。
张建中曾因担任成克杰和李纪周的律师而广为人知,其自身所涉案件又关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因此张建中案一直备受关注。
焦点一:委托书与股权
转让有无因果关系?
张建中案由另一起案件牵出,此案即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记者注)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案(详见本刊2003年第12期《张建中案初探》)。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的指控,张建中“于1998年6月,受霍海音亲属委托,担任霍海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件的律师后,使用由霍海音在羁押期间签署的时间倒签为被羁押前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委托给李培国,企图减轻霍海音的刑事责任,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以下简称“两书”),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
起诉书中提到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 ,其核心内容系大连奔德大厦开发项目。霍海音任中关村支行行长期间,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累计违规向该项目放贷7.865亿元。1996年,奔德大厦项目陷于停顿。当年11月,奔德大厦原第一大股东将持有的全部股权——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权,转让给由霍海音和其胞弟霍海波担任董事的香港银富财务有限公司。此后,香港富国公司正是从霍的银富公司手中,以承担其所欠北京市商业银行债务的方式收购了这两笔股权。
今年2月25日,张建中案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为张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首先,授权委托书与霍海音案缺少关联性,不能用来证明霍海音的任何一项罪名。在霍委托前,其所有的犯罪行为均已完成,相关事实和证据都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其次,富国公司与银富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是公开进行的,而且事前得到了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意和相关部门的批准。
律师据此强调,“两书”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无法引起股权转让的结果发生。
但法庭认为,“霍案被立案审查后,张建中与曾岩(霍案的预审员,编者注)、霍海音等相互串通,合谋商议,通过采用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的手段,转让属于涉案财产的大连奔德项目,以便为霍海音减轻罪责。后又以倒签日期的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在未经过实际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转委托书给李培国,由李完成了大连奔德项目股权的转让,从而在名义上形成了霍海音非法放贷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
焦点二:是谁倒签委托书?
12月9日一审宣判后,有关律师在分析判决书后认为,张建中始终没有见到霍海音,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与其交谈,合谋无从谈起。且张在拿到霍的委托书前,也不知日期倒签的情况。这位律师还认为,既然法庭认定富国公司的行为是在“利用”并“骗取”,那么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失控与张建中的转委托行为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同时,像大连奔德这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须有一系列必备文件和审批程序,不是一纸委托书或转委托书就可以完成的。事实上,若没有北京市对台办的推荐,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意和大连市政府的帮助,股权转让根本无法实现。
据悉,张建中本人在上诉状中提出,希望二审法院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委托书上的日期是谁人倒签,进而查清倒签究竟是霍海音的个人主张还是霍、曾、张的三人合谋。此外,张还在上诉状中表示,自己的确期望通过股权转让挽回北京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因为银富公司已无力完成在建工程,其对北京市商业银行的还贷承诺已成为一句空话。事实证明,富国公司在受让股权后很快将奔德大厦从4层盖到了40层,从而使还贷更具保障。这说明自己期望的是实际挽回损失,而不是“在名义上形成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
张建中于2002年6月7日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后者于当年12月20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今年2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一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而张建中案自移送法院至今已有11个月有余,当属超期羁押。此外,张建中的辩护律师和家人曾先后十几次要求对张取保候审,也均遭法院拒绝,且未获任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