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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的笼统、量刑理论的匮乏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最终导致严重的量刑失衡,个案间的量刑失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审判监督权,对量刑严重失衡现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现阶段难以通过刑法的修改、刑罚体系的重组、法定刑幅度的优化等方法来制约的情况下,如何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很好的量刑监督,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
1、不同地区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执法理念更新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要较执法理念陈旧地区的刑罚轻缓化,这在经济犯罪中体现较为显著。
2、同一地区量刑失衡。主要表现在: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同一地区相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同一地区不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同一地区不同审级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同一地区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
3、不同时期量刑失衡。突出表现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对刑事犯罪不定期、经常化的“严打”模式上。在阶段性严打斗争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刑罚往往被普遍加重,量刑幅度较平时会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表现更加突出。即使非严打时期,对一般案件与准备在公判大会上宣判的案件也轻重各异。另外,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案件而发动的重点不同的专项整治斗争中,由于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等因素,此类案件的量刑较平时会相对偏高。
4、不同犯罪主体量刑失衡。尤其是在被告人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几名涉嫌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基本相似的不同被告人的量刑常会因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而相差悬殊:起诉书或判决书上的排名顺序,主从犯的认定,被告人在案阶段的不同,不同案件“大”与“小”的界定,涉案人数的多少等等。
5、不同刑罚种类量刑失衡。同一刑罚种类间量刑不均衡。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法定刑罚幅度在纵向层面上存在着跨度过大的问题,其中罚金刑、有期徒刑表现最为明显。不同刑罚种类间量刑不均衡。在横向层面上,不同刑罚种类之间同样存在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不同罪种问各种刑罚适用不均衡,同一罪种各类刑罚不均衡。
二、量刑检察监督的实务表现
量刑失衡的原因很多,有立法上的原因,人情上的原因,认识上的原因,对其的制约因素也有多种,其中一个便是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应是全方位,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对象之一。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运用量刑建议和抗诉两种方式对法院量刑进行事前和事后的监督。
1、量刑建议。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向审判机关提出对罪犯的相对具体的、确定的量刑意见,而审判机关应当对检察官的量刑意见在评议时充分考虑。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1999年4月在全国率先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该制度作为一项公诉改革制度在部分检察机关试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制度的实行引来褒贬不一的争论,反对者主要基于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不容回避的是该制度对量刑失衡的制约作用是明显的,成效是显著的,只因未能大范围的普遍推行,所以成效未能充分显现。
2、抗诉。这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抗诉。司法解释未对“确有错误”做出进一步解释,那么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抗诉?实践中,检察机关抗诉一般偏重于定性,对量刑失衡方面的监督又多侧重于畸轻畸重。出现这种局面,原因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法院对“错案”的理解有误。现在法院的普遍态度和观念是,只要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轻一点或重一点,就不是错判或错案,即认为偏轻偏重的判决不是错判。针对这种案件抗诉后,二审法院自然不会改判。形成这种观点的主要原因是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普遍认为我国法定刑罚幅度过大,在此幅度内轻一点重一点的量刑,是审判人员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只有不是畸轻畸重,就不为错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剐院长在2003年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得研讨会上,曾尖锐的指出“轻一点是错案,重一点也是错案”,不容忽视。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过分追求抗诉改判率。对一些量刑偏轻偏重的案件,只要在横向、纵向方面一比较就会发现有失公平,但偏差程度似乎又未达到畸重畸轻,这样的案件抗诉后很难获得法院的改判。面对法官振振有词的“自由裁量权”,抗诉遭遇尴尬境地。而面对上级检察院对改判率的过高追求,下级检察院对量刑失衡中占据大半江山的偏轻偏重案件只能在抗诉上说“不”,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对量刑失衡的监督出现漏洞。
三、完善量刑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1、确立量刑建议制度,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确保量刑公正,缓和量刑失衡现象。这是由于量刑建议权:一是具有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在量刑幅度相对较大背景下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将会扩展到极致。权利的变相扩张固然导致腐败。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將使量刑幅度相对确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能够起到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之效。二是增强刑事审判的对抗性,有助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做出适当的、准确的量刑裁判。在公诉案件的庭审上,对罪犯的具体量刑,控辩双方往往仅仅是非常概括地指出一些量刑情节,
五是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公安、林业、国土和建设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如死亡人口长期不销户;农村房屋大部分没有房产证,拆迁前搭建临时建筑增大补偿面积;临时栽种林木增加林木数量等使拆迁工作无据可查,难以科学准确赔付。一些职务人员利用这些漏洞与被拆迁户勾结,骗取国家资金而犯罪。
六是操作程序不规范。在我们所调查的乡镇中,虽然各个乡镇都有自己的一些操作制度,例如公示公告、资金的发放、人员的回避等相关制度,但大多数乡镇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使得操作程序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l难以约束拆迁工作人员,给职务犯罪留下隐患。
三、拆迁领域受贿案的预防对策
一要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免疫力。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学习教育,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利用反面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免疫力,提高鉴别力。要加强职业道德和官德教育,坚持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守住道德防线;坚持自重、自醒、自警、自励,修炼良好的道德操守。
二要完善规章制度,提升执行力。要完善招投标机制,在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的选择上,严格各项程序的审查,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防止“一言堂”。要完善中介评估机构的市场准人机制和评估,实施规范,充分发挥评估公司专业技术监督的作用。要完善档案搜集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文书资料的检查力度,强化对图片和视频等影像资料的管理,避免仅以“白条”形式认定大额物品价格。
三要强化监督制约,发挥威慑力。要建立政府对拆迁工作监管体系,加强审计和对拆迁资金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拆迁人、拆迁责任主体、评估公司、被拆迁人四者的监督制约体系。充分发挥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专业监督作用,被拆迁群体的对弈制衡作用、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和政府的职能监管作用。在关键环节引入集体决策机制,具体环节吸收村民代表参与,争议环节采用听证会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和健全有关拆迁事项的公示制度,保证被拆迁户的知情权,着力推行“阳光拆迁”。
一、当前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
1、不同地区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执法理念更新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要较执法理念陈旧地区的刑罚轻缓化,这在经济犯罪中体现较为显著。
2、同一地区量刑失衡。主要表现在: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同一地区相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同一地区不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同一地区不同审级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同一地区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
3、不同时期量刑失衡。突出表现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对刑事犯罪不定期、经常化的“严打”模式上。在阶段性严打斗争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刑罚往往被普遍加重,量刑幅度较平时会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表现更加突出。即使非严打时期,对一般案件与准备在公判大会上宣判的案件也轻重各异。另外,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案件而发动的重点不同的专项整治斗争中,由于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等因素,此类案件的量刑较平时会相对偏高。
4、不同犯罪主体量刑失衡。尤其是在被告人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几名涉嫌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基本相似的不同被告人的量刑常会因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而相差悬殊:起诉书或判决书上的排名顺序,主从犯的认定,被告人在案阶段的不同,不同案件“大”与“小”的界定,涉案人数的多少等等。
5、不同刑罚种类量刑失衡。同一刑罚种类间量刑不均衡。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法定刑罚幅度在纵向层面上存在着跨度过大的问题,其中罚金刑、有期徒刑表现最为明显。不同刑罚种类间量刑不均衡。在横向层面上,不同刑罚种类之间同样存在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不同罪种问各种刑罚适用不均衡,同一罪种各类刑罚不均衡。
二、量刑检察监督的实务表现
量刑失衡的原因很多,有立法上的原因,人情上的原因,认识上的原因,对其的制约因素也有多种,其中一个便是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应是全方位,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对象之一。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运用量刑建议和抗诉两种方式对法院量刑进行事前和事后的监督。
1、量刑建议。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向审判机关提出对罪犯的相对具体的、确定的量刑意见,而审判机关应当对检察官的量刑意见在评议时充分考虑。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1999年4月在全国率先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该制度作为一项公诉改革制度在部分检察机关试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制度的实行引来褒贬不一的争论,反对者主要基于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不容回避的是该制度对量刑失衡的制约作用是明显的,成效是显著的,只因未能大范围的普遍推行,所以成效未能充分显现。
2、抗诉。这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抗诉。司法解释未对“确有错误”做出进一步解释,那么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抗诉?实践中,检察机关抗诉一般偏重于定性,对量刑失衡方面的监督又多侧重于畸轻畸重。出现这种局面,原因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法院对“错案”的理解有误。现在法院的普遍态度和观念是,只要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轻一点或重一点,就不是错判或错案,即认为偏轻偏重的判决不是错判。针对这种案件抗诉后,二审法院自然不会改判。形成这种观点的主要原因是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普遍认为我国法定刑罚幅度过大,在此幅度内轻一点重一点的量刑,是审判人员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只有不是畸轻畸重,就不为错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剐院长在2003年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得研讨会上,曾尖锐的指出“轻一点是错案,重一点也是错案”,不容忽视。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过分追求抗诉改判率。对一些量刑偏轻偏重的案件,只要在横向、纵向方面一比较就会发现有失公平,但偏差程度似乎又未达到畸重畸轻,这样的案件抗诉后很难获得法院的改判。面对法官振振有词的“自由裁量权”,抗诉遭遇尴尬境地。而面对上级检察院对改判率的过高追求,下级检察院对量刑失衡中占据大半江山的偏轻偏重案件只能在抗诉上说“不”,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对量刑失衡的监督出现漏洞。
三、完善量刑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1、确立量刑建议制度,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确保量刑公正,缓和量刑失衡现象。这是由于量刑建议权:一是具有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在量刑幅度相对较大背景下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将会扩展到极致。权利的变相扩张固然导致腐败。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將使量刑幅度相对确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能够起到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之效。二是增强刑事审判的对抗性,有助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做出适当的、准确的量刑裁判。在公诉案件的庭审上,对罪犯的具体量刑,控辩双方往往仅仅是非常概括地指出一些量刑情节,
五是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公安、林业、国土和建设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如死亡人口长期不销户;农村房屋大部分没有房产证,拆迁前搭建临时建筑增大补偿面积;临时栽种林木增加林木数量等使拆迁工作无据可查,难以科学准确赔付。一些职务人员利用这些漏洞与被拆迁户勾结,骗取国家资金而犯罪。
六是操作程序不规范。在我们所调查的乡镇中,虽然各个乡镇都有自己的一些操作制度,例如公示公告、资金的发放、人员的回避等相关制度,但大多数乡镇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使得操作程序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l难以约束拆迁工作人员,给职务犯罪留下隐患。
三、拆迁领域受贿案的预防对策
一要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免疫力。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学习教育,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利用反面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免疫力,提高鉴别力。要加强职业道德和官德教育,坚持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守住道德防线;坚持自重、自醒、自警、自励,修炼良好的道德操守。
二要完善规章制度,提升执行力。要完善招投标机制,在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的选择上,严格各项程序的审查,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防止“一言堂”。要完善中介评估机构的市场准人机制和评估,实施规范,充分发挥评估公司专业技术监督的作用。要完善档案搜集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文书资料的检查力度,强化对图片和视频等影像资料的管理,避免仅以“白条”形式认定大额物品价格。
三要强化监督制约,发挥威慑力。要建立政府对拆迁工作监管体系,加强审计和对拆迁资金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拆迁人、拆迁责任主体、评估公司、被拆迁人四者的监督制约体系。充分发挥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专业监督作用,被拆迁群体的对弈制衡作用、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和政府的职能监管作用。在关键环节引入集体决策机制,具体环节吸收村民代表参与,争议环节采用听证会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和健全有关拆迁事项的公示制度,保证被拆迁户的知情权,着力推行“阳光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