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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一个产煤大国,是一个严重依赖煤炭能源的国家,同时也是矿难大国。中国虽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整体上呈下降趋势,但是与世界平均水平差距还很大。多年来,矿难年年居于我国十大灾难的榜首。中国的煤炭产量只占全球的35%,但死亡率却占全球煤矿的80%。从1999年到2009年的10年间,矿难造成54160人丧失生命,如果将瞒报、谎报加进去,实际事故和伤亡数字还要更高。矿难使千千万万个家庭破碎,矿难让人痛心、让人愤怒、让人悲哀!
矿难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了避免或减少矿难,需要我们作深层次的思考与分析。
官煤勾结
每有矿难发生,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官煤勾结的腐败现象。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矿难的发生,都是官煤勾结的腐败因素造成的。官煤勾结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官商一体,既当官又当老板。今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三区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随着对事故调查的逐步深入,一个惊人的内幕暴露出来:“3·14”事故矿井的矿主彭国财是一个煤官,担任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黑心矿主竟是安监局副局长!许多干部群众在表示强烈愤慨的同时指出,煤矿生产中这种官商勾结、官商一体的现象不根除,无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措施多么严厉,到了井下就会化解归零。矿井的老板兼安监局副局长,自己监督自己,怎能保证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矿井虽然挂着国矿名义,但实际是当地安监局副局长彭国财与人合伙承包经营。这个姓彭的副局长的哥哥彭贵财是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彭贵财明知事故矿井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却指使其弟弟经营该煤矿,冒险作业,突击采煤,为其充当“保护伞”。在事发后,又推卸责任,逃避赔偿,干扰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比彭国财更典型的还有个叫曾云高的。他不但是政府公务员,还是广东兴宁市和梅州市两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有个暗身份——当地派出所挂职民警。兴宁市人大常委会曾授予他“发展兴宁经济突出贡献者”称号。就是这个有着多重身份、自恃头顶上有多道光环的矿主,将带血的煤炭转换成大捆金钱送到一些官员的手中。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某等人收受曾云高的贿赂,违法违规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使大兴煤矿六年多来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能够一直顺利开采。矿老板将钱财放在行贿安监官员上,根本无视安全投入,结果导致震惊全国的一次死亡123人的大兴煤矿特大矿难。大兴矿难是一起典型的官煤勾结案件。
权力入股,坐地分红。由于不法利益分配体系的存在,有的地方官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凭借丰富的人际关系资源和信息资源,在煤矿入股,坐地分红。形成一条畸形的腐败利益链。在这种情况下,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湖南娄底市侦破了一起官煤勾结大案,成为具有标本意义的腐败案件。该市新化县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3家煤矿参股,每人年年都有可观的分红。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称,从已查处的矿难案件来看,每一次矿难几乎都发现了权钱交易,山西省在一年当中就有7名安监局长因官煤勾结而落马。
官煤勾结绝大多数都是以权力人股,俗称“干股”,就是说,当官的分文不出,坐在办公室,矿主就会自动送上股份。官员既然“入股”,与矿主同坐一条船,自然是风雨同舟,生死与共了。矿主此举等于为自己买了保险,明知矿井是违法、违纪、违规在生产,但监管部门不敢去监督管理,甚至上级单位去检查时,都有意不让检查组去检查,监管部门对黑井黑矿似乎是“猫怕老鼠”。
由腐败引发的监管缺位现象正像病毒一样侵蚀着当前的煤矿安全体制,使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到了井下难以落到实处。因此,从反腐败人手,严厉查处与黑心矿主沆瀣一气的地方腐败官员,是杜绝矿难的治本之策。
处罚过轻
矿难发生后,经济赔偿和处罚问责是必须的。但是,目前我国对矿难的补偿标准显然太低,责任追究则明显太轻。
法定赔偿的标准畸低。我们可以从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制定的“11·21”,爆炸两套矿难赔偿方案中见到端倪。此次事故,有48名遇难矿工家属与矿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根据协议,每名遇难矿工家属都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金共计10.26万元。另外,遇难矿工家属还可选择一次性和供养两种赔偿方案,一次性赔偿金额为20万元,如选择供养可每月领取531元、708元不等的抚血金。
看到这样低的补偿金额,就明白中国的矿难为什么这么多了。不妨算一笔账:把1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金,与2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金相加,不过30万出头(这在补偿中算是较高的)。有的矿工,才20岁上下。矿工一年大致收入在5万元左右。另外,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劳动力供应的减少,估计未来十年劳动力价格会有较大增长。30万元的补偿,按5万元年收入算,不过是6年的劳动收入。如果把工资上涨的因素考虑进去,恐怕还不到5年的收入。一个20岁的矿工因矿难丧生后,矿主仅赔人家5年的工钱,而年轻矿工的工作寿命至少还有30年,这如何说得过去!
据了解,煤矿矿工的工亡补偿标准一直很低,私人小煤矿往往用1万~5万元就打发了一个死难者,前两年的广西南丹矿难,矿主和农民工签订的“生死合同”中,工亡补偿只有2万元。
2006年6月6日,《中国青年报》曾以“5000元+500斤粮食=1个矿工的生命?”为题,对贵州的一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进行了报道:贵州省毕节地区一次矿难中丧生15人。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做了相应处理,然而给死难者的赔偿却少得可怜:所有遇难矿工家属只拿到了一人5000元再加500斤粮食!
黑心矿主的可怕心态。在我国低赔偿标准下,矿主往往会产生“买棺材比买药便宜”的心态。煤老板们并不特别担心煤矿出事死人,因为他们赔得起。多数矿主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增加安全投入。一些黑心矿主甚至在被发现违规、责令停产之后仍继续突击生产。因为停产一天,矿上就要损失足够赔偿好几条人命的收入。你说煤矿老板能停产吗?事实上,正是这种巨额利润的驱使才导致了大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开采的暴利以及矿工生命的廉价,从而使有些矿主才无所顾忌地漠视矿工的生命。
现在许多国有煤矿将矿井承包给矿主,矿主一般拿到的承包期都比较短,在承包期内,一方面要向国有煤矿交纳承包费,另一方面又要向各级部门交纳各种税费,有的甚至还要用钱来打通各种关系。因此这些矿主就不可能在有限的承包期内把精力放在安全上,为了赚钱就只有拼命挖煤,安全 不安全不是矿主考虑的事,遇到了就自认倒霉。在矿主中还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宁可死一双,不能伤一个。矿主宁愿赔偿死人也不愿意负担伤者,很多矿主在和矿工的劳动合同上都约定了赔偿金额,最低的死亡赔偿金额有的只有2万,最高的也不过10万。所以就出现了有些矿主在发生矿难后用炸药把矿井炸塌,致使还活着的矿工无法顺利逃生。
大幅提高赔偿成本。响鼓要用重槌敲,矿难必出重拳治。煤矿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天然属性。煤矿是暴利行业,矿主年收入动辄几千万、上亿元人民币。以死100人的煤矿为例,每人赔30万元,100人总共赔3000万元,对矿主来说,不在话下。试想,死一名矿工如果不是赔30万,而是300万,这100多个死亡的矿工就意味着数亿的补偿。哪个矿业公司能死得起这么多人?结果就会逼着各煤矿争先恐后加强安全生产、进口先进设备、迅速完成技术升级。当人命“贵”了以后,技术创新的动力就强了。西方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动力,就是“人重物轻”:劳动力昂贵,刺激了技术进步;资源便宜,减少了机械化的成本。中国的矿难则体现了相反的现实:“物重人轻”,要用廉价的人命来换取相对昂贵的资源。结果,中国的矿工形同敢死队。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敬畏、珍惜矿工生命,保护矿工的生命尊严,就要提高赔偿成本,让煤矿“死不起人”。
问责追究必须从严从重。责任追究太轻是指煤矿出了事故后,对煤矿法人及管理者的问责问罪太轻。就目前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三多三少”现象:多问小少问大(职务低的小干部被问责的多,职务高的大干部被问责的少);多问下少问上(基层被问责的多,上级被问责的少);多问政少问党(政府行政官员被问责的多,党委书记被问责的少)。这样的问责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也不足以引起其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责任追究不能搞双重标准。只要是矿难责任人,应不分职务高低、不分上下级、不分党政,一视同仁。建议死3人的责任事故,就应该判刑;死百人左右的责任事故,应该判无期徒刑。赔就让他赔个倾家荡产,追究就追究他个牢狱终生,特别重大的矿难责任人甚至可以判死刑。非如此,就不能使煤矿企业真正重视安全生产;非如此,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就不会增强;非如此,矿难频发的状况就不会改变。
见利忘义
有专家分析指出,我国近年矿难频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以GDP为目标的经济“增长主义”在作怪。在经济“增长主义”驱使下,所有煤矿企业都本能地以降低生产成本、降低安全投入来换取最快增长速度和最大利润。也就是说,“增长主义”催生了见利忘义的逐利因素,是矿难频发的又一诱因。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矿监管失灵。“增长主义”关注的是量的快速增长,而从来不关心质。监管却与之相反,它关注的却是质,监管活动必然会抑制量的增长。从这个角度说,监管这一事情本身就与“增长主义”的理念相冲突。因此,在“增长主义”的政治气氛中,中国的监管体系从一出生就处于绝对不利地位。各级政府都要求、并且可以强制监管机构配合自己的增长策略。在中国,各个领域的监管机构永远受到政府的掣肘,从来不能完整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论是环保监管机构,还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都面临着“增长主义”的压力,而不得不自我设限。当然,监管机构附属于行政机构,在一个普遍崇拜权力的氛围里,制度设计者以为,这样可以赋予监管机构以更大权威。然而,这样的制度设计与“增长主义”理念相结合,反而导致了监管的全面失灵。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矿管理混乱。资本逐利的本能与安全第一的理念发生了冲突,抢工期、“勇争第一”的偏激理念助推了煤矿管理人员的冒险行为。以新近发生的山西王家岭矿难为例,全矿白班、中班和夜班一天下井总人数达到3000多人。这家国有大型煤矿,施工过程却存在严重的分包、承包现象。为赶工期,矿方允许矿工老乡介绍老乡,朋友介绍朋友,很多农民甚至自救器都不会用就下井了。由于矿上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几天前就发现了透水迹象,却未引起重视,继续加班加点赶进度。两个小时前、一个小时前发现透水现象十分明显时,仍然没有人重视,待到大水猛烈冲来时矿难已经酿成。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矿安全投入过低。私营矿主只顾赚钱,合不得投入,不珍惜工人生命,是见利忘义;国矿领导追求GDP最大化,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政绩,减少投入,漠视职工生命,同样是见利忘义。
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设施投入长期欠账,导致隐患重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煤矿安全欠账达到500亿元左右,致使许多先进设施无法配置。前些年,19.5亿吨煤炭总产量中,只有12亿吨是有安全保障的。这意味着近四成煤炭生产是缺乏安全保障的。经过50多年的开采,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期。多数煤炭企业依靠老矿挖潜或超能力生产来维持产能。目前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存在不同程度的采掘失调问题: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隐患相当严重。安全欠账时刻威胁着400万煤矿工人的生命。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矿专业人才严重不足。提高煤矿人员素质,加大技术投入,培养专业人才,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也是预防和减少矿难频发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近年来,一些矿业大专院校改头换面,增设社会热门专业,而与煤矿、采矿相关的专业设置越来越少,煤矿人才断档现象严重。许多采矿机构的管理人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对采矿行业的高风险、可能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跟不上。而在一线生产的工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甚至是文盲。据统计,目前在国有煤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左右。在近40个年产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煤炭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不足2000人。有专家指出,许多煤矿瓦斯爆炸,如果是有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在场,大多应该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在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上,一是要舍得投资,二是要形成一种氛围,要有人愿意从事这个行业,要有许多科班出身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由于煤矿行业的高风险性,一些原来从事本专业的人员纷纷下海,或自己挑梁开矿,或转行做其他工作。年轻一代认为下井挖煤太苦,很少有人愿意学这一行,导致煤矿生产安全方面的专业人才青黄不接。专业技术人才上的严重匮乏,比资金投入不足带来的后果更可怕。试想:钻人地下挖煤如果缺乏专业技术方面的指导,或者说即使有了先进设备没有人会用,能不出现事故吗!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 矿超负荷生产。由于我国现在的能源结构存在问题,还没有走出依靠消耗传统能源发展经济的思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未能摆脱粗放经营、外延发展的模式。在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下,煤的产量和价格成为宏观经济的体温计。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企业和地方政府用增产增收测量代替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于是,置矿工生命安全于不顾,长期超负荷、越层越界开采,技术改造及通风能力等均远远不能跟进。以广东梅州大兴煤矿为例,生产许可证规定,大兴煤矿年生产规模为3万吨。但是,据有关方面查实,该矿仅半年就已经生产了6万吨煤。不合理的能源结构催生出超负荷生产,超负荷生产又转换成“带血的煤”和“带血的GDP"。
瞒报联盟
矿难频发背后的又一个深层原因是透明度差,从而使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这一有效方式难以发挥应用作用。
透明度差衍生出“封口费”。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矿难之后,为了逃避处罚和罪责,当地政府和矿主联手在第一时间采取的措施往往是封锁消息。封锁消息的主要方法是不惜重金向媒体记者发放“封口费”,千方百计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发后,有多家媒体记者前往采访,为隐瞒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记者支付了“封口费”。经核实,共有《中国产经新闻报》、《农民日报》、《消费日报》、《网络报》、《中国现代企业报》、《大众阅读报》、甜可北经济日报》、《县域经济通讯》8家单位的10名记者收受了“封口费”,其中9人被判刑,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河北省新闻出版局还将该10人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透明度差让真假记者联手勒索“封口费”。一些不法分子冒充记者勒索“封口费”,如果被人识破,他就向真记者曝料,让真记者来勒索,收益同假记者分成。在山西新闻界,流传着两个广为人知的“封口费”传奇故事。一个假记者下午6时进山,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下山就带下来八九十万元收入。还有一个假记者是打出租车进山,下山便开着一辆奥迪回来。山西某报一名记者分析说:一般都是个体、民营煤矿发放“封口费”,现在国矿也给真假记者发放“封口费”。山西交口县某乡镇负责人说,他们那里每吨煤的“封口费”成本为50元。假记者去了不给钱就叫真记者来,很容易就能卡住矿主的“七寸”。
透明度差让政府和矿主结成瞒报联盟。一是地方小煤矿同党委政府共同瞒报。山西左云矿难死亡57人,煤矿所在地的张家场乡党委书记、乡长、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等三人,同矿主统一口径,只上报死亡5人。主导瞒报的往往不是矿主而是当地政府。矿主想瞒,地方官员更想瞒。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官位,而且有些官员还在矿上占有股份。二是国有大矿同样瞒报。素有“中国煤炭上市公司第一股”之称的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山西潞安环能公司去年上半年就隐瞒了四起矿难。三是瞒报不成功是偶然,成功瞒报是常态。由于信息不透明,据说产煤区每年都隐瞒了不少矿难。蔚县对“7·14”矿难的瞒报工作做得相当到位,这起死亡40多人的大矿难竟然被隐瞒了80多天,若不是矿主李成奎得罪了一个原投资伙伴,而这个知情人又“死缠烂打”地一级级举报,矿难很有可能就被瞒下来了。
监管滞后
法制不健全致使煤矿生产监管滞后,是我国矿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现有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将矿山安全监察权交给各地的行政部门行使,使安全监察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安全监察机构单一,监察员难以保持独立和公正,效果较差;且矿山安全培训没有建立统一和规范的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几十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快速而深刻的变化,目前很多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市场经济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系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尽管煤矿事故追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也不少,但仔细研究后发现,有关政策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差。另外,矿难处理上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微不足道的罚款根本不足以惩戒黑心矿主,免职、降职式的问责,不足以警示官员的失职与渎职。
现有社会支持体系急需健全。矿工利益得不到保障,农民矿工至今仍未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宽覆盖”范围,他们没有医疗保险、退休工资等保障。许多矿主不招用本地人,为的是减少可能的遇难矿工家属的“纠缠”。当然更不会为矿工买保险,国有煤炭企业对农民协议工也不例外。此外,监察岗位与工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维护矿工利益的作用。
缺乏严刑峻法遏止矿难频发。在法制方面,虽然从形式上我国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而且看起来也很完善,但由于多种原因,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和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问题,都有待进一步优化。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明显过轻,威慑力不强,对一些煤矿企业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多是一些行政处罚。如我国的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煤矿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处罚显然过轻,一起煤矿事故死亡几十人、上百人,然而对煤矿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却那么轻,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因此应加重对责任人员的处罚,不断扩大违规矿主的风险成本。
严刑峻法对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保障,无非体现在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以及公正司法三个层面上。与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工人的权利意识,必须将矿工们组织起来,建立有效的工会组织,并且通过发展民主,增加职工代表,强化工人的政治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这无疑对遏止矿难频发会从根本上起到促进的作用。在当今的国有企业里,工会组织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面对频发的矿难,工人的整体博弈能力十分微薄。当企业和工人发生利益冲突时,这样的工会怎么能给工人撑腰?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写有“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的条款。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却失声了,缺位了。国有大矿,尚且如此,私有小矿,工会的作用就更无从谈起了。
总之,消弭矿难离不开法制力量的推动。所有措施的有效实施都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上,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和监管机制,让人为的矿难得到有效的减少。高额的补偿标准需要立法支持,自主工会的成立和壮大等也都需要法律的保障。例如可以通过立法,对煤矿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投入和管理规章给予刚性规定,并可以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的独立、专职的煤矿(业)安监执法队伍,对于涉及的地方监管不力、煤矿不达标、违法开采等问题,有权责令停产关闭、追究官员责任,并提请司法机关介入等。
让法律保证矿工的生命尊严。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让民众体面劳动。”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无论是体面劳动,还是让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尊重人的生命的尊严是最基本和最大的尊严。因人为的责任事故,导致几十人、上百人瞬间失去宝贵的生命,是对人的尊严的最大剥夺!
要让大众体面劳动,要让人民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就必须让中国人的生命首先得到保障,否则,体面劳动、幸福、尊严就是一句空话。无视生命的宝贵,不仅仅是无视人的尊严,也是对人权的最大亵渎。为了让中国人活得有尊严,请从遏止矿难、保障人的生命做起!
矿难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了避免或减少矿难,需要我们作深层次的思考与分析。
官煤勾结
每有矿难发生,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官煤勾结的腐败现象。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矿难的发生,都是官煤勾结的腐败因素造成的。官煤勾结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官商一体,既当官又当老板。今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三区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随着对事故调查的逐步深入,一个惊人的内幕暴露出来:“3·14”事故矿井的矿主彭国财是一个煤官,担任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黑心矿主竟是安监局副局长!许多干部群众在表示强烈愤慨的同时指出,煤矿生产中这种官商勾结、官商一体的现象不根除,无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措施多么严厉,到了井下就会化解归零。矿井的老板兼安监局副局长,自己监督自己,怎能保证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矿井虽然挂着国矿名义,但实际是当地安监局副局长彭国财与人合伙承包经营。这个姓彭的副局长的哥哥彭贵财是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彭贵财明知事故矿井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却指使其弟弟经营该煤矿,冒险作业,突击采煤,为其充当“保护伞”。在事发后,又推卸责任,逃避赔偿,干扰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比彭国财更典型的还有个叫曾云高的。他不但是政府公务员,还是广东兴宁市和梅州市两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有个暗身份——当地派出所挂职民警。兴宁市人大常委会曾授予他“发展兴宁经济突出贡献者”称号。就是这个有着多重身份、自恃头顶上有多道光环的矿主,将带血的煤炭转换成大捆金钱送到一些官员的手中。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某等人收受曾云高的贿赂,违法违规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使大兴煤矿六年多来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能够一直顺利开采。矿老板将钱财放在行贿安监官员上,根本无视安全投入,结果导致震惊全国的一次死亡123人的大兴煤矿特大矿难。大兴矿难是一起典型的官煤勾结案件。
权力入股,坐地分红。由于不法利益分配体系的存在,有的地方官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凭借丰富的人际关系资源和信息资源,在煤矿入股,坐地分红。形成一条畸形的腐败利益链。在这种情况下,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湖南娄底市侦破了一起官煤勾结大案,成为具有标本意义的腐败案件。该市新化县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3家煤矿参股,每人年年都有可观的分红。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称,从已查处的矿难案件来看,每一次矿难几乎都发现了权钱交易,山西省在一年当中就有7名安监局长因官煤勾结而落马。
官煤勾结绝大多数都是以权力人股,俗称“干股”,就是说,当官的分文不出,坐在办公室,矿主就会自动送上股份。官员既然“入股”,与矿主同坐一条船,自然是风雨同舟,生死与共了。矿主此举等于为自己买了保险,明知矿井是违法、违纪、违规在生产,但监管部门不敢去监督管理,甚至上级单位去检查时,都有意不让检查组去检查,监管部门对黑井黑矿似乎是“猫怕老鼠”。
由腐败引发的监管缺位现象正像病毒一样侵蚀着当前的煤矿安全体制,使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到了井下难以落到实处。因此,从反腐败人手,严厉查处与黑心矿主沆瀣一气的地方腐败官员,是杜绝矿难的治本之策。
处罚过轻
矿难发生后,经济赔偿和处罚问责是必须的。但是,目前我国对矿难的补偿标准显然太低,责任追究则明显太轻。
法定赔偿的标准畸低。我们可以从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制定的“11·21”,爆炸两套矿难赔偿方案中见到端倪。此次事故,有48名遇难矿工家属与矿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根据协议,每名遇难矿工家属都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金共计10.26万元。另外,遇难矿工家属还可选择一次性和供养两种赔偿方案,一次性赔偿金额为20万元,如选择供养可每月领取531元、708元不等的抚血金。
看到这样低的补偿金额,就明白中国的矿难为什么这么多了。不妨算一笔账:把1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金,与2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金相加,不过30万出头(这在补偿中算是较高的)。有的矿工,才20岁上下。矿工一年大致收入在5万元左右。另外,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劳动力供应的减少,估计未来十年劳动力价格会有较大增长。30万元的补偿,按5万元年收入算,不过是6年的劳动收入。如果把工资上涨的因素考虑进去,恐怕还不到5年的收入。一个20岁的矿工因矿难丧生后,矿主仅赔人家5年的工钱,而年轻矿工的工作寿命至少还有30年,这如何说得过去!
据了解,煤矿矿工的工亡补偿标准一直很低,私人小煤矿往往用1万~5万元就打发了一个死难者,前两年的广西南丹矿难,矿主和农民工签订的“生死合同”中,工亡补偿只有2万元。
2006年6月6日,《中国青年报》曾以“5000元+500斤粮食=1个矿工的生命?”为题,对贵州的一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进行了报道:贵州省毕节地区一次矿难中丧生15人。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做了相应处理,然而给死难者的赔偿却少得可怜:所有遇难矿工家属只拿到了一人5000元再加500斤粮食!
黑心矿主的可怕心态。在我国低赔偿标准下,矿主往往会产生“买棺材比买药便宜”的心态。煤老板们并不特别担心煤矿出事死人,因为他们赔得起。多数矿主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增加安全投入。一些黑心矿主甚至在被发现违规、责令停产之后仍继续突击生产。因为停产一天,矿上就要损失足够赔偿好几条人命的收入。你说煤矿老板能停产吗?事实上,正是这种巨额利润的驱使才导致了大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开采的暴利以及矿工生命的廉价,从而使有些矿主才无所顾忌地漠视矿工的生命。
现在许多国有煤矿将矿井承包给矿主,矿主一般拿到的承包期都比较短,在承包期内,一方面要向国有煤矿交纳承包费,另一方面又要向各级部门交纳各种税费,有的甚至还要用钱来打通各种关系。因此这些矿主就不可能在有限的承包期内把精力放在安全上,为了赚钱就只有拼命挖煤,安全 不安全不是矿主考虑的事,遇到了就自认倒霉。在矿主中还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宁可死一双,不能伤一个。矿主宁愿赔偿死人也不愿意负担伤者,很多矿主在和矿工的劳动合同上都约定了赔偿金额,最低的死亡赔偿金额有的只有2万,最高的也不过10万。所以就出现了有些矿主在发生矿难后用炸药把矿井炸塌,致使还活着的矿工无法顺利逃生。
大幅提高赔偿成本。响鼓要用重槌敲,矿难必出重拳治。煤矿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天然属性。煤矿是暴利行业,矿主年收入动辄几千万、上亿元人民币。以死100人的煤矿为例,每人赔30万元,100人总共赔3000万元,对矿主来说,不在话下。试想,死一名矿工如果不是赔30万,而是300万,这100多个死亡的矿工就意味着数亿的补偿。哪个矿业公司能死得起这么多人?结果就会逼着各煤矿争先恐后加强安全生产、进口先进设备、迅速完成技术升级。当人命“贵”了以后,技术创新的动力就强了。西方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动力,就是“人重物轻”:劳动力昂贵,刺激了技术进步;资源便宜,减少了机械化的成本。中国的矿难则体现了相反的现实:“物重人轻”,要用廉价的人命来换取相对昂贵的资源。结果,中国的矿工形同敢死队。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敬畏、珍惜矿工生命,保护矿工的生命尊严,就要提高赔偿成本,让煤矿“死不起人”。
问责追究必须从严从重。责任追究太轻是指煤矿出了事故后,对煤矿法人及管理者的问责问罪太轻。就目前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三多三少”现象:多问小少问大(职务低的小干部被问责的多,职务高的大干部被问责的少);多问下少问上(基层被问责的多,上级被问责的少);多问政少问党(政府行政官员被问责的多,党委书记被问责的少)。这样的问责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也不足以引起其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责任追究不能搞双重标准。只要是矿难责任人,应不分职务高低、不分上下级、不分党政,一视同仁。建议死3人的责任事故,就应该判刑;死百人左右的责任事故,应该判无期徒刑。赔就让他赔个倾家荡产,追究就追究他个牢狱终生,特别重大的矿难责任人甚至可以判死刑。非如此,就不能使煤矿企业真正重视安全生产;非如此,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就不会增强;非如此,矿难频发的状况就不会改变。
见利忘义
有专家分析指出,我国近年矿难频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以GDP为目标的经济“增长主义”在作怪。在经济“增长主义”驱使下,所有煤矿企业都本能地以降低生产成本、降低安全投入来换取最快增长速度和最大利润。也就是说,“增长主义”催生了见利忘义的逐利因素,是矿难频发的又一诱因。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矿监管失灵。“增长主义”关注的是量的快速增长,而从来不关心质。监管却与之相反,它关注的却是质,监管活动必然会抑制量的增长。从这个角度说,监管这一事情本身就与“增长主义”的理念相冲突。因此,在“增长主义”的政治气氛中,中国的监管体系从一出生就处于绝对不利地位。各级政府都要求、并且可以强制监管机构配合自己的增长策略。在中国,各个领域的监管机构永远受到政府的掣肘,从来不能完整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论是环保监管机构,还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都面临着“增长主义”的压力,而不得不自我设限。当然,监管机构附属于行政机构,在一个普遍崇拜权力的氛围里,制度设计者以为,这样可以赋予监管机构以更大权威。然而,这样的制度设计与“增长主义”理念相结合,反而导致了监管的全面失灵。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矿管理混乱。资本逐利的本能与安全第一的理念发生了冲突,抢工期、“勇争第一”的偏激理念助推了煤矿管理人员的冒险行为。以新近发生的山西王家岭矿难为例,全矿白班、中班和夜班一天下井总人数达到3000多人。这家国有大型煤矿,施工过程却存在严重的分包、承包现象。为赶工期,矿方允许矿工老乡介绍老乡,朋友介绍朋友,很多农民甚至自救器都不会用就下井了。由于矿上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几天前就发现了透水迹象,却未引起重视,继续加班加点赶进度。两个小时前、一个小时前发现透水现象十分明显时,仍然没有人重视,待到大水猛烈冲来时矿难已经酿成。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矿安全投入过低。私营矿主只顾赚钱,合不得投入,不珍惜工人生命,是见利忘义;国矿领导追求GDP最大化,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政绩,减少投入,漠视职工生命,同样是见利忘义。
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设施投入长期欠账,导致隐患重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煤矿安全欠账达到500亿元左右,致使许多先进设施无法配置。前些年,19.5亿吨煤炭总产量中,只有12亿吨是有安全保障的。这意味着近四成煤炭生产是缺乏安全保障的。经过50多年的开采,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期。多数煤炭企业依靠老矿挖潜或超能力生产来维持产能。目前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存在不同程度的采掘失调问题: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隐患相当严重。安全欠账时刻威胁着400万煤矿工人的生命。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矿专业人才严重不足。提高煤矿人员素质,加大技术投入,培养专业人才,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也是预防和减少矿难频发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近年来,一些矿业大专院校改头换面,增设社会热门专业,而与煤矿、采矿相关的专业设置越来越少,煤矿人才断档现象严重。许多采矿机构的管理人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对采矿行业的高风险、可能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跟不上。而在一线生产的工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甚至是文盲。据统计,目前在国有煤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左右。在近40个年产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煤炭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不足2000人。有专家指出,许多煤矿瓦斯爆炸,如果是有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在场,大多应该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在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上,一是要舍得投资,二是要形成一种氛围,要有人愿意从事这个行业,要有许多科班出身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由于煤矿行业的高风险性,一些原来从事本专业的人员纷纷下海,或自己挑梁开矿,或转行做其他工作。年轻一代认为下井挖煤太苦,很少有人愿意学这一行,导致煤矿生产安全方面的专业人才青黄不接。专业技术人才上的严重匮乏,比资金投入不足带来的后果更可怕。试想:钻人地下挖煤如果缺乏专业技术方面的指导,或者说即使有了先进设备没有人会用,能不出现事故吗!
“增长主义”下的逐利因素导致煤 矿超负荷生产。由于我国现在的能源结构存在问题,还没有走出依靠消耗传统能源发展经济的思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未能摆脱粗放经营、外延发展的模式。在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下,煤的产量和价格成为宏观经济的体温计。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企业和地方政府用增产增收测量代替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于是,置矿工生命安全于不顾,长期超负荷、越层越界开采,技术改造及通风能力等均远远不能跟进。以广东梅州大兴煤矿为例,生产许可证规定,大兴煤矿年生产规模为3万吨。但是,据有关方面查实,该矿仅半年就已经生产了6万吨煤。不合理的能源结构催生出超负荷生产,超负荷生产又转换成“带血的煤”和“带血的GDP"。
瞒报联盟
矿难频发背后的又一个深层原因是透明度差,从而使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这一有效方式难以发挥应用作用。
透明度差衍生出“封口费”。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矿难之后,为了逃避处罚和罪责,当地政府和矿主联手在第一时间采取的措施往往是封锁消息。封锁消息的主要方法是不惜重金向媒体记者发放“封口费”,千方百计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发后,有多家媒体记者前往采访,为隐瞒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记者支付了“封口费”。经核实,共有《中国产经新闻报》、《农民日报》、《消费日报》、《网络报》、《中国现代企业报》、《大众阅读报》、甜可北经济日报》、《县域经济通讯》8家单位的10名记者收受了“封口费”,其中9人被判刑,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河北省新闻出版局还将该10人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透明度差让真假记者联手勒索“封口费”。一些不法分子冒充记者勒索“封口费”,如果被人识破,他就向真记者曝料,让真记者来勒索,收益同假记者分成。在山西新闻界,流传着两个广为人知的“封口费”传奇故事。一个假记者下午6时进山,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下山就带下来八九十万元收入。还有一个假记者是打出租车进山,下山便开着一辆奥迪回来。山西某报一名记者分析说:一般都是个体、民营煤矿发放“封口费”,现在国矿也给真假记者发放“封口费”。山西交口县某乡镇负责人说,他们那里每吨煤的“封口费”成本为50元。假记者去了不给钱就叫真记者来,很容易就能卡住矿主的“七寸”。
透明度差让政府和矿主结成瞒报联盟。一是地方小煤矿同党委政府共同瞒报。山西左云矿难死亡57人,煤矿所在地的张家场乡党委书记、乡长、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等三人,同矿主统一口径,只上报死亡5人。主导瞒报的往往不是矿主而是当地政府。矿主想瞒,地方官员更想瞒。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官位,而且有些官员还在矿上占有股份。二是国有大矿同样瞒报。素有“中国煤炭上市公司第一股”之称的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山西潞安环能公司去年上半年就隐瞒了四起矿难。三是瞒报不成功是偶然,成功瞒报是常态。由于信息不透明,据说产煤区每年都隐瞒了不少矿难。蔚县对“7·14”矿难的瞒报工作做得相当到位,这起死亡40多人的大矿难竟然被隐瞒了80多天,若不是矿主李成奎得罪了一个原投资伙伴,而这个知情人又“死缠烂打”地一级级举报,矿难很有可能就被瞒下来了。
监管滞后
法制不健全致使煤矿生产监管滞后,是我国矿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现有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将矿山安全监察权交给各地的行政部门行使,使安全监察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安全监察机构单一,监察员难以保持独立和公正,效果较差;且矿山安全培训没有建立统一和规范的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几十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快速而深刻的变化,目前很多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市场经济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系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尽管煤矿事故追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也不少,但仔细研究后发现,有关政策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差。另外,矿难处理上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微不足道的罚款根本不足以惩戒黑心矿主,免职、降职式的问责,不足以警示官员的失职与渎职。
现有社会支持体系急需健全。矿工利益得不到保障,农民矿工至今仍未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宽覆盖”范围,他们没有医疗保险、退休工资等保障。许多矿主不招用本地人,为的是减少可能的遇难矿工家属的“纠缠”。当然更不会为矿工买保险,国有煤炭企业对农民协议工也不例外。此外,监察岗位与工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维护矿工利益的作用。
缺乏严刑峻法遏止矿难频发。在法制方面,虽然从形式上我国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而且看起来也很完善,但由于多种原因,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和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问题,都有待进一步优化。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明显过轻,威慑力不强,对一些煤矿企业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多是一些行政处罚。如我国的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煤矿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处罚显然过轻,一起煤矿事故死亡几十人、上百人,然而对煤矿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却那么轻,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因此应加重对责任人员的处罚,不断扩大违规矿主的风险成本。
严刑峻法对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保障,无非体现在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以及公正司法三个层面上。与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工人的权利意识,必须将矿工们组织起来,建立有效的工会组织,并且通过发展民主,增加职工代表,强化工人的政治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这无疑对遏止矿难频发会从根本上起到促进的作用。在当今的国有企业里,工会组织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面对频发的矿难,工人的整体博弈能力十分微薄。当企业和工人发生利益冲突时,这样的工会怎么能给工人撑腰?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写有“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的条款。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却失声了,缺位了。国有大矿,尚且如此,私有小矿,工会的作用就更无从谈起了。
总之,消弭矿难离不开法制力量的推动。所有措施的有效实施都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上,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和监管机制,让人为的矿难得到有效的减少。高额的补偿标准需要立法支持,自主工会的成立和壮大等也都需要法律的保障。例如可以通过立法,对煤矿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投入和管理规章给予刚性规定,并可以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的独立、专职的煤矿(业)安监执法队伍,对于涉及的地方监管不力、煤矿不达标、违法开采等问题,有权责令停产关闭、追究官员责任,并提请司法机关介入等。
让法律保证矿工的生命尊严。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让民众体面劳动。”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无论是体面劳动,还是让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尊重人的生命的尊严是最基本和最大的尊严。因人为的责任事故,导致几十人、上百人瞬间失去宝贵的生命,是对人的尊严的最大剥夺!
要让大众体面劳动,要让人民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就必须让中国人的生命首先得到保障,否则,体面劳动、幸福、尊严就是一句空话。无视生命的宝贵,不仅仅是无视人的尊严,也是对人权的最大亵渎。为了让中国人活得有尊严,请从遏止矿难、保障人的生命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