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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践中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件普遍存在,由于立法上缺失,司法审判实践也未形成统一的做法,故而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粗浅的阐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及其与补充责任的区别,及其司法上的意义。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 概念之思辨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围绕这一理论,尽管学说各异,争论不休,但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2 通说的悖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比较)
2.1一种通说
一种日益流行的通说概念,即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补充责任是下位概念,但两者毕竟是阶位不同的概念,有着显著的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每个债务人都有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如果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整个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不发生任何追偿关系,如果非终局责任人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进行求偿。而补充责任的履行则有严格顺序,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剩余的部分才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承担类似于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
2.2解构的反抗
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二者之区别也并非是属性内的差异。恰恰相反二者通过对立法目的、构成要件、起因及程序责任等因素的比较,可以得出二者的差异是不同属性的同位概念的差异。原因如下:
2.2.1立法目的和宗旨不同
“任何归责原则的形成都具有其自身的目地和宗旨”,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立足的目的和宗旨是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不同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相同的给付纯属偶然巧合;各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务,只要当中任何一个人履行,便可以使全体债务归结于消灭。其宗旨在于避免权利人的不当得利和符合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而补充责任产生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平衡受害人的利益要求与间接责任人的利益。在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归责时,受害人所起诉的责任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不能完全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一为避免受害人的权益应基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归责而落空,二为当以间接加害人为债务人时,势必加重间接加害人的责任,而使得直接加害人免于处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不符,也与公平的理念不相吻合,最终不利于社会发展。
2.2.2构成要件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适用,关键在于区分二者,而区分的标准在于构成要件的差异。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权利人负有相同的债务。引起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原因和法律事实各不相同,但造成的结果是唯一的,各责任人对这一结果负有责任。(2)权利人对数个责任人均享有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基于这一损害结果向各责任请求赔偿。(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这种损害的形成纯属于一种意外的巧合。(4)数个债务人对同一个损害结果均负独立的责任。也就是说各责任人对相同的损害结果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5)因任意一责任人的给付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权利人基于唯一的损害结果,任意选择一责任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一旦行使而使全体其他责任人的义务归于消灭。
而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2)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间接原因。(3)第三人侵权与法定义务人或者约定不作为行为发生竟合。简而言之侵权行为为直接原因,未尽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发生竟合。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成因上都是侵权与约定义务的组合。
2.2.3责任承担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各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以全部损害的标准,承担责任的形式也只有一种任意一责任人履行债务而使全体的债务归于消灭。而补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呈现多样性,大致有三种:补充责任人可以因直接原因责任人的承担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只要承担直接原因责任人不能履行的那一部分责任:补充责任人因直接原因责任人的不能履行而承担全部责任。
2.2.4引起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其诱因上表现不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引起的原因各自独立,不存在相互间的作用而影响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每个责任人基于各自独立的原因对全部损害负有赔偿义务。而补充责任在原因上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因原因的划分将最终影响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和各责任人内部追偿关系。
2.2.5诉讼的程序限制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诉讼程序上的限制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权利人对各责任人具有任意选择的权利,其请求权的竞合基于权利人行使选择权而消灭,由一种特殊的广义的请求权变成为一般的诉讼,自然应遵循一般的诉讼原则。比如莱甲乘坐公交车与违章行驶的某乙相撞而受伤,对某甲而言,公交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某乙的侵权行为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某甲可以选择公交公司或者某乙作为被告,但一经选择某乙则丧失了对公交公司的请求权。若某乙经判决不能履行赔偿义务则某甲不能以公交公司违约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而补充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例如,某甲在酒店进餐,被某乙伤。某甲起诉直接侵权人某乙,经法院判决,某乙承担赔偿责任但某乙没有能力履行,此时某甲还可以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在提起诉讼。主要因为对第一个侵权的诉讼的直接责任人的诉讼已做出了判决但是对第二补充责任法院并没有审理,需要进行审理。在补充责任人在新的一个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责任在履行判决确定是义务之后,他还可以起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权利。
3 结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意义)
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如果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整个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不发生任何追偿关系,如果非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进行求偿。这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的司法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 概念之思辨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围绕这一理论,尽管学说各异,争论不休,但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2 通说的悖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比较)
2.1一种通说
一种日益流行的通说概念,即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补充责任是下位概念,但两者毕竟是阶位不同的概念,有着显著的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每个债务人都有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如果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整个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不发生任何追偿关系,如果非终局责任人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进行求偿。而补充责任的履行则有严格顺序,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剩余的部分才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承担类似于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
2.2解构的反抗
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二者之区别也并非是属性内的差异。恰恰相反二者通过对立法目的、构成要件、起因及程序责任等因素的比较,可以得出二者的差异是不同属性的同位概念的差异。原因如下:
2.2.1立法目的和宗旨不同
“任何归责原则的形成都具有其自身的目地和宗旨”,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立足的目的和宗旨是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不同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相同的给付纯属偶然巧合;各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务,只要当中任何一个人履行,便可以使全体债务归结于消灭。其宗旨在于避免权利人的不当得利和符合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而补充责任产生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平衡受害人的利益要求与间接责任人的利益。在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归责时,受害人所起诉的责任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不能完全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一为避免受害人的权益应基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归责而落空,二为当以间接加害人为债务人时,势必加重间接加害人的责任,而使得直接加害人免于处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不符,也与公平的理念不相吻合,最终不利于社会发展。
2.2.2构成要件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适用,关键在于区分二者,而区分的标准在于构成要件的差异。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权利人负有相同的债务。引起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原因和法律事实各不相同,但造成的结果是唯一的,各责任人对这一结果负有责任。(2)权利人对数个责任人均享有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基于这一损害结果向各责任请求赔偿。(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这种损害的形成纯属于一种意外的巧合。(4)数个债务人对同一个损害结果均负独立的责任。也就是说各责任人对相同的损害结果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5)因任意一责任人的给付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权利人基于唯一的损害结果,任意选择一责任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一旦行使而使全体其他责任人的义务归于消灭。
而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2)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间接原因。(3)第三人侵权与法定义务人或者约定不作为行为发生竟合。简而言之侵权行为为直接原因,未尽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发生竟合。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成因上都是侵权与约定义务的组合。
2.2.3责任承担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各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以全部损害的标准,承担责任的形式也只有一种任意一责任人履行债务而使全体的债务归于消灭。而补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呈现多样性,大致有三种:补充责任人可以因直接原因责任人的承担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只要承担直接原因责任人不能履行的那一部分责任:补充责任人因直接原因责任人的不能履行而承担全部责任。
2.2.4引起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其诱因上表现不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引起的原因各自独立,不存在相互间的作用而影响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每个责任人基于各自独立的原因对全部损害负有赔偿义务。而补充责任在原因上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因原因的划分将最终影响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和各责任人内部追偿关系。
2.2.5诉讼的程序限制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诉讼程序上的限制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权利人对各责任人具有任意选择的权利,其请求权的竞合基于权利人行使选择权而消灭,由一种特殊的广义的请求权变成为一般的诉讼,自然应遵循一般的诉讼原则。比如莱甲乘坐公交车与违章行驶的某乙相撞而受伤,对某甲而言,公交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某乙的侵权行为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某甲可以选择公交公司或者某乙作为被告,但一经选择某乙则丧失了对公交公司的请求权。若某乙经判决不能履行赔偿义务则某甲不能以公交公司违约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而补充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例如,某甲在酒店进餐,被某乙伤。某甲起诉直接侵权人某乙,经法院判决,某乙承担赔偿责任但某乙没有能力履行,此时某甲还可以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在提起诉讼。主要因为对第一个侵权的诉讼的直接责任人的诉讼已做出了判决但是对第二补充责任法院并没有审理,需要进行审理。在补充责任人在新的一个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责任在履行判决确定是义务之后,他还可以起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权利。
3 结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意义)
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如果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整个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不发生任何追偿关系,如果非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进行求偿。这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的司法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