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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与商法的集成形成民商法,其涵盖与个人人身与财产相关的所有法律。而基于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使民商法文化得到有效发展。民商法文化作为法治体系的基础,对构建和谐社会等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基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复杂因素,导致当前的民商法文化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法律规制缺乏灵活性,管理辐射范围不够宽泛。同时,民商法文化也展示出一定的技术性与社会性,突显其先进性特征。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先进性
引言:
民商法文化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与经济发展模式下,对参与到社会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民众赋予了相应的法律主体身份。在新时代背景下,人们享有更多人身与财产权利,并确保其在相对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安定的生活与工作。而民商法文化在不断的演进与发展的进程中,对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经济的健康发展、良性竞争、自由交易等方面,虽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但也充分的体现出相应的先进性。
一、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
(一)法律规制缺乏灵活性
民商法文化主要是在社会资源不断进行重新配置的背景下产生的,并将以合理性的手段不断被推广与落实。民商法存在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民众的合法权益,并保护人民的自由与平等。但目前,因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衍生出不同的文化。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的崛起,不仅催生出很多新兴的行业、职业,更颠覆了传统行业的工作形式。在此情形下,民商法文化因素、社会因素、制度完善的产生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其缺乏一定的灵活性。民商法针对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行业,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在当下,人们已经全面步入互联网时代,而随之信息化程度不得提升,生产、生活、工作等不同的领域,现已逐渐向智能化迈进。智能化已取代人工,产生更具现代化特征生产、制造系统。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商法,对其规制并没有展现出一定的即时性。甚至特殊的新型行业中还没有涉及到民商法文化,令该领域目前很难具备有效适用的民商法。由此,不仅展示出民商法文化的漏洞,还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不能及时、有效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
(二)民商法管理辐射范围不够宽泛
民商法对于个人主义较为重视,而由此对社会的管理范畴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尤其,社会中针对和谐的内容关联性有限,由此导致社会安定与个人主义在民商法文化中严重失衡。同时,个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民商法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时,无法对各个阶层、各个领域进行全面辐射,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在这个过程中,相较而言社会资源不足的底层群众,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不能获得有效保护。而在一方资源越来越多时,相对应的弱势群体的财富累积的效果也就越来越差。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底层群众对社会的不满,严重者甚至会挑战法律的底线。由此使得建设和谐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出现不稳定现象。同时,对于积累更多财富的群体,会将行业形成垄断模式。长此以往,将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失衡等现象,此时社会底层群众的生计、生活等更加艰难。从以上的论述中就可明显的感受到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因其管理辐射范围不够宽泛,并不能更好的处理社会矛盾。倘若这些问题不能获得及时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更多人安全感与幸福感,对建设和谐社会造成一等的阻碍。
二、民商法文化体现出的先进性
(一)当前民商法的具备一定的技术性
民商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而民商法文化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在对不同的领域进行规制的过程当中,逐渐体现出适用的技术性。同时,民商法文化在不断被丰富的过程中,促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等有序进行,变得更加的有法可依。而針对传统行业与部分新型企业的法律问题的处理上,展现出一定的效果,并发挥着重要的规制作用。基于此,在各企业、个体商户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民商法文化对各个领域、产业的健康、有效的运行,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避免过度的行业垄断,以及恶性竞争。而在社会经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在极其复杂的市场体制中,部分人员因过于追去利益最大化,在受利益驱使的情况下,仍会产生谋私利违法现象。这样,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基于此,国家为了避免不良事态的扩大化,对民商法不断进行革新与完善,并逐渐展示出其适用上的技术性。由此,促使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建设。而现代民商法文化技术性的发展,已成为民商法坚实的后盾。
(二)现代民商法显露出一定的社会性
针对社会中各个领域与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需求进行基础性的调节,都需借助现代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展现出民商法文化的社会性特征,也充分突显出其在社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作用与价值。在此背景下,当人们具备更强的法律意识的进程中,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更高的要求。因此,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化丰富民商法文化。同时,针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的不断健全,都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为衡量指标的。而人们幸福感的来源,更多情况下也是从社会经济的稳定程度中获得的。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对普通大众的自由、合理权益等进行相应的保护。而在对法律条文等进行修缮的过程中,也逐渐对民意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重视。并能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去对民商法制度等进行合理的调整。基于此,充分体现了民商法文化的社会性,并展现出一定的先进性。
结语:
总之,民商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障者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基于社会经济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民商法文化虽展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并存在相应的局限性,令民商法文化无法更好的发挥作用。但同时,民商法文化基于适用的技术性与社会性,促使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并逐渐展现出先进性。
参考文献:
[1]王维新.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中国商论,2019(19):237-238.
[2]张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9(04):266.
[3]蔡承洛.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03):76-77.
[4]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01):270.
[5]解莹.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28):222-223.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先进性
引言:
民商法文化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与经济发展模式下,对参与到社会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民众赋予了相应的法律主体身份。在新时代背景下,人们享有更多人身与财产权利,并确保其在相对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安定的生活与工作。而民商法文化在不断的演进与发展的进程中,对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经济的健康发展、良性竞争、自由交易等方面,虽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但也充分的体现出相应的先进性。
一、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
(一)法律规制缺乏灵活性
民商法文化主要是在社会资源不断进行重新配置的背景下产生的,并将以合理性的手段不断被推广与落实。民商法存在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民众的合法权益,并保护人民的自由与平等。但目前,因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衍生出不同的文化。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的崛起,不仅催生出很多新兴的行业、职业,更颠覆了传统行业的工作形式。在此情形下,民商法文化因素、社会因素、制度完善的产生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其缺乏一定的灵活性。民商法针对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行业,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在当下,人们已经全面步入互联网时代,而随之信息化程度不得提升,生产、生活、工作等不同的领域,现已逐渐向智能化迈进。智能化已取代人工,产生更具现代化特征生产、制造系统。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商法,对其规制并没有展现出一定的即时性。甚至特殊的新型行业中还没有涉及到民商法文化,令该领域目前很难具备有效适用的民商法。由此,不仅展示出民商法文化的漏洞,还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不能及时、有效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
(二)民商法管理辐射范围不够宽泛
民商法对于个人主义较为重视,而由此对社会的管理范畴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尤其,社会中针对和谐的内容关联性有限,由此导致社会安定与个人主义在民商法文化中严重失衡。同时,个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民商法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时,无法对各个阶层、各个领域进行全面辐射,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在这个过程中,相较而言社会资源不足的底层群众,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不能获得有效保护。而在一方资源越来越多时,相对应的弱势群体的财富累积的效果也就越来越差。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底层群众对社会的不满,严重者甚至会挑战法律的底线。由此使得建设和谐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出现不稳定现象。同时,对于积累更多财富的群体,会将行业形成垄断模式。长此以往,将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失衡等现象,此时社会底层群众的生计、生活等更加艰难。从以上的论述中就可明显的感受到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因其管理辐射范围不够宽泛,并不能更好的处理社会矛盾。倘若这些问题不能获得及时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更多人安全感与幸福感,对建设和谐社会造成一等的阻碍。
二、民商法文化体现出的先进性
(一)当前民商法的具备一定的技术性
民商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而民商法文化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在对不同的领域进行规制的过程当中,逐渐体现出适用的技术性。同时,民商法文化在不断被丰富的过程中,促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等有序进行,变得更加的有法可依。而針对传统行业与部分新型企业的法律问题的处理上,展现出一定的效果,并发挥着重要的规制作用。基于此,在各企业、个体商户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民商法文化对各个领域、产业的健康、有效的运行,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避免过度的行业垄断,以及恶性竞争。而在社会经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在极其复杂的市场体制中,部分人员因过于追去利益最大化,在受利益驱使的情况下,仍会产生谋私利违法现象。这样,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基于此,国家为了避免不良事态的扩大化,对民商法不断进行革新与完善,并逐渐展示出其适用上的技术性。由此,促使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建设。而现代民商法文化技术性的发展,已成为民商法坚实的后盾。
(二)现代民商法显露出一定的社会性
针对社会中各个领域与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需求进行基础性的调节,都需借助现代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展现出民商法文化的社会性特征,也充分突显出其在社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作用与价值。在此背景下,当人们具备更强的法律意识的进程中,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更高的要求。因此,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化丰富民商法文化。同时,针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的不断健全,都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为衡量指标的。而人们幸福感的来源,更多情况下也是从社会经济的稳定程度中获得的。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对普通大众的自由、合理权益等进行相应的保护。而在对法律条文等进行修缮的过程中,也逐渐对民意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重视。并能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去对民商法制度等进行合理的调整。基于此,充分体现了民商法文化的社会性,并展现出一定的先进性。
结语:
总之,民商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障者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基于社会经济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民商法文化虽展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并存在相应的局限性,令民商法文化无法更好的发挥作用。但同时,民商法文化基于适用的技术性与社会性,促使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并逐渐展现出先进性。
参考文献:
[1]王维新.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中国商论,2019(19):237-238.
[2]张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9(04):266.
[3]蔡承洛.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03):76-77.
[4]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01):270.
[5]解莹.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28):22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