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索马里海盗的出现给航运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与历史中出现的其他海盗有一点显著的不同,即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掠夺船上财产和变卖船舶,而是通过向船东和货主索要巨额的赎金来获得经济利益,而赎金就成为当今唯一可以解救船员和释放船货的方法。尽管伦敦保险市场上已出现了"绑架和赎金险",但由于其风险大且保费过高,所以无法成为解决赎金问题的通用方法。本文即是探讨在没有"绑架和赎金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支付海盗赎金后能否从保险人处得到赔付以及如何索赔问题。
关键词:海盗赎金 海上保险 承保风险
一、支付赎金是否合法
保险人赔付赎金的前提是支付赎金属于合法行为,各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容易争议。但法律往往会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否认违反公共政策行为的合法性。认为支付赎金违反公共政策的一方主张赎金能够起到鼓励海盗行为的负面作用,是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禁止。
在英国判例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 中,Steel法官就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作出了判决。本案中,马来西亚籍的船舶Bunga Melati Dua于2008年8月1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原告即船上两批柴油的货方Masefield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保险人发出了委付通知。但在10天后,船东与海盗谈妥了赎金并进行了支付,船货都被释放并继续开往目的地。原告认为货物在2008年9月18日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付。诉讼中,原告提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但法官不同意将支付赎金定性为违反公共政策,原因是一方面英国法并未规定支付赎金违法,另一方面支付赎金也许的确会鼓励悲剧重复上演,但是如果船上的船员被武力劫持,唯一有效且合理的办法就是支付赎金,外交和武力介入通常并不可靠。而就公共政策原则本身而言,法官认为:"公共政策原则仅在某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是无可质疑的、非常清晰的情况下才应被适用,少数人的司法意见和论断并不能作为决定公共政策是否适用的依据①。"因此,支付赎金这一行为总体上是有益的,并没有违反公共政策。
笔者认为在当今情势下,禁止支付赎金不仅无法制止海盗行为,还有可能激化矛盾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各国包括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明确禁止赎金的支付。
二、赎金和船货全损
海盗劫持船货后,船东和货主会以失去了船货所有权为由向保险人索要全损赔付,那么保险人是否应该按全损赔付?
前文中提到,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的目的是索要赎金,所以只要支付了足额赎金,船货一般是能够安全获释的。在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案中,法官就认为:"船舶和货物并未明显损坏,船东支付的赎金尽管数额庞大,但与货主的全部货物价值相比只是极小一部分,且货主失去的只是对货物的占有而不是货物的财产权②。"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害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索马里海盗为了得到足额的赎金,不会损害所劫持的船货,因此船货不会发生实际全损。而"推定全损"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实际全损不可避免,二是"拯救费用"会超过保险价值③。只要支付赎金,实际全损是可以避免的,而赎金费用一般也不会超过船货的总价值,否则船东会得不偿失。所以,索马里海盗劫持货物一般不会构成船货全损,保险人只须赔付赎金及相关的协商费用即可。
三、赎金的性质
赎金损失是海上运输中的一种风险。海上保险中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部分损失中,又可以分成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救助报酬和施救费用。那么,赎金又该归于哪一类,这对赎金的保险索赔有重要意义。
索马里海盗并没有对船舶或是货物进行破坏活动从而造成物理上的灭失和损害,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单独海损。在海难救助情况下,有权索取救助报酬的主体只能是自愿对船货进行救助且本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而与海盗进行协商并支付赎金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船东,这种"救助"并不能成为海商法中严格意义上的海难救助,赎金也不能以"救助报酬"的名义获得赔偿。所以,赎金不能归入单独海损和救助报酬中。笔者认为可以将赎金纳入共同海损或是施救费用的范围中。
1、赎金可以归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内(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存在不同利益方)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存在不同的利益方是将赎金归入共同海损的前提条件。在船货遭遇了海盗的现实危险时,船东为了使船舶和货物得到释放而向海盗支付赎金,这一行为很明显是为了维护各方共同利益。(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这一要件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共同海损行为的有意性,也就是明知行为会产生损失却仍进行该行为,因为可以用相对小的牺牲保全较大的利益。二是行为的合理性,这意味着该行为应尽可能以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货及其他财产的最大安全。巨额的赎金显然是一笔很大的损失,但是面对索马里海盗,支付赎金却是最合理有效的方法。(3)、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这里的"特殊"是指这些牺牲和费用不是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和支付的,而是特定情况下非正常地产生或者额外支付的。显然,如果船舶没有遭遇海盗,这笔赎金就不会产生,所以赎金的支出也是一种"特殊"的费用。
2、赎金可以归于施救费用的范围内(在空载航程中,既没有货物利益方,也没有运费利益方)
在保险标的遭遇风险时,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就是指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降低损失而采取的措施所支出的且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的费用。当船舶是空载航行时,即航程中不存在多方利益,共同海损无法成立,船东因遭遇海盗而支付的赎金则可以归于施救费用的范围内。
施救费用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该项费用的支出是为了避免或者减轻保险合同中一方可能受到的损害。船东向海盗支付赎金的目的就是防止海盗损害船货,这是一种保全财产的有效方法。(2)、施救费用应当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雇用人或受让人的支出。而赎金一般都是由船东予以支付的。(3)、施救费用必须是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而海盗历来是各种船壳险中列明的承保风险。(4)、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此处的"合理"是指施救费用不能高于避免或减轻的损失,否则施救措施便失去了意义。赎金的数额是船东和海盗协商的结果,如果这笔费用已经超过了船货的总价值,船东从其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是不会同意支付的,所以赎金的支出一般都是合理的。综上所述,赎金是符合施救费用的构成要件的,在空载航程中遭遇海盗,被保险人就可以施救费用之名向保险人索要补偿。
四、结语
索马里海盗的出现给航运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负担,海上保险的职能之一就是分担风险,所以赔付被保险人的赎金损失实际上是保险业自身的要求。而被保险人在索赔时,要区分航程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赎金能够得到及时顺利地赔付,使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
注释:
①郭庆,《索马里海盗赎金性质及保险赔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4、25页。
②杨良宜,《索马里海盗掠走货物不会构成全损及例外》,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18日第010版。
③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2版,第147页。
作者简介:谈颖,性别:女; 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海商法)2010级研究生。
关键词:海盗赎金 海上保险 承保风险
一、支付赎金是否合法
保险人赔付赎金的前提是支付赎金属于合法行为,各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容易争议。但法律往往会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否认违反公共政策行为的合法性。认为支付赎金违反公共政策的一方主张赎金能够起到鼓励海盗行为的负面作用,是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禁止。
在英国判例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 中,Steel法官就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作出了判决。本案中,马来西亚籍的船舶Bunga Melati Dua于2008年8月1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原告即船上两批柴油的货方Masefield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保险人发出了委付通知。但在10天后,船东与海盗谈妥了赎金并进行了支付,船货都被释放并继续开往目的地。原告认为货物在2008年9月18日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付。诉讼中,原告提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但法官不同意将支付赎金定性为违反公共政策,原因是一方面英国法并未规定支付赎金违法,另一方面支付赎金也许的确会鼓励悲剧重复上演,但是如果船上的船员被武力劫持,唯一有效且合理的办法就是支付赎金,外交和武力介入通常并不可靠。而就公共政策原则本身而言,法官认为:"公共政策原则仅在某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是无可质疑的、非常清晰的情况下才应被适用,少数人的司法意见和论断并不能作为决定公共政策是否适用的依据①。"因此,支付赎金这一行为总体上是有益的,并没有违反公共政策。
笔者认为在当今情势下,禁止支付赎金不仅无法制止海盗行为,还有可能激化矛盾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各国包括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明确禁止赎金的支付。
二、赎金和船货全损
海盗劫持船货后,船东和货主会以失去了船货所有权为由向保险人索要全损赔付,那么保险人是否应该按全损赔付?
前文中提到,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的目的是索要赎金,所以只要支付了足额赎金,船货一般是能够安全获释的。在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案中,法官就认为:"船舶和货物并未明显损坏,船东支付的赎金尽管数额庞大,但与货主的全部货物价值相比只是极小一部分,且货主失去的只是对货物的占有而不是货物的财产权②。"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害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索马里海盗为了得到足额的赎金,不会损害所劫持的船货,因此船货不会发生实际全损。而"推定全损"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实际全损不可避免,二是"拯救费用"会超过保险价值③。只要支付赎金,实际全损是可以避免的,而赎金费用一般也不会超过船货的总价值,否则船东会得不偿失。所以,索马里海盗劫持货物一般不会构成船货全损,保险人只须赔付赎金及相关的协商费用即可。
三、赎金的性质
赎金损失是海上运输中的一种风险。海上保险中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部分损失中,又可以分成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救助报酬和施救费用。那么,赎金又该归于哪一类,这对赎金的保险索赔有重要意义。
索马里海盗并没有对船舶或是货物进行破坏活动从而造成物理上的灭失和损害,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单独海损。在海难救助情况下,有权索取救助报酬的主体只能是自愿对船货进行救助且本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而与海盗进行协商并支付赎金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船东,这种"救助"并不能成为海商法中严格意义上的海难救助,赎金也不能以"救助报酬"的名义获得赔偿。所以,赎金不能归入单独海损和救助报酬中。笔者认为可以将赎金纳入共同海损或是施救费用的范围中。
1、赎金可以归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内(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存在不同利益方)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存在不同的利益方是将赎金归入共同海损的前提条件。在船货遭遇了海盗的现实危险时,船东为了使船舶和货物得到释放而向海盗支付赎金,这一行为很明显是为了维护各方共同利益。(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这一要件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共同海损行为的有意性,也就是明知行为会产生损失却仍进行该行为,因为可以用相对小的牺牲保全较大的利益。二是行为的合理性,这意味着该行为应尽可能以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货及其他财产的最大安全。巨额的赎金显然是一笔很大的损失,但是面对索马里海盗,支付赎金却是最合理有效的方法。(3)、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这里的"特殊"是指这些牺牲和费用不是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和支付的,而是特定情况下非正常地产生或者额外支付的。显然,如果船舶没有遭遇海盗,这笔赎金就不会产生,所以赎金的支出也是一种"特殊"的费用。
2、赎金可以归于施救费用的范围内(在空载航程中,既没有货物利益方,也没有运费利益方)
在保险标的遭遇风险时,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就是指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降低损失而采取的措施所支出的且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的费用。当船舶是空载航行时,即航程中不存在多方利益,共同海损无法成立,船东因遭遇海盗而支付的赎金则可以归于施救费用的范围内。
施救费用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该项费用的支出是为了避免或者减轻保险合同中一方可能受到的损害。船东向海盗支付赎金的目的就是防止海盗损害船货,这是一种保全财产的有效方法。(2)、施救费用应当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雇用人或受让人的支出。而赎金一般都是由船东予以支付的。(3)、施救费用必须是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而海盗历来是各种船壳险中列明的承保风险。(4)、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此处的"合理"是指施救费用不能高于避免或减轻的损失,否则施救措施便失去了意义。赎金的数额是船东和海盗协商的结果,如果这笔费用已经超过了船货的总价值,船东从其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是不会同意支付的,所以赎金的支出一般都是合理的。综上所述,赎金是符合施救费用的构成要件的,在空载航程中遭遇海盗,被保险人就可以施救费用之名向保险人索要补偿。
四、结语
索马里海盗的出现给航运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负担,海上保险的职能之一就是分担风险,所以赔付被保险人的赎金损失实际上是保险业自身的要求。而被保险人在索赔时,要区分航程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赎金能够得到及时顺利地赔付,使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
注释:
①郭庆,《索马里海盗赎金性质及保险赔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4、25页。
②杨良宜,《索马里海盗掠走货物不会构成全损及例外》,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18日第010版。
③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2版,第147页。
作者简介:谈颖,性别:女; 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海商法)2010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