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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能大赛、省创新大赛、“三创”优秀学生
享受的奖励政策
对口单独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一个组成部分,招生范围及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或学籍且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下同)的应、往届毕业生。
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考生,都必须参加对口单独招生统一报名,逾期不予补报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对口单独招生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如未参加对口单独招生报名或未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即使技能大赛获奖也不能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
根据考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奖等级,可直接认定该生相应的专业技能成绩。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优秀奖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参加考试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技能考试合格分数;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参加考试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的120%(超过满分300分,以满分300分计)。鼓励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技能考试,如技能考试成绩与获奖认定技能成绩不相一致,按其较高分值计算专业技能成绩。
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院校本科专业学习。获得二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院校专科专业学习,如该考生成绩达到本科投档要求,可参加本科阶段投档与录取。
获得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的考生可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以上政策实行后,不再实行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加分录取政策。
在校期间获得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的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从获奖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普通高校
对口单独招生有关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奖励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引导和激励广大职业学校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江苏省对《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09〕49号)有关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政策:
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优秀奖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
2.国家及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美容美发项目模特选手享受政策:
国家及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美容美发项目中,模特选手与技能操作选手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3.参加全国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获奖选手享受政策:
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要求,每年省赛后要新增部分项目省级选拔赛。参加省级选拔赛获奖选手与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以上奖励政策从2011年起执行。
享受的奖励政策
对口单独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一个组成部分,招生范围及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或学籍且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下同)的应、往届毕业生。
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考生,都必须参加对口单独招生统一报名,逾期不予补报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对口单独招生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如未参加对口单独招生报名或未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即使技能大赛获奖也不能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
根据考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奖等级,可直接认定该生相应的专业技能成绩。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优秀奖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参加考试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技能考试合格分数;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参加考试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的120%(超过满分300分,以满分300分计)。鼓励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技能考试,如技能考试成绩与获奖认定技能成绩不相一致,按其较高分值计算专业技能成绩。
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院校本科专业学习。获得二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院校专科专业学习,如该考生成绩达到本科投档要求,可参加本科阶段投档与录取。
获得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的考生可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以上政策实行后,不再实行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加分录取政策。
在校期间获得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的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从获奖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普通高校
对口单独招生有关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奖励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引导和激励广大职业学校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江苏省对《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09〕49号)有关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政策:
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优秀奖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
2.国家及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美容美发项目模特选手享受政策:
国家及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美容美发项目中,模特选手与技能操作选手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3.参加全国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获奖选手享受政策:
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要求,每年省赛后要新增部分项目省级选拔赛。参加省级选拔赛获奖选手与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以上奖励政策从2011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