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生存空间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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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0年2月1日,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旨在当今现实条件下努力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改革开放至今,农民工已步入第二代,即“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也成了社会的顽疾。本文在研究这一群体特点、犯罪情况的基础上,从社会根源、社会原因以及个人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在社会不公平竞争视角下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生存空间进行探索,研究不公平竞争与其犯罪的关联,以期发展三元协调促进的防控理论,并寻求消除不公平竞争机制,铲除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土壤的对策。
  关 键 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社会根源;三元协调促进;社会不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D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1-0041-09
  收稿日期:2011-03-15
  作者简介:杨燮蛟(1958—),男,浙江台州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回归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特邀理论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章舒炜,男,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赵雪,女,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状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及群体特点
  目前,中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数量超过1亿人,包括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的青年人和第一代农民工逐渐长大成人的子女两部分。因此,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对于理解这一群体的发展变化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对策是十分重要的。
  同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⒈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与上一代大多是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多数人都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更多的人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这不仅使得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也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可以通过报刊、书籍以及网络获取大量的知识和信息来为自己服务。[1]
  ⒉消费观念更加开放。新生代农民工大多从学校毕业就直接进城打工,或是从小跟随着打工的父辈在城市成长。也正因为如此,城市人的消费观念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观念影响很大。他们对高档商品和时尚性商品的消费有着一定的渴求。另外,在消费的理性与非理性测量上,新生代农民工对于消费产品获得性欲望显著提高。
  ⒊生活目标明显转移。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长大或者出生在城市,没有务农经历,因而他们没有父辈那么强烈的乡土情结。有统计显示,近87%的新生代农民工不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不再愿意以农业生产方式作为自己主要经济意义上的生产方式。
  ⒋生活方式差别显著。新生代农民工从小接触的多是城市的大众文化,他们和城里同代人的差距相对较小,日常穿着、谈吐以及生活习惯基本都与城里人一样。受城市的大众文化和流行时尚文化的影响,他们也像城市人一样重视享受生活。
  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在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不再像父辈那样忍气吞声,他们重视自己的尊严和自身付出得到的回报是否合理,沿海地区的“民工荒”和“用脚投票”正是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萌发的最好写照。他们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也会运用合法的手段讨回公道。
  (二)犯罪类型、特点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年龄上、受教育程度上以及对生活的追求上都有所不同,也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具有了这个群体的特殊性。
  ⒈暴力性犯罪更为突出。当新生代农民工改变现状的梦想破灭而又看到城市社会的某些高消费现象时,他们对社会公平产生了怀疑,人生轨迹也发生了偏移,认定只要能弄到钱,犯罪也无所谓。而且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特殊成长经历,使其普遍具有一种比第一代农民工更为强烈的反社会倾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大多表现为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低劣、残忍,而且往往伴有很大的破坏性。[2]
  ⒉报复性犯罪比较多。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大多只能从事脏、苦、累、险等城市人所不愿干的工作,而且工资待遇很差。尤其是他们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的关键期,心智不够稳定成熟,容易受自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的影响,为满足自己膨胀的物质欲望,一些新生代农民工往往采取偷盗、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和城市同龄人相比,他们难以找到体面的工作、过上舒服的生活,始终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生活之外,成为城市边缘人。在这种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容易产生心理错位,失去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将自己对生存处境和人生命运的不满发泄到社会,最终走向采取暴力手段对社会进行报复的犯罪道路。
  ⒊智能型犯罪比重有所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文化程度较高,他们对外界信息的接受能力和对新鲜事物的学习和接纳能力比第一代农民工更强。在实施犯罪时,为了避免被发现和受到惩罚,他们所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并越来越多地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其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
  ⒋犯罪的团伙化倾向更明显。一些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年龄较小,缺乏社会经验,独立生活能力差,加上远离家乡和父母,在城市打工谋生感到格外孤独和寂寞,而且新生代农民工受到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诱导,往往希望通过个体的聚合来增强自身的实力,以改变第一代农民工犯罪主体单打独斗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更多的是以团伙形式出现,少则四五人,多则上百人。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团伙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亲缘型,构成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亲戚关系;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系同乡,他们结伴进城,结伴犯罪,或者从小在城市里一起长大,相互之间彼此了解,从而形成团伙;三是外来人员业缘型,外来人员因犯罪而走到一起,结合成团伙;四是城乡结合型,城市不法分子与新生代农民工结成同伙。鉴于他们几乎时时刻刻生活在一起,而且所进行的违法犯罪具有预谋性,所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团伙基本都是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伙。[3]
  (三)犯罪原因分析
  根据社会标签理论,在人们变成越轨者并持续作为越轨者的过程中,给人们贴上越轨者的标签是一个关键因素。当今现实中存在着这样一种严重的现象,即社会在农民工的身上贴了不良标签——“高犯罪群体”;社会媒体对该群体进行污名化;城市居民歧视心理普遍。这是很重要的原因。[4]另外,犯罪其实也是文化冲突的产物,文化冲突的日益激烈使得人们难以承受异质文化的冲击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详而言之:“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犯刑法的犯罪行为。”[5]具体到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而言,正是因为被排斥在主流文化之外才产生了违法犯罪行为。
  基于主体特征的差别,同样的原因所诱发的行为方式在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之间是有区别的,而且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中确实有不同于父辈的地方。主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竞争压力的增大,进城务工的难度较以前更大,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个体素质要求提高,用工的条件更加苛刻,新生代农民工所承受的压力更大,被剥夺感更强烈。
  ⒈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引发了犯罪的高发。新生代农民工接触到城市生活后就会对自己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产生强烈的心理失衡。他们或者找不到工作,或者从事带有歧视性的工作,工资低,待遇差,干的都是脏、累、差的活,多劳少得,缺少福利,缺乏安全感。新生代农民工以往生活在清贫艰苦的农村或者跟随父母在城市中的边缘地带生活,当他们与城市居民较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相比较时,必然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一般来说,人们在比较收入和消费水平时,常常不是与自己的过去比,而是与周围的人相比,与消费水平高的人比。加之农民的传统理想是平均主义,城市中的非法致富手段、炫耀性消费、贿赂和斗富行为等往往会导致低收入者心理失衡和扭曲,因而使处在经济、政治地位都较低的新生代农民工的被剥夺感尤为强烈。“农民认识到他们在物质条件上的困苦比社会上其他集团糟糕得多,而这一切又不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他们产生了不满。”[6](p272)而在人际交往中,由于城市居民对新生代农民工存在偏见和歧视,加上其本身的自卑心理,也给他们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反差,产生了比第一代农民工更为强烈的被剥夺感。面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而又无力去改变时,为克服适应社会的困难,一些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把无奈和怨气化为心理抵制,进行盲目发泄,以求得心理上的代偿性慰籍。
  ⒉身份、待遇、地位的差距加剧了不平衡感。在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可以比较自由地进城务工、经商,但与城市居民在身份、待遇、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距仍在进一步拉大。他们没有城市户口,在就业、子女上学、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障等方面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与此同时,歧视、限制和排挤外来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歧视性的政策和规定引起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不满情绪,他们普遍对融入城市社区缺乏认同感。此外,二元制社会结构导致城市居民与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不同,这种制度性的不平等和歧视导致他们生活在城市却又无法融入城市主流社会。新生代农民工是一批流动性大、总体年龄偏低、文化素质偏低、经济匮乏的群体。他们来到城市但又无法融入城市,成为城市的边缘入,成为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第三单元,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就业方式都与市民不同,并且已经或正在形成特定的道德规范、行为规范、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代表自己特色的亚文化。也正是在这种亚文化的影响下,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通过过激的行为来证明自己的存在。
  ⒊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有所增加。当前,损害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越来越频繁的发生,一些个体、民营和外资企业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有的为谋求私利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变更或停止执行劳动合同,有的故意克扣、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有的甚至强迫农民工超时限、超劳动强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况在第一代农民工进城打工时还不十分明显,随着对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的加剧,对更具自主意识、更希望得到城市社会认可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刺激是更大的,因而在实施犯罪活动的同时也带有发泄心中不满的报复心态。
  二、从社会不公平竞争视角的探索
  马克思有一种思想——社会病理学,关注一个社会所共有的、从该社会特定的制度中产生出来的病理学,他从社会网络视角对社会成员间各类关系的相互作用导致的不理想状态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因社会现状偏离美好生活而引发的任一社会成员不幸福感足够强烈,则可进一步引发该社会成员的病态行为。就整体而言,可被纳入社会分析的范畴,即“社会病理学”。[7](p1)实际上,不公平竞争就是这样一种症状和病态。
  竞争是现代社会繁荣和进步的刺激源,它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并辐射到所有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和社会规则之中。竞争是社会的正常脉搏,也是每个人的必要活动,但如果社会处于一种无序和病态的竞争中,那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人类社会竞争的最终目标就是资源,或称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资源,而最终影响社会竞争或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也在于资源。无论是公平的或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权力或权利保障的途径,公平或不公平的评价,应当说都与资源的分配有关。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资源分配合理了,资源争夺公平了,社会竞争就能处于一种良性状态,否则就必然处于一种恶性的不公平竞争状态,最终也就必然引起犯罪。我们认为,就犯罪本身而言,也属于一种不公平社会竞争的典型表现。
  因此,社会失衡及社会病态包括犯罪现象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就是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社会资源具有五个突出特点,即社会性、继承性、主导性、流动性、不均衡性。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不均衡性。当然,不均衡性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受自然资源分布不平衡性的影响,受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性的影响,受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差异性的影响,以及社会制度对人才、智力、科技发展的不同影响等。因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各种活动从本质上讲都是对资源的争夺,而资源的取得机制——竞争规则就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如果社会充斥着不公平竞争,就会加剧资源特别是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均衡性和不公平性,并且这种不均衡和不公平性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势必会引起人们为之争夺和反抗,甚至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违法和犯罪行为。
  (一)社会阶层划分
  我国目前正处在由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社会转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即就业结构发生了改变,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社会阶层出现分化。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也发生了且还在继续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整个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机制也发生了变化,社会流动普遍加快。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了过去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这些迹象都表明,中国经济结构变化和经济发展已经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这种新的社会结构正在逐渐趋于稳定,正在按照本身的逻辑继续发展。[8]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了十大阶层划分的观点:⑴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⑵经理人员阶层;⑶私营企业主阶层;⑷专业技术人员阶层;⑸办事人员阶层;⑹个体工商户阶层;⑺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⑻产业工人阶层;⑼农业劳动者阶层;⑽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该研究成果在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发表后,学界认为其观点与现实中人们的感受很接近。现今的新生代农民工分为两类:已就业者和待业者。后者属于上述第10个阶层,前者则被归为产业工人阶层。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有制因素的影响逐渐弱化,户籍身份成为导致产业工人内部差异的主要因素,城镇工人与农民工在收入水平、福利待遇和就业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近年来,随着农民工在产业工人阶层中数量的不断增长,户籍身份导致的差异慢慢淡化。与此同时,由权威等级和技术等级导致的差异逐渐显现。
  阶层分化与身份群体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多元利益群体。阶层结构定型化与传统的身份制交织在一起。其结果是,阶层与身份并存,在阶层内部会有很多身份群体。目前在中国工人内部,既有传统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人,也有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农民,有在乡镇企业劳动的工人,也有相当多在家庭企业劳动的工人。[9]户籍、地域的差异与阶层差异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碎片化的特点。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允许农民进城,但是户籍制度并没有弱化,在一段时间里甚至还有所加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虽然公安部允许各地进行户籍改革的实验,但是,大城市的户籍管理和控制还是很严格的。新近的改革特点是将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区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其结果是,在同一个阶层的内部,产生了更为复杂的户籍利益群体。
  (二)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空间研究
  如上所说,农民工群体处于社会阶层的底端,占有的社会资源极其有限,加上体制上、经济上、文化上等方面的限制,如今的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空间令人担忧。
  ⒈户籍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影响。我国户籍制度是指与户口和户籍管理相关的一套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对资源、财产进行分配的规则和秩序,也是一个严格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制度安排。它将人口的绝大多数限制在农村,仅允许“城市居民”享有城市的文明和进步。所以,户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一项必要的配套制度,是我国工业化原始积累模式的一种伴生物。农民工是现行户籍制度的产物,是一个职业和身份相分离的独特的社会群体。[10]农民工首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即户籍制度下的农民,其次才表示一种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由于职业身份和社会地位依旧,农民工虽然进入了城市,但还没有真正融入城市,还处在城市经济活动接纳和社会制度排斥的夹缝之中,从而构成了社会转轨和结构变迁中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我国的户籍制度经过50余年的发展,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居民身份安排了,而是一个以户籍制度为中心,以不平等的方式分享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在内的制度体系,它是我国长期实行城乡隔离政策的载体和核心,也是造成我国农民工问题的根源。
  ⑴在政治上,造成了公民身份的不平等。现行户籍制度造成了城市公民和农村公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两种户籍在实际利益上存在差别,在“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之问,借助政府权力,事实上构筑了一个不平等的等级社会。在户籍制度背后,附加了许多与之相关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到住房补贴、退休养老。甚至在高校的招生工作中也存在城乡差别。户籍制度造成了中国特色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
  ⑵在经济上,产生了新生代农民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现象。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的问题始终没有引起法权部门的关注,因此,社会学家李强用“绝对剥夺”来形容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从工资收入来看,相对于他们所付出的劳动而言,工资收入是较低的。新生代农民工承担了工厂中条件最差、最艰苦的工作,但从经济收入来看,据2003年9月28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自1978年以来20多年,GDP年均增长9.4%,其中农民工贡献率为16.3%,而农民工工资平均低于正式工32%。农民工同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自上世纪80年代就有,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种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呈现出日趋扩大的趋势。根据研究,农村迁移劳动力和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别,有76%是由歧视因素造成的,这里的歧视主要就是户籍歧视。
  ⑶在社会地位方面,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边缘性群体。所谓边缘性群体是指游离于社会正规组织和制度以外的群体。其基本特点是,由于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而导致这一群体无法通过社会正规组织表达其利益诉求,来获得正常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地位和生活环境。[11]农民工的边缘性表现在:一是工作性质的边缘性。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通过次属劳动力市场在非正规部门或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岗位就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工作,技术含量低,收入来源单一,而且也不享受正规部门的社会保障。二是居住分布边缘性。作为外来人口,他们大多居住在所在城市的边缘地带,住房简陋,租金低,环境差。在这样的环境里居住的外来人员境遇大致相同,互相之间不会产生歧视心理。三是社会地位的边缘性。由于工作不稳定、收入低及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难以融入所在的城市社会,有人用“候鸟现象”来形容新生代农民工季节性的城乡转移。由于工作场所不固定,过亿的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参政议政的渠道,也没有自己的政治代表,在政治上没有发言机制,这使他们的利益诉求既没有利益代言人也没有直接的表达渠道,成为“被动的无政治群体”。四是社会心态的边缘性。这些游移在城市里的新生代农民工在熟悉了城市的生活规律和节奏后,生活方式多向城市看齐,但受到的各种待遇又使得其内心有一种由农民工身份而带来的自卑心理。
  ⒉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的缺失。新生代农民工作为青年群体中比较脆弱的子范畴,权利缺失现象比较严重。按照法律规定,权利分为“应然”、“法定”和“已然”三种状态。“应然”是指根据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社会成员理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定”是指法律已经规定的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已然”是公民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状态。就社会个体实际享有的各项权利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这三个不同的层面都存在权利缺失问题。[12]
  ⑴公平就业权利的缺失。新生代农民工的纸上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时受到一定阻碍,对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的职业歧视和雇佣歧视已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因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一方面,在职业选择上,农民工仍然遭受严重的职业隔离,许多城市通过制定政策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与工种限制、先城市后农村限制等;另一方面,由于身份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不能被平等的雇佣,从而造成雇佣歧视。
  ⑵劳动保障权利的缺失。在劳动合同方面,约90% 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劳动时间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一般不享有劳动时间、节假日休息这些权利。在劳动保护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他们无法真正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由于缺乏足够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农民工无法承受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马拉松式”的维权程序。在劳动报酬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问题依然突出,同样从事非农劳动,具有城镇户口者其平均工资是农民工的两倍。二是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屡禁不止,虽然国家政策抑或媒体对农民工的薪资问题都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是农民工的讨薪之路依然漫长。
  ⑶政治参与权利的缺失。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和广泛性的行为权利,但是新生代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呈现出一定的边缘性。在国家宏观领域,最突出的表现是农民工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在用人单位微观领域,新生代农民工是农村中的精英分子,但是他们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的权利受到歧视和剥夺。陆学艺等学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工厂企业的党团组织是分设的,领导干部和城市户籍的正式党员同属一个支部,农民工党员另属一个支部,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农民工党支部,因而农民工党团员被排斥在党团组织生活之外。
  (4)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从历史上看,我国实行的是两种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的社会保障方式,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着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而占人口80% 的农民群体被排斥在正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才作为一个专门的社会问题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各大城市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方面出台了许多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社会保障内容少,水平低,覆盖面不广,农民工参保意愿低,用人单位参保热情不高,退保现象严重等等。
  ⒊新生代农民工所承受的文化歧视。
  ⑴社会给新生代农民工的标签:“高犯罪群体”。在社会各界看来,新生代农民工是公认的高犯罪群体。社会给他们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将他们视为犯罪嫌疑人,并时刻保持警惕,很容易使这些青年人接受这种标签效应,认为自己品格较为低劣,当他们无法凭借自身勤奋在城市中生存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手段来获取财物。
  ⑵社会媒体的污名化。[13]当前,在社会媒体的报道中,这一群体多以负面形象出现,即使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报道,他们也是以弱者或愚昧的形象出现的,这从客观上对农民工形象产生了污名化的作用。于是在一些城市人眼中只看到农民工愚昧、脏乱、素质低劣、有犯罪倾向等方面,而忽视了他们身上的诚信知报、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正是由于社会媒体的这些负面报道,使新生代农民工被贴上了各种不良标签,使其几乎成为“愚昧”、“犯罪”的代言词。
  ⑶城市居民的歧视。虽然农民工的出现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了各种便利,但由于城乡之间的文化壁垒使得城市人从心里上歧视农民工。在社会多数负面报道的影响下,城市居民大多数人讨厌农民工, 在与农民工交往时多抱以警戒的态度,带有色眼镜来看待农民工,认为他们是社区不安定的因素。
  (三)不公平竞争对犯罪的影响
  如前所述,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固有的体制、文化等方面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不平等对待,如今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令人担忧。这种社会不公平竞争环境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应当说,不公平竞争与犯罪是有关联的,且这种关联是多层次的。进一步讲,这种关联是社会和人的反馈机制的综合表现。正是由于这些表现或类似的多种模式才共同构成了多维的、多元化的社会,甚至具体影响到不同的犯罪类型。
  ⒈不公平竞争与新生代农民工财产型犯罪的关联。不公平竞争可以间接转为个人为谋取出路的财产型犯罪,此类犯罪多是偶发性的刑事犯罪,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出于不得已,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不公平竞争的受害人,但他们犯罪的根本动因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于社会地位的丧失和生活的困窘。此类个人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与其说是个人问题,不如说是社会问题,是不公平的社会环境过分挤压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空间。当然,任何行为或犯罪都是个案,都有其特定的个人因素。
  ⒉不公平竞争与新生代农民工情绪型犯罪主要指情绪不良类心理失衡犯罪的关联。单纯的(狭义的)心理失衡是指个体在愿望、需求得不到满足或遭受挫折时,产生的一种心理上的不平衡甚至紊乱的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心理异常,而只是心理由正常向异常过渡的中间环节(或前奏),[14]属一种不良情绪。一般而言,大家都会认为这些人犯罪是由于自我控制力低,自我实现欲过于强烈,殊不知这与不公平竞争引发的相对剥夺感和心理失衡有关。情绪型犯罪是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界定的,表现为情绪失控和冲动,即行为人带有一定情绪和情感色彩,在受到不良情绪、情感的直接作用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15]当某个新生代农民工遭受不公平竞争的待遇或后果后,开始时可能采取理智的对抗,但如果此后果对他的影响恶劣而持久,那么他的心理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非理智的对抗欲望会使他做出盲目的攻击行为。他可能对不公平竞争者进行针锋相对的直接攻击,或者单纯实施报复以示宣泄,或者自暴自弃、攻击自己。而当其无法察明被不公平对待的真正原因或已察明但又无法克服或不能排解时,就会将愤怒的情绪发泄到其他事物或人身上,将仇视施予社会,有时甚至造成社会性的灾难事件。显然,这就是社会不公平竞争恶性循环的典型表现。
  ⒊不公平竞争对新生代农民工反社会等心理异常类犯罪的影响。心理异常是情绪不良的恶性发展,有精神分裂、抑郁症、反社会人格、变态人格等多种类型。此类犯罪与不公平竞争的关系较隐蔽,多以个体的心理异常为中介,它与不良情绪型故意犯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顽固性和残酷性上。近年来,随着心理学的兴起,人们开始摆脱以往把此类犯罪人妖魔化的思维方式,改用心理分析法,社会环境所起的作用才逐渐显现出来:犯罪人的心理异常多是遭遇社会不公平现象反复刺激的结果。[16]例如:反社会犯罪的表现之一是代偿性反应,犯罪人大都有一种相对被剥夺感,他们通常认为,社会对于他们来讲是极为不公平的,其挫折心理和行为大都来源于社会,他们往往制造公共暴力事件,以向社会报复和宣泄。近些年,见诸于报端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此类犯罪的报道,就反映出了他们在社会不公平竞争下产生的极端行为。
  因此,从上述犯罪类型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是社会不公造成的社会不良情绪的疏泄和个体生存问题的恶性异化,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是极为重要的,不公平的社会竞争将导致犯罪,甚至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抑或是总根源。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治理对策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防控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困难的实践问题。当前,我国主流的犯罪防控主张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有效地遏止急剧增长的犯罪率。在深入考察当前防控理论及其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根源、社会原因以及个人因素,笔者认为,可以运用三元协调促进理论,旨在通过改革社会制度、联动犯罪防控主体和优化文化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人的充分发展以及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进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17]
  (一)在制度上进行防控,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结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组社会分配体系
  如前所述,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的存在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根源,[18]因而从制度入手进行防控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因此,政府应加快我国城市化改革和建设的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的转移,以便充分发挥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也是我国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实现城乡一体化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户籍问题,户籍制度已经造成了农民与市民的明显差距,农民群体已经严重弱化。[19]改革户籍制度不仅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保障他们的物质利益。政府应从保障农民工的现实基本权益着手,保证新生代农民工获得更多的权益。
  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安定感和依靠感,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国民消除后顾之忧,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不满情绪。对城市中的新生代农民工,要把他们归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体会到并没有被社会抛弃而是能够得到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待遇,他们自然会消除敌视社会的态度,并融入和热爱这个社会。[20]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政府可以通过制订和落实符合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的保障制度来预防和减少这个群体犯罪。这也正应了西方犯罪学家李斯特所说过的一句话:“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1]
  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社会的分配体系还不够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的付出和所得还无法获得平衡,他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利保障,而很多犯罪活动也都是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公而引发的。 因此,在新生代农民工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社会形势下,我们更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进行分配。“将他们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给他们以平等的市民待遇,尤其在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分配上。”[22]在完善分配制度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必定会更有利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此外,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分散的个体,其权利诉求能力还非常有限。所以,政府应该帮助他们成立自己的权益保护组织,并把他们的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体系中去,使其有合法主张、保护自己利益的渠道。政府应该坚决打击各种侵犯农民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有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使他们在城市中不仅有生存的空间更有发展的空间,从而化解新生代农民工的反城市情绪,减少与市民的摩擦与矛盾。[23]
  (二)排除心理歧视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个人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样,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更需要全社会为其营造一个公平、合理、自由和被尊重的社会环境。 这对于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有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利用传媒消除城市居民与新生代农民工之间的隔阂与误解,引导传媒修正城市居民的优越心理。引导市民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新生代农民工,尊重新生代民工的文化与心理需求,鼓励传媒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以及精神与心理需求,减少他们的孤独感与被遗弃感,从而拉进他们与城市的距离。要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与城市居民交流的机会。 进一步消除新生代农民工的自卑感,增强对城市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的了解,消除与城市的隔膜,使其尽快融入到城市社会中。
  (三)拓宽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表达渠道
  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在表达个人意见时有着比第一代农民工更强的能力,而且他们也愿意向社会、政府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拓宽与新生代农民工沟通的话语渠道, 倾听他们的要求,了解他们的困难, 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要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提高诉求表达的意识和能力。首先,要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素质。其次,要扩大新生代农民工的信息量。“在社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分化,已使得一部分人成为了信息的富有者,也使得一部分人成为了信息的贫乏者。信息贫乏者是信息社会的最大弱者,他们由于缺乏获取信息的手段,根本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生产性信息和生活性信息。”[24](p351-352)再次,要加强制度干预,改变新生代农民工阶层失语的现状。制度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建构。制度影响社会行动,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并塑造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25]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也认为,“权力是社会体系构成因素中的一个,它植根于人类行为的本质之中,是一种能够对一系列既定的事实进行干预以至于通过某种行为改造它们的构造能力”。[26](p79)最后,要消解现阶段强势群体的文化霸权现象,实现话语权的再分配。美国学者沃列斯坦曾经指出:“即使我们在打量各群体间发现所谓的文化差别,我们又如何解释这些差别呢,难道以其他的文化差别来解释吗?归根结底,我们必然回到要么是社会结构性解释,要么是社会生物性解释——这很快会漫入传统的种族主义歧视。”[27](p121)因此,只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才能为新生代农民工阶层话语权的回归奠定坚实的文化合法性基础。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既要对其普及基本法律常识,从整体上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又要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观念,使其学会运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还要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对其进行政策规定、治安户籍管理规章、劳动生产安全以及工商税务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宣传,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
  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开展广泛、有成效的道德教育。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时,多是强调因为法盲而犯罪,实际上,因缺乏道德感或者道德观念扭曲而引发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道德教育, 要特别提倡、支持和鼓励他们勤劳致富,引导他们在为社会、为他人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来大力宣扬社会主义的法制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正确的导向来引导他们的日常行为,防止犯罪意识在新生代农民工之间的扩散。
  (五)探索人口管理新路径
  对新生代农民工简单地采取堵、卡、限等手段,不仅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背,而且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转变管理方式要以市场化为取向”,[28]要“从消极管卡转入积极服务,要从少一点‘不作为’转入多一点‘作为’”。在遏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过程中,要加强人口管理,而采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化、动态化、精确化管理模式将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六)创新司法实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10月,中国刑法学年会在杭州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黄京平教授提出一个引人瞩目的观点:“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犯罪,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29]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经济、工作、生活环境等现状都是一些犯罪的诱发因素,在这些致罪因素的影响下,无论何人都有被诱发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初犯的司法宽容是无可厚非的。
  不仅如此,在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实施刑罚的同时,还应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监管改造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以及罪犯不同的表现等个体差异,应坚持宽严有度、宽严审势的态度。对那些不认罪悔罪,不安心改造,肆意破坏正常的监管秩序的罪犯,该严管的严管,该禁闭的禁闭,该加刑的加刑,决不手软;对那些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或者能够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罪犯,应坚持严中有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理的管理方法,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让尽可能多的罪犯学到一技之长,顺利回归社会,使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法律的公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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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静)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Living Spac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Unfair Competition
  Yang Xiejiao,Zhang Shuwei,Zhao Xue
  Abstract:February 1,2010,the central document for the first time clearly stated that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concept,under conditions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reality of today's new generation of people of migrant workers.Reform and opening up to now,has entered the second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y promote the city's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but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has become a crime ill of society.This paper stu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group,on the basis of crime,from social causes,social causes and personal factors i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social perspective of unfair competition under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living space exploration crime,research unfair competition associated with crime,in order to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ree areas to promot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eory,and seek to eliminate unfair competition,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to eradicate crime,the soil response.
  Key words: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crime;social causes;three areas to promote coordination;social unfair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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