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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四种形态”就是监督执纪要坚持惩前毖后、标本兼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文章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与各位同仁探讨交流。
关键词:四种形态 国企纪检监察机关 监督执纪 责任落实
从2015年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四种形态”,到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更加精准可行的操作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执纪的原则,是履行职责的指针。作为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监督执纪中准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精准履职尽责。
一、准确认识“四种形态”
因此,作为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准确认识和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当前,特别要避免走进认识理解上的几个误区:一是纠正“拐点论”、“歇气论”。有的错误的认为四种形态释放出反腐的拐点论,也就是说预示着反腐败要减缓反腐的节奏和力度。这种言论是绝对错误的,更是对四种形态的曲解。有的认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就可以停一停、歇一口气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任重道远。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这是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监督执纪的执行提出的更加精准明确的要求,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敢于动则责咎,既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又要分别对待,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轻处分和重处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纠正以轻代重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坚持以第二种形态为主,就是要坚持以咬耳红脸出汗代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有的错误地认为践行四种形态就是要以组织处理和纪律轻处分代替纪律重处分,或是用党纪处分代替移送司法。相反,四种形态的提出,不是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宽松了,而是更严了。这就是说,国企纪检机关也要清晰地认识到,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新常态下,面对国企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更要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执纪力度,敢于动真碰硬,真正做到挺纪律在前。
二、坚持关口前移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指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或是问题反映笼统模糊等情况,此类情况一般只适宜采用第一种形态。在践行第一种形态时,主要是通过咬耳扯袖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第一种形态主要是采用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核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措施。因此,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必须牢牢守住第一种形态这第一道防线,紧紧把住监督执纪的第一道关口。只有把监督执纪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才能尽早发现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真正做到保护国企党员干部职工的目的。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发现所监督的党员干部职工有违纪违规苗条性倾向性的问题或现象时,必须及时咬耳扯袖,甚至当头棒喝。对于出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则必须采用组织调整和党纪轻处分,及时踩刹车,让其言有所戒、心有所为、行有所止。在实际践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重警示教育。坚持内部督查制度,国企内部的作风督查做到经常化、常态化,对于查处的作风督查典型案例,应该及时通过会议、微信、网站通报曝光,及时形成震慑。还可以用本单位查处的违纪违规典型案例来警示教育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二是及时谈话提醒。要做好谈话提醒,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问题,就必须紧紧抓住及时二字,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谈话一起,一发现就提醒,及时要求其整改。如作为国有企业,对新任的领导干部,必须采取廉政谈话制度,使其在一上任就能够把纪律铭记在心。三是坚持问责到位。要坚持有责必担责,失责必追责。作为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坚决按照党内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驰而不息狠抓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狠抓作风建设,党风民风明显好转,但是四风顽疾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极易回潮反弹。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四风问题的形式不断翻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多样性,复杂性,穿上了各种马甲隐形衣,如电子红包,电子购物卡等等。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从小事抓起,从自身做起。一是抓住重要节点进行督查。抓住重要节假日进行作风督查,通过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查纠四风问题,及时通报曝光,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结合企业实际抓防控。要立足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本企业实际,根据企业部门、岗位、程序上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制度、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措施。如开展公款吃喝、旅游、送礼等专项整治,确保八项规定精神贯彻到位。要重点抓好国企领导人员亲属违规从事金融、经商等违纪违规问题。
四、坚持标本兼职,准确把握运用“ 四种形态”
一是挺纪在前。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早发现早处理,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减少问题危险性,着力遏制好增量。对于问题轻微,能够主动向组织交代,并及时整改的,可以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轻处分,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实现防范未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对于问题较为严重,却不能主动交代清楚的,必須准确进行纪律处分,并及时问责到位,通过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以防其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二是严查问责。针对国企实际中存在的系统性、普遍性的违纪违规问题,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从严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一个阵地一个阵地的攻克下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针对围绕国企中心工作履职不力的问题,加大查办力度,重点查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慵懒散慢奢等问题。加大对国企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及从事金融活动问题的查处,对于顶风违纪者,实行快查快处快结,对于出现屡禁不止,出现系统性、多起违纪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严肃追责。三是严格执行规则。坚决认真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范纪律审查行为,严格纪律程序。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拔烂树,又要治病树、正歪树,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五、结语
综上所述,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坚持标本兼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举措,是做好监督执纪的重要原则,必须准确认识理解和运用。作为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注重抓早抓小,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确保监督执纪精准到位。同时,注重自我监督,严格按照工作规则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做到正人先正己,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纪检监察铁军。
参考文献:
[1]李永鑫.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J]. 理论探索,2017,(01):69-76.
[2]怀茹.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 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J]. 石油政工研究,2016,(06):54-56.
[3]肖孝飞.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12):14-15.
关键词:四种形态 国企纪检监察机关 监督执纪 责任落实
从2015年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四种形态”,到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更加精准可行的操作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执纪的原则,是履行职责的指针。作为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监督执纪中准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精准履职尽责。
一、准确认识“四种形态”
因此,作为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准确认识和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当前,特别要避免走进认识理解上的几个误区:一是纠正“拐点论”、“歇气论”。有的错误的认为四种形态释放出反腐的拐点论,也就是说预示着反腐败要减缓反腐的节奏和力度。这种言论是绝对错误的,更是对四种形态的曲解。有的认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就可以停一停、歇一口气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任重道远。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这是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监督执纪的执行提出的更加精准明确的要求,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敢于动则责咎,既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又要分别对待,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轻处分和重处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纠正以轻代重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坚持以第二种形态为主,就是要坚持以咬耳红脸出汗代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有的错误地认为践行四种形态就是要以组织处理和纪律轻处分代替纪律重处分,或是用党纪处分代替移送司法。相反,四种形态的提出,不是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宽松了,而是更严了。这就是说,国企纪检机关也要清晰地认识到,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新常态下,面对国企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更要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执纪力度,敢于动真碰硬,真正做到挺纪律在前。
二、坚持关口前移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指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或是问题反映笼统模糊等情况,此类情况一般只适宜采用第一种形态。在践行第一种形态时,主要是通过咬耳扯袖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第一种形态主要是采用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核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措施。因此,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必须牢牢守住第一种形态这第一道防线,紧紧把住监督执纪的第一道关口。只有把监督执纪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才能尽早发现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真正做到保护国企党员干部职工的目的。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发现所监督的党员干部职工有违纪违规苗条性倾向性的问题或现象时,必须及时咬耳扯袖,甚至当头棒喝。对于出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则必须采用组织调整和党纪轻处分,及时踩刹车,让其言有所戒、心有所为、行有所止。在实际践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重警示教育。坚持内部督查制度,国企内部的作风督查做到经常化、常态化,对于查处的作风督查典型案例,应该及时通过会议、微信、网站通报曝光,及时形成震慑。还可以用本单位查处的违纪违规典型案例来警示教育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二是及时谈话提醒。要做好谈话提醒,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问题,就必须紧紧抓住及时二字,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谈话一起,一发现就提醒,及时要求其整改。如作为国有企业,对新任的领导干部,必须采取廉政谈话制度,使其在一上任就能够把纪律铭记在心。三是坚持问责到位。要坚持有责必担责,失责必追责。作为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坚决按照党内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驰而不息狠抓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狠抓作风建设,党风民风明显好转,但是四风顽疾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极易回潮反弹。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四风问题的形式不断翻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多样性,复杂性,穿上了各种马甲隐形衣,如电子红包,电子购物卡等等。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从小事抓起,从自身做起。一是抓住重要节点进行督查。抓住重要节假日进行作风督查,通过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查纠四风问题,及时通报曝光,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结合企业实际抓防控。要立足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本企业实际,根据企业部门、岗位、程序上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制度、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措施。如开展公款吃喝、旅游、送礼等专项整治,确保八项规定精神贯彻到位。要重点抓好国企领导人员亲属违规从事金融、经商等违纪违规问题。
四、坚持标本兼职,准确把握运用“ 四种形态”
一是挺纪在前。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早发现早处理,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减少问题危险性,着力遏制好增量。对于问题轻微,能够主动向组织交代,并及时整改的,可以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轻处分,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实现防范未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对于问题较为严重,却不能主动交代清楚的,必須准确进行纪律处分,并及时问责到位,通过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以防其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二是严查问责。针对国企实际中存在的系统性、普遍性的违纪违规问题,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从严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一个阵地一个阵地的攻克下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针对围绕国企中心工作履职不力的问题,加大查办力度,重点查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慵懒散慢奢等问题。加大对国企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及从事金融活动问题的查处,对于顶风违纪者,实行快查快处快结,对于出现屡禁不止,出现系统性、多起违纪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严肃追责。三是严格执行规则。坚决认真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范纪律审查行为,严格纪律程序。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拔烂树,又要治病树、正歪树,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五、结语
综上所述,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坚持标本兼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举措,是做好监督执纪的重要原则,必须准确认识理解和运用。作为国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注重抓早抓小,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确保监督执纪精准到位。同时,注重自我监督,严格按照工作规则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做到正人先正己,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纪检监察铁军。
参考文献:
[1]李永鑫.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J]. 理论探索,2017,(01):69-76.
[2]怀茹.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 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J]. 石油政工研究,2016,(06):54-56.
[3]肖孝飞.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12):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