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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这一热点问题受到来自各界的关注。校园欺凌的定义、解决方案和相关立法却存在缺失。通过对宁波市区的校园欺凌现状的分析,提出校园欺凌问题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校园欺凌;预防;立法建议
根据法制网2015年的数据监测显示,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初高中生之间,事件的主角不断趋向幼龄化,校园欺凌事件公开报道量则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鉴于此,本文将进行相关的分析。
一、校园欺凌概述
目前,在对校园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校园欺凌有统一明确的定义。直至2016年4月,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首次出现并使用校园欺凌这一名称。在这之前我国官方对程度较为严重的校园安全事件多用“校园安全事故”来描述。
笔者认为,首要任务是区分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二者的定义。
通过对比和整理学界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校园欺凌的主体分别是欺凌者、被欺凌者、协助者和旁观者,且以上主体均是在校学生;校园欺凌的含义是指在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学生、教师对学生在生理或心理上实施的暴力或非暴力的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固定性的,使学生在物质、生理或心理上产生负面影响的不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的主要区别在于,校园暴力涉及刑事责任。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有四类,分别是肢体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其中,言语欺凌和社交欺凌不易被察觉,难以受到重视。
二、目前校园欺凌存在的问题
宁波经济较为发达,市民素质水平较高,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较高。宁波地区校园欺凌事件发生频率相对较低,行为暴力程度也较低,但校园欺凌依然存在于学生中间;且针对校园欺凌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缺失对防治校园欺凌问题造成一定阻力。笔者针对宁波地区的中小学生和家长分别进行调查,对数据进行了分析。
(一)家长与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知不全面。
1.家长认知不全面
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对校园欺凌并未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导致校园欺凌难以界定,难以区分。
首先,宁波地区的家长虽然普遍比较重视孩子的校园生活,但是家长与学生在面对校园欺凌时却有完全不同的认知。调查显示,家长理解的校园欺凌形式为身体暴力欺凌,但常见形式是关系欺凌,且其为校园暴力的开端。笔者认为,对校园欺凌的形式有相对完整的认识有助于推动家长层面遏制校园欺凌的发生。
其次,家长与学生之间缺乏沟通。调查显示,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家庭关怀的缺失使受欺凌者因為缺少关怀而在心理受到更多的伤害。
2.学生认知不全面
调查显示,大部分学生认为旁观者并非校园欺凌的参与者。笔者认为,旁观者属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帮凶。旁观者为避免受到伤害或报复而沉默,且不认为自己是参与者(或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笔者认为,加强对学生认识、判断的教育,鼓励学生勇于当面制止校园欺凌行为有利于该类问题的防治。
(二)学校对校园欺凌态度模糊
学校面对校园欺凌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选择“私了”。学校方面多以“事故”表达校园欺凌,这一表达方式弱化了教育部门、学校、教师的责任,削弱了校园欺凌的敏感性;家长方面往往法律意识薄弱,被欺凌者家长出于“一个巴掌拍不响”的想法会选择私下解决,欺凌者家长则更希望能够息事宁人。因此,当校园欺凌不涉及刑事责任时,学校方面不会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处理。笔者认为,学校应当调整态度,正确对待校园欺凌,不要让学校的安全规章成为墙上的装饰品。
(三)政府缺少针对性的立法工作
我国已经有学者指出校园欺凌“不是中国法律专门处置的犯罪行为,而是被归入一般刑法或校纪校规处置之列”。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系统性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校园欺凌缺少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约束。
三、立法建议
(一)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
首先,出台针对校园欺凌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将校园欺凌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明确。法律法规的颁布有助于各界正确认识校园欺凌并调整治理方法,也能为被欺凌者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
其次,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区别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对暴力、欺凌行为进行分级并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
再者,我国目前虽有众多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但是各个法律法规缺乏协调统一,使得校园安全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即使各部门均有参与治理,但是缺乏联动性,责任无法具体落实,因此在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学校、公安、社区等多方开展校园欺凌防治活动,明确不同单位的职责;同时还应当明确追责程序。
(二)学校加强防治手段
首先,学校应当转变对校园欺凌的态度。校方应当摒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作为思想,严肃对待每一起程度不同的校园欺凌或疑似校园欺凌事件;提高学校教职工对此类事件的关怀度,对教师定期开展针对性的讲座以提高教师处理相关事件的专业化水准。其次,学校应定期面向学生开展普法维权教育,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工作。
其次,学校安全工作缺少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人员配比和关注。学校应当将校园欺凌纳入校园安全工作体系中,明确校园警务部门、保卫处等安保人员对校园欺凌的职责。
最后,学校应当积极联合社会各界共同举行活动,加强校内治理,也能培养社会的参与度。
四、结语
校园欺凌的防治责任不应只落于政府和学校,公众应当提升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参考文献:
[1]杨岭,毕宪顺.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社会防治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2016,11:7-12
[2]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77-182
[3]杨宏飞,叶映华.杭州市中小学校园暴力行为及其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06,27(10):880-882.
[4]杨益琴.美国中小学校园暴力预防研究[D].西南大学,2010.
[5]曹文,张香兰.社会控制理论视阈下校园暴力的成因及预防[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5):97-102.
[6]陈二平.中美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比较研究[D].山西师范大学,2009.
[7]陈莎莎,石晓晨.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控[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5):94-96.
关键词:校园欺凌;预防;立法建议
根据法制网2015年的数据监测显示,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初高中生之间,事件的主角不断趋向幼龄化,校园欺凌事件公开报道量则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鉴于此,本文将进行相关的分析。
一、校园欺凌概述
目前,在对校园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校园欺凌有统一明确的定义。直至2016年4月,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首次出现并使用校园欺凌这一名称。在这之前我国官方对程度较为严重的校园安全事件多用“校园安全事故”来描述。
笔者认为,首要任务是区分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二者的定义。
通过对比和整理学界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校园欺凌的主体分别是欺凌者、被欺凌者、协助者和旁观者,且以上主体均是在校学生;校园欺凌的含义是指在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学生、教师对学生在生理或心理上实施的暴力或非暴力的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固定性的,使学生在物质、生理或心理上产生负面影响的不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的主要区别在于,校园暴力涉及刑事责任。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有四类,分别是肢体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其中,言语欺凌和社交欺凌不易被察觉,难以受到重视。
二、目前校园欺凌存在的问题
宁波经济较为发达,市民素质水平较高,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较高。宁波地区校园欺凌事件发生频率相对较低,行为暴力程度也较低,但校园欺凌依然存在于学生中间;且针对校园欺凌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缺失对防治校园欺凌问题造成一定阻力。笔者针对宁波地区的中小学生和家长分别进行调查,对数据进行了分析。
(一)家长与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知不全面。
1.家长认知不全面
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对校园欺凌并未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导致校园欺凌难以界定,难以区分。
首先,宁波地区的家长虽然普遍比较重视孩子的校园生活,但是家长与学生在面对校园欺凌时却有完全不同的认知。调查显示,家长理解的校园欺凌形式为身体暴力欺凌,但常见形式是关系欺凌,且其为校园暴力的开端。笔者认为,对校园欺凌的形式有相对完整的认识有助于推动家长层面遏制校园欺凌的发生。
其次,家长与学生之间缺乏沟通。调查显示,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家庭关怀的缺失使受欺凌者因為缺少关怀而在心理受到更多的伤害。
2.学生认知不全面
调查显示,大部分学生认为旁观者并非校园欺凌的参与者。笔者认为,旁观者属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帮凶。旁观者为避免受到伤害或报复而沉默,且不认为自己是参与者(或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笔者认为,加强对学生认识、判断的教育,鼓励学生勇于当面制止校园欺凌行为有利于该类问题的防治。
(二)学校对校园欺凌态度模糊
学校面对校园欺凌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选择“私了”。学校方面多以“事故”表达校园欺凌,这一表达方式弱化了教育部门、学校、教师的责任,削弱了校园欺凌的敏感性;家长方面往往法律意识薄弱,被欺凌者家长出于“一个巴掌拍不响”的想法会选择私下解决,欺凌者家长则更希望能够息事宁人。因此,当校园欺凌不涉及刑事责任时,学校方面不会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处理。笔者认为,学校应当调整态度,正确对待校园欺凌,不要让学校的安全规章成为墙上的装饰品。
(三)政府缺少针对性的立法工作
我国已经有学者指出校园欺凌“不是中国法律专门处置的犯罪行为,而是被归入一般刑法或校纪校规处置之列”。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系统性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校园欺凌缺少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约束。
三、立法建议
(一)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
首先,出台针对校园欺凌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将校园欺凌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明确。法律法规的颁布有助于各界正确认识校园欺凌并调整治理方法,也能为被欺凌者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
其次,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区别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对暴力、欺凌行为进行分级并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
再者,我国目前虽有众多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但是各个法律法规缺乏协调统一,使得校园安全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即使各部门均有参与治理,但是缺乏联动性,责任无法具体落实,因此在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学校、公安、社区等多方开展校园欺凌防治活动,明确不同单位的职责;同时还应当明确追责程序。
(二)学校加强防治手段
首先,学校应当转变对校园欺凌的态度。校方应当摒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作为思想,严肃对待每一起程度不同的校园欺凌或疑似校园欺凌事件;提高学校教职工对此类事件的关怀度,对教师定期开展针对性的讲座以提高教师处理相关事件的专业化水准。其次,学校应定期面向学生开展普法维权教育,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工作。
其次,学校安全工作缺少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人员配比和关注。学校应当将校园欺凌纳入校园安全工作体系中,明确校园警务部门、保卫处等安保人员对校园欺凌的职责。
最后,学校应当积极联合社会各界共同举行活动,加强校内治理,也能培养社会的参与度。
四、结语
校园欺凌的防治责任不应只落于政府和学校,公众应当提升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参考文献:
[1]杨岭,毕宪顺.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社会防治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2016,11:7-12
[2]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77-182
[3]杨宏飞,叶映华.杭州市中小学校园暴力行为及其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06,27(10):880-882.
[4]杨益琴.美国中小学校园暴力预防研究[D].西南大学,2010.
[5]曹文,张香兰.社会控制理论视阈下校园暴力的成因及预防[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5):97-102.
[6]陈二平.中美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比较研究[D].山西师范大学,2009.
[7]陈莎莎,石晓晨.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控[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5):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