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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警队伍主要存在法律知识薄弱、调研能力较弱和职业技能范围过窄等问题。为此,需要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立足长远目标,拓宽职业领域。
关键词:法警;履职;瓶颈;对策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作为检察队伍重要成员的司法警察,其履职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而且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增强检察机关法警的履职能力非常重要。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1]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是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关系,两者只有分工不同,并无高下之别。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作为一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从业者,需要破除两个认识上的误区,即“位卑责轻”和“难有所为”,同时还要正确认识司法警察肩负的职责和责任,更要坚定立足法警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共有九项,即: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规定了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在当前人民检察院实行各项检察工作改革进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贯穿于检察办案的全过程,这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全部过程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配合。实践也证明:将“急、难、险、重”的任务交由司法警察执行,则会“变急为缓、变难为易,化险为夷,化重为轻”。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正是通过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发挥“两个保障”(即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人身安全)的作用,来实现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的。
二、提升法警履职能力的瓶颈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法警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2]法警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法警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法警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法警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3]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法警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法警体能必将下降,警务技能也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比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法警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无疑问,在法警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却如影随形。那就是法警的调研能力还远不能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系统“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法警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检察系统法警队伍的发展建设。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传统观点认为,法警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这种观点直接导致两个倾向,一是法警大多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院其他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法警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三、增强法警履职能力的设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依法建院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这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法警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法警的法律知识水平。具体可包括制定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收看《案件聚焦》、《东方110》、《庭审纪实》等电视节目,在局域网“走进法警”栏目上开辟“每日学法”等版块,让每一名法警都能随时随地学到系统的法律业务知识。
同时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其次,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警务技能的提升除了实践的锻炼,更需要理性的思考。由于法警职能涉及面广,需要经常对工作进行梳理,使工作由感性向理性深化。我们认为法警的调研能力应成为警务技能的一个评价因素。首先,思想上要重视。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要摒弃“重业务,轻调研”的思想,强化调研意识;其次,加强理论学习。可结合检察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写读书心得体会、写随笔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培养法警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法警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再次,要加强与研究室及其它部门的联系,请检察专门人才给法警上课,给予指导;最后,法警要养成联系本职岗位调研的习惯。虽然法警工作不象其它工作需要较深的理论,但还是有需要总结、归纳及探讨的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养成勤思考、多动笔的习惯,通过写调研,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从而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第三,立足长远目标,拓宽职业领域。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所要求的传统职业技能,而是要放眼未来,注重学习以高科技、专业化为特点的警用技能,从而拓展自己的职业领域。这些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电子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物业管理、文字撰写、数据管理等等。我们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及检察院物质文化建设的发展,上述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强,对司法警察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法警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培养自己在某一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成为某一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即使在年龄不适合继续担任法警的时候,也能顺利地过渡到其他管理岗位,不仅于自身发展有利,也极大弥补了非法律专业人才的缺陷。
注释:
[1] 王海市:《浅谈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作用》,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内网,2007年11月20日。
[2] 王伯辉,蒋燕华:《人民检察院如何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小析》,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内网,2006年11月20日。
[3] 同注释2。
关键词:法警;履职;瓶颈;对策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作为检察队伍重要成员的司法警察,其履职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而且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增强检察机关法警的履职能力非常重要。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1]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是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关系,两者只有分工不同,并无高下之别。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作为一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从业者,需要破除两个认识上的误区,即“位卑责轻”和“难有所为”,同时还要正确认识司法警察肩负的职责和责任,更要坚定立足法警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共有九项,即: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规定了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在当前人民检察院实行各项检察工作改革进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贯穿于检察办案的全过程,这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全部过程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配合。实践也证明:将“急、难、险、重”的任务交由司法警察执行,则会“变急为缓、变难为易,化险为夷,化重为轻”。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正是通过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发挥“两个保障”(即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人身安全)的作用,来实现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的。
二、提升法警履职能力的瓶颈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法警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2]法警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法警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法警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法警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3]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法警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法警体能必将下降,警务技能也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比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法警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无疑问,在法警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却如影随形。那就是法警的调研能力还远不能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系统“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法警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检察系统法警队伍的发展建设。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传统观点认为,法警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这种观点直接导致两个倾向,一是法警大多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院其他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法警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三、增强法警履职能力的设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依法建院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这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法警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法警的法律知识水平。具体可包括制定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收看《案件聚焦》、《东方110》、《庭审纪实》等电视节目,在局域网“走进法警”栏目上开辟“每日学法”等版块,让每一名法警都能随时随地学到系统的法律业务知识。
同时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其次,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警务技能的提升除了实践的锻炼,更需要理性的思考。由于法警职能涉及面广,需要经常对工作进行梳理,使工作由感性向理性深化。我们认为法警的调研能力应成为警务技能的一个评价因素。首先,思想上要重视。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要摒弃“重业务,轻调研”的思想,强化调研意识;其次,加强理论学习。可结合检察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写读书心得体会、写随笔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培养法警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法警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再次,要加强与研究室及其它部门的联系,请检察专门人才给法警上课,给予指导;最后,法警要养成联系本职岗位调研的习惯。虽然法警工作不象其它工作需要较深的理论,但还是有需要总结、归纳及探讨的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养成勤思考、多动笔的习惯,通过写调研,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从而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第三,立足长远目标,拓宽职业领域。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所要求的传统职业技能,而是要放眼未来,注重学习以高科技、专业化为特点的警用技能,从而拓展自己的职业领域。这些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电子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物业管理、文字撰写、数据管理等等。我们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及检察院物质文化建设的发展,上述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强,对司法警察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法警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培养自己在某一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成为某一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即使在年龄不适合继续担任法警的时候,也能顺利地过渡到其他管理岗位,不仅于自身发展有利,也极大弥补了非法律专业人才的缺陷。
注释:
[1] 王海市:《浅谈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作用》,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内网,2007年11月20日。
[2] 王伯辉,蒋燕华:《人民检察院如何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小析》,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内网,2006年11月20日。
[3] 同注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