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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我国要实现政权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11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为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提出了针对性极强的意见。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深化检务公开;监督
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我国要实现政权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有着极强的针对性,说明中央已充分认识到正面、正确回应群众对突发事件、热点问题享有知情权这一诉求的重要性,体现了中央对为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视以及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如今,从中央到地方,各个部门在政务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们都能感受到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带来的民主政治新气象。本文仅就如何完善检察机关检务信息公开进行一些分析。
一、深化检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检务公开,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外,必须向社会以及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关于“检务十公开”可概括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及法律依据的公开;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除外;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公示;检察人员职业纪律及监督方法的明示;法律救济的途径、方法的公开。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对“检务十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充实与完善,如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申诉案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等。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检务信息公开工作
作为我国现行政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深化“检务公开”上也要下足功夫:
(一)与时俱进促进“检务公开”
一是要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检察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有的地方在实行“检务公开”中,半遮半掩,藏头匿尾,避重就轻。只是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相关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对决策过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群众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秘而不宣或有意隐瞒;有的存在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不公开,枝节问题公开,涉权问题“暗箱操作”的现象;甚至有的在“检务公开”的内容上弄虚作假,公开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搞半公开、假公开,回避问题,糊弄上级和社会公众,挫伤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这样做无疑会增加检察机关与群众之间的误解,增加社会矛盾、增加涉检上访,与我国要实现政权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检察机关要敢于接受监督,敢于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杜绝半公开、假公开现象,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二是要推行检务执行程序公开。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方式、手段、程序、流程,强调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必须公开。在实践中,存在检务内容公开而形式不公开,或检务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或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等现象,使“检务公开”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的程序的公开。有的热衷于搞门面工程,设置豪华的“检务公开栏”,但如何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则思考少、行动少、实效差,群众有怨言。因此,检察机关要逐步扩大检务程序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尽量全面公开涉检信息,要尽量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要尽量化解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检察机关、群众与其他国家机关等的社会矛盾,使检务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三是要推进检察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检察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职权,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制度。
(二)真抓实干完善“检务公开”
一要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创造条件让群众监督”
1、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服务中心是实施检务公开、加强检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类服务中心。凡与社会及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管理事项,包括受案、分案、告知权利义务、整理装订卷宗等案件管理工作交由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
2、明确服务中心职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检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检察院各部门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检察院赋予的其他职责。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 二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把《意见》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现代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必然会突破现行的一些规定,推进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与现行的一些做法相冲突,因此要修正一些执法理念,建立相应的配套性制度,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政府与公众沟通中体现了它的实际价值和效能。如,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国际局势、国内外事务等方面,政府新闻发言人基本能够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为媒体提供权威性的信息。在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公共信息可以影响公众的思想和行动,也为公众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依据。这是新闻发言人制度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其实效性具体体现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的民主权利;引导舆论,协调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促进检察机关形象的建设,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
2、建立健全检务听证制度。建立检务听证制度,可以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执法,也可以使“检务公开”形式更具规范性。检务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裁决前,为使裁决公正、合法,广泛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检务听证的范围应当涵盖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拟作不起诉案件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以及侦查活动中的取保候审审查等检察业务工作。检务听证的程序包括:检务听证的提起、听证的准备、听证的举行等。规范听证程序,发挥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
3、健全告知制度。健全告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和化解涉检上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告知制度也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行保障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权,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执法过程的民主精神。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形式而在实践中有的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有的履行方式不规范而引起纷争。因此,必须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明确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要完善诉讼立法,规范为民执法。制度化、程序化是西方国家“检务公开”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法制化的缺失,使得“检务公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发展的观点看,这种状态下的“检务公开”将因缺乏法制的有力保障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检务公开”的政策连续性也将得不到保障。因此,检察机关要规范“检务公开”制度,要不断升华和发展,把它上升为诉讼法律原则。通过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确立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和做好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检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确定“检务公开”的形式和救济制度,规定违反“检务公开”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检务公开”制度更具规范性。使为民执法、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在检察工作中更规范、更有效、更加常态化。
(作者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深化检务公开;监督
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我国要实现政权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有着极强的针对性,说明中央已充分认识到正面、正确回应群众对突发事件、热点问题享有知情权这一诉求的重要性,体现了中央对为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视以及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如今,从中央到地方,各个部门在政务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们都能感受到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带来的民主政治新气象。本文仅就如何完善检察机关检务信息公开进行一些分析。
一、深化检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检务公开,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外,必须向社会以及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关于“检务十公开”可概括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及法律依据的公开;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除外;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公示;检察人员职业纪律及监督方法的明示;法律救济的途径、方法的公开。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对“检务十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充实与完善,如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申诉案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等。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检务信息公开工作
作为我国现行政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深化“检务公开”上也要下足功夫:
(一)与时俱进促进“检务公开”
一是要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检察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有的地方在实行“检务公开”中,半遮半掩,藏头匿尾,避重就轻。只是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相关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对决策过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群众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秘而不宣或有意隐瞒;有的存在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不公开,枝节问题公开,涉权问题“暗箱操作”的现象;甚至有的在“检务公开”的内容上弄虚作假,公开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搞半公开、假公开,回避问题,糊弄上级和社会公众,挫伤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这样做无疑会增加检察机关与群众之间的误解,增加社会矛盾、增加涉检上访,与我国要实现政权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检察机关要敢于接受监督,敢于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杜绝半公开、假公开现象,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二是要推行检务执行程序公开。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方式、手段、程序、流程,强调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必须公开。在实践中,存在检务内容公开而形式不公开,或检务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或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等现象,使“检务公开”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的程序的公开。有的热衷于搞门面工程,设置豪华的“检务公开栏”,但如何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则思考少、行动少、实效差,群众有怨言。因此,检察机关要逐步扩大检务程序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尽量全面公开涉检信息,要尽量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要尽量化解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检察机关、群众与其他国家机关等的社会矛盾,使检务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三是要推进检察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检察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职权,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制度。
(二)真抓实干完善“检务公开”
一要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创造条件让群众监督”
1、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服务中心是实施检务公开、加强检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类服务中心。凡与社会及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管理事项,包括受案、分案、告知权利义务、整理装订卷宗等案件管理工作交由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
2、明确服务中心职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检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检察院各部门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检察院赋予的其他职责。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 二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把《意见》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现代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必然会突破现行的一些规定,推进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与现行的一些做法相冲突,因此要修正一些执法理念,建立相应的配套性制度,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政府与公众沟通中体现了它的实际价值和效能。如,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国际局势、国内外事务等方面,政府新闻发言人基本能够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为媒体提供权威性的信息。在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公共信息可以影响公众的思想和行动,也为公众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依据。这是新闻发言人制度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其实效性具体体现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的民主权利;引导舆论,协调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促进检察机关形象的建设,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
2、建立健全检务听证制度。建立检务听证制度,可以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执法,也可以使“检务公开”形式更具规范性。检务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裁决前,为使裁决公正、合法,广泛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检务听证的范围应当涵盖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拟作不起诉案件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查以及侦查活动中的取保候审审查等检察业务工作。检务听证的程序包括:检务听证的提起、听证的准备、听证的举行等。规范听证程序,发挥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
3、健全告知制度。健全告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和化解涉检上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告知制度也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行保障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权,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执法过程的民主精神。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形式而在实践中有的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有的履行方式不规范而引起纷争。因此,必须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明确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要完善诉讼立法,规范为民执法。制度化、程序化是西方国家“检务公开”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法制化的缺失,使得“检务公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发展的观点看,这种状态下的“检务公开”将因缺乏法制的有力保障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检务公开”的政策连续性也将得不到保障。因此,检察机关要规范“检务公开”制度,要不断升华和发展,把它上升为诉讼法律原则。通过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确立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和做好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检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确定“检务公开”的形式和救济制度,规定违反“检务公开”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检务公开”制度更具规范性。使为民执法、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在检察工作中更规范、更有效、更加常态化。
(作者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