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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你好!我在《国际市场》杂志上读到你回答读者的信,学到了不少法律方面的知识。我也有个问题,向你请教,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2002年2月,我和三个老朋友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个朋友中有一位我们习惯称李哥,因他的年龄比我们大,出资也比我们其他几个股东多,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担任,我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其他几位为公司股东。
我们几个人在外贸领域工作的时间比较长,有客户群,经营管理也有经验,经过几年努力,公司盈利情况比较理想,几乎每年都有利润可以分配,还有一块利润留到来年扩大再生产。总之,情况是不错的。
最近,我们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李哥一天晚上应酬后,自己开车回家,不料在高架上发生车祸,对方负全责,李哥没有任何责任。但不幸的是,李哥在事故中因被撞过猛,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车祸的事情由公安部门解决,这不是我向你所要请教的,我要向你请教的是:李哥两个儿子来到我们公司,要求全体股东承认他们是公司股东,其中一位甚至要求接任公司董事长。我们其他几个股东感到很不理解,人都死了,该拿回去一份股东权益也就可以了。大家的意见有分歧。事情的发展有可能要上法院去解决了。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欧阳小章
2008年1月18日
欧阳先生:
你好!首先要感谢你的信任。你在信中所谈问题,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但在《公司法》实施前,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并不常见,主要原因是民营性质的企业那时几乎没有,改革开放中期,民营企业的规模不大,规模比较大的也只是与国营企业进行合资运作。现在,情况完全不一样了。民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无须多述。李先生的事件是突发性事件,即使不同于李先生那样的情况,在自然死亡事件中也会发生你所提到的问题。这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的确应当引起广大民企老板和股东的高度重视。
概括一下你在信中所谈内容,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李先生死亡后,他的儿子能否作为公司股东?其二,如果作为公司股东,那么,董事长是不是由李先生两位儿子中的一位接任?其三,如果大家协商不成,法院是否会受理,以及可能结果是什么?我对这些问题逐一解答如下:
其一,李先生死亡后,他的儿子能否作为公司股东?
这个问题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法律规定是唯一标准。《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法律规定分析,李先生儿子作为你公司的股东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也就是说,你公司的股东人数要增加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那么,就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办。问题是,你在信中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问题,我在这里只能作为一般情况加以分析。如果你公司章程有规定,比如某一股东死亡,其继承人不具有继承股东资格,那么,李先生儿子就不能作为你公司股东。法律上规定的“股东资格”,意思是十分明确的,即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如果李先生有三个或是四个儿子,那么,情况也是如此。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李先生的妻子没有死亡,而依法有继承权的话,那么,享有“股东资格”的不仅仅是李先生的两个儿子,还应当包括他的妻子,你公司的股东应当再增加一位。
其二,如果作为公司股东,那么,董事长是不是由李先生两位儿子中的一位接任?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的看法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处理。《章程》如何规定,就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如果《章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从理论上说,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通,问题就比较复杂,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生存,必须考虑这个现实问题,这是比较痛苦的。因类似的问题没有解决好而造成公司解散的情况,实际上也是经常发生的。
其三,如果大家协商不成,法院是否会受理,以及可能结果是什么?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法院应当受理股东之间的争议,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这里仅仅是说,法院受理的是李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问题,如果董事长的人选问题要法院强制性判决,对于法院来说,可能是一个比较新型的案件,法院一般也是通过大家协商来处理的。如果处理没有结果,如上面所说,公司生存就会发生问题,由于人事问题不能解决,那只能解散公司。
也许,你还会进一步问,如果李先生的继承人均不同意公司解散,而我们几个股东都同意,在双方构不成多数的情况下,公司不解散,又不能正常运作,那又如何办?这一情况比较复杂。你们应当聘请一位专家,直接参与你们的纠纷进行处理。从大量实践看,经过协商,还是能处理好这个问题的。至于具体如何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就公司的解散问题,请求法院处理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这一点是确定的。
我没有具体了解你们公司的一些细节问题,只能根据你在信中所陈述的情况,提一些概括性或者说是建议性的意见如上,但愿对你,以及你们几位公司股东有一些作用。
曾建国
2008年1月25日
你好!我在《国际市场》杂志上读到你回答读者的信,学到了不少法律方面的知识。我也有个问题,向你请教,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2002年2月,我和三个老朋友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个朋友中有一位我们习惯称李哥,因他的年龄比我们大,出资也比我们其他几个股东多,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担任,我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其他几位为公司股东。
我们几个人在外贸领域工作的时间比较长,有客户群,经营管理也有经验,经过几年努力,公司盈利情况比较理想,几乎每年都有利润可以分配,还有一块利润留到来年扩大再生产。总之,情况是不错的。
最近,我们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李哥一天晚上应酬后,自己开车回家,不料在高架上发生车祸,对方负全责,李哥没有任何责任。但不幸的是,李哥在事故中因被撞过猛,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车祸的事情由公安部门解决,这不是我向你所要请教的,我要向你请教的是:李哥两个儿子来到我们公司,要求全体股东承认他们是公司股东,其中一位甚至要求接任公司董事长。我们其他几个股东感到很不理解,人都死了,该拿回去一份股东权益也就可以了。大家的意见有分歧。事情的发展有可能要上法院去解决了。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欧阳小章
2008年1月18日
欧阳先生:
你好!首先要感谢你的信任。你在信中所谈问题,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但在《公司法》实施前,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并不常见,主要原因是民营性质的企业那时几乎没有,改革开放中期,民营企业的规模不大,规模比较大的也只是与国营企业进行合资运作。现在,情况完全不一样了。民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无须多述。李先生的事件是突发性事件,即使不同于李先生那样的情况,在自然死亡事件中也会发生你所提到的问题。这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的确应当引起广大民企老板和股东的高度重视。
概括一下你在信中所谈内容,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李先生死亡后,他的儿子能否作为公司股东?其二,如果作为公司股东,那么,董事长是不是由李先生两位儿子中的一位接任?其三,如果大家协商不成,法院是否会受理,以及可能结果是什么?我对这些问题逐一解答如下:
其一,李先生死亡后,他的儿子能否作为公司股东?
这个问题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法律规定是唯一标准。《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法律规定分析,李先生儿子作为你公司的股东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也就是说,你公司的股东人数要增加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那么,就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办。问题是,你在信中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问题,我在这里只能作为一般情况加以分析。如果你公司章程有规定,比如某一股东死亡,其继承人不具有继承股东资格,那么,李先生儿子就不能作为你公司股东。法律上规定的“股东资格”,意思是十分明确的,即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如果李先生有三个或是四个儿子,那么,情况也是如此。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李先生的妻子没有死亡,而依法有继承权的话,那么,享有“股东资格”的不仅仅是李先生的两个儿子,还应当包括他的妻子,你公司的股东应当再增加一位。
其二,如果作为公司股东,那么,董事长是不是由李先生两位儿子中的一位接任?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的看法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处理。《章程》如何规定,就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如果《章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从理论上说,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通,问题就比较复杂,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生存,必须考虑这个现实问题,这是比较痛苦的。因类似的问题没有解决好而造成公司解散的情况,实际上也是经常发生的。
其三,如果大家协商不成,法院是否会受理,以及可能结果是什么?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法院应当受理股东之间的争议,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这里仅仅是说,法院受理的是李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问题,如果董事长的人选问题要法院强制性判决,对于法院来说,可能是一个比较新型的案件,法院一般也是通过大家协商来处理的。如果处理没有结果,如上面所说,公司生存就会发生问题,由于人事问题不能解决,那只能解散公司。
也许,你还会进一步问,如果李先生的继承人均不同意公司解散,而我们几个股东都同意,在双方构不成多数的情况下,公司不解散,又不能正常运作,那又如何办?这一情况比较复杂。你们应当聘请一位专家,直接参与你们的纠纷进行处理。从大量实践看,经过协商,还是能处理好这个问题的。至于具体如何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就公司的解散问题,请求法院处理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这一点是确定的。
我没有具体了解你们公司的一些细节问题,只能根据你在信中所陈述的情况,提一些概括性或者说是建议性的意见如上,但愿对你,以及你们几位公司股东有一些作用。
曾建国
20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