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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裁员:
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最近可能要在内地进行仲裁,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仲裁员的选定问题。所以我们想详细了解一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何种方式组成的。我们作为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对于选定仲裁员能有怎样的参与程度。期待您的回复。
读者 乔先生
乔先生:
你好!
仲裁的关键是仲裁员。当事人能对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仲裁员有所选择,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所要求,是仲裁有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现在,我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为例向你作一个详细的说明。
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审理。
(1)独任仲裁庭
如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分别有权推荐一至三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如简易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或者约定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三人仲裁庭
如案件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3)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当各自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参照三人仲裁庭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自共同协商,将其各自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提交仲裁委员会。
以上仅仅是我按照CIETAC的《仲裁规则》给你所作的说明,不同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具体的规定上会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 圆
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最近可能要在内地进行仲裁,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仲裁员的选定问题。所以我们想详细了解一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何种方式组成的。我们作为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对于选定仲裁员能有怎样的参与程度。期待您的回复。
读者 乔先生
乔先生:
你好!
仲裁的关键是仲裁员。当事人能对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仲裁员有所选择,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所要求,是仲裁有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现在,我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为例向你作一个详细的说明。
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审理。
(1)独任仲裁庭
如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分别有权推荐一至三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如简易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或者约定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三人仲裁庭
如案件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3)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当各自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参照三人仲裁庭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自共同协商,将其各自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提交仲裁委员会。
以上仅仅是我按照CIETAC的《仲裁规则》给你所作的说明,不同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具体的规定上会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