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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像“微商”这样的新型购物方式层出不穷。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客户可以用最短的时间选购自己想要的产品和服务,为忙碌的现代人提供了便利。相比于传统电商,“微商”有着门槛低、成本小、传播广等优势,非常适合个体创业者,同时容纳的就业前景也非常广阔。但由于“微商”是一个新事物且现阶段处于国家的“监管盲区”,其市场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多、市场混乱、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本文意在就“微商”的特点、法律地位、现存的法律问题、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微商;经营者;消费者;风险;维权
一、概述
(一)微商的界定
根据微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微商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微商指的是依托腾讯公司出品的移动互联网社交应用“微信”平台所展开的各项商业活动。亦可指以上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广义上的微商则不单单局限于微信,而是泛指依托移动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如:微信、微博、腾讯QQ、微店等),或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如:APP、移动网站),所展开的各项商业活动。亦可指从事以上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笔者所要探讨的就是狭义上的微商。
(二)“微商”的特点
(1)低门槛、低成本。“微商”经营不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办理登记,也不需要实体门面,仅需要有一个手机或者电脑便可进行交易活动,其成本仅仅是流量的消耗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成本。
(2)操作便利、方便快捷。前文已经说到,“微商”通过一部手机或者电脑便可进行交易活动。无论是对于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交易,这节约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
(3)传播迅速。“微商”通过社交圈宣传自己的产品,并且让好友转发,这会让产品迅速传播。加之移动网络的便捷性,更能使这种传播达到爆发式的效果。
(4)“熟人”交易。微信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社交媒体平台,而是先通过审核验证再将别人加入自己的朋友圈。因此,其针对的对象也大多是认识的人,因此这些交易活动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
二、“微商”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和明确违法行为主体,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造成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无法可依、追究责任难、打击处理难。由此,“微商”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现阶段的“微商”主要是个人经营并且是与厂商直接合作,从工厂直接拿货而不是专卖店,商家只商家大多不会对加工厂是否有生产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甚至不知道加工厂的具体地址或者明知加工厂没有资质而与其合作。加工厂很可能是拿到产品的成分后制造出相仿的产品然后进行大肆售卖。
2、代理分销变成网络传销
在如今的“微商”模式下,只要是在卖家的店铺中购买了一定金额的产品即可成为下级代理商,而下级代理商销售出产品即可获得一定的佣金,累计一定的佣金便可在卖家处进行提现。国务院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微商发展代理,并且大多会收取一定代理费,很多“微商”到最后就直接发展代理人员而没有销售商品,这就是典型的网络传销行为。
3、证据难以保全且其证明力不足
“微商”不用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其交易是买家与卖家通过微信进行,意思表示一致时,卖家就会提供给买家一个付款的账号,买家打款后,卖家才发货等。在这整个交易过程中,微信的聊天记录等很容易被买卖双方轻易删除。并且,即使有记录,这些记录证明力也不足。
4、消费者维权难
前文提到“微商”大多是“熟人”交易,并且其证据难以保全和证明力不足等,缺乏有效的保障和评价体系,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不了了之。即使是消费者提供了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但由于消费者并不知道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经营者也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更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监管部门根本就无法找到责任主体,这就造成了监管部门执法难的问题。
三、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
首先,“微商”是经营者,那么其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的规制;其次,其以销售为目的在朋友圈进行营销也属于商业广告,这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受《广告法》的规制;再次,“微商”是网络商品经营者,它的经营活动也受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制;当然在其行为触犯《刑法》所禁止的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等必然又会受到其规制。
四、关于解决“微商”中出现的问题的建议
针对“微商”交易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现有的法律和“微商”资质审核机制等的不健全,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现有法律的建议
一方面,有必要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充实与完善,将“微商”的相关经营与销售行为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另一方面,必须尽快研究与讨论、调查与论证,然后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给予约束与规范,即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立法范畴,增设关于“微商”的专门规定,在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打击违法行为,避免“微商”行为一再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
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对微商进行监管并且无偿为其提供筛选合法合作厂商的咨询服务。因为“微商”是一个新兴发展起来的行业,以前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就可能造成所谓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并且,由于“微商”大多是自然人在经营,在筛选合作者的过程中获取合作者信息的能力弱、渠道少。因此, 为“微商”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三)建立一个完善的责任问责体系
由于没有完善的责任问责体系,在执法过程中,无法确定责任主体 。一方面,要求微信平台方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出售商品的微信号进行登记;另一方面,要求其建立一个交易机制,可以对商家进行评价等,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最后,将腾讯公司纳入责任问责体系,微信是腾讯公司出品,它有责任为用户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交平台。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微信朋友圈中潜藏着巨大风险。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要参与微信交易,得练就一身本领降低风险:要有鉴别商品真伪好坏的丰富经验,而且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的等各種指标也得明白;还要注意保留证据。但从现在的“微商”监管来看,即使有这些相关知识,消费者也仍然深受其害。因此,加强对微信交易的监管、尽快完善现有法律、建立相关责任体系等对促进“微商”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李想.“微商”应纳入电子商务立法范畴[N].法制日报.2014-12-08(3).
[2]刘鹏.“微商”疯狂 监管应至[N].云南日报.2015-04-20(4).
[3]宋妍.完善微商监管机制之我见[N].中国工商报.2015-04-04(3).
[4]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以微信 平台为例[J].现代商业,2015(1).
【关键词】:微商;经营者;消费者;风险;维权
一、概述
(一)微商的界定
根据微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微商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微商指的是依托腾讯公司出品的移动互联网社交应用“微信”平台所展开的各项商业活动。亦可指以上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广义上的微商则不单单局限于微信,而是泛指依托移动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如:微信、微博、腾讯QQ、微店等),或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如:APP、移动网站),所展开的各项商业活动。亦可指从事以上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笔者所要探讨的就是狭义上的微商。
(二)“微商”的特点
(1)低门槛、低成本。“微商”经营不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办理登记,也不需要实体门面,仅需要有一个手机或者电脑便可进行交易活动,其成本仅仅是流量的消耗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成本。
(2)操作便利、方便快捷。前文已经说到,“微商”通过一部手机或者电脑便可进行交易活动。无论是对于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交易,这节约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
(3)传播迅速。“微商”通过社交圈宣传自己的产品,并且让好友转发,这会让产品迅速传播。加之移动网络的便捷性,更能使这种传播达到爆发式的效果。
(4)“熟人”交易。微信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社交媒体平台,而是先通过审核验证再将别人加入自己的朋友圈。因此,其针对的对象也大多是认识的人,因此这些交易活动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
二、“微商”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和明确违法行为主体,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造成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无法可依、追究责任难、打击处理难。由此,“微商”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现阶段的“微商”主要是个人经营并且是与厂商直接合作,从工厂直接拿货而不是专卖店,商家只商家大多不会对加工厂是否有生产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甚至不知道加工厂的具体地址或者明知加工厂没有资质而与其合作。加工厂很可能是拿到产品的成分后制造出相仿的产品然后进行大肆售卖。
2、代理分销变成网络传销
在如今的“微商”模式下,只要是在卖家的店铺中购买了一定金额的产品即可成为下级代理商,而下级代理商销售出产品即可获得一定的佣金,累计一定的佣金便可在卖家处进行提现。国务院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微商发展代理,并且大多会收取一定代理费,很多“微商”到最后就直接发展代理人员而没有销售商品,这就是典型的网络传销行为。
3、证据难以保全且其证明力不足
“微商”不用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其交易是买家与卖家通过微信进行,意思表示一致时,卖家就会提供给买家一个付款的账号,买家打款后,卖家才发货等。在这整个交易过程中,微信的聊天记录等很容易被买卖双方轻易删除。并且,即使有记录,这些记录证明力也不足。
4、消费者维权难
前文提到“微商”大多是“熟人”交易,并且其证据难以保全和证明力不足等,缺乏有效的保障和评价体系,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不了了之。即使是消费者提供了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但由于消费者并不知道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经营者也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更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监管部门根本就无法找到责任主体,这就造成了监管部门执法难的问题。
三、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
首先,“微商”是经营者,那么其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的规制;其次,其以销售为目的在朋友圈进行营销也属于商业广告,这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受《广告法》的规制;再次,“微商”是网络商品经营者,它的经营活动也受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制;当然在其行为触犯《刑法》所禁止的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等必然又会受到其规制。
四、关于解决“微商”中出现的问题的建议
针对“微商”交易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现有的法律和“微商”资质审核机制等的不健全,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现有法律的建议
一方面,有必要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充实与完善,将“微商”的相关经营与销售行为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另一方面,必须尽快研究与讨论、调查与论证,然后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给予约束与规范,即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立法范畴,增设关于“微商”的专门规定,在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打击违法行为,避免“微商”行为一再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
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对微商进行监管并且无偿为其提供筛选合法合作厂商的咨询服务。因为“微商”是一个新兴发展起来的行业,以前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就可能造成所谓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并且,由于“微商”大多是自然人在经营,在筛选合作者的过程中获取合作者信息的能力弱、渠道少。因此, 为“微商”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三)建立一个完善的责任问责体系
由于没有完善的责任问责体系,在执法过程中,无法确定责任主体 。一方面,要求微信平台方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出售商品的微信号进行登记;另一方面,要求其建立一个交易机制,可以对商家进行评价等,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最后,将腾讯公司纳入责任问责体系,微信是腾讯公司出品,它有责任为用户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交平台。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微信朋友圈中潜藏着巨大风险。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要参与微信交易,得练就一身本领降低风险:要有鉴别商品真伪好坏的丰富经验,而且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的等各種指标也得明白;还要注意保留证据。但从现在的“微商”监管来看,即使有这些相关知识,消费者也仍然深受其害。因此,加强对微信交易的监管、尽快完善现有法律、建立相关责任体系等对促进“微商”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李想.“微商”应纳入电子商务立法范畴[N].法制日报.2014-12-08(3).
[2]刘鹏.“微商”疯狂 监管应至[N].云南日报.2015-04-20(4).
[3]宋妍.完善微商监管机制之我见[N].中国工商报.2015-04-04(3).
[4]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以微信 平台为例[J].现代商业,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