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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三项职责之一,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高低好坏,关系到能不能履行好检察职能,能不能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实现好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笔者现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谈一些浅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把握逮捕条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首要条件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以正确的执法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将“重程序、重证据、重人权”等司法理念贯穿于整个办案实践的始终,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树立起该捕不捕或不该捕而捕都是“错案”的观念,走出“够罪即捕”的误区,全面理解和掌握逮捕条件。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目前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逮捕主要条件的倾向,忽视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这两个逮捕的重要条件。凡是逮捕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案件,即使捕后最终作了有罪判决,也属于批捕案件质量不高,从一定意义上讲仍是“错捕”。因此,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高案件质量,首先要全面到把握好逮捕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强化证据意识,用证据指证犯罪,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证据是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离不开一定数量且相互关联的证据,审查逮捕工作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断其是否达到了逮捕的证明标准。因此,正确地进行审查、核实、判断证据,是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要对单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首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采信有证明资格的证据材料。其次,对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如果认为案件证据材料存有疑问的,应进行必要的核实。再次,排除不符合证据法定要求的材料。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因此,在审查逮捕中发现上述非法证据材料,要坚决予以排除,以确保审查逮捕决定建立在适格的证据基础之上。
二是要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有一定数量、必要的适格证据,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中符合法定要求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衡量,判断其是否达到逮捕的证明标准,区别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坚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行为,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
一是实行案前审查制度,把好案件的“人口关”。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按照省院制定的《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的规定要求,由部门负责人、内勤逐案进行受理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列出问题,报检察长决定后退回侦查机关,或要求侦查机关在二日内补正案卷材料或补查后再提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审查后再交案件承办人办理。
二是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每一起案件的审查都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并对案件的质量负责。案件承办人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去审查案件,按照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应坚持主罪主证复核,做到汇报、认定的犯罪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而不能主观意断推测;要对案件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和分析,不能只把“矛盾”上交;要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排除的矛盾、暂不能认定的事实应说明理由,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予以补充证据或及时汇报案情以防超规的发生。承办人审查,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核,要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意见负责;检察长决定,要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决定负责。
三是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工作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集思广益,不但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还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杜绝冤假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是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报告。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是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认真执行《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及《办案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从办案体制、案件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实施对案件质量的定期分析,加强与督察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总结办案方面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和对策。同时建立办案人员的个人业务档案,将其承办案件的质量记录档案,供晋升职级、评比先进时参考,并作为当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是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补充
一是实行检察引导侦查取证。侦查监督部门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配合沟通,要求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可通过适时介入等形式,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引导侦查取证。同时充分发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从引导侦查人手,制作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并经常督促侦查机关按《意见书》所列内容提取、固定证据,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为下步提起公诉打下良好基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通知补查的案件,要从成案的角度制作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地补充完善证据,防止此类案件退而不查,从而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建立定期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一起就提高案件质量、强化证据意识等问题展开座谈。分析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讨相应的对策措施,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
三是加强和法院刑庭的联系,促进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经常了解法院刑庭的审判工作实践,了解他们的最新动态,特别要了解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以及他们的内部规定,这样才能使审查逮捕工作与之相适应、不脱节,审查逮捕案件才有质量保障。
五、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保证
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保证。要以院规定的“三化管理”(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为标准,从高检院提出的提高五种能力人手,即:提高及时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提高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提高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在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爱学习、善学习的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要让办案人员充分领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要求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但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把握逮捕条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首要条件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以正确的执法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将“重程序、重证据、重人权”等司法理念贯穿于整个办案实践的始终,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树立起该捕不捕或不该捕而捕都是“错案”的观念,走出“够罪即捕”的误区,全面理解和掌握逮捕条件。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目前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逮捕主要条件的倾向,忽视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这两个逮捕的重要条件。凡是逮捕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案件,即使捕后最终作了有罪判决,也属于批捕案件质量不高,从一定意义上讲仍是“错捕”。因此,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高案件质量,首先要全面到把握好逮捕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强化证据意识,用证据指证犯罪,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证据是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离不开一定数量且相互关联的证据,审查逮捕工作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断其是否达到了逮捕的证明标准。因此,正确地进行审查、核实、判断证据,是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要对单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首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采信有证明资格的证据材料。其次,对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如果认为案件证据材料存有疑问的,应进行必要的核实。再次,排除不符合证据法定要求的材料。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因此,在审查逮捕中发现上述非法证据材料,要坚决予以排除,以确保审查逮捕决定建立在适格的证据基础之上。
二是要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有一定数量、必要的适格证据,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中符合法定要求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衡量,判断其是否达到逮捕的证明标准,区别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坚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行为,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
一是实行案前审查制度,把好案件的“人口关”。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按照省院制定的《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的规定要求,由部门负责人、内勤逐案进行受理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列出问题,报检察长决定后退回侦查机关,或要求侦查机关在二日内补正案卷材料或补查后再提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审查后再交案件承办人办理。
二是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每一起案件的审查都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并对案件的质量负责。案件承办人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去审查案件,按照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应坚持主罪主证复核,做到汇报、认定的犯罪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而不能主观意断推测;要对案件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和分析,不能只把“矛盾”上交;要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排除的矛盾、暂不能认定的事实应说明理由,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予以补充证据或及时汇报案情以防超规的发生。承办人审查,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核,要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意见负责;检察长决定,要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决定负责。
三是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工作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集思广益,不但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还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杜绝冤假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是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报告。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是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认真执行《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及《办案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从办案体制、案件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实施对案件质量的定期分析,加强与督察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总结办案方面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和对策。同时建立办案人员的个人业务档案,将其承办案件的质量记录档案,供晋升职级、评比先进时参考,并作为当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是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补充
一是实行检察引导侦查取证。侦查监督部门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配合沟通,要求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可通过适时介入等形式,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引导侦查取证。同时充分发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从引导侦查人手,制作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并经常督促侦查机关按《意见书》所列内容提取、固定证据,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为下步提起公诉打下良好基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通知补查的案件,要从成案的角度制作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地补充完善证据,防止此类案件退而不查,从而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建立定期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一起就提高案件质量、强化证据意识等问题展开座谈。分析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讨相应的对策措施,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
三是加强和法院刑庭的联系,促进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经常了解法院刑庭的审判工作实践,了解他们的最新动态,特别要了解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以及他们的内部规定,这样才能使审查逮捕工作与之相适应、不脱节,审查逮捕案件才有质量保障。
五、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保证
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保证。要以院规定的“三化管理”(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为标准,从高检院提出的提高五种能力人手,即:提高及时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提高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提高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在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爱学习、善学习的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要让办案人员充分领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要求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但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