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技术上的围追堵截并不能根治“老鼠仓”
从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来看,机构投资者始终是市场的中坚力量。自1998年金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开始,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导方向。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60家,管理资产2.7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532支,资产规模2.3万亿元,基金持股市值超过1.7万亿元,占沪深指数流通市值的13.29%。
但是在基金行业耀眼的增长数据背后,屡禁不绝的“老鼠仓”仍然是广大基金投资者心中难以挥去的阴影。关于老鼠仓的各种操作方式已在坊间流传多年,但是被追求法律责任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却寥寥可数。在2009年10月底召开的全国基金行业联席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基金业的生命线,是基金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
我们不禁要问,在管理层的强硬表态之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才能落到实处?基金业的从业者将何去何从?
弥补责任缺失
2009年2月28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在原条款的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规定之外,增加了针对老鼠仓的刑事责任规定,对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以10年有期徒刑,一改往日只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缺位的情况。
以唐建一案为例,2006年3月的时候,上投摩根的研究员唐建在执行职务活动,推荐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一个帐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了新疆众和股票,唐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多次查询了阿尔法公司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阿尔法公司的投资情况,利用职务获得的基金投资信息与《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相吻合,证监会决定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但是,由于此刑法修正案并未公布,唐建并未受到刑事处罚。与此类似的是2009年6月,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一案中,张野被实施市场禁入,没收其违法所得229.48万元,并处400万元罚款,同样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投资者维权层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提供可操作的空间。尽管某些基金公司已经爆出“老鼠仓”,甚至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而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尽职勤勉管理与运用基金财产。同时当基金财产受损害以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方式追回基金财产损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特别是损失数额的问题仍然非常困难,特别是市场交易的时间、交易形式和时点等,都是复杂的行为。牛市的时候一起赚钱,投资者不觉得问题严重,但是熊市行情下,“老鼠仓”却能够率先脱手,被套牢的投资者自然无比愤怒。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第八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年度峰会上建议,在合同当中应该用非常明确的条款,把客户利益高于管理人的利益这一点明确地表示出来。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在这个问题上违背了合约的话,就应该是行为错误,而不是后果错误,管理人违背投资合同应视为对客户利益的侵犯,而不管这种违约是否造成损失,都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基金管理人,也有利于培育契约精神。
强化信托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老鼠仓”并不只是基金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事实上,凡是受托管理他人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从事各种利益输送的行为,都属于“老鼠仓”的范畴之列,除了基金公司之外,还涉及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以及保险公司等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由专业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基金收益的表现。基金行业也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投资者只是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者去打理,但是对基金的操作手法、持仓情况一无所知。“老鼠仓”这种行为,由于手段和花样层出不穷,认定起来也非常困难。因此,不断提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对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吴晓灵表示,投资基金是一项人力资本密集的业务,为了使从业人员达到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要求,可以参照律师、注册会计师、保荐人制度等,建立投资管理人证书制度;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成立设置除了最低资本投入之外,还要求投资管理人的最低数量,使投资人有一个衡量基金管理人素质的基本标准。
深圳君融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毛丹平表示,对于执业证书的持有人来说,应当具有维护行业声誉的义务。不仅仅是要求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执业人员同样会互相监督,对不良行为及时举报,避免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
健全激励机制
事实上,经过记者的多方了解,基金公司内部的监管措施已经十分严格,比如上报全部亲属的证券帐户以及身份证号码、安装摄像头、固定电话录音、交易时段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屏蔽即时通讯软件、邮件监控、电脑每15秒截屏一次、封闭U盘端口以及监管对外宣传口径等措施,但是,种种技术上的围追堵截并不能成为根治“老鼠仓”的关键,应该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基金经理们不再寻求地下路径。
上海重阳投资管理公司合伙人李旭利表示,“很多人成为‘老鼠’,因为大家没有什么机会处理这些财务的问题。”深圳市铭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陆炜表示,从理性的角度出发,绝对地禁止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建仓交易也是不可取的,“他们本身所学的知识,就是为了在资本市场取得应得的收益,这是投资管理人员的个人价值所在。关键问题在于信息披露和是否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的行为。”国内基金行业可以参考成熟市场经验,投资管理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基金,但应该透明化,披露持股和交易的情况,接受监管。“作为向大众提供受托理财服务的从业人员,有义务向公众揭示自己的利益来源或者是收入模式,避免与受托人的利益冲突。” 毛丹平表示。
基金行业对资本没有很大的依赖性,但是对人力资本的依赖性非常高,但是人力资本在现有框架里并没有很好的表现。李旭利说:“我们很多基金、很多公司的股权,可以卖给外资机构,却不可以卖给公司的管理层。如果一个监管的体系和法律的框架,导致行业里面大部分成熟的有经验的精英都离开的话,是对持有人一个最大的损伤。”
附文:
阳光化私募基金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产品设计来说,阳光化私募基金是一种四方监管的模式,其中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投资顾问。银行的作用与公募基金的设计相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资金的清算、划拨由银行完成。
信托公司是阳光化私募基金的发行主体,同时也承担着资金监管与投资顾问操作计划的审核的责任。投资顾问并不直接参与信托基金的具体操作,而是给信托公司提供操作建议。在每一次操作前,投资顾问向信托公司提供交易计划书,信托公司在审核完毕后,由信托公司执行交易计划。
信托公司对投资顾问操作计划的审核,要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比如,如果信托合同约定不能买卖ST股票,则信托公司将不会执行买卖ST股票的指令,而股票池中没有涉及的股票,信托公司同样会拒绝买卖;如果投资顾问突然频繁交易股票,信托公司同样会加以限制。
从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来看,机构投资者始终是市场的中坚力量。自1998年金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开始,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导方向。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60家,管理资产2.7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532支,资产规模2.3万亿元,基金持股市值超过1.7万亿元,占沪深指数流通市值的13.29%。
但是在基金行业耀眼的增长数据背后,屡禁不绝的“老鼠仓”仍然是广大基金投资者心中难以挥去的阴影。关于老鼠仓的各种操作方式已在坊间流传多年,但是被追求法律责任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却寥寥可数。在2009年10月底召开的全国基金行业联席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基金业的生命线,是基金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
我们不禁要问,在管理层的强硬表态之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才能落到实处?基金业的从业者将何去何从?
弥补责任缺失
2009年2月28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在原条款的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规定之外,增加了针对老鼠仓的刑事责任规定,对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以10年有期徒刑,一改往日只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缺位的情况。
以唐建一案为例,2006年3月的时候,上投摩根的研究员唐建在执行职务活动,推荐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一个帐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了新疆众和股票,唐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多次查询了阿尔法公司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阿尔法公司的投资情况,利用职务获得的基金投资信息与《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相吻合,证监会决定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但是,由于此刑法修正案并未公布,唐建并未受到刑事处罚。与此类似的是2009年6月,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一案中,张野被实施市场禁入,没收其违法所得229.48万元,并处400万元罚款,同样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投资者维权层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提供可操作的空间。尽管某些基金公司已经爆出“老鼠仓”,甚至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而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尽职勤勉管理与运用基金财产。同时当基金财产受损害以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方式追回基金财产损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特别是损失数额的问题仍然非常困难,特别是市场交易的时间、交易形式和时点等,都是复杂的行为。牛市的时候一起赚钱,投资者不觉得问题严重,但是熊市行情下,“老鼠仓”却能够率先脱手,被套牢的投资者自然无比愤怒。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第八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年度峰会上建议,在合同当中应该用非常明确的条款,把客户利益高于管理人的利益这一点明确地表示出来。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在这个问题上违背了合约的话,就应该是行为错误,而不是后果错误,管理人违背投资合同应视为对客户利益的侵犯,而不管这种违约是否造成损失,都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基金管理人,也有利于培育契约精神。
强化信托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老鼠仓”并不只是基金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事实上,凡是受托管理他人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从事各种利益输送的行为,都属于“老鼠仓”的范畴之列,除了基金公司之外,还涉及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以及保险公司等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由专业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基金收益的表现。基金行业也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投资者只是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者去打理,但是对基金的操作手法、持仓情况一无所知。“老鼠仓”这种行为,由于手段和花样层出不穷,认定起来也非常困难。因此,不断提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对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吴晓灵表示,投资基金是一项人力资本密集的业务,为了使从业人员达到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要求,可以参照律师、注册会计师、保荐人制度等,建立投资管理人证书制度;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成立设置除了最低资本投入之外,还要求投资管理人的最低数量,使投资人有一个衡量基金管理人素质的基本标准。
深圳君融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毛丹平表示,对于执业证书的持有人来说,应当具有维护行业声誉的义务。不仅仅是要求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执业人员同样会互相监督,对不良行为及时举报,避免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
健全激励机制
事实上,经过记者的多方了解,基金公司内部的监管措施已经十分严格,比如上报全部亲属的证券帐户以及身份证号码、安装摄像头、固定电话录音、交易时段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屏蔽即时通讯软件、邮件监控、电脑每15秒截屏一次、封闭U盘端口以及监管对外宣传口径等措施,但是,种种技术上的围追堵截并不能成为根治“老鼠仓”的关键,应该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基金经理们不再寻求地下路径。
上海重阳投资管理公司合伙人李旭利表示,“很多人成为‘老鼠’,因为大家没有什么机会处理这些财务的问题。”深圳市铭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陆炜表示,从理性的角度出发,绝对地禁止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建仓交易也是不可取的,“他们本身所学的知识,就是为了在资本市场取得应得的收益,这是投资管理人员的个人价值所在。关键问题在于信息披露和是否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的行为。”国内基金行业可以参考成熟市场经验,投资管理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基金,但应该透明化,披露持股和交易的情况,接受监管。“作为向大众提供受托理财服务的从业人员,有义务向公众揭示自己的利益来源或者是收入模式,避免与受托人的利益冲突。” 毛丹平表示。
基金行业对资本没有很大的依赖性,但是对人力资本的依赖性非常高,但是人力资本在现有框架里并没有很好的表现。李旭利说:“我们很多基金、很多公司的股权,可以卖给外资机构,却不可以卖给公司的管理层。如果一个监管的体系和法律的框架,导致行业里面大部分成熟的有经验的精英都离开的话,是对持有人一个最大的损伤。”
附文:
阳光化私募基金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产品设计来说,阳光化私募基金是一种四方监管的模式,其中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投资顾问。银行的作用与公募基金的设计相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资金的清算、划拨由银行完成。
信托公司是阳光化私募基金的发行主体,同时也承担着资金监管与投资顾问操作计划的审核的责任。投资顾问并不直接参与信托基金的具体操作,而是给信托公司提供操作建议。在每一次操作前,投资顾问向信托公司提供交易计划书,信托公司在审核完毕后,由信托公司执行交易计划。
信托公司对投资顾问操作计划的审核,要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比如,如果信托合同约定不能买卖ST股票,则信托公司将不会执行买卖ST股票的指令,而股票池中没有涉及的股票,信托公司同样会拒绝买卖;如果投资顾问突然频繁交易股票,信托公司同样会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