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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贸易问题已不仅局限在贸易领域而与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挂钩,人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WTO作为一个新兴多边贸易体制,有着其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所不具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发达国家基于此极力倡导将劳工标准纳入到其中,他们认为贸易制裁是保护人权的最好武器。但是笔者从人权的法理特征分析,认为制裁非但保护人权反而还会践踏人权。
关键词:劳工标准;WTO;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
一、劳工标准与贸易关系的背景
(一)劳工标准入世的提议
劳工权利与贸易的关系,最早可以追溯到欧州工业革命时期。而WTO的成立使劳工保护和自由贸易的问题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鉴于以前的劳工保护体系发挥作用不大,面对这个新出现的国际法律体制WTO,那些希望通过建立国际劳工标准来保护工人权利的国家对它给予了厚望。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美国,法国,西班牙等国以“社会条款”为名,要求把劳工标准写进《马拉喀什部长宣言》中,并强调劳工标准与贸易制裁联系起来,以贸易制裁来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1999年1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美国西亚图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上,发言声称要将不符合劳工标准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同时还首次在大会上表示要对那些违背劳工标准的成员实施经济制裁。2001年11月的多哈部长会议上,美国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制造业通过低工资战略取得成本优势,应视为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建议世界贸易组织将实现公平和对等的劳工待遇作为一项基本目标。[1]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直以来极力倡导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并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但由于每次会议都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所以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时至今日,劳工标准入世的要求仍然是困扰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入世的争议
发达国家执意把劳工标准入世的理由主要有:1.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过低,这样制造的商品成本必定低于劳工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的相同产品,后者(往往是发达国家)由此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在贸易竞争中求得生存,发达国家会被迫降低劳工保护标准以应付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导致低劳动标准驱逐高劳动标准的现象。2.建立全球统一的社会标准可以促使发展中国家改善其国内保护人权或劳工的立法,从而实现人权保护的全球化,确保工人的基本权利在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得到尊重。3.在保护工人权利和人权方面尽管也存在着专门的国际法律体制,但是其保护机制与执行机制却非常软弱,没有像WTO争端解决机制那样强有效的威慑机制。国际劳工公约很难得到会员国的普遍支持,即使支持,执行起来也非常困难,所以WTO中的贸易制裁是保护人权的最好武器。
面对发达国家提出的理由,发展中国家的回应是:1.一国的劳工标准高低受制于该国发展水平,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也不可能操纵自身的劳工保护标准来取得竞争优势。2.建立全球统一的社会标准人权标准实际是发达国际实行贸易保护的借口。3.人权保护和实现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贸易制裁实际带有歧视性,一国遭受贸易制裁后必定会影响该国经济,从而人权保护更不会得到提高,所以人权保护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全面合作而非贸易制裁。
二、劳工标准与人权
劳工问题属于人权问题一类,提议将劳工标准入世的实际反映的是将人权问题纳入到WTO这个多边贸易体制中。WTO是个开放的体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与贸易挂钩的问题成为其新议题,如环境问题,气候问题。不少人认为,将人权问题纳入其中是迟早的事,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然而笔者认为,在全球推崇自由贸易的今天,即便人权问题影响了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也不能将人权问题(劳工标准)纳入到WTO中,WTO不应该也不能对其享有管辖权。除了WTO自身的承载力外,还有其他很多原因。笔者将着重从人权这个大环境的法理特征来论证这个问题。
(一)人权标准的差异
何谓人权?人权就是人之所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标准就是对人权状况或人与人之间现实的权利关系进行评价的尺度,准则和规范。从国际人权法上说则是指衡量各国家的人权政策,人权立法,人权状况及人权实践的依据,原则或尺
度。”[2]对于人权标准的判定,东西方有不同的看法。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是现代西方文化的根基,所以他们判断人权标准理所当然的带有人本主义特征,同时他们奉行康德提倡的以符合人的理性来作为评判人权的标准。而东方国家否定这种以抽象人性做为人权标准,认为人权标准应该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确立,这是一种动态和历史的范畴,而非永恒抽象的“人性”或“理性”。
这种对人权标准认识的差异是导致东西方对人权问题长期争议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将人权标准入世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西方国家倡导的这种“符合人的理性标准”实际就是资产阶级的人性标准,只是披上了一件“抽像人性”的外衣。在他们看来,视乎只有符合资产阶级本性的人权才是真正的人权。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主张入世的人权标准大都是符合他们自身的人权标准,是他们已经达到而发展中国家未能达到的标准。把他们设计的这种标准纳入到WTO中,可以想象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将承受比以往更多的贸易制裁。这种看似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制裁实则却是不公平的。
(二)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
1、 人权的普遍性及人权与法的关系
人权普遍性含义主要包括:第一,人权主体普遍性,其实质就是人权主体的平等。即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二,人权价值的普遍,即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这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当今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们说人权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不是好法,另一方面人权往往又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法律是人权强有力的保证。把人权纳入国际法律体系,无可厚非是对人权在国际上的有力保护。但是笔者认为WTO毕竟不是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不可能制定或缔结专门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即便把人权问题纳入到WTO议题中,人权问题也只是有关贸易问题的一个部分,因而不可能对人权进行全面保护。此外,如果把订立一个世界统一的人权标准看作是人权普遍的性的要求,那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如何来评判这样的“标准”是在学术上和实践上都还值得探讨的问题。正如王在帮先生提到的,“逻辑上,如果共同或一般的人权标准能够被普遍接受,那这个标准应该是最低标准……这个标准可以避免这个人权底线被侵犯,防止人权事业倒退。反过来,如果这个一般或共同标准,取自少数地域国别的人权理念与实践,明显高于绝大多数地域,国别和文明传统等条件所能达到的程度,并依这个标准来衡量,容易引发人权领域的强权政治。”[3]
2、人权的特殊性及人权与经济文化的关系
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理念与制度中基于不同文化不同信仰等而形成的不同部分。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权的实现要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可回避的事实是那些极力倡导人权普遍性的国家在过去不久的历史上大都有不光彩的殖民侵略记录。而对于即便是在今天人权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其人权保护也不是全面的,比如妇女权利的保护在美国历史上就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直到现在在特殊场合下女性还是不能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人权的这种历史性决定了人权意识,人权理论及人权实践是从无到有,逐步实现的,不可能一步到位。第二,“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同,这决定了要优先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会不同。”第三,“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在实施和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必然会有所不同。”[4]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抽象地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把普遍人权推向极端,对人权的实现是只损而无益的。
西方的人权制度是建立在较为成熟的民主与法治基础之上的,且已经有一套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较为完备的民主制度,这些制度有力的保障了人权的实现。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是,民主与法治尚处起步与建设阶段,人权保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同时,西方国家已经实现了工业化,有了实现保障人权的经济基础,也为人权的发展储备起了必要的社会资源,而发展中国家仍处在经济建设中,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达到他们的人权标准,按他们的标准来衡量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建设,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正因为有了特殊性,才有了文明的多样性,世界也才丰富多彩。“否定人权的特殊性其实也就是否定了一个民族文化的特定价值。”[5]
基于此,笔者认为,一国的人权状况是脱离不开该国的文化传统和经济状况的,所以不应该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所有国家的人权。因为对一些国家讲是基本人权的而对另一些国家讲却是难以实现的。这里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是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共存的,两者都不能片面的强调,片面强调普遍性会导致霸权,片面强调特殊性会导致自闭。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笔者认为如果把它看作是共同的人权标准,那这也只是给每个国家提供了一个实现并完善人权道路的参考或是为每个国家提供一个努力为之奋斗的人权目标。而这绝不是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因为人权的实现应该靠全世界的努力合作,对话交流。每个国家在努力建设本国的人权保障制度时,在尊重并努力向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人权标准靠齐时也应该要充分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
三、对劳工标准入世可否的综述
如果要谈及贸易问题,我们说WTO作为一个最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其最大宗旨就是要促进贸易自由化,然而在其中纳入劳工标准,人权标准等的社会条款本身就是阻碍自由贸易的,因为只要这样的条款被WTO吸入,一些国家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打着保护人权的口号进行贸易保护了。如果要谈及人权问题,我们说WTO为促进自由贸易,强化对贸易规则的遵守而设定了制裁,这种制裁绝对不是为了保护人权而设定,因为制裁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正如切诺维茨教授指出的“制裁还存在一个问题是既侵犯进口国又侵犯出口国的人权。从事自愿性的商业交易的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因为,整个制裁过程中,“WTO未考虑制裁如何影响制裁发动国和制裁目标国中无辜的经济行为者。”[6]联合国人权保护和促进小组委员会也曾强调“……制裁会在被施加制裁的国家引发人道主义危机,适当的生活水准权,包括食物,衣着,住宿和医疗关怀在制裁之下特别容易被侵犯。”[7]WTO的另一宗旨之一是要提高世界福利,劳工标准的提高对世界福利的提高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劳工标准,人权标准,但是,我们反对实行高劳工标准的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保护劳工的权利以及用贸易制裁的方式来执行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这会助长贸易保护从而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我们认为保护人权最终要依赖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要靠国家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来促使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像国际劳工组织等这类非政府间组织所发挥的应有作用。以WTO的贸易制裁来保护人权的观点不得不让我们质疑其真实目的,是人权保护还是贸易保护?
但是,应该认识的是否定将劳工标准,人权问题纳入WTO并不是否定国际劳工公约,《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对劳工标准,人权标准的认定。也不是认同人权保护水平低的国家可以因此为理由而紧锁人权保护大门,完全脱离世界的制定劳工人权标准,甚至以本国传统文化或宗教信仰为借口实行专政,忽视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尊重世界人权标准,劳工标准同时要充分结合本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发展本国人权事业,制定劳工保护、人权保护的法律时要努力向世界人权标准看齐。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该认识到对劳工问题的重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劳工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如依然存在同工不同酬,就业不平等,强迫劳动等现象。我们应该意识到与世界人权保护的差异,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劳工谈判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脚踏实地地完善国内劳工立法,真正做到改善本国劳工状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谈判中处于较有利地位同时也让发达国家无机可乘。
注释:
[1] 参见 李春林著:《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294页。
[2] 左群、吴岚《人权冲突视野中的人权标准范畴》,《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12月。
[3] 王在帮 《人权标准,文明多样性与人类和谐》,《学术园地》,2006年5月。
[4] http://ve.chineseembassy.org/chn/zt/rqwt/qian82/t147153.htm2009-12-5访问。
[5] 齐延平 《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6] 李春林著:《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页。
[7] 同上书,第314页。
关键词:劳工标准;WTO;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
一、劳工标准与贸易关系的背景
(一)劳工标准入世的提议
劳工权利与贸易的关系,最早可以追溯到欧州工业革命时期。而WTO的成立使劳工保护和自由贸易的问题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鉴于以前的劳工保护体系发挥作用不大,面对这个新出现的国际法律体制WTO,那些希望通过建立国际劳工标准来保护工人权利的国家对它给予了厚望。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美国,法国,西班牙等国以“社会条款”为名,要求把劳工标准写进《马拉喀什部长宣言》中,并强调劳工标准与贸易制裁联系起来,以贸易制裁来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1999年1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美国西亚图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上,发言声称要将不符合劳工标准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同时还首次在大会上表示要对那些违背劳工标准的成员实施经济制裁。2001年11月的多哈部长会议上,美国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制造业通过低工资战略取得成本优势,应视为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建议世界贸易组织将实现公平和对等的劳工待遇作为一项基本目标。[1]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直以来极力倡导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并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但由于每次会议都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所以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时至今日,劳工标准入世的要求仍然是困扰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入世的争议
发达国家执意把劳工标准入世的理由主要有:1.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过低,这样制造的商品成本必定低于劳工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的相同产品,后者(往往是发达国家)由此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在贸易竞争中求得生存,发达国家会被迫降低劳工保护标准以应付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导致低劳动标准驱逐高劳动标准的现象。2.建立全球统一的社会标准可以促使发展中国家改善其国内保护人权或劳工的立法,从而实现人权保护的全球化,确保工人的基本权利在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得到尊重。3.在保护工人权利和人权方面尽管也存在着专门的国际法律体制,但是其保护机制与执行机制却非常软弱,没有像WTO争端解决机制那样强有效的威慑机制。国际劳工公约很难得到会员国的普遍支持,即使支持,执行起来也非常困难,所以WTO中的贸易制裁是保护人权的最好武器。
面对发达国家提出的理由,发展中国家的回应是:1.一国的劳工标准高低受制于该国发展水平,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也不可能操纵自身的劳工保护标准来取得竞争优势。2.建立全球统一的社会标准人权标准实际是发达国际实行贸易保护的借口。3.人权保护和实现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贸易制裁实际带有歧视性,一国遭受贸易制裁后必定会影响该国经济,从而人权保护更不会得到提高,所以人权保护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全面合作而非贸易制裁。
二、劳工标准与人权
劳工问题属于人权问题一类,提议将劳工标准入世的实际反映的是将人权问题纳入到WTO这个多边贸易体制中。WTO是个开放的体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与贸易挂钩的问题成为其新议题,如环境问题,气候问题。不少人认为,将人权问题纳入其中是迟早的事,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然而笔者认为,在全球推崇自由贸易的今天,即便人权问题影响了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也不能将人权问题(劳工标准)纳入到WTO中,WTO不应该也不能对其享有管辖权。除了WTO自身的承载力外,还有其他很多原因。笔者将着重从人权这个大环境的法理特征来论证这个问题。
(一)人权标准的差异
何谓人权?人权就是人之所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标准就是对人权状况或人与人之间现实的权利关系进行评价的尺度,准则和规范。从国际人权法上说则是指衡量各国家的人权政策,人权立法,人权状况及人权实践的依据,原则或尺
度。”[2]对于人权标准的判定,东西方有不同的看法。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是现代西方文化的根基,所以他们判断人权标准理所当然的带有人本主义特征,同时他们奉行康德提倡的以符合人的理性来作为评判人权的标准。而东方国家否定这种以抽象人性做为人权标准,认为人权标准应该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确立,这是一种动态和历史的范畴,而非永恒抽象的“人性”或“理性”。
这种对人权标准认识的差异是导致东西方对人权问题长期争议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将人权标准入世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西方国家倡导的这种“符合人的理性标准”实际就是资产阶级的人性标准,只是披上了一件“抽像人性”的外衣。在他们看来,视乎只有符合资产阶级本性的人权才是真正的人权。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主张入世的人权标准大都是符合他们自身的人权标准,是他们已经达到而发展中国家未能达到的标准。把他们设计的这种标准纳入到WTO中,可以想象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将承受比以往更多的贸易制裁。这种看似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制裁实则却是不公平的。
(二)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
1、 人权的普遍性及人权与法的关系
人权普遍性含义主要包括:第一,人权主体普遍性,其实质就是人权主体的平等。即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二,人权价值的普遍,即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这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当今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们说人权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不是好法,另一方面人权往往又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法律是人权强有力的保证。把人权纳入国际法律体系,无可厚非是对人权在国际上的有力保护。但是笔者认为WTO毕竟不是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不可能制定或缔结专门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即便把人权问题纳入到WTO议题中,人权问题也只是有关贸易问题的一个部分,因而不可能对人权进行全面保护。此外,如果把订立一个世界统一的人权标准看作是人权普遍的性的要求,那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如何来评判这样的“标准”是在学术上和实践上都还值得探讨的问题。正如王在帮先生提到的,“逻辑上,如果共同或一般的人权标准能够被普遍接受,那这个标准应该是最低标准……这个标准可以避免这个人权底线被侵犯,防止人权事业倒退。反过来,如果这个一般或共同标准,取自少数地域国别的人权理念与实践,明显高于绝大多数地域,国别和文明传统等条件所能达到的程度,并依这个标准来衡量,容易引发人权领域的强权政治。”[3]
2、人权的特殊性及人权与经济文化的关系
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理念与制度中基于不同文化不同信仰等而形成的不同部分。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权的实现要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可回避的事实是那些极力倡导人权普遍性的国家在过去不久的历史上大都有不光彩的殖民侵略记录。而对于即便是在今天人权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其人权保护也不是全面的,比如妇女权利的保护在美国历史上就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直到现在在特殊场合下女性还是不能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人权的这种历史性决定了人权意识,人权理论及人权实践是从无到有,逐步实现的,不可能一步到位。第二,“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同,这决定了要优先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会不同。”第三,“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在实施和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必然会有所不同。”[4]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抽象地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把普遍人权推向极端,对人权的实现是只损而无益的。
西方的人权制度是建立在较为成熟的民主与法治基础之上的,且已经有一套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较为完备的民主制度,这些制度有力的保障了人权的实现。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是,民主与法治尚处起步与建设阶段,人权保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同时,西方国家已经实现了工业化,有了实现保障人权的经济基础,也为人权的发展储备起了必要的社会资源,而发展中国家仍处在经济建设中,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达到他们的人权标准,按他们的标准来衡量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建设,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正因为有了特殊性,才有了文明的多样性,世界也才丰富多彩。“否定人权的特殊性其实也就是否定了一个民族文化的特定价值。”[5]
基于此,笔者认为,一国的人权状况是脱离不开该国的文化传统和经济状况的,所以不应该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所有国家的人权。因为对一些国家讲是基本人权的而对另一些国家讲却是难以实现的。这里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是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共存的,两者都不能片面的强调,片面强调普遍性会导致霸权,片面强调特殊性会导致自闭。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笔者认为如果把它看作是共同的人权标准,那这也只是给每个国家提供了一个实现并完善人权道路的参考或是为每个国家提供一个努力为之奋斗的人权目标。而这绝不是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因为人权的实现应该靠全世界的努力合作,对话交流。每个国家在努力建设本国的人权保障制度时,在尊重并努力向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人权标准靠齐时也应该要充分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
三、对劳工标准入世可否的综述
如果要谈及贸易问题,我们说WTO作为一个最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其最大宗旨就是要促进贸易自由化,然而在其中纳入劳工标准,人权标准等的社会条款本身就是阻碍自由贸易的,因为只要这样的条款被WTO吸入,一些国家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打着保护人权的口号进行贸易保护了。如果要谈及人权问题,我们说WTO为促进自由贸易,强化对贸易规则的遵守而设定了制裁,这种制裁绝对不是为了保护人权而设定,因为制裁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正如切诺维茨教授指出的“制裁还存在一个问题是既侵犯进口国又侵犯出口国的人权。从事自愿性的商业交易的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因为,整个制裁过程中,“WTO未考虑制裁如何影响制裁发动国和制裁目标国中无辜的经济行为者。”[6]联合国人权保护和促进小组委员会也曾强调“……制裁会在被施加制裁的国家引发人道主义危机,适当的生活水准权,包括食物,衣着,住宿和医疗关怀在制裁之下特别容易被侵犯。”[7]WTO的另一宗旨之一是要提高世界福利,劳工标准的提高对世界福利的提高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劳工标准,人权标准,但是,我们反对实行高劳工标准的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保护劳工的权利以及用贸易制裁的方式来执行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这会助长贸易保护从而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我们认为保护人权最终要依赖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要靠国家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来促使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像国际劳工组织等这类非政府间组织所发挥的应有作用。以WTO的贸易制裁来保护人权的观点不得不让我们质疑其真实目的,是人权保护还是贸易保护?
但是,应该认识的是否定将劳工标准,人权问题纳入WTO并不是否定国际劳工公约,《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对劳工标准,人权标准的认定。也不是认同人权保护水平低的国家可以因此为理由而紧锁人权保护大门,完全脱离世界的制定劳工人权标准,甚至以本国传统文化或宗教信仰为借口实行专政,忽视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尊重世界人权标准,劳工标准同时要充分结合本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发展本国人权事业,制定劳工保护、人权保护的法律时要努力向世界人权标准看齐。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该认识到对劳工问题的重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劳工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如依然存在同工不同酬,就业不平等,强迫劳动等现象。我们应该意识到与世界人权保护的差异,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劳工谈判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脚踏实地地完善国内劳工立法,真正做到改善本国劳工状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谈判中处于较有利地位同时也让发达国家无机可乘。
注释:
[1] 参见 李春林著:《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294页。
[2] 左群、吴岚《人权冲突视野中的人权标准范畴》,《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12月。
[3] 王在帮 《人权标准,文明多样性与人类和谐》,《学术园地》,2006年5月。
[4] http://ve.chineseembassy.org/chn/zt/rqwt/qian82/t147153.htm2009-12-5访问。
[5] 齐延平 《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6] 李春林著:《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页。
[7] 同上书,第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