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办高校在向高层次发展的同时,也甚是关注教师队伍的建设,但教师社会保障却是其软肋。笔者通过调查揭示了河北省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粗浅的建议希望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立法强制规定,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并以社会保险为核心。2008年至2012年间,“社会保障” 、“民办享公待遇”一直是两会期间民生关注的焦点,老有所终、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数代中国人的梦想。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关乎民办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与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笔者就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在河北展开调查,并将结果分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与成因的分析
(一) 国家政策的不完善影响教师社保执行
首先,法律上对民办教育机构性质界定虽然明确,但身份却显尴尬。《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将民办学校界定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并与公办院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而实际上民办院校的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部门在民政部门,并被归为“民办非企业”类,是既非事业单位,也非企业单位。而机构性质决定民办高校的参保身份,如果按照企业的身份缴纳企业险,教师在退休后的待遇则与公办院校教师的待遇相差2-3倍,民办院校的投资人,为了追逐最高利益,一般都为教师按企业员工投保,这也直接影响了教师的利益。包括河北在内的一些省份已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策解决民办院校的身份问题,明确民办院校按照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但经调查笔者发现,目前河北省大部分民办高校是按照企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使广大教师利益受到损失。
其次,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为教师保险关系的转移带来障碍与经济损失。民办高校教师流动性相对较大,保险关系的转移甚是普遍。此过程中不同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非常棘手,由于各地分区而治的模式不利于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基于对未来风险与责任的承担以及对参保诈骗的防范,各地区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入非常谨慎,而且复杂的手续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所以跨地区转移使教师备受奔波劳顿之苦。再者,由于流动人员只能带走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故保险关系转移也会损害教师的合法利益。
(二)学校内部管理的不规范致使教师利益受损
首先,入保不及时使教师经济利益受损。
笔者发现,大部分民办院校教师在实习期内不享受社保,且实习期不含假期。以某校为例:依学历不同实习期为6-12个月,不含假期在内实习期被延长为10-16个月,另参保申请获批约需一个月时间,自申请获批之日起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此前11-17个月的费用由教师独自承担,个人需补缴的费用在7000-9000元之间。调查中教师反映入职后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都在为社保焦虑。而以上的事实,也是明显有违劳动合同法的。
其次,民办院校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无序状态损害教师利益。
相关负责人身兼多职和频繁调岗是民办院校的普遍现象。人事部门相关人员不仅负责社会保险,还负责工资核算、招聘、教师考核等,而且调岗现象时有发生,对繁琐的社保手续以及员工复杂情况的熟悉过程等均使教师社会保险的办理不可避免的拖延。笔者发现,部分教师入保是在入职一年以后,为了避免被不断的拖延,教师不得不自己参与入保手续的办理或保险关系转移续接。
(三)缴费基数低导致教师满意度较差
缴费基数与缴费年限决定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标准。缴费年限须累计15年以上,而缴费基数和省社会平均工资有关。如果企业职工收入低于省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缴费基数,目前河北省企业最低缴费基数是1803.3元。但是如果职工收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单位则应按照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也有相关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保障网:http://www.cnlss.com]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要将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并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
经调查,目前河北省民办高校教师的年收入在25000-34000元之间,但是多数民办高校却按照“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两项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既非是工资总额也没有将绩效工资包括在内。甚至部分民办院校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费,即河北省最低缴费基数,因此教师退休后也只能拿当时社平工资的60%。
(四)缺乏宣传使教师知晓度低
在调查中,有关单位性质、保险类型、以及法定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问题,所有的教师全部选择“不清楚”,关于“您是通过那些渠道了解社保信息的?” 89%的教师选择了“从来没有去了解过”,认为只要单位为自己缴纳了各种保险就万事大吉,关于一些“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额”等也同样选择了“不清楚”。 21%的教师选择了自己主动咨询,但是人事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多缴多得,少缴少得”敷衍了事。 由此可见教师对社会保障只是一种朦胧的认识,不了解社会保障对自己的真正意义和其中的利害关系,也说明民办院校的相关部门没有为每一位入职的新参保教师深入的宣传相关的政策。
二、基于体现国家、单位责任的对策
社会保障投入是国家、单位、职工三方的责任,结合目前民办高校的发展境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立法明确身份,以解决教师流动具体问题为政策方向
我国的民办高校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其发展过程充分说明了立法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教育法律的完整体系,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出台,但还应该继续出台其他相关的法规,同时在贯彻落实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也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其中。
首先,民办高等院校究竟应参加企业险还是事业险须有法可依,国家通过宏观法律统一民办高校的参保身份才是实现教师权益的第一要义。并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逐步清理、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将民办院校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写进纲要里。 其次,相关部门不能只是泛泛的谈要完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对当前社保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细致的规划,提出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要以流动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为主方向:如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不仅要全省联网还要尽快实现全国范围的信息互认,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上为在教育行业内流动的教师开绿灯。
(二)加强部门培训指导,规范民办高校内部的无序现象
为保证教师的切身利益,并全面调整民办院校的不规范现象,笔者建议教育部门应出台政策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对民办高校实施统一的培训和指导。
首先是定期对民办院校负责办理教师社会保险的员工进行培训,讲解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流程、新动态以及从业道德规范,从而使执行人员熟悉业务、避免懈怠。
其次,可以利用寒暑假对全地区新入职的教师开展社会保障知识讲座以普及相关的法规知识,或将社会保障知识纳入到单位新入职教师培训体系中,使教师全面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唯有了解的透彻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并有效的协助监督。
(三)政府延期投入,平衡“盈利”与“公益”的关系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民办院校普遍存在盈利现象,这就势必影响办学人愿意拿出更多的钱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同样,民办院校要发展,国家又不投入,单靠自身收取学费,自负盈亏,作为学院本身来说压力也是很大的。所以民办高校的保障同样没有明天。民办追公待遇一直是近年来的焦点话题,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落实与公办院校的同等法律地位。对于和公办院校一样具有法律地位并为国家教育作出了贡献的民办高校,国家有责任投入一定的财力来缓解民办高校的压力。
在此,笔者妄议采用民办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延期投入制,即政府部门将民办高校教师的档案由有关单位统一管理,通过工龄认定与业绩考核对民办院校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延期投入。以此作为对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旨在落实教师的法律地位,解决民办高校教师的后顾之忧,并有效的稳定民办高校教师队伍。
笔者私臆简单方案如下:
首先,民办高校按照相关法规执行适合自身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计划,为教师正常缴纳法定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单位参照相关政策以及自身承受能力。其次,政府部门将教师最为关注的养老保险作为延期投入项目,投入年限与养老保险统一拟定为15年,5年一阶段,对5年内一直在本省民办院校任职的教师,相关部门审理聘用单位对该教师的评定以及教师本人的教学科研成果,遂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合格教师补缴该阶段的养老保险金。依此分三个阶段直至教师任教满15年,之后便不再投入,教师可以自由支配养老金并享受单位无过错不解聘的政策。如果期间教师落聘或跨行业流动,则不享有该项政策,并且在养老关系转移时不能取走账户上的该笔资金。
(四)民办高校自身应目光放远,寻求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上建议多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帮助,但是民办高校自身也要将目光放长远,更上一层楼不仅是办学层次的提高以及硬件的资金投入,更要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是民办高校的灵魂,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而和谐的教师文化也是其历史发展的沉淀性财富与资本。
近年来民办高校不再以外聘专家教授为主,教师队伍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自2005年起便有少数硕士研究生入职民办高校,至今高学历的年轻教师已经成为民办高校教学的主力,他们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也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美好的未来。调查显示83%的教师认为教师职业 “教书育人,具有神圣性”,而对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对您影响”的回答,选择“增加工作动机”和“没有影响”的教师比例几乎为零,答案多集中在关乎心理健康的“安全感”、“社会价值感”或“归属感”三个选项,而且认为对自己心理影响的程度“很大”。这说明社会保障是教师心理工作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建立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社会保障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夏季亭,贾东荣.山东省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的现状特点与对策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3):9一13.
[2]楼世洲.试论教师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造[J].教育科学,2000.(3):59-61.
[3]《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网.2009(4).
课题来源:2012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课题编号:JRS-2012-2038
(作者单位:1,河北传媒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71;2,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71)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立法强制规定,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并以社会保险为核心。2008年至2012年间,“社会保障” 、“民办享公待遇”一直是两会期间民生关注的焦点,老有所终、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数代中国人的梦想。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关乎民办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与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笔者就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在河北展开调查,并将结果分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与成因的分析
(一) 国家政策的不完善影响教师社保执行
首先,法律上对民办教育机构性质界定虽然明确,但身份却显尴尬。《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将民办学校界定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并与公办院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而实际上民办院校的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部门在民政部门,并被归为“民办非企业”类,是既非事业单位,也非企业单位。而机构性质决定民办高校的参保身份,如果按照企业的身份缴纳企业险,教师在退休后的待遇则与公办院校教师的待遇相差2-3倍,民办院校的投资人,为了追逐最高利益,一般都为教师按企业员工投保,这也直接影响了教师的利益。包括河北在内的一些省份已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策解决民办院校的身份问题,明确民办院校按照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但经调查笔者发现,目前河北省大部分民办高校是按照企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使广大教师利益受到损失。
其次,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为教师保险关系的转移带来障碍与经济损失。民办高校教师流动性相对较大,保险关系的转移甚是普遍。此过程中不同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非常棘手,由于各地分区而治的模式不利于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基于对未来风险与责任的承担以及对参保诈骗的防范,各地区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入非常谨慎,而且复杂的手续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所以跨地区转移使教师备受奔波劳顿之苦。再者,由于流动人员只能带走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故保险关系转移也会损害教师的合法利益。
(二)学校内部管理的不规范致使教师利益受损
首先,入保不及时使教师经济利益受损。
笔者发现,大部分民办院校教师在实习期内不享受社保,且实习期不含假期。以某校为例:依学历不同实习期为6-12个月,不含假期在内实习期被延长为10-16个月,另参保申请获批约需一个月时间,自申请获批之日起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此前11-17个月的费用由教师独自承担,个人需补缴的费用在7000-9000元之间。调查中教师反映入职后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都在为社保焦虑。而以上的事实,也是明显有违劳动合同法的。
其次,民办院校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无序状态损害教师利益。
相关负责人身兼多职和频繁调岗是民办院校的普遍现象。人事部门相关人员不仅负责社会保险,还负责工资核算、招聘、教师考核等,而且调岗现象时有发生,对繁琐的社保手续以及员工复杂情况的熟悉过程等均使教师社会保险的办理不可避免的拖延。笔者发现,部分教师入保是在入职一年以后,为了避免被不断的拖延,教师不得不自己参与入保手续的办理或保险关系转移续接。
(三)缴费基数低导致教师满意度较差
缴费基数与缴费年限决定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标准。缴费年限须累计15年以上,而缴费基数和省社会平均工资有关。如果企业职工收入低于省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缴费基数,目前河北省企业最低缴费基数是1803.3元。但是如果职工收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单位则应按照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也有相关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保障网:http://www.cnlss.com]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要将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并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
经调查,目前河北省民办高校教师的年收入在25000-34000元之间,但是多数民办高校却按照“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两项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既非是工资总额也没有将绩效工资包括在内。甚至部分民办院校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费,即河北省最低缴费基数,因此教师退休后也只能拿当时社平工资的60%。
(四)缺乏宣传使教师知晓度低
在调查中,有关单位性质、保险类型、以及法定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问题,所有的教师全部选择“不清楚”,关于“您是通过那些渠道了解社保信息的?” 89%的教师选择了“从来没有去了解过”,认为只要单位为自己缴纳了各种保险就万事大吉,关于一些“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额”等也同样选择了“不清楚”。 21%的教师选择了自己主动咨询,但是人事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多缴多得,少缴少得”敷衍了事。 由此可见教师对社会保障只是一种朦胧的认识,不了解社会保障对自己的真正意义和其中的利害关系,也说明民办院校的相关部门没有为每一位入职的新参保教师深入的宣传相关的政策。
二、基于体现国家、单位责任的对策
社会保障投入是国家、单位、职工三方的责任,结合目前民办高校的发展境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立法明确身份,以解决教师流动具体问题为政策方向
我国的民办高校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其发展过程充分说明了立法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教育法律的完整体系,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出台,但还应该继续出台其他相关的法规,同时在贯彻落实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也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其中。
首先,民办高等院校究竟应参加企业险还是事业险须有法可依,国家通过宏观法律统一民办高校的参保身份才是实现教师权益的第一要义。并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逐步清理、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将民办院校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写进纲要里。 其次,相关部门不能只是泛泛的谈要完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对当前社保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细致的规划,提出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要以流动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为主方向:如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不仅要全省联网还要尽快实现全国范围的信息互认,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上为在教育行业内流动的教师开绿灯。
(二)加强部门培训指导,规范民办高校内部的无序现象
为保证教师的切身利益,并全面调整民办院校的不规范现象,笔者建议教育部门应出台政策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对民办高校实施统一的培训和指导。
首先是定期对民办院校负责办理教师社会保险的员工进行培训,讲解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流程、新动态以及从业道德规范,从而使执行人员熟悉业务、避免懈怠。
其次,可以利用寒暑假对全地区新入职的教师开展社会保障知识讲座以普及相关的法规知识,或将社会保障知识纳入到单位新入职教师培训体系中,使教师全面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唯有了解的透彻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并有效的协助监督。
(三)政府延期投入,平衡“盈利”与“公益”的关系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民办院校普遍存在盈利现象,这就势必影响办学人愿意拿出更多的钱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同样,民办院校要发展,国家又不投入,单靠自身收取学费,自负盈亏,作为学院本身来说压力也是很大的。所以民办高校的保障同样没有明天。民办追公待遇一直是近年来的焦点话题,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落实与公办院校的同等法律地位。对于和公办院校一样具有法律地位并为国家教育作出了贡献的民办高校,国家有责任投入一定的财力来缓解民办高校的压力。
在此,笔者妄议采用民办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延期投入制,即政府部门将民办高校教师的档案由有关单位统一管理,通过工龄认定与业绩考核对民办院校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延期投入。以此作为对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旨在落实教师的法律地位,解决民办高校教师的后顾之忧,并有效的稳定民办高校教师队伍。
笔者私臆简单方案如下:
首先,民办高校按照相关法规执行适合自身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计划,为教师正常缴纳法定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单位参照相关政策以及自身承受能力。其次,政府部门将教师最为关注的养老保险作为延期投入项目,投入年限与养老保险统一拟定为15年,5年一阶段,对5年内一直在本省民办院校任职的教师,相关部门审理聘用单位对该教师的评定以及教师本人的教学科研成果,遂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合格教师补缴该阶段的养老保险金。依此分三个阶段直至教师任教满15年,之后便不再投入,教师可以自由支配养老金并享受单位无过错不解聘的政策。如果期间教师落聘或跨行业流动,则不享有该项政策,并且在养老关系转移时不能取走账户上的该笔资金。
(四)民办高校自身应目光放远,寻求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上建议多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帮助,但是民办高校自身也要将目光放长远,更上一层楼不仅是办学层次的提高以及硬件的资金投入,更要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是民办高校的灵魂,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而和谐的教师文化也是其历史发展的沉淀性财富与资本。
近年来民办高校不再以外聘专家教授为主,教师队伍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自2005年起便有少数硕士研究生入职民办高校,至今高学历的年轻教师已经成为民办高校教学的主力,他们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也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美好的未来。调查显示83%的教师认为教师职业 “教书育人,具有神圣性”,而对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对您影响”的回答,选择“增加工作动机”和“没有影响”的教师比例几乎为零,答案多集中在关乎心理健康的“安全感”、“社会价值感”或“归属感”三个选项,而且认为对自己心理影响的程度“很大”。这说明社会保障是教师心理工作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建立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社会保障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夏季亭,贾东荣.山东省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的现状特点与对策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3):9一13.
[2]楼世洲.试论教师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造[J].教育科学,2000.(3):59-61.
[3]《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网.2009(4).
课题来源:2012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课题编号:JRS-2012-2038
(作者单位:1,河北传媒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71;2,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