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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思想,并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提出了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前提;共同富裕是社会公平的终极目标;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政治保障;“三个有利于”是判断社会公平的标准,从而构成了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的基本框架。同时,邓小平社会公平观有其重要的特征。重温邓小平的社会公平思想,对于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邓小平;社会公平;基本特征
邓小平社会公平观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丰富和发展。重温邓小平的社会公平思想,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社会公平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的形成
(一)形成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社会公平的思想以及结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任何一种公平观念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这就把社会公平观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之上,推动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平实践活动的发展。(1)只有相对公平,没有绝对公平。马克思认为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才能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自由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而此前的社会所追求的公平多半只是原则上的公平,而非事实上结果上的公平。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2)公平具有现实性、具体性。任何一种公平观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条件决定的。公平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表现,不能脱离经济关系而在观念中去寻找公平标准。不同的经济关系有不同的公平标准,公平总是具体的。(3)公平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公平的内容、实现方式和手段都不同。对此,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不同的公平观相对于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来说,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合理性不是永恒的。公平具有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从来就没有超阶级的公平,利益的分配从实质上说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公平,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些思想为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2.中国传统社会公平观
在我国,公正的理念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儒、道、墨、法家都就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革命,提出“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保暖”公平的美好社会。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把“天下为公”作为追求与奋斗的社会道德理想目标。虽然这些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产生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但是其中闪耀的社会公平的思想火花至今仍富有启迪意义。
3.毛泽东社会公平观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对实现社会公平进行了不懈的实践和探索,形成了丰富的公平思想。毛泽东社会公平观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男女平等、干群平等、国格平等、财富平等等。在毛泽东社会公平观的指导下,新中国实现了更多的社会平等和自由:中国基本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力;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力,女性也取得了和男性相同的社会地位和公民权利,成为社会的重要力量。总之,毛泽东的社会公平观及其实践为邓小平探索社会公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形成的历史根据和现实基础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社会主义事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针对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状况,邓小平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整个社会主义与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反复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强调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前提。在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科学地把握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特征的基础上对社会公平观有了新的认识和发展。
二、邓小平公平观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
社会公平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发展生产力是社会全面进步的核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经济基础。邓小平特别注重发展社会生产力,他多次谈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人人都能共享社会财富,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发展自己的社会。只有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和物质财富,改善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状况,只有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有效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公平的实现就是一句空话。
(二)共同富裕是社会公平的终极目标
共同富裕是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的核心内涵,也是他毕生追求的目标。邓小平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他认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邓小平认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共同富裕并不是完全无差别的同等富裕,也不是完全步调一致的同步富裕,而是包含着富裕程度差别的共同富裕,是一个有快有慢、有先有后、波浪式前进、逐步实现的过程,是一个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因此,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我们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公平。 (三)按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实现方式
要实现“共同富裕”这个社会公平的终极目标,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就是以劳动为尺度获得相应的报酬。邓小平指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体现了按劳分配所具有的公平性质。这当然不是实质平等,但是一种最现实可行的公平,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平,是与人们的精神文明水平相适应的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就要反对平均主义。公平强调在社会平衡格局中的全民共同富裕,但绝对鄙视高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维护社会公平,要防止两极分化。在如何维护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问题上,邓小平指出,要坚持分配上的公正,要顾及左邻右舍,顾全大局。在以按劳分配的的前提下,收入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既要调节起点的不公平,又要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控制结果的不公平。邓小平认为还要通过加强税收调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援助弱势群体等手段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四)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政治保证
在公平的实现过程中,邓小平提出要以法治作为保障。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法律是社会人行动的准则,也是公平的准则,而政府权力机构则是公平的中枢。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可以诉诸法律裁决,通过政府政策调整,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理发工作,用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努力建立起公正的法律制度体系,社会公平才可以实现。
(五)“三个有利于”是判断社会公平的标准
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时,针对当时改革开放中人们因思想受到束缚而迈不开改革步子的状况,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在“三个有利于”标准中,生产力标准处于核心和首要地位。因为只有发展了生产力,才能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才能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综合国力增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质文化需要满足了,这又会激发人民的主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信心和决心,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可见,“三个有利于”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判断社会公平这三者缺一不可。
三、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的基本特征
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产生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历史和现实的统一
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的社会公平观。首先,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实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收入分配上相应只存在按劳分配一种形式,但我国社会主义实践超出了他们的设想。我国现阶段实际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因而不能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唯一的分配方式。所以邓小平指出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一个重要表现。其次,发展了毛泽东社会公平观。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建国后就提出了许多提高经济效率的办法和途径,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后来“左”倾思想,导致了平均主义与不公平现象共存。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把实现社会公平,“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当成一个必须经过不断发展生产力的长期过程才有可能逐步实现的社会目标。把人民作为公平与效率的主体,并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判定的标准,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现实统一。
(二)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其手段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注重发展生产力,鼓励人们“勤劳致富”、“多劳多得”,用合法的手段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是,在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还存在拉大的趋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也是社会不公平的重要表现。我们要以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为指导,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认真地解决这些问题。
(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邓小平将辩证法思想灵活运用到解决公平问题的实践中。第一,坚持实现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效率与公平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富裕是效率提高的结果,共富是效率提高基础上社会公平的结果。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动态的统一,是要在一个长过程中逐步达到的。第二,“先富”与“共富”的辩证统一。共富是目标,先富是共富的起点,是实现共富的必由之路。邓小平认为不能孤立地强调先富,在坚持共同富裕目标前提下实行先富,才能避免贫富悬殊甚至两极分化。在具体政策上,既要拉开差距,又要使这种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既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又要对先富起来的个人和地区加以必要的限制和调控。
参考文献:
1.陈克兰.论邓小平的公平思想[D].华中师范大学,2003-12-01.
2.董延延.试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公平观[D].郑州大学,2006-05-01.
3.何英桥.邓小平公平与效率思想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2-05-01.
4.刘敏.邓小平的公平效率思想探析[D].湖南师范大学,2006-05-01.
5.张凤霞.试论邓小平效率公平观的形成及特征[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3).
6.赵卿.浅谈邓小平的公平效率观[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7).
*本文系南华大学2010年社科基金项目《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及实践研究》系列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邓小平;社会公平;基本特征
邓小平社会公平观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丰富和发展。重温邓小平的社会公平思想,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社会公平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的形成
(一)形成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社会公平的思想以及结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任何一种公平观念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这就把社会公平观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之上,推动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平实践活动的发展。(1)只有相对公平,没有绝对公平。马克思认为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才能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自由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而此前的社会所追求的公平多半只是原则上的公平,而非事实上结果上的公平。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2)公平具有现实性、具体性。任何一种公平观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条件决定的。公平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表现,不能脱离经济关系而在观念中去寻找公平标准。不同的经济关系有不同的公平标准,公平总是具体的。(3)公平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公平的内容、实现方式和手段都不同。对此,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不同的公平观相对于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来说,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合理性不是永恒的。公平具有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从来就没有超阶级的公平,利益的分配从实质上说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公平,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些思想为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2.中国传统社会公平观
在我国,公正的理念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儒、道、墨、法家都就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革命,提出“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保暖”公平的美好社会。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把“天下为公”作为追求与奋斗的社会道德理想目标。虽然这些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产生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但是其中闪耀的社会公平的思想火花至今仍富有启迪意义。
3.毛泽东社会公平观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对实现社会公平进行了不懈的实践和探索,形成了丰富的公平思想。毛泽东社会公平观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男女平等、干群平等、国格平等、财富平等等。在毛泽东社会公平观的指导下,新中国实现了更多的社会平等和自由:中国基本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力;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力,女性也取得了和男性相同的社会地位和公民权利,成为社会的重要力量。总之,毛泽东的社会公平观及其实践为邓小平探索社会公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形成的历史根据和现实基础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社会主义事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针对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状况,邓小平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整个社会主义与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反复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强调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前提。在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科学地把握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特征的基础上对社会公平观有了新的认识和发展。
二、邓小平公平观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
社会公平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发展生产力是社会全面进步的核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经济基础。邓小平特别注重发展社会生产力,他多次谈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人人都能共享社会财富,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发展自己的社会。只有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和物质财富,改善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状况,只有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有效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公平的实现就是一句空话。
(二)共同富裕是社会公平的终极目标
共同富裕是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的核心内涵,也是他毕生追求的目标。邓小平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他认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邓小平认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共同富裕并不是完全无差别的同等富裕,也不是完全步调一致的同步富裕,而是包含着富裕程度差别的共同富裕,是一个有快有慢、有先有后、波浪式前进、逐步实现的过程,是一个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因此,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我们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公平。 (三)按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实现方式
要实现“共同富裕”这个社会公平的终极目标,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就是以劳动为尺度获得相应的报酬。邓小平指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体现了按劳分配所具有的公平性质。这当然不是实质平等,但是一种最现实可行的公平,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平,是与人们的精神文明水平相适应的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就要反对平均主义。公平强调在社会平衡格局中的全民共同富裕,但绝对鄙视高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维护社会公平,要防止两极分化。在如何维护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问题上,邓小平指出,要坚持分配上的公正,要顾及左邻右舍,顾全大局。在以按劳分配的的前提下,收入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既要调节起点的不公平,又要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控制结果的不公平。邓小平认为还要通过加强税收调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援助弱势群体等手段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四)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政治保证
在公平的实现过程中,邓小平提出要以法治作为保障。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法律是社会人行动的准则,也是公平的准则,而政府权力机构则是公平的中枢。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可以诉诸法律裁决,通过政府政策调整,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理发工作,用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努力建立起公正的法律制度体系,社会公平才可以实现。
(五)“三个有利于”是判断社会公平的标准
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时,针对当时改革开放中人们因思想受到束缚而迈不开改革步子的状况,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在“三个有利于”标准中,生产力标准处于核心和首要地位。因为只有发展了生产力,才能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才能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综合国力增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质文化需要满足了,这又会激发人民的主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信心和决心,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可见,“三个有利于”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判断社会公平这三者缺一不可。
三、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的基本特征
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产生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历史和现实的统一
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的社会公平观。首先,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实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收入分配上相应只存在按劳分配一种形式,但我国社会主义实践超出了他们的设想。我国现阶段实际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因而不能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唯一的分配方式。所以邓小平指出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一个重要表现。其次,发展了毛泽东社会公平观。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建国后就提出了许多提高经济效率的办法和途径,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后来“左”倾思想,导致了平均主义与不公平现象共存。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把实现社会公平,“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当成一个必须经过不断发展生产力的长期过程才有可能逐步实现的社会目标。把人民作为公平与效率的主体,并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判定的标准,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现实统一。
(二)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邓小平社会公平观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其手段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注重发展生产力,鼓励人们“勤劳致富”、“多劳多得”,用合法的手段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是,在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还存在拉大的趋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也是社会不公平的重要表现。我们要以邓小平的社会公平观为指导,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认真地解决这些问题。
(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邓小平将辩证法思想灵活运用到解决公平问题的实践中。第一,坚持实现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效率与公平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富裕是效率提高的结果,共富是效率提高基础上社会公平的结果。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动态的统一,是要在一个长过程中逐步达到的。第二,“先富”与“共富”的辩证统一。共富是目标,先富是共富的起点,是实现共富的必由之路。邓小平认为不能孤立地强调先富,在坚持共同富裕目标前提下实行先富,才能避免贫富悬殊甚至两极分化。在具体政策上,既要拉开差距,又要使这种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既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又要对先富起来的个人和地区加以必要的限制和调控。
参考文献:
1.陈克兰.论邓小平的公平思想[D].华中师范大学,2003-12-01.
2.董延延.试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公平观[D].郑州大学,2006-05-01.
3.何英桥.邓小平公平与效率思想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2-05-01.
4.刘敏.邓小平的公平效率思想探析[D].湖南师范大学,2006-05-01.
5.张凤霞.试论邓小平效率公平观的形成及特征[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3).
6.赵卿.浅谈邓小平的公平效率观[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7).
*本文系南华大学2010年社科基金项目《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及实践研究》系列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