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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助推了全球经济和金融业的增长,然而,发达国家的以市场为主导、以规避政府监管为动因的金融创新,诱导投资者将资本由实体经济更多地转向金融投机,金融泡沫的膨胀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近期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便是例证,同时也再次点燃金融创新的主体究竟是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争论。本文将从我国在金融创新中坚持政府为主导的发展路径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其中不足,对我国如何在宏观上以政府为主导,微观上发挥市场引导机制开展金融创新的发展路径进行探讨。
一、坚持宏观上以政府为主导开展金融创新的必要性和优势
(一)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决定了政府主导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平稳增长期,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中坚力量,自身的稳定发展在其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可以优化资金配置,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但当其所依赖的外部经济要素波动的涨落超过安全阀值时,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因其杠杆系数的放大作用,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激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进而威胁到我国实体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我国特殊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政府主导的必要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国民经济领域包括金融领域,国有资本仍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使得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及金融活动具有极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且,我国的金融业在保证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被赋予了为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提供战略服务这一特殊职能,从而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创新必定要在政府的宏观引导和强制下进行。同时,目前我国在金融创新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监管措施政出多门,市场准入条件和可预测性的透明度不高,行政审批多、政策界限模糊、政策干预频繁,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这些因素也决定了依靠市场主导为主开展金融创新。
(三)坚持政府主导为主的金融创新,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是高风险的创新活动,它在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面临着诸多的风险。近期,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其爆发的主客观因素虽然有很多,但孕育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被公认为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我国金融业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比西方国家更加强烈。因此,坚持政府主导为主的金融创新,有利于监管部门在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对其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加以综合评估和有效控制。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监控金融衍生品依赖的原生金融产品相关经济数据的涨落情况,以便及时预警,为国家宏观调控提出依据,从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坚持政府主导为主的金融创新,有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落实和效力的发挥
金融业在创新过程中,通过改变货币定义和货币层次的划分,会对金融宏观调控措施中的货币政策产生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模糊了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变量的定义,并使其难以观察、计量和分析,从而破坏了货币政策的可测性;二是降低了利率的重要性、使货币供应量构成变得模糊、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减弱,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三是加大了货币乘数的可变性,从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相关性。因此,坚持政府主导为主的金融创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更主要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的环境下,通过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种类、规模和传播层次,有利于降低和阻止金融创新产品可能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单纯以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发展上存在的不足
(一)相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
首先,随着市场的发展,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维稳的管理体制以及各类制约因素的影响,政府在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往往滞后于市场的需要;其次,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监管上的条块分割,政府开发新的创新产品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相对市场的需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约束了金融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在政府主导下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大多遵循“调研-试点-推广”的所谓稳妥推进模式。同时,在选择推行的资格主体方面,仍然依所有制性质、传统经营范围和规模大小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来确定推广的先后顺序和推广的程度,而不是依市场化的机制,通过金融机构间的相互竞争,由市场按“优胜劣汰”法则来公平地进行选择。在此模式下,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行政资源、经营范围以及规模大小等方面的竞争,属于“量”上的竞争;而在人才建设、创新思路、创新能力、风险控制等“质”的方面的竞争并不充分。由此造成的国际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日益突出。
(三)难于做到创新产品的平衡、协调发展
目前从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来看,在创新方向上,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具体业务的创新上,金融制度的创新发展相对滞后;在创新产品上,负债类创新产品较多,资产和中间业务创新产品相对较少;在创新方式上,模仿引进占多数,自主创新的较少;在金融市场创新上,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货币和资本市场内部各子市场之间的创新发展不平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这些现状表明了在政府主导下开展金融创新具有的不平衡、不协调性。
三、宏观上由政府主导与微观上由市场自发引导相结合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路径
(一)强化金融机构在微观金融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创新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金融体系作为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它本身的运行会自然地呈现出一种秩序和规律性,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表现。政府在主导金融创新时,应该尊重市场机制在金融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在继续坚持宏观上由政府为主的前提下,积极强化金融机构在
微观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高金融创新的及时性和全面性。首先,要加快金融机构的产业制度改革,构造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使金融机构真正成为按市场机制经营的现代金融企业;其次,政府要在宏观上发挥主体作用,着力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为金融机构在微观上成为创新主体,在市场的引导下开展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改革金融监管体制,营造适合金融机构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外部环境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完全放开金融管制是不利于金融稳定大局的,但过度强调金融稳定长期保持有违经济规律的金融管制措施,同样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从我国金融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关键是要为金融机构营造一个适合在市场的主导下开展自主创新和提升竞争力的外部环境。政府作为金融创新宏观上的主导者,首先要改变监管方式,放松事前的金融管制、强化事后的金融监管,为金融机构利用市场化手段开展金融创新和提升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要放宽行业准入限制,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既要允许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也要允许非国有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领域从事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以此为金融机构开展自主创新和提升国际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宏观与微观共同入手,促进我国金融创新平衡、协调发展
目前,在宏观上,我国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的基础建设仍然比较薄弱,还未形成完备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在微观上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弱,还不能真正做到按市场的需要开展金融创新,这些都直接制约了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平衡、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只有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共同入手,才能保证我国金融创新的平衡、协调发展。首先,在宏观上,政府应集中力量在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上开展创新,着力加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衍生产品市场、外汇交易市场以及商品期货市场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金融机构在微观上开展金融创新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其次,在微观上,金融机构要在市场的自发引导下,加快经营思路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加大市场调研和创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下大力气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尽快提高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一、坚持宏观上以政府为主导开展金融创新的必要性和优势
(一)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决定了政府主导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平稳增长期,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中坚力量,自身的稳定发展在其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可以优化资金配置,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但当其所依赖的外部经济要素波动的涨落超过安全阀值时,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因其杠杆系数的放大作用,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激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进而威胁到我国实体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我国特殊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政府主导的必要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国民经济领域包括金融领域,国有资本仍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使得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及金融活动具有极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且,我国的金融业在保证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被赋予了为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提供战略服务这一特殊职能,从而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创新必定要在政府的宏观引导和强制下进行。同时,目前我国在金融创新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监管措施政出多门,市场准入条件和可预测性的透明度不高,行政审批多、政策界限模糊、政策干预频繁,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这些因素也决定了依靠市场主导为主开展金融创新。
(三)坚持政府主导为主的金融创新,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是高风险的创新活动,它在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面临着诸多的风险。近期,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其爆发的主客观因素虽然有很多,但孕育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被公认为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我国金融业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比西方国家更加强烈。因此,坚持政府主导为主的金融创新,有利于监管部门在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对其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加以综合评估和有效控制。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监控金融衍生品依赖的原生金融产品相关经济数据的涨落情况,以便及时预警,为国家宏观调控提出依据,从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坚持政府主导为主的金融创新,有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落实和效力的发挥
金融业在创新过程中,通过改变货币定义和货币层次的划分,会对金融宏观调控措施中的货币政策产生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模糊了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变量的定义,并使其难以观察、计量和分析,从而破坏了货币政策的可测性;二是降低了利率的重要性、使货币供应量构成变得模糊、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减弱,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三是加大了货币乘数的可变性,从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相关性。因此,坚持政府主导为主的金融创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更主要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的环境下,通过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种类、规模和传播层次,有利于降低和阻止金融创新产品可能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单纯以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发展上存在的不足
(一)相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
首先,随着市场的发展,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维稳的管理体制以及各类制约因素的影响,政府在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往往滞后于市场的需要;其次,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监管上的条块分割,政府开发新的创新产品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相对市场的需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约束了金融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在政府主导下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大多遵循“调研-试点-推广”的所谓稳妥推进模式。同时,在选择推行的资格主体方面,仍然依所有制性质、传统经营范围和规模大小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来确定推广的先后顺序和推广的程度,而不是依市场化的机制,通过金融机构间的相互竞争,由市场按“优胜劣汰”法则来公平地进行选择。在此模式下,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行政资源、经营范围以及规模大小等方面的竞争,属于“量”上的竞争;而在人才建设、创新思路、创新能力、风险控制等“质”的方面的竞争并不充分。由此造成的国际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日益突出。
(三)难于做到创新产品的平衡、协调发展
目前从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来看,在创新方向上,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具体业务的创新上,金融制度的创新发展相对滞后;在创新产品上,负债类创新产品较多,资产和中间业务创新产品相对较少;在创新方式上,模仿引进占多数,自主创新的较少;在金融市场创新上,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货币和资本市场内部各子市场之间的创新发展不平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这些现状表明了在政府主导下开展金融创新具有的不平衡、不协调性。
三、宏观上由政府主导与微观上由市场自发引导相结合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路径
(一)强化金融机构在微观金融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创新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金融体系作为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它本身的运行会自然地呈现出一种秩序和规律性,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表现。政府在主导金融创新时,应该尊重市场机制在金融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在继续坚持宏观上由政府为主的前提下,积极强化金融机构在
微观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高金融创新的及时性和全面性。首先,要加快金融机构的产业制度改革,构造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使金融机构真正成为按市场机制经营的现代金融企业;其次,政府要在宏观上发挥主体作用,着力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为金融机构在微观上成为创新主体,在市场的引导下开展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改革金融监管体制,营造适合金融机构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外部环境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完全放开金融管制是不利于金融稳定大局的,但过度强调金融稳定长期保持有违经济规律的金融管制措施,同样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从我国金融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关键是要为金融机构营造一个适合在市场的主导下开展自主创新和提升竞争力的外部环境。政府作为金融创新宏观上的主导者,首先要改变监管方式,放松事前的金融管制、强化事后的金融监管,为金融机构利用市场化手段开展金融创新和提升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要放宽行业准入限制,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既要允许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也要允许非国有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领域从事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以此为金融机构开展自主创新和提升国际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宏观与微观共同入手,促进我国金融创新平衡、协调发展
目前,在宏观上,我国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的基础建设仍然比较薄弱,还未形成完备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在微观上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弱,还不能真正做到按市场的需要开展金融创新,这些都直接制约了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平衡、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只有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共同入手,才能保证我国金融创新的平衡、协调发展。首先,在宏观上,政府应集中力量在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上开展创新,着力加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衍生产品市场、外汇交易市场以及商品期货市场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金融机构在微观上开展金融创新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其次,在微观上,金融机构要在市场的自发引导下,加快经营思路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加大市场调研和创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下大力气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尽快提高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